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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2810-ONC-16113

2018-09-01 - 2019-05-20

Phase III

尚未開始10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A Randomized, Phase 3, Open-Label Study of Combinations of REGN2810 (Anti-PD-1 Antibody), Ipilimumab (Anti-CTLA-4 Antibody) and Platinum-Based Doublet Chemotherapy in First-Line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Advanced or Metastatic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With Tumors Expressing PD-L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耀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呂長賢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CRO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鍾飲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以未曾為晚期疾病接受全身性治療且腫瘤PD-L1 表現程度 <50% 之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鱗狀或非鱗狀NSCLC 患者為對象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以晚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患者為對象,針對腫瘤細胞之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表現程度 1% 至 <50% 之子群組以及腫瘤細胞PD-L1 表現程度 <50% 的試驗患者整體族群,比較使用REGN2810 加上 4 至 6 個週期之標準照護含鉑雙效化療的合併療法(REGN2810/chemo-f) ,以及REGN2810 加上僅給予2 個週期之標準照護含鉑雙效化療加上ipilimumab 的合併療法 (REGN2810/chemo-l/ipi) 相較於標準照護含鉑雙效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藥品名稱

REGN2810

主成份

REGN2810

劑型

Vial

劑量

5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為吂性獨立評估委員會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 IRC)依據 RECIST 1.1評估的PFS.

本試驗的重要次要指標為OS和ORR.
其他次要指標包括如下:
1. REGN2810/CHEMO-1-ipi 和regn2810/chemo-f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方式為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 TEAE) 、劑量限制毒性(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s, SAE)、死亡,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2. 12個月、18個月,和治療結束時的整體存活期
3, 生活品質,評估方法為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核心30(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 Core 30, EORTC QLQ-C30)與肺癌生活品質問卷 13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 Lung Cancer 13, EORTC QLQ-LC13)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年滿 20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2. 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第 IIIB 期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NSCLC且不適合接受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的病患,或者未曾因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的第 IV 期病患
- 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含鉑雙效化療(手術和/或放射療法後),且在完成療法後 超過6 個月才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3. 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轉移/復發部位,取得已建檔(≤5 個月)或試驗期間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與石蠟包埋腫瘤組織檢體。
4. 由中央實驗室使用市售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 L1。
5. 依據 RECIST 1.1 標準,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找到1處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若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有病歷紀錄(放射影像)證實疾病惡化,則目標病灶可位於該部位。
6.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7.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 適當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10.0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 腎絲球濾過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30 mL/min/1.73m2
e.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3 × ULN),但診斷出臨床確認之Gilbert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
f.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 × ULN,或若肝轉移則為 ≤5 × ULN
g. 鹼性磷酸酶 ≤2.5 × ULN(或若肝或骨骼轉移時則為 ≤5.0 × ULN)
h. 未符合 海 氏法則(Hy’s law)(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9. 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 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11. 能夠瞭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 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 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椎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但與CNS 治療相關的殘餘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免疫抑制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有關停用類固醇的詳細時間資料,請參閱排除條件 7)。
3. 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作的檢測為陽性反應。所有病患將接受出現 EGFR 變異、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的腫瘤評估。
4. 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 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包括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或過去5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病的肺炎。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前提為肺炎在納入前6 個月得到緩解。
6. 持續性或近期有症狀顯示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顯著自體免疫疾病,而具有發生免疫相關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 irTEAE) 的風險。不排除下列情況:僅須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和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之受試者。
7.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 曾在任何時候接受 idelalisib (ZYDELIG®) 治療。
9. 患有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之任何其他局部性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也無須接受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10. 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11. 曾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罹患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之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接受高度活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受試者,只要偵測不到 RNA 濃度且 CD4 計數高於 350,即可參加試驗。
12. 需要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3. 先前接受過抗 PD 1 或抗 PD L1 治療。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如:第 4 型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CTLA 4) 抗體,但此類抗體的最後一劑,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6 個月使用。
14. 免疫調節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抗 PD 1/PD L1 Mab、抗 CTLA4 單株抗體和 PI3K δ 抑制劑) 引起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不良事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未緩解至基期水準。受試者若發生與先前阻斷 PD 1/PD L1 路徑治療相關、嚴重度為第 3 級或第 4 級且/或需要停用藥物的免疫媒介不良事件,不論發生時間為何,均不得接受 REGN2810 治療。
15. 篩選前 30 天內,或研究中試驗藥物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過試驗藥物或裝置
16. 試驗藥物預定開始日期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
17. 第一劑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過重大創傷
18. 病例記載因一般抗體治療或本試驗所特別使用的藥物而發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19. 已知患有會干擾參與試驗和/或試驗要求的精神或藥物濫用疾病,包括目前任何非法藥物。
20.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1. 具生育能力女性*於試驗期間不願意在初始劑量/開始第一次治療前,以及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自篩選前 2 個或更長月經週期起穩定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激素避孕劑(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僅黃體素避孕劑(口服、注射劑、植入劑);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 releasing system, IUS);雙側輸卵管結紮;輸精管切除術;以及/或禁慾**、***
* 停經後女性必須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以免被認為有生育能力。 病例記載已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無須進行驗孕和避孕。
** 所謂禁慾唯有在整個與試驗治療有關之風險期間避免性交,才算是高度有效的方法。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lactational amenorrhea method, LAM)。不得合併使用女性保險套和男性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男性及其伴侶必須依據上述方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法。病例記載已接受輸精管切除的男性無須避孕。
22. 基於司法或行政機關裁定之命令進入收容機構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本試驗。
23. 臨床單位試驗團隊成員和/或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試驗,除非事先取得試驗贊助商核准。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 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椎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但與CNS 治療相關的殘餘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免疫抑制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3. 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作的檢測為陽性反應。所有病患將接受出現 EGFR 變異、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的腫瘤評估。
4. 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 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包括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或過去5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病的肺炎。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前提為肺炎在納入前6 個月得到緩解。
6. 持續性或近期有症狀顯示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顯著自體免疫疾病,而具有發生免疫相關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 irTEAE) 的風險。不排除下列情況:僅須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和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之受試者。
7.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 曾在任何時候接受 idelalisib (ZYDELIG®) 治療。
9. 患有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之任何其他局部性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也無須接受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10. 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詳細排除條件請參閱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6 人

  • 全球人數

    6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