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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S1062-A-U3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215340

2022-03-01 - 2028-04-30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比較Dato-DXd加上Pembrolizumab與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於先前未接受治療且無可作用的基因體變異之晚期或轉移性PD-L1高表現(TPS ? 50%)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TROPION-Lung08)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文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由BICR以PFS測量,於非鱗狀細胞型態受試者中比較Dato-DXd併用pembrolizumab相對於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 的療效 以 OS測量,於非鱗狀細胞型態受試者中比較Dato-DXd 併用pembrolizumab相對於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的療效

藥品名稱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INN: DS-1062a)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主要
1. PFS的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首次證實放射學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2.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時至因任何原因死亡時的時間

關鍵次要
1.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 時至因任何原因死亡時的時間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時至因任何原因死亡時的時間
2. PFS的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首次證實放射學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
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資格判定程序之前,先簽署組織篩選和主試驗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成人年齡≥18歲或為法定成人最小年齡(以較大者為準)。(遵照當地法規要求,如果成人自願同意試驗參與的法定年齡為>18歲)。
3. 經組織學證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非鱗狀細胞NSCLC(附註:實施試驗計畫書第5.0版前,鱗狀細胞型態受試者符合資格。實施試驗計畫書第5.0版後,鱗狀細胞型態受試者不符合資格。混合細胞型態受試者,包括鱗狀細胞型態,在實施試驗計畫書第5.0版後符合試驗資格):
a. 隨機分配時患有不適合手術切除或治癒性放射化學療法的第IIIB期或第IIIC期,或第IV期非小細胞肺癌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八版)。早期NSCLC復發的受試者應在篩選期間被重新分期,以確保他們符合試驗資格。
b. 根據腫瘤組織的分析,證實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和原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ROS1) AGAs的檢測結果為陰性。如果沒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和原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ROS1)檢測結果,受試者必須針對這些基因體變異接受當地進行的檢測。
c. 沒有當地核准的治療藥物於已知AGAs之神經營養酪氨酸受體激酶(NTRK)、原致癌基因 B-raf (BRAF)、轉染過程中重組(RET)、間質表皮轉化因子(MET)或其他可針對性驅動激酶。(隨機分配前不需要進行基因體變異的檢測,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 瘤激酶(ALK)和原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ROS1)除外)。受試者的腫瘤具有KRAS突變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
4. 已提供福馬林固定的腫瘤組織檢體 (至少4x4微米斷面切片或對等組織塊),用於測量腫瘤滋 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TROP2)的蛋白表現及評估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該組織需求是除了程序 性死亡配體1 (PD-L1) 檢測以外的額外需求,目的用於組織篩選。如果成文法律或法規禁止 (或未核准) 採集檢體,則不會採集此類檢體。
5. 由中央實驗室以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22C3 (IHC 22C3) pharmDx檢測(至少6份玻片)確定腫瘤為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 高表現 (腫瘤比率分數[TPS]≥50%)。
6. 在第1週期第1天前經歷充足的治療排除期。
7. 根據利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1.1版進行的當地造影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8. 隨機分配前28天內,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掃描 (MUGA) 顯示左心室射出率(LVEF)≥50%。
9.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狀態(PS)為0或 1分。
10. 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11.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適當的骨髓功能。

排除條件
1. 先前接受過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治療。
2. 先前因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包括在輔助性/前導性治療的情況下:
a. 任何可作用於拓樸異構酶I的藥物,包括含化療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 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TROP2)標靶療法
c. 任何抗程序性死亡配體-1(PD-1)、抗程序性死亡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死亡配體-2(PD-L2)藥物,或含有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CTLA-4]、腫瘤壞死因子受體超家族成員4[OX40]、CD137)。
d. 任何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接受除上述所列治療以外的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的受試者,若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之前至少6個月完成輔助性/前導性治療,則符合試驗資格。
3. 患有脊髓壓迫或活動性和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接受過腦轉移且無症狀的受試者可以參與,前提是他們放射學檢查穩定。
4. 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4週,或在第1週期第1天的6個月內接受過30Gy以上的肺部放射療法。
5. 具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非小細胞肺癌之外),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性為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且復發的潛在風險低。
•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 具有≤ T2cN0M0 期的攝護腺癌病史(腫瘤/淋巴結/轉移期),無生化復發或惡化,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需要積極介入治療的受試者。
6.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包含放射性肺炎) 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在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7.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或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8. 患有控制不佳或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不分性別,採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心率平均QT間期(QTcF)>470毫秒(ms)(根據篩選時12導程心電圖[ECG]測定的平均值)。
b.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c.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患有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d. 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50%。
e. 篩選時患有紐約心臟協會第2至4級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篩選前曾患有第2到4級心臟衰竭的受試者,必須已回到第1級心臟衰竭(CHF)且左心室射出率(LVEF)≥50%(以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判定),才有受試資格。
f.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180 mmHg或舒張壓>110mmHg)。
9.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0.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醣核酸及無法複製的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疫苗)。針對任何接受已核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2型(SARS-CoV-2)疫苗的受試者,請遵循疫苗標籤和/或當地指引。
11.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患有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2. 診斷為免疫缺乏症,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日>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13.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4. 患有活動性肝炎或控制不佳的B型肝炎病毒(HBV)或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15. 有未受控制且需要以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感染。
16. 接受過同種性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7. 對Dato-DXd或pembrolizumab的藥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主要排除條件

1. 先前接受過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治療。
2. 先前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包括在輔助性/前導性治療的情況下:
a. 任何可作用於拓樸異構酶 I 的藥物,包括含化療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 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 2 (TROP2) 標靶療法
c. 任何抗程序性死亡受體-1 (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PD-L1)或抗程序性
細胞死亡配體 2 (PD-L2)藥物,或含有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
體的藥物(例如: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 4 [CTLA-4]、腫瘤壞死因子受體
超家族成員 4 [OX40]、CD137)
d. 任何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
接受除上述所列治療以外的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的受試者,若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診斷之前至少 6 個月完成輔助性/前導性治療,則符合試驗資格。
3. 患有脊髓壓迫或活動性和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
前接受過腦轉移的受試者可以參與,前提是他們經由再次造影(注意:再次造影應在
試驗篩選期間進行)之放射學檢查穩定(即:無疾病惡化的證據)至少 4 週,臨床上穩
定,並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附註:所有受試者
都必須在基準期時進行腦部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MRI)掃描(MRI 較佳)。針對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受試者,治療的試驗主持人應
考慮延遲試驗治療,以便在至少 4 週後重複進行造影證明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必須重複進行所有篩選活動)。
4. 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 4 週,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6 個月內接受過 30Gy 以上的肺
部放射療法。受試者必須已自所有與放射相關的毒性中恢復,不需皮質類固醇治療,
且未患有放射性肺炎。非中樞神經系統疾病(CNS)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2 週的放射療
法),允許有 2 週的排除期。
5. 具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非小細胞肺癌之外),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性為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無已知的活
動性疾病,並且復發的潛在風險低
•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 具有≤ T2cN0M0 期的攝護腺癌病史(腫瘤/淋巴結/轉移期),無生化復發或惡化,
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需要積極介入治療的參與者。
6.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的病
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7. 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
部疾患(例: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開始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
性肺病、侷限性通氣障礙肺病、肋膜積液等),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
織或發炎性疾患(例: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接受
全肺切除術。
8. 患有控制不佳或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不分性別,採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心率平均 QT 間期(QTcF) > 470 毫秒
(msec) (根據篩選時 12 導程心電圖[ECG]測定的平均值)。
b.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c.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患有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d.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
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 50%
e. 篩選時患有紐約心臟協會第 2 至 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篩選前曾患有第 2
到 4 級心臟衰竭的受試者,必須已回到第 1 級心臟衰竭(CHF)且左心室射出率
(LVEF)≥ 50% (以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
攝影(MUGA)掃描判定),才有受試資格。
f.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9.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
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
犬病、卡介苗,以及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死病毒疫苗,故允許
使用;不過,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允許使用。針
對任何接受已核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 2 型(SARS-CoV2)疫苗的受試
者,請遵循疫苗標籤和/或當地指引。疫苗製造商和施用日期,應連同任何與疫苗有
關的不良事件(AE) (包括過敏反應或過敏)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上(併用藥物頁)。
11.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患有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
全身性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
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治療腎上腺或腦垂腺功
能不足)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在無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的情況下,
允許使用吸入、鼻內、眼內、關節內或局部類固醇,以及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12. 診斷為免疫缺乏症,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日>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13.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需要達成以下所有條件,方可
定義為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無法測出病毒核糖核酸(RNA)量、CD4+
細胞數/濃度> 350 cells/mm3
、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可定義為愛滋病(AIDS)的伺機
性感染,而且在接受相同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條件下已穩定
至少 4 週。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監測受試者的病毒核糖核酸(RNA)量和
CD4+細胞數/濃度將具有重要性。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倫理委員會
(EC)要求,則受試者應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接受 HIV 檢測。附註:參與者應在整
個試驗介入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試驗介入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
HIV 抗病毒治療準則。
14. 患有活動性肝炎或控制不佳的 B 型肝炎或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或 B
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核酸[DNA])或 C 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感染
檢測結果的評估,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為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只有 B 型肝
炎表面抗體呈現陽性且沒有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曾為 C 型肝炎感染接受治
癒性治療(以臨床方式和病毒血清學證實)的受試者,將有受試者資格。B 型肝炎表面
抗原陽性的參與者,若在隨機分配前曾接受 B 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治療至少 4
週,並且未偵測到 HBV 的病毒載量,則符合試驗資格。附註:參與者應在整個試驗
介入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試驗介入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 HBV 抗
病毒治療準則。
15. 有未受控制且需要以靜脈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感染。附
註:發生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6. 接受過同種性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7. 對 Dato-DXd 或 pembrolizumab 的原料藥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對其他單株抗體具有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9. 病史或當前有證據顯示有任何狀況、接受任何療法或有任何實驗室評估異常,經治
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本試驗中的全程參與,或者
使得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的最大利益。
20. 有任何其他醫療狀況,包括心臟病或心理障礙、和/或藥物濫用,經試驗主持人認
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對本臨床試驗的參與,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7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