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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A86
試驗執行中

2021-07-01 - 2027-06-30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組、第三期、開放性試驗,以患有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人為對象,探討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在併用含鉑類雙重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時的藥物動力學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廖斌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志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聖皓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患有未曾接受治療之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且將接受化學治療的男性與女性病人: (1)比較皮下給予(SC) 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IV) pembrolizumab的濃度-曲線下面積(AUC) (2)比較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 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血中濃度谷底值(Ctrough)。 次要目的: (1)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據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第1.1版(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客觀反應率(ORR)。 (2)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暴露量。 (3)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4)由BICR依據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無惡化存活時間(PFS)。 (5)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整體存活時間(OS)。 (6)由BICR依據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7)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後的抗藥物抗體(ADAs)發生狀況。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65mg/mL

評估指標

- 第1週期AUC0-3wks
- 第 6 週期末時的血中濃度谷底值(Ctrough)。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患有經病理學(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2.患有第四期(T任何分期、N任何分期、M1a/M1b/M1c - 按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級標準第8版)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3.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以及混合非鱗狀/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經過確認,不適合接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或原致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ROS-1)導向治療(證明並無腫瘤活化的EGFR突變,且無ALK和ROS1基因重組,或存在KRAS突變之紀錄)。受試者僅患有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則無須接受檢測。
4.未曾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全身性治療。受試者曾接受輔助或前導性治療,且輔助或前導性治療在轉移性疾病發生的至少前12個月完成,即視為符合參加資格。
人口統計資料
5.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需年滿18歲。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隨機分配前7天內評估,請見計畫書附錄10)。
男性受試者
男性避孕方式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適用避孕方法的規定。任何試驗藥物在當地仿單上之避孕規定較上述條件嚴格時,則以當地仿單規定為準。
7.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至少95天內遵守以下事項,才符合參與資格。
•不得捐精
以及下列兩者之一:
•將不以異性性交視為其偏好與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者
•必須同意採取下述避孕措施,除非經確認為無精症者(已完成輸精管結紮或是繼發於醫療原因[見計畫書附錄5]),詳細說明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須使用額外避孕方式。備註:具有懷孕或哺乳中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是在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女性受試者
女性避孕方式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適用避孕方法的規定。任何試驗藥物在當地仿單上之避孕規定較上述條件嚴格時,則以當地仿單規定為準。
8.未懷孕或哺餵母乳中之女性具備至少下列一項條件時,則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者
•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180天,或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內(以最晚者為準),如計畫書附錄5所述,採用高度有效(失敗率每年<1%)且效用不因使用者而異之避孕方法,或不以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與慣常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在此期間不捐贈卵子(卵細胞)或基於自身生育目的冷凍/儲存卵子。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治療相關之避孕失敗的可能性(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使用)。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或72小時內(血清),高敏感性懷孕檢驗(視當地法規規定)必須為陰性。尿液懷孕檢驗結果為陽性或無法檢測時,必須實施血清懷孕檢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規定請見計畫書第8.3.6節。
•試驗主持人有責任回顧醫療史、經期史及近期性生活狀態,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而未測得之女性之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9.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之同意。即使受試者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與主試驗。
其他類別
10.經當地試驗中心主持人/放射學檢查,依據RECIST 1.1評估有可測量之病灶。病灶位於先前接受放射治療的部位且出現病情惡化時,則視為可測量。
11.在隨機分配前,提供一份未曾接受放射治療之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或自腫瘤病灶新取得的粗針或切除式腫瘤活體切片,用來判定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的狀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 組織塊的優先度高於切片。若無法取得近期切片,則可接受在輔助/前導性化學治療前採取的切片。關於繳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參閱試驗程序手冊。
12.具備適當的器官功能,如表1適當器官功能之檢驗數值所定義,檢體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的10天前內採集。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情況
1.已知患有其他正在惡化或在過去3年內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備註:受試者罹患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已接受過潛在治癒治療的原位癌(例如:乳癌、原位子宮頸癌),不會被排除。
2.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也就是腦和/或脊髓)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受試者的腦轉移若已接受治療(例如:全腦放射治療 [WBRT]、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同等的治療),且符合所有下列條件,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經治療後的腦部影像檢查(採同一儀器、與治療前腦部影像相距至少4週)確認,無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之證據,且
•依試驗中心評估,神經系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內保持穩定,無須使用類固醇。
3.對試驗治療和/或其賦形劑嚴重過敏(≥3級) (賦形劑清單請參閱主持人手冊[IB]和/或經許可之產品仿單)。
4.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採取全身性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基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使用之生理皮質類固醇)並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療法,因此屬於可允許之治療。
5.具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肺炎/間質性肺部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正患有肺炎(pneumonitis)/間質性肺部疾病。非小細胞肺癌出現淋巴管擴散者不會從試驗排除。
6.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7.已知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檢驗。
8.已知具 B 型肝炎病史(定義為具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具陽性反應),或已知患有活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 HCV RNA[定性] )。
備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B型肝炎與 C型肝炎檢驗。
9.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曾有病史或是目前有證據顯示有任何疾病、治療或檢驗異常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全程參與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0.已知具精神或物質濫用病症,可能會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11.患有具症狀的腹水或肋膜積水。在這樣情況下經治療後(包括治療性胸腔穿刺引流或腹腔穿刺引流),臨床狀況穩定的受試者則符合參加資格。
12.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曾接受針對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全身性細胞毒性化學治療。
•曾接受針對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抗腫瘤生物治療(例如:erlotinib、crizotinib、cetuximab)。
•曾接受重大手術(在第一劑藥物前<3週內)。
•曾經使用抗PD-1、抗PD-L1或抗PD-L2進行治療,或是曾經使用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進行治療。
13.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6個月內,曾接受肺部放射治療(>30 Gray)。
14.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針對 Pemetrexed 之合併治療
15.無法將阿司匹靈或其他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中斷5天(對於長效劑型藥物,如piroxicam則為8天),惟仍可允許每天≤1.3 g之阿司匹靈劑量。
16.無法或不願接受葉酸或維生素B12補充品。
過往/併用治療
17.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受試者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完全緩解、無須接受皮質類固醇且並無發生過放射性肺炎。對於非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緩和放射線(放射治療≤2週),可允許1週之廓清期。
18.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備註:允許注射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正在參加或曾經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裝置。
備註:受試者若已進入試驗追蹤期,且前一種試驗性藥物的最後一劑與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相距至少4週,則可參加試驗。
診斷評估
20.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 之同等劑量),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其他排除條件
21.曾接受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7 人

  • 全球人數

    5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