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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VAY736A2302
試驗已結束

2022-09-01 - 2025-06-16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2

ICD-10M35.00

乾燥症候群

ICD-10M35.01

乾燥症候群伴有角膜結膜炎

ICD-10M35.09

乾燥徵候群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9710.2

乾燥徵候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3 治療組多中心第3 期試驗,評估ianalumab 用於活性修格連氏症候群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NEPTUNUS-2)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棋楨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一銘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鄭添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活性修格連氏症候群

試驗目的

相較於安慰劑,證實活性修格連氏症候群患者每月或是每3 個月一次皮下注射(s.c.) ianalumab (VAY736) 300 mg 的臨床療效、安全性、耐受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VAY736/ianalumab

劑型

230

劑量

150mg/1mL

評估指標

療效結果指標為修格連氏症候群試驗使用的標準測量。此外,選擇患者自評結果、認知測驗、數位評估 (選擇性),可反映專家及患者諮詢小組的見解,以詳細評估修格連氏症候群造成身體和認知倦怠的症狀及困擾。關鍵療效評估包括
● ESSDAI
● ESSPRI
● SSSD
● 刺激後唾液流速
● PhGA
● PaGA
● FACIT-F

藥效學評估
CD19+ B 細胞計數及可溶性 B 細胞活化因子 (BAFF)

藥物動力學評估
在評估時程表預定的回診將採集 PK 檢體,以確定治療及追蹤期間游離ianalumab 的血清濃度 (最多採集至試驗結束時)。

主要安全性評估
臨床安全性評估包括監測不良事件、身體檢查、生命徵象、監測血液及尿液標準實驗室參數、抗藥抗體、CD19+ B 細胞計數、監測低 γ 球蛋白血症、監測 IgA、IgM、IgG 濃度、懷孕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依據 ACR/EULAR 2016 年標準的修格連氏症候群分類 (Shiboski et al 2017)。
4. 篩選時,診斷修格連氏症候群迄今 ≤ 7.5 年。
5. 篩選時,抗 Ro/SSA 抗體為陽性。
● 抗 Ro/SSA 抗體陰性的患者,如果經中央專家審查確認唾腺組織切片呈陽性,即符合資格。
● 抗 Ro/ SSA 陰性患者的納入人數將限制在試驗族群 ≤ 10%。
6. 在以下 8 個範圍內的篩選 ESSDAI 分數 ≥ 5:全身、淋巴結腫大、腺體、關節、皮膚、腎臟、血液學、生物學。
7. 篩選時,刺激後的整體唾液流速 (sSF) ≥ 0.05 mL/min。
8. 能夠與試驗主持人良好溝通,瞭解試驗的要求並同意確實配合。
9. 患者若單獨使用或併用 hydroxychloroquine (羥氯喹) (≤ 400 mg/天)、methotrexate (胺甲葉酸) (≤ 25 mg/週) 或 azathioprine (硫唑嘌呤) (≤ 150 mg/天),可繼續使用這些藥物,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使用穩定劑量至少30 天。在試驗的 52 週盲性治療期間,應將穩定劑量維持在預先定義的劑量限值內。
10.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維持穩定劑量(predniso(lo)ne ≤ 10 mg/天或等效藥物) 至少 30 天在試驗的 52 週盲性治療期間,應維持穩定劑量,但是試驗期間允許在有限時間內限量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和逐漸減少背景類固醇劑量,如試驗計畫書第 6.2.1 節所述。
11. 使用以下藥物的患者
● 除了納入條件 #9 明確允許以外的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
(DMARDs),或
● 以下傳統中藥:芍藥總葡萄糖苷 (TGP) 或雷公藤醣苷 (TG)
隨機分配前必須停止使用這些藥物至少 30 天,但 leflunomide 須停用 8週,除非已完成 cholestyramine 的藥物排除期。

主要排除條件

1. 出現另一種活動性且造成主要疾病的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尤其是:
●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全身性紅斑狼瘡(SLE),抗雙股DNA 抗體檢測
為陽性,侵犯腎臟或其他器官,而會干擾ESSDAI 主要項目的評分。
● 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RA),會干擾ESSDAI 的關節主要項目評
分。
● 全身性硬化症
● 同時患有其他的活動性結締組織疾病(例如狼瘡性腎炎(LN)、大血
管性血管炎(LVV)、Sharp 症候群、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需要本試驗
範圍以外的免疫抑制治療,干擾修格連氏症候群器官項目的評估。
2. 納入之前30 天或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預期的藥
效學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
時間。
3. 曾接受ianalumab 治療。
4. 在隨機分配之前36 週內曾使用ianalumab 以外的B 細胞清除療法(例
如rituximab 或其他抗CD20 單株抗體、抗CD22 單株抗體、抗CD52 單
株抗體),或是B 細胞計數小於正常值的最低值或接受B 細胞清除療法
前的基準點數值(以較低者為準)。
5. 在隨機分配之前曾接受下列任一項治療:
● 隨機分配前24 週之內:iscalimab (抗CD-40 單株抗體)、belimumab
(抗BAFF 單株抗體)、abatacept (CTLA4-Fc 免疫球蛋白)、抗腫瘤壞死因
子α (TNF-α) 生物製劑、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皮下注射) 血漿分離術;
● 隨機分配前12 週之內:靜脈注射或口服環磷醯胺、黴酚酸酯
(MMF)、靜脈注射或口服環孢靈A 或其他任何免疫抑製劑(例如,JAK
抑製劑或其他激酶抑製劑),除非納入條件#9 明確允許。
6. 使用皮質類固醇(predniso(lo)ne 或等效皮質類固醇),劑量> 10 mg/
天。
7. 篩選時有下列任何一項實驗室檢驗值:
● 血紅素濃度< 8.0 g/dL
● 白血球(WBC) 計數< 2.0 x 103/µL
● 血小板計數< 80 x 103/µ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0.8 x 103/µL (在篩選期間允許重測
一次)。
8. 在篩選或隨機分配時患有活動性的病毒、細菌或其他感染且需要全身
性治療,或曾有反復的臨床重大感染或莢膜類細菌反復感染病史。
9. 對試驗藥物、其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例如IgG1 單株抗體
類) 或其中成分(例如蔗糖、L-histidine hydrochloride/L-histidine、
polysorbate 20) 曾有過敏病史。
10. 曾接受重大器官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
11. 需要定期使用已知常見及主要副作用為口乾/眼睛乾澀的藥物,且在
篩選前至少30 天未達到穩定劑量,或在本試驗期間預期將變更治療方
案。
12. 使用局部眼部處方藥(不包括人工淚液、凝膠、潤滑劑),且在隨機
分配前至少90 天內未達穩定劑量,或在本試驗期間預期將變更治療方
案。
13.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曾施打活毒疫苗/減毒活疫苗。
14. 曾有原發性或繼發性免疫不全病史,包括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ELISA] 及西方墨點法)。
15. 過去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除了局部皮膚基底細胞
癌、子宮頸原位癌、修格連氏症候群相關的淋巴瘤),不論是否治療或
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6. 類肉瘤病病史。
17. 既有的手術或醫療狀況(例如高血壓控制不良、心臟衰竭或糖尿
病)、精神或其他身體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如果參加試驗可能對
患者造成危險。
18. B 型肝炎病毒(HBV) 或C 型肝炎病毒(HCV) 慢性感染。B 型肝炎表
面抗原(HBsAg) 血清學檢驗結果陽性的受試者,不可參加試驗。
●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 陽性且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的受試
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加試驗:
a. B 型肝炎病毒DNA 陰性,且
b. 這些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每月一次檢測HBsAg 和B 型
肝炎病毒DNA,試驗治療結束後的整個安全性追蹤期間,須至少每12
週一次。
c.在第一次施用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抗病毒預防治療,並在試驗
治療結束後持續最多12 個月。如果無法施用抗病毒療法,或是患者不
願意遵守抗病毒治療的規定,則不可納入試驗。
● C 型肝炎:篩選時C 型肝炎抗體及HCV RNA 陽性的患者,應排
除。完成HCV 抗病毒治療的慢性C 型肝炎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治療
後至少12 週的HCV R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符合試驗資格。自發性
HCV 清除的病例,應在納入前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9. 證據顯示有開放性肺結核(TB) 感染者應被排除。先前曾接受肺結核
治療,以及曾治療或新診斷出潛伏期肺結核的患者,可納入試驗(依國
家準則,有結核病史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在接受抗結核治療後可能
符合資格)。
20. 懷孕或哺乳(授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直到妊娠結束
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確認
懷孕。
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
驗治療期間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才可參加試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如果符合參與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
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
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
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
●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6 個月)。對於本試驗的女性參與者,該輸精
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
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投藥系統(IUS),或其他效果相當的
荷爾蒙避孕方式(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
劑量至少3 個月。
應依據併用藥物的當地核准處方資訊,採取避孕措施。
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自發性) 閉經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如果女性已停經或在至少6 週前
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接受雙側輸卵管結
紮,則視為無生育能力。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
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如果當地法規不同於上述避孕方法,請以當地法規為準,並載明於受試
者同意書(ICF)。
22. 患者過去對藥物治療的配合度不佳、無法或不願意填寫PRO 問卷、
無法或不願意使用蒐集PRO 的裝置。
23. 美國(及其他國家,若有當地規定):有性生活的男性,除非同意在
試驗治療期間,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使用阻隔避孕法,才
可參加試驗。報告顯示,僅使用保險套的失敗率超過每年1%,因此建
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
雖然ianalumab 不會導致畸胎及/或基因毒性,也不會透過精液傳播,但
依據FDA 規定,男性仍需採取避孕措施。
對於全球有性生活的男性,應依據併用藥物的當地核准處方資訊,採取
避孕措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48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