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200439
2021-07-15 - 2025-05-0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1b 期試驗,評估 AMG 757 併用 AMG 404 對小細胞肺癌 (SCLC)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在台灣由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Amgen Inc./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Small Cell Lung Cancer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試驗,針對 SCLC 受試者,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和療效。試驗將包含劑量探索 (第 1 部分) 和劑量擴展 (第 2 部分)。
第 1 部分 (劑量探索)
試驗的劑量探索部分將使用修正後毒性機率區間 (mTPI-2) 設計,估算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可能依據達到 MTD 之前取得的安全性、療效和藥效學資料,確認併用 RP2D。
第 2 部分 (劑量擴展)
試驗第 1 部分完成後,第 2 部分將展開招募,以確認所選劑量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進一步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療效。
藥品名稱
AMG757,AMG404
主成份
AMG757, AMG404
劑型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6.4/1/10/25, 7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 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第 2 期建議劑量
次要目標
● 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抗腫瘤活性
● 探討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藥物動力學 (PK)
● 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第 2 期建議劑量
次要目標
● 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抗腫瘤活性
● 探討 tarlatamab 併用 AMG 404 的藥物動力學 (PK)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18 歲。
103 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 SCLC,且在至少 1 種含鉑治療後惡化或復發。
註:在標準第一線全身性治療包括含鉑化療併用 PD(L)1 抑制劑的國家,患者必須為第一次 PD(L)1 抑制劑全身性治療失敗或無法取得 PD(L)1 抑制劑。
註:如果患者在疾病侷限期接受含鉑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惡化或復發,可符合資格,不論是否接受含 PD(L)1 治療方案。
註:受試者若診斷為小細胞為主的混合小細胞癌 (依當地病理學家認定),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能考慮納入。
104 受試者具有依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可測量的疾病
105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 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 接受確定性治療後,在試驗篩選期間經 X 光檢查未發現 CNS 惡化的證據。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受試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能符合資格。
106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分數 0 至 1 分
107 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的受試者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 2 倍 ULN)。
●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機構 ULN (允許穩定使用抗凝劑的受試者)
108 肺功能:
● 不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水。可允許治療肋膜積水以符合資格。
● 基準點血氧飽和度 (室內空氣下) > 90%
109 心臟功能:
● 心臟射出分率 ≥ 50%,
● 依據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未發現具臨床意義的心包膜積液證據。
● 沒有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發現
110 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週。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1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2 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03 未治療 (包括新病灶或先前治療過的病灶惡化) 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204 復發性第 2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嚴重或有生命危險的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止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205 受試者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206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加試驗。
207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08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209 有任何留置導管或引流管 (例如經皮腎造口管、留置 Foley 導管、膽道引流管或腹膜/心包膜導管)。
● 註:可允許胸膜導管或專用中央靜脈導管,例如 Port-a-Cath 或 Hickman 導管
210 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 7 天內診斷為免疫不全,或目前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1 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7 天內,發生真菌性、細菌性、病毒性或其他感染,必須口服或靜脈輸注抗生素進行處置。
註:單純泌尿道感染 (UTI) 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且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允許參加。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試者,如果 > 24 小時無發燒、無白血球增多或任何感染的臨床症狀,可符合資格。符合這些條件且先前接受過靜脈輸注抗生素的受試者,應已停用靜脈輸注抗生素 > 48 小時。
212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 (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21 天) 的掉髮或毒性除外,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13 曾有垂體炎或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214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5 在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12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16 在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12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7 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可允許參加試驗。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8 先前抗癌治療,包括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治療:先前的抗癌治療和預定的第一劑 tarlatamab 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8 天
● 例外情況:
- 先前的化療必須在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至少 14 天完成,且所有治療相關毒性已緩解至 ≤ 第 1 級
- 先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必須在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至少 7 天完成
233 受試者過去接受過 tarlatamab 治療或 DLL3 x CD3 雙特異性治療,則不符合資格。
219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20 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1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4 週。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2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4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180 天
226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哺乳的女性: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6 個月
227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懷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6 個月
22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靈敏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9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240 天
230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231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避免捐贈精子: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232 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若有 SARS-CoV-2 病史:
●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 10 天內 (無症狀受試者自篩檢陽性當天算起) 有 COVID-19 的急性症狀。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18 歲。
103 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 SCLC,且在至少 1 種含鉑治療後惡化或復發。
註:在標準第一線全身性治療包括含鉑化療併用 PD(L)1 抑制劑的國家,患者必須為第一次 PD(L)1 抑制劑全身性治療失敗或無法取得 PD(L)1 抑制劑。
註:如果患者在疾病侷限期接受含鉑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惡化或復發,可符合資格,不論是否接受含 PD(L)1 治療方案。
註:受試者若診斷為小細胞為主的混合小細胞癌 (依當地病理學家認定),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能考慮納入。
104 受試者具有依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可測量的疾病
105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 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 接受確定性治療後,在試驗篩選期間經 X 光檢查未發現 CNS 惡化的證據。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受試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能符合資格。
106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分數 0 至 1 分
107 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的受試者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 2 倍 ULN)。
●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機構 ULN (允許穩定使用抗凝劑的受試者)
108 肺功能:
● 不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水。可允許治療肋膜積水以符合資格。
● 基準點血氧飽和度 (室內空氣下) > 90%
109 心臟功能:
● 心臟射出分率 ≥ 50%,
● 依據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未發現具臨床意義的心包膜積液證據。
● 沒有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發現
110 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週。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1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2 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03 未治療 (包括新病灶或先前治療過的病灶惡化) 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204 復發性第 2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嚴重或有生命危險的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止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205 受試者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206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加試驗。
207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08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209 有任何留置導管或引流管 (例如經皮腎造口管、留置 Foley 導管、膽道引流管或腹膜/心包膜導管)。
● 註:可允許胸膜導管或專用中央靜脈導管,例如 Port-a-Cath 或 Hickman 導管
210 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 7 天內診斷為免疫不全,或目前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1 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7 天內,發生真菌性、細菌性、病毒性或其他感染,必須口服或靜脈輸注抗生素進行處置。
註:單純泌尿道感染 (UTI) 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且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允許參加。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試者,如果 > 24 小時無發燒、無白血球增多或任何感染的臨床症狀,可符合資格。符合這些條件且先前接受過靜脈輸注抗生素的受試者,應已停用靜脈輸注抗生素 > 48 小時。
212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 (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21 天) 的掉髮或毒性除外,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13 曾有垂體炎或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214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5 在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12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16 在第一劑 tarlatamab 的 12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7 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可允許參加試驗。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8 先前抗癌治療,包括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治療:先前的抗癌治療和預定的第一劑 tarlatamab 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8 天
● 例外情況:
- 先前的化療必須在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至少 14 天完成,且所有治療相關毒性已緩解至 ≤ 第 1 級
- 先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必須在第一劑 tarlatamab 之前至少 7 天完成
233 受試者過去接受過 tarlatamab 治療或 DLL3 x CD3 雙特異性治療,則不符合資格。
219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20 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1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4 週。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2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4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180 天
226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哺乳的女性: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6 個月
227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懷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6 個月
22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靈敏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9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240 天
230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231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避免捐贈精子:
●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 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232 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若有 SARS-CoV-2 病史:
●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 10 天內 (無症狀受試者自篩檢陽性當天算起) 有 COVID-19 的急性症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2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