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8657
試驗已結束
2023-02-01 - 2024-11-30
Phase III
召募中3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mepolizumab 100 mg 皮下注射作為附加治療用於頻繁惡化且以嗜酸性白血球濃度為特徵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參與者(試驗 20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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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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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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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確認 mepolizumab 治療對於中度/重度惡化的主要結果之效益,以及更穩健地瞭解較不常發生的結果,例如:需要急診室 (ED) 照護/住院的惡化情形,以及其他重要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資料。
藥品名稱
220
主成份
Mepolizumab (SB-240563)
劑型
220
劑量
100mg/ml
評估指標
評估皮下注射 (SC) mepolizumab 100 mg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每 4 週一次以安全注射器 (SS) 給予液體劑型,對象為儘管使用最佳化的 COPD 維持療法仍有高惡化風險的 COPD 參與者。
主要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1. 參與者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必須年滿 40 歲
2. 取自第 0 次篩選回診時採集之血液學檢體的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cells/μL
及
在第 0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有歷史資料顯示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μL,且符合下列條件:必須在第 0 次回診前 12 個月至 1 個月之間測量,且不得在 COPD 惡化的 14 天內測量。
若參與者未有資料顯示歷史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50 cells/μL,必須依據第 1 次篩選回診評估達到此臨界值,方可返回進行第 2 次隨機分配回診。
3. COPD 診斷:依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臨床資料顯示有 COPD 病史至少 1 年的參與者
4. COPD 的嚴重程度:參與者必須有以下表現: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前和給藥後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 < 0.70,以確認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測量的 salbutamol 給藥後 FEV1 為使用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 20% 且 ? 80%。
5. 惡化病史:參與者必須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記錄的下列狀況之病史(例如病歷驗證):
‧兩次或更多次中度 COPD 惡化,且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或口服)搭配或不搭配抗生素的治療
或者
‧至少一次需要住院的重度 COPD 惡化
註:在參與者接受吸入型三重療法,即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搭配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ABA) 搭配長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一次惡化,除非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兩種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的任一種,或有安全性風險。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將允許使用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
註:與經實驗室確認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有關的 COPD 惡化,在判定是否納入試驗時不得計入 COPD 惡化。
6. 合併 COPD 療法:參與者必須有充分資料顯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需要接受最佳化標準照護背景療法 12 個月,包括 ICS 搭配額外 2 種 COPD 藥物(即:以 ICS 為基礎的三重療法),且符合下列條件:
‧緊接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曾接受下列治療至少 3 個月: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LABA 和 c) LAMA,除非資料顯示有與 LABA 或 LAMA 相關的安全性或不耐受問題。
‧對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全部期間未持續接受 ICS 搭配 LABA 搭配 LAMA 的參與者,允許使用下列藥物(但不得緊接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使用):
a. 劑量為每天 ?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mcg 等效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搭配
b. 吸入型 LABA 或吸入型 LAMA,和
c. 磷酸二酯?-4-抑制劑、甲基黃嘌呤類,或排定每天使用短效型 β2 作用劑 (SABA) 和/或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SAMA)。
註:若資料顯示無法耐受 LAMA 或 LABA 或存在安全性風險,則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和臨床試驗期間允許使用以 ICS 為基礎的吸入型雙重維持療法,包括 ICS 搭配 LABA 或 ICS 搭配 LAMA,但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註: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最佳化的維持 COPD 療法。
7. 吸菸狀態:目前或先前為吸菸者,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曾吸菸 ? 10 包年 [包年數 =(每天吸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吸菸 20 支,為期 10 年,或每天吸菸 10 支,為期 20 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註:菸斗和/或雪茄的使用不能用於計算包年史。
8. 男性或女性: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o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者
o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 (PI) 應評估避孕方法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9.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