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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00234

2021-04-01 - 2024-05-14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A Phase 2b Dose Ranging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Efavaleukin Alfa in Subjects with Active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With Inadequate Response to Standard of Care Therapy (VIOLET)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在台灣由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Amgen Inc./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玠妤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添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怡行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ctive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2b 期劑量範圍試驗,旨在評估 Efavaleukin Alfa (AMG 592) 用於活動性 SLE 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對於接受現行標準治療 (SOC) 但沒有治療反應的 SLE 患者,Efavaleukin Alfa 可能是有效的治療選項。

藥品名稱

Efavaleukin Alfa (AMG 592)

主成份

AMG 592

劑型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2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主要被估量為,標準治療反應不足的所有 SLE 受試者 (皆隨機分配接受至少一劑試驗藥品,不論對試驗藥品的醫囑遵從性如何),第 52 週 Efavaleukin Alfa 個別劑量組與安慰劑組之間的 SRI-4 反應率差異;受試者使用超過一種試驗計畫書允許的療法,會視為沒有治療反應,如下所述:
•受試者在第 16 週後,需接受高於基準點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以治療 SLE
•受試者需增加當前使用的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劑量,或是開始使用新的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
次要目標:
•藉由測量 BICLA 指標反應,評估第 52 週的 Efavaleukin Alfa 療效
•藉由測量 LLDAS 反應,評估第 52 週的 Efavaleukin Alfa 療效
•藉由測量 OCS 劑量調降,評估第 52 週的 Efavaleukin Alfa 療效
•藉由測量 BICLA 指標反應,評估第 24 週的 Efavaleukin Alfa 療效
•藉由測量 hSLEDAI,評估第 24 及 52 週的 Efavaleukin Alfa 療效
•評估 Efavaleukin Alfa 對於關節及皮膚的療效
•使用 BILAG 分數評估 Efavaleukin Alfa 的療效
•使用患者自評結果評估 Efavaleukin Alfa 的療效
•探討 Efavaleukin Alfa 的安全性
•探討 Efavaleukin Alfa 的 PK 特性
評估目標:
•第 52 週的 SRI-4 反應評估
•第 52 週的 BICLA 反應
•第 52 週的 LLDAS 反應
•基準點 OCS 劑量 ≥ 10 mg/天的受試者中,在第 44 週前 OCS 劑量降至 ≤ 7.5 mg/天,並持續至第 52 週的受試者
•第 24 週的 SRI-4 反應
•第 24 週的 BICLA 反應
•第 24 週的 hSLEDAI 反應 (亦即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4 分)
•第 52 週的 hSLEDAI 反應 (亦即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4 分)
•針對手部和腕部觸痛及腫脹關節 ≥ 6 處的受試者,自基準點至第 8、12、24、36、52 週的觸痛及腫脹關節數量改善 ≥ 50%
•針對基準點時 CLASI 活性分數 ≥ 8 的受試者,自基準點至第 8、12、24、36、52 週的 CLASI 活性分數改善 ≥ 50%
•52 週期間的年度急性發作率 (測量方式為 BILAG 評分指定為「惡化」或「新發生」,造成 ≥ 2 種器官評分為 B 者,或 ≥ 1 種器官評分為 A)
•使用 PROMIS 倦怠 SF 7a 量表,測量自基準點至第 12、24、36、52 週的倦怠標準化分數變化
•SF 36 v2 量表的生理功能分數、心理功能分數、個人領域,自基準點至第 12、24、36、52 週的變化
•狼瘡生活品質領域分數自基準點至第 12、24、36、52 週的變化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嚴重不良事件
•實驗室檢驗值及生命徵象之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Efavaleukin Alfa 給藥後血清濃度的谷值及稀疏值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篩選回診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篩選時年齡 ≥ 18 歲至 75 歲。(台灣將僅招募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 ≥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符合 SLE 分類標準 (依據 2019 歐洲風濕病聯盟 [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SLE 分類標準) (Aringer et al, 2019),篩選時具有抗核抗體,以 Hep-2 細胞免疫螢光法檢測濃度 ≥1:80。將使用依據 Phadia 方法得到的抗 dsDNA 結果,用於篩選時和整個試驗期間的 hSLEDAI 計分目的。
104. 混合型 SLEDAI 分數 ≥ 6 分且「臨床」hSLEDAI 分數 ≥ 4 分。「臨床」hSLEDAI 為未納入歸因於實驗室檢驗結果 (包括尿液及免疫學參數) 之分數的 hSLEDAI 評估分數。包括試驗計畫書專屬規則:
- 關節炎:就 hSLEDAI 計分目的而言,至少 3 處關節疼痛並有發炎表徵 (亦即,觸痛且腫脹或積液),必須涉及雙手或腕部的小關節,或同時涉及雙手和腕部的關節。
- 禿髮:受試者應發生活動性掉髮而未形成疤痕;不應發生斑形禿和雄性禿;且禿髮的 CLASI 活動性分數應 ≥ 2。
- 口腔潰瘍:潰瘍位置和外觀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記錄確認。
- 鞏膜炎和上鞏膜炎:出現穩定的 SLE 相關鞏膜炎和上鞏膜炎 (亦即,不太可能需要如納入/排除條件所述開始/增加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必須由眼科醫師記錄確認,並排除其他原因。
- 腎臟:隨機採檢中段尿液檢體中,尿蛋白/肌酸酐比 < 3000 mg/g (或相當數量) 的受試者,若受試者的臨床 hSLEDAI ≥ 4,可納入試驗並在 hSLEDAI 中計分。
- 胸膜炎和心包膜炎:胸膜炎和心包膜炎症狀必須伴隨客觀檢查結果,才能在 hSLEDAI 中計分。
105. BILAG 指數分數 (BILAG 2004) 中 ≥ 1 個 A 項目或 ≥ 2 個 B 項目。
106. 必須接受 ≥ 1 種下列 SLE 治療 (或當地相當治療):羥氯喹、氯喹、奎納克林、黴酚酸酯、硫唑嘌呤、胺甲葉酸、二胺苯碸或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口服皮質類固醇。如果受試者的病歷紀錄顯示,先前曾接受抗瘧疾藥物或免疫抑制劑療法來治療 SLE,只服用口服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 10 mg/天或相當藥物) 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接受所有種類抗瘧疾藥物及免疫抑制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接受穩定劑量 ≥ 8 週,但口服皮質類固醇除外,必須在篩選前接受穩定劑量 ≥ 2 週。
107. 對於服用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劑量必須 ≤ 2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相當的口服皮質類固醇,且劑量必須在篩選回診前 ≥ 2 週維持穩定。
納入條件 - 第 1 天 (基準點)
基準點/第 1 天回診應在篩選回診後 33 天內,由判定團隊確認資格條件後進行。在基準點/第 1 天回診時,隨機分配前應評估下列 2 項條件:
108. SLE 治療的穩定性:口服皮質類固醇和其他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藥物及劑量,必須自篩選回診以來維持穩定。
109. 疾病活性:必須觀察到以臨床 hSLEDAI 分數 ≥ 4 指出的活動性疾病 (臨床 hSLEDAI 分數為未納入歸因於實驗室結果 [包括尿液及免疫學參數] 之分數的 hSLEDAI 評估分數)

排除條件
疾病相關
201. 篩選時發生狼瘡性腎炎且尿蛋白肌酸酐比 ≥ 3000 mg/g (或相當數量),或者篩選前 1 年內曾需要誘導治療。
202. 篩選前 1 年內發生過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狼瘡,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運動失調、中樞神經系統血管炎、顱內神經病變、髓鞘脫失症候群、視神經炎、精神病、癲癇發作或橫貫性脊髓炎。
其他醫療狀況
203. 目前罹患或篩選前 1 年內診斷患有 SLE 以外的任何發炎性關節或皮膚病 (由試驗主持人確認),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 SLE 疾病評估。
204. 曾罹患 SLE 以外的其他任何疾病,且篩選前 4 個月內需要口服或非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 2 週。
205. 目前或篩選回診前 4 週內發生需要抗感染藥物的活動性感染 (包括慢性或局部感染),或發生嚴重感染,定義為篩選回診前 8 週內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
206. 開放性結核病或潛伏性結核病,且過去並無依據當地標準照護適當治療的病歷紀錄。
207. 篩選期間的結核病陽性檢測定義為:QuantiFERON®-TB 或 T-spot 檢測陽性或無法判定,或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 陽性 (進行檢測後 48 至 72 小時內出現 ≥ 5 mm 硬結)。
- PPD 陽性且曾接種卡介苗的受試者,若 QuantiFERON®-TB 或 T-Spot 檢測為陰性,且胸腔 X 光為陰性,則可納入。
- 無法判定的 QuantiFERON®-TB 或 T-spot 檢測可以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重複一次。若第二次結果為陰性,可將受試者納入。持續無法判定或陽性結果的受試者,應如下進行。
- 陽性 PPD 檢測 (未曾接種卡介苗),或 QuantiFERON®-TB 或 T Spot 檢測 (包括進行重複時的結果) 為陽性或無法判定的受試者,若篩選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
- 依據 Amgen 提供的結核病檢查表並無症狀
- 病歷紀錄曾接受過適當的 TB 治療或潛伏性 TB 之預防治療 (試驗藥品開始之前已依據當地標準照護完成)
- 最近治療/預防治療後,已知並未接觸開放性結核病個案
- 胸腔 X 光並未顯示發生開放性 TB 之新的放射影像發現 (將由當地機構判讀)
註:對於條件 207,重新篩選時不需要重複這些檢測,除非重新篩選距離篩選回診 ≥ 12 個月,或受試者的醫療病史/接觸史顯示新感染或近期接觸 TB 個案,並可使用 T-spot 檢測,重複檢測無法判定的 QuantiFERON 檢測。
208.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評估顯示周邊血中出現可偵測到的病毒 DNA。HBcAb 陽性,而 PCR 未偵測到病毒 DNA 的受試者可納入。允許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而無 B 型肝炎感染病史 (亦即,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HBsAg 陰性且 HBcAb 陰性)。
209.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評估顯示周邊血中出現可偵測到的病毒 RNA。C 型肝炎抗體陽性,而 PCR 未偵測到病毒 RNA 的受試者可納入。
210. 已知 HIV 病史或篩選時 HIV 檢測陽性。
註:對於條件 208、209 和 210,重新篩選時不需要重複這些檢測,除非重新篩選距離篩選 ≥ 12 個月,或者有證據或懷疑近期感染。
21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 1 項以上重大並存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高血壓
- 有症狀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級、第 IV 級)
-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需要氧氣治療的重度慢性肺病
- 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任何髓鞘脫失疾病
註:對於條件 211,具有陽性抗磷脂抗體,或依據修訂版札幌分類標準 (Miyakis et al, 2006) 診斷為抗磷脂抗體症候群的受試者可被納入試驗,前提為目前或過去未曾發生血栓事件,且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條件。
212. 曾有罹患惡性腫瘤的任何病史,但下列例外:
- 篩選前 > 5 年已緩解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篩選前 > 5 年已緩解的子宮頸癌
- 篩選前 > 5 年已緩解的乳腺管原位癌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3. 目前正在接受,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過環磷醯胺、氮芥苯丁酸、氮芥子氣或其他任何烷化劑治療,或篩選前 4 個月內接受過 sirolimus 治療。
214. 目前正在接受,或篩選前 不到 5 個藥物半衰期內接受過Janus 激酶(JAK)抑制劑治療。
215. 目前正在接受,或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例如,PD-1 抑制劑、PD-L1 抑制劑、CTLA-4 抑制劑)。
註:Abatacept 並未認定為 CTLA-4 抑制劑,請參閱下列說明。
216. 目前正在接受,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 T 細胞消耗劑治療 (例如,抗胸腺細胞球蛋白、Campath)
217. 目前正在接受,或曾接受過重組 IL-2 治療 (例如,Proleukin)。
218. 目前或之前接受過下列具有免疫抑制/免疫調節活性的生物製劑治療: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過 rituximab;篩選前 3 個月內接受過 abatacept、belimumab和 anifrolumab;篩選前在 < 5 個藥物半衰期內接受過其他生物製劑。
219. 篩選前 2 週內接受過關節內、病灶內或肌肉內皮質類固醇注射,或篩選前 6 週內接受過靜脈輸注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
220. 篩選前 5 週內接受過活疫苗,或計畫在治療期間和試驗治療期結束後最多 6 週內接受活疫苗。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1. 目前正在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試驗中接受治療。
222. 篩選時,結束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治療的時間,距離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不到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時間為準)。
診斷評估
223. 篩選時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包括下列各項: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mg/dL (≥ 26 μmol/L)
- 血紅素 < 8 g/dL (< 80 g/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 (75 x 109/L)
- 白血球計數 < 2000 cells/mm3 (2 x 109/L)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000/mm3 (1 x 109/L)
- 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 30 mL/min/1.73 m2
224. 其他任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導致受試者無法完成試驗,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解讀,或者可能造成試驗對受試者有害。
其他排除條件
225. 女性受試者懷孕或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的 6 週內懷孕或哺乳
226. 有生育能力女性具有陽性驗孕結果 (篩選時以血清驗孕評估,基準點時使用尿液驗孕)。
22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6 週內,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28. 受試者已知對將施用的任何藥物過敏。
229.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0. 有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 全球人數

    3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