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S8201-A-U207
試驗已結束
2021-03-15 - 2024-10-31
Phase II
召募中4
終止收納2
一項第二期、多中心、隨機分配,評估Trastuzumab Deruxtecan 使用於罹患HER2 過度表現型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大腸直腸癌受試者之試驗 (DESTINY-CRC02)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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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HER2 過度表現型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大腸直腸癌
試驗目的
在患有HER2過度表現型(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mCRC且以5.4 mg/kg和6.4 mg/kg劑量下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中,以BICR評估的經確認ORR評估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的療效
藥品名稱
145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劑型
145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是經確認的ORR,定義為由BICR 根據RECIST 第1.1 版評估的達成CR 或PR 之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關鍵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所有納入條件。以下是僅列出關鍵納入條件的清單:
1. 在簽署ICF當時年齡? 20歲(適用於日本、台灣和韓國),在其他國家則為? 18歲。
2. 患有經病理學方法證實的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受試者必須患有BRAF野生型癌症,並且取得原發或轉移部位的RAS狀態。
3. 下列療法應包含在先前幾線的療法中:
a.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 (除非禁用)
b.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治療(若為RAS野生型且臨床上有必要)
c. 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d.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療法(若腫瘤有高微衛星不穩定[MSI]/錯配修復缺乏(dMMR)或高腫瘤突變負荷(TMB),且臨床上有必要)
4. 有中央實驗室評估的經確認HER2過度表現狀態,其定義為IHC 3+或IHC 2+/ISH+。
5. 有至少一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為可測量的病灶。
6. ECOG PS為0或1。
7.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關鍵排除條件:
符合本試驗中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以下是僅列出關鍵排除條件的清單:
1. 在隨機分配/登記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MI)的病史、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二到四級)。篩選時肌鈣蛋白高於ULN (由製造商定義),而且沒有任何MI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登記前先會診心臟科醫師以排除MI。
2.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12導程ECG的平均值,以校正後的QT間期(QTcF)延長至> 470 msec (女性受試者)或> 450 msec (男性受試者)。
3.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4.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專屬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病(例如在隨機分配/登記的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局限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5.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而且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或懷疑)肺部受侵犯。
6. 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全腦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登記之間,必須已經過至少2週。
8. 患有軟腦膜癌病的受試者。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0.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試驗隨機分配/登記前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過去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緩解的受試者,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且B型肝炎核心抗原之抗體(抗HBc)陽性(+)便可符合資格。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連鎖反應呈現HCV RNA陰性時,才有參與資格。
11. 先前接受含DXd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