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70-203
試驗已結束
2021-09-01 - 2023-11-28
其他
召募中4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1/2期試驗,評估BMN 270 (腺相關病毒載體介導人類第八凝血因子基因轉移)用於第八凝血因子殘值? 1 IU/dL且既存抗AAV5的抗體之A型血友病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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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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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Marin Pharmaceutical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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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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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
在既存AAV5載體衣殼抗體(包括產生FVIII中和抗體)的重度HA受試者中,評估單次靜脈施打BMN 270的安全性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為:
評估BMN 270的療效,定義為第26週時FVIII活性達到或高於5 IU/dL
評估BMN 270對使用外源性FVIII替代療法的影響
評估BMN 270對須接受外源性FVIII療法之出血事件次數的影響
評估靜脈輸注BMN 270後FVIII表現的藥物效力學
評估BMN 270對患者通報結果(PRO)的影響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AAV5-hFVIII-SQ
劑型
27C
劑量
8 mL/vial
評估指標
安全性:
將評估下列安全性測量結果:
不良事件(AE)發生率,包含嚴重不良事件(SAE)
臨床實驗室檢查結果(血清化學與血液學)變化
生命徵象變化
理學檢查變化
載體脫落(血液、尿液、精液、糞便、唾液)
肝臟檢查(LT,包括ALT、AST、GGT、LDH、總膽紅素與鹼性磷酸酶)
對FVIII轉殖基因產品與AAV5載體衣殼的免疫反應
根據270-201資料與非臨床試驗,並不預期有重大毒性。每位受試者將接受LT的全面監控監測(第1-26週每週一次)。長期安全性評估期間,將每3個月監測LT直到輸注後5年;根據醫療監測員與試驗主持人之間的討論以及受試者資料的評估,可能調整LT檢測的頻率與期間。
將詳細評估對AAV5載體衣殼與FVIII的細胞性和體液性反應。
將評估下列安全性測量結果:
不良事件(AE)發生率,包含嚴重不良事件(SAE)
臨床實驗室檢查結果(血清化學與血液學)變化
生命徵象變化
理學檢查變化
載體脫落(血液、尿液、精液、糞便、唾液)
肝臟檢查(LT,包括ALT、AST、GGT、LDH、總膽紅素與鹼性磷酸酶)
對FVIII轉殖基因產品與AAV5載體衣殼的免疫反應
根據270-201資料與非臨床試驗,並不預期有重大毒性。每位受試者將接受LT的全面監控監測(第1-26週每週一次)。長期安全性評估期間,將每3個月監測LT直到輸注後5年;根據醫療監測員與試驗主持人之間的討論以及受試者資料的評估,可能調整LT檢測的頻率與期間。
將詳細評估對AAV5載體衣殼與FVIII的細胞性和體液性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1. 男性? 18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A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在台灣將納入? 20歲的男性)
2. 可測得抗AAV5載體衣殼的既存抗體,測量方式為AAV5總抗體ELISA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個暴露日(ED)
4. 受試者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替代療法至少12個月。
5. 經過解說試驗性質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6. 無可偵測到FVIII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個月內Bethesda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檢定結果連續2次低於0.6 Bethesda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7.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使用避孕措施至少12週;12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中的病毒載體DNA低於偵測限制的情況下,才可停止使用避孕措施。
8. 願意於BMN 270輸注後至少前52週停止攝取酒精。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任何活性感染(包括COVID-19)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包括HIV感染)證據。
2.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o ALT (丙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 > 1.25倍ULN;
o 總膽紅素> 1.25倍ULN;
o 鹼性磷酸?> 1.25倍ULN;或
o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受試者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3. 最近一次的肝纖維化掃描或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的0-4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或4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4. 有任何無關A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5.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6. 肌酸酐? 1.5 mg/dL
7. 經肝臟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8. 慢性或活性B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確認檢測。參見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9. 經偵測到HCV RNA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型肝炎
10.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1.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2.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的病史,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外。
13.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4. 已知發炎性、結締組織或自體免疫疾患(例如血管炎)的病史。
15. 篩選期前30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使用替代免疫抑制製劑),和/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輸注後52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前3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的安全性與療效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試驗藥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
2. 可測得抗AAV5載體衣殼的既存抗體,測量方式為AAV5總抗體ELISA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個暴露日(ED)
4. 受試者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替代療法至少12個月。
5. 經過解說試驗性質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6. 無可偵測到FVIII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個月內Bethesda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檢定結果連續2次低於0.6 Bethesda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7.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使用避孕措施至少12週;12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中的病毒載體DNA低於偵測限制的情況下,才可停止使用避孕措施。
8. 願意於BMN 270輸注後至少前52週停止攝取酒精。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任何活性感染(包括COVID-19)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包括HIV感染)證據。
2.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o ALT (丙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 > 1.25倍ULN;
o 總膽紅素> 1.25倍ULN;
o 鹼性磷酸?> 1.25倍ULN;或
o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受試者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3. 最近一次的肝纖維化掃描或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的0-4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或4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4. 有任何無關A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5.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6. 肌酸酐? 1.5 mg/dL
7. 經肝臟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8. 慢性或活性B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確認檢測。參見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9. 經偵測到HCV RNA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型肝炎
10.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1.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2.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的病史,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外。
13.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4. 已知發炎性、結締組織或自體免疫疾患(例如血管炎)的病史。
15. 篩選期前30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使用替代免疫抑制製劑),和/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輸注後52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前3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的安全性與療效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試驗藥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
主要排除條件
1. 男性? 18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A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在台灣將納入? 20歲的男性)
2. 可測得抗AAV5載體衣殼的既存抗體,測量方式為AAV5總抗體ELISA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個暴露日(ED)
4. 受試者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替代療法至少12個月。
5. 經過解說試驗性質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6. 無可偵測到FVIII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個月內Bethesda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檢定結果連續2次低於0.6 Bethesda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7.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使用避孕措施至少12週;12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中的病毒載體DNA低於偵測限制的情況下,才可停止使用避孕措施。
8. 願意於BMN 270輸注後至少前52週停止攝取酒精。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任何活性感染(包括COVID-19)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包括HIV感染)證據。
2.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o ALT (丙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 > 1.25倍ULN;
o 總膽紅素> 1.25倍ULN;
o 鹼性磷酸?> 1.25倍ULN;或
o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受試者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3. 最近一次的肝纖維化掃描或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的0-4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或4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4. 有任何無關A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5.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6. 肌酸酐? 1.5 mg/dL
7. 經肝臟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8. 慢性或活性B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確認檢測。參見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9. 經偵測到HCV RNA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型肝炎
10.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1.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2.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的病史,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外。
13.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4. 已知發炎性、結締組織或自體免疫疾患(例如血管炎)的病史。
15. 篩選期前30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使用替代免疫抑制製劑),和/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輸注後52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前3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的安全性與療效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試驗藥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
2. 可測得抗AAV5載體衣殼的既存抗體,測量方式為AAV5總抗體ELISA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個暴露日(ED)
4. 受試者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替代療法至少12個月。
5. 經過解說試驗性質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6. 無可偵測到FVIII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個月內Bethesda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檢定結果連續2次低於0.6 Bethesda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7.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使用避孕措施至少12週;12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中的病毒載體DNA低於偵測限制的情況下,才可停止使用避孕措施。
8. 願意於BMN 270輸注後至少前52週停止攝取酒精。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任何活性感染(包括COVID-19)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包括HIV感染)證據。
2.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o ALT (丙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 > 1.25倍ULN;
o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 > 1.25倍ULN;
o 總膽紅素> 1.25倍ULN;
o 鹼性磷酸?> 1.25倍ULN;或
o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受試者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3. 最近一次的肝纖維化掃描或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的0-4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或4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4. 有任何無關A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5.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6. 肌酸酐? 1.5 mg/dL
7. 經肝臟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8. 慢性或活性B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確認檢測。參見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9. 經偵測到HCV RNA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型肝炎
10.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1.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2.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的病史,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外。
13.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4. 已知發炎性、結締組織或自體免疫疾患(例如血管炎)的病史。
15. 篩選期前30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使用替代免疫抑制製劑),和/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輸注後52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前3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的安全性與療效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試驗藥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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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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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