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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8951-CL-5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16163

2019-04-01 - 2025-06-30

Phase II

召募中8

ICD-10C25.9

胰臟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7.9

胰臟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開放標記、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Zolbetuximab (IMAB362) 併用 Nab-Paclitaxel 及 Gemcitabine (Nab-P + GEM),做為 Claudin 18.2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試者之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重賓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正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胰臟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 確認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用於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 試者的建議第二期劑量 (RP2D) (安全性導入期)  決定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用於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 試者,以整體存活期 (OS) 測量之其抗腫瘤活性 (隨機分配期) 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重要次要: 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之其他抗腫瘤活性 (隨機分配期),其以無 惡化存活期 (PFS) 和客觀治療反應率 (ORR) 測量 次要:  評估 Nab-P + GEM 併用 zolbetuximab 的藥物動力學 (隨機分配期)  評估以疾病控制率 (DCR) 和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 測量之其他抗腫瘤活性 (隨 機分配期)  評估血清 CA19-9 反應 (隨機分配期) 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之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  評估可能與治療結果相關之潛在基因體及/或其他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Zolbetuximab (IMAB362)

主成份

Zolbetuximab

劑型

靜脈輸注(IV)

劑量

105mg

評估指標

主要
 以 DLT 評估確認 RP2D (安全性導入期)
 依據不良事件、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ECG、ECOG 體能狀態測量之安
全性和耐受性
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到任何原因死亡日期
重要次要 (隨機分配):
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到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發生放射
影像病情惡化 (PD) 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 ORR,定義為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最佳整體反應達到完全反
應 (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
 Zolbetuximab、Nab-P (以 paclitaxel [PTX] 測量) 和 GEM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 (視
情況涵蓋 AUCinf、AUCinf [外插 %]、AUClast、Cmax、Ctrough、tmax、t1/2、tlast、
CL、Vz)
 DCR,定義為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最佳整體反應達到病情穩
定、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
 DOR,定義為自首次反應 (CR/PR) 日期,到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
估發生 PD 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之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血清 CA19-9 自基期的變化
 Zolbetuximab 的免疫原性,測量指標為抗藥物抗體 (ADA) 陽性受試者的發生率
探索性:
 可能與 zolbetuximab 治療結果相關的潛在基因體及/或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具有參加試驗資格:
一般條件: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 (包括適用時停用禁用藥物) 之前,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
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和符合國
家法規之隱私聲明 (如美國試驗機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案)。
2.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依據當地法規認定已成年。
3. 受試者同意在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期間,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
4.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 [參閱附錄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避孕要
求] 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狀況,則具備參加試驗資格:
 非 [附錄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避孕要求] 中定義之有生育能
力女性 (WOCBP)

 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循
[附錄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避孕要求] 中定義之避孕指引的
WOCBP。
5. 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以及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不得哺乳。
6. 女性受試者自篩選開始,以及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
內,不得捐贈卵子。
7. 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施用後至少 6 個月內,依據 [附錄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避孕要求]
詳述進行避孕。
8.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不得捐贈精子。
9. 伴侶懷孕或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
用後 6 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或哺乳期間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疾病專屬條件:
10. 受試者罹患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胰臟腺癌。
11. 受試者必須患有先前未曾接受過化療治療的轉移性胰臟癌。
 允許先前在放射線治療期間及之後最多 4 週內,施用做為放射線增敏劑的 5-
FU 或 gemcitabine (GEM) 治療 (若仍有殘留毒性,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
 若受試者接受過輔助性治療,必須在完成最後一劑輔助治療後至少 6 個月發
生腫瘤復發或疾病惡化。
12.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依據 RECIST 1.1,在至少 1 處轉移部位具
有可測量病灶。對於只有 1 個可測量病灶且先前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病
灶必須在先前放射線治療照射區域以外,或必須在放射線治療後,有病歷記載確
認的惡化。
13. 依據中央實驗室之 IHC 檢測判定,受試者的腫瘤檢體中,≥ 75% 的腫瘤細胞表現
CLDN18.2 且發生中度至強烈細胞膜染色。
身體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14. 受試者的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5. 依據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的預期壽命 ≥ 12 週。
16.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實驗室檢驗條件,這些將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
內,在中央實驗室分析。若這段期間內有多份實驗室檢驗資料,應使用最新的資
料。
 血紅素 ≥ 9 g/dl (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未輸血)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
/L
 血小板 ≥ 100 x 109
/L
 白蛋白 ≥ 2.5 g/dL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 未發生肝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x ULN (若發生肝轉
移則為 ≤ 5 x ULN)
 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凝血時間比 (INR)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1.5 x ULN (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除外)
不允許豁免納入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禁用治療或療法
1. 受試者在篩選前 28 天內接受過其他試驗性治療。
2.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過針對轉移性胰臟腺癌的放射線治
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 針對周邊骨骼轉移接受過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且自所有急性毒性復原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3.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包括全身
性皮質類固醇。使用生理補充劑量的氫皮質酮或等效劑量 (定義為每天最多 30
mg 的氫皮質酮或每天最多 10 mg 的 prednisone),或單劑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受
試者,可參加試驗。
醫療病史或同時罹患的疾病
4. 受試者先前對 zolbetuximab 或其他單株抗體 (包括人化或嵌合抗體) 的已知成
份,發生過重度過敏反應或耐受不良。
5. 受試者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份,具有已知的立即或遲發性過敏、耐受不良或禁忌
症。
6. 受試者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
肝炎 (陽性 HBs 抗原 [Ag]) 或 C 型肝炎感染。HBs Ag 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陽性的受試者,將進行 B 型肝炎病毒 DNA 檢測,若為陽性將無法參加試驗。血
清學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7. 受試者具有間質性肺炎或肺纖維化病史
8. 受試者依據 CTCAE v 4.0,肋膜積水或腹水 ≥ 第 3 級。
9. 受試者過去 2 年內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0. 受試者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第一劑試
驗治療前 14 天內未能完全緩解。
11. 受試者罹患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a. 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定義為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手術、冠狀動脈支
架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血管意外或高血壓危象;
b. 具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 (亦即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
或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c. 男性受試者的 QTc 間期 > 450 msec;女性受試者的 QTc 間期 > 470 msec;
d.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1 個月,心房纖維顫動
心率受控制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12. 受試者已知罹患活動性或治療過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13. 受試者已知罹患依據 CTCAE v.4.0 ≥ 第 2 級之周邊感覺神經病變,除非缺乏深部
肌腱反射是唯一的神經學異常。
14.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8 天進行過重大手術程序。
15.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尚未自重大手術程序完全復原。
16.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會導致無法遵循試驗規定。
17. 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受試者罹患另一種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
18.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罹患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試驗能力、讓受試者承受不
必要風險或導致難以判讀資料的任何同時罹患疾病、感染或共病。
不允許豁免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3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