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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2909
試驗執行中

2021-09-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後的濾泡型淋巴癌病患,評估MOSUNETUZUMAB合併LENALIDOMIDE相較於RITUXIMAB合併LENALIDOMIDE的療效與安全性暨MOSUNETUZUMAB合併LENALIDOMIDE的非隨機分配、單組美國延伸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浩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濾泡型淋巴癌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將評估曾接受至少一項全身性治療後的復發/難治性(R/R)濾泡型淋巴瘤(FL)病患,接受mosunetuzumab合併lenalidomide治療(M + Len)相較rituximab合併lenalidomide治療(R + Len)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Mosunetuzumab

劑型

270

劑量

30mg/30m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在於以下列指標評估M + Len相較於R + Len的療效:
•無惡化存活期,其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由獨立審查委員會使用2014 Lugano反應標準判定),或因任何原因而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在分析的臨床截止日期既無惡化也未死亡的病患,以及失去追蹤的病患將設限於最後一個可評估腫瘤的評估日期。未進行基期後腫瘤評估的病患將設限於隨機分配時。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或2

•組織學上紀錄為CD20 + FL (第1-3a級):
由當地實驗室確認淋巴瘤在復發/持續時表現CD20
氟化去氧葡萄糖親和性(Fluorodeoxyglucose-avid)淋巴瘤(即正子造影掃描-陽性淋巴瘤)
至少1個可二維測量的淋巴結病灶(經電腦斷層[CT]掃描,其最大維度> 1.5公分),或至少1個可二維測量的淋巴結外病灶(經CT掃描,其最大維度> 1.0公分)
•需要全身性治療(由試驗主持人根據腫瘤大小和/或濾泡型淋巴瘤研究小组(Groupe d’Etude des Lymphomes Folliculaire,GELF)標準評估)
•接受至少一次先前全身性淋巴瘤治療,包括先前的免疫治療或化學免疫治療:
全身性治療,包括如rituximab單一治療、併用或不併用rituximab的化療,或放射免疫複合體(例如90Y-ibritumomab tiuxetan和131I- tositumomab。)
全身性治療不包括如針對侷限期疾病之牽涉局部區域的放射治療或病原根除抗體。
•在疾病復發/持續時可取得具代表性的腫瘤檢體和相應的病理報告以用於FL診斷之確認。至少需要1個粗針、切除式或切開式腫瘤切片的治療前檢體。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新鮮的治療前切片較佳。若病患無法進行切片程序,在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檢體最好來自近期復發/持續時取得)可作為石蠟塊或至少15個未染色的切片,或符合當地法規要求可送至試驗委託者的前提下,病患可能有資格納入試驗。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除非是由潛在的淋巴瘤所造成),定義如下:
血紅素≥ 8.5 g/dL
ANC ≥ 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正常實驗室數值:
經機構標準方法測得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40 mL/min
AST或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值(ULN)
血清總膽紅素≤ 1.5倍ULN (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病患,則為≤ 3倍ULN)
•同意遵守所有當地lenalidomide風險降低計畫的要求,其中包括全球避孕計畫。

在每個已核准lenalidomide的國家中,都有一個風險降低計畫,其中包括避孕計畫。使用lenalidomide的病患應遵循風險降低計畫。
分配藥物前將根據Lenalidomide全球避孕諮詢計畫對所有病患和健康照護提供者提供避孕的諮詢和訓練,以確保病患遵守所有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方法和進行懷孕檢測,且病患了解和lenalidomide相關的胚胎-胎兒毒性風險。此步驟將與完整版教育和諮詢指引文件(請參閱Lenalidomide避孕風險管理計畫)一同記錄,並且在此步驟開始之前不會分配任何藥物。諮詢包含與病患確認是否已進行必要的懷孕檢測,並且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分配的每個藥物都將提供Lenalidomide資訊表(請參閱Lenalidomide避孕風險管理計畫)。

於Lenalidomide避孕風險管理計畫中所列的每個試驗中心均必須遵循所有要求。
此外,由於lenalidomide將與mosunetuzumab合併給藥,因此病患必須遵守旨在確保所有安全給予試驗治療的避孕措施,如下所述。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至少28天、治療期間(包括治療中斷期),以及在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至少28天、最後一劑tocilizumab (如適用)、mosunetuzumab後3個月、最後一劑rituximab後12個月,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2種適當的避孕措施,其中包括至少1種每年失敗率< 1%的方法。女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24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即使具不孕症病史,也需要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包括所述的兩種適當的避孕措施。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註:使用lenalidomide病患的靜脈和動脈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故不建議使用合併口服避孕藥。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措施。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對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或懷孕的女性伴侶,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至少28天、最後一劑tocilizumab (如適用)後3個月、最後一劑rituximab12個月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必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措施。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針對中國招募延伸期納入的病患: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的華裔人士。(僅於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認可之試驗中心)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第3b級FL
•和緩性疾病轉化為瀰漫性大B細胞瘤的病史
•紀錄為lenalidomide治療無效,定義為治療6個月內無反應(部分反應或完全反應)或復發
•具CNS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軟腦膜細胞浸潤處於活性狀態或有相關病史
之前接受過以下指定的標準或試驗性抗癌治療:
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的12個月內曾暴露於lenalidomide
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的30天內曾接受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治療
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的12週內曾接受放射免疫複合體
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的4週內曾接受單株抗體或抗體藥物複合體
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的4週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抗癌藥物(試驗藥物或是其他方式)治療
•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先前治療的臨床顯著毒性(除了禿髮以外)尚未緩解至≤第1級(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第5.0版)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 (> 20 mg)、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藥物
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礦物性皮質素治療姿態性低血壓
允許使用單劑量dexamethasone治療噁心或B症狀
•有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對人類化、嵌合性或鼠類單株抗體的嚴重過敏或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已知對鼠類產品具敏感性或過敏
•已知對以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之生物製藥、mosunetuzumab、rituximab、tocilizumab、lenalidomide、或thalidomide製劑(包括mannitol)的任何成分過敏
•多形性紅斑病史、≥ 第3級皮疹,或先前使用免疫調節衍生物治療後起水皰
•間質性肺病、藥物引發性肺炎、和自體免疫肺炎的病史
•在第1週期第1天4週內,具已知活性細菌、病毒、黴菌或其他感染,或任何需要使用靜脈注射(IV)抗生素治療的重大感染事件
•已知或疑似有慢性活性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EBV)感染
•已知或疑似有噬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病史
•有臨床顯著意義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其他肝炎或肝硬化的情形
•活性B型肝炎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病患,B型肝炎病毒(HBV)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的檢測結果須為陰性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活性C型肝炎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呈陽性之病患,HCV PCR的檢測結果須為陰性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狀態病史
對於HIV狀態不明的病患,若當地法規要求,將在篩選時進行HIV檢測
•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PML)病史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病患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或在最後一劑後不得接受活性減毒疫苗(例如FluMist®),直到B細胞恢復至正常範圍為止
僅可於流行感冒季節接種去活性流感疫苗
•其他可能會影響對計畫書順從性或結果解釋的惡性腫瘤,但以下情況除外:
先前已治癒的以下任何惡性腫瘤:子宮頸原位癌、乳房預後良好之乳管原位癌、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第I期黑色素瘤、低度惡性的早期局部性前列腺癌、或是任何其他先前已接受過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納入前未經治療的情況下已緩解≥ 2年
•需接受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
•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心肌炎、肺炎、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若病患具控制良好之病史、或自身免疫疾病控制良好,無免疫抑制治療間隔12個月,若試驗主持人判定安全,可能符合納入資格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病患,可能符合資格
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之控制良好第1型糖尿病病患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有疾病相關免疫血小板減少性紫斑或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病史的病患可能符合資格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
•可能會影響對計畫書順從性或結果解釋的任何嚴重、未受控制伴隨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III級或IV級心臟疾病,前6個月內心肌梗塞,不穩定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心絞痛)或嚴重的肺部疾病(例如阻塞性肺部疾病或支氣管痙攣病史)
•在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內曾進行除診斷以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程序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是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治療之前:在第1週期第1天前10-14天以及在第1週期第1天前24小時內,必須有2份陰性的懷孕檢測結果(最低敏感性,25 mIU/mL)。若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尚未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接受試驗治療前7天和第1週期第1天前24小時內必須進行尿液懷孕檢測。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或其可能會影響對計畫書遵從性或結果解釋的任何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