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44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
2022-08-31 - 2022-09-23
Phase II/III
召募中1
一項前瞻性、前導試驗,用以收集A型血友病患者之出血事件、第八因子(FVIII)輸注與病患自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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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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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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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9/15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聯絡人
- -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出血次數(所有出血)
次要目的: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自發性出血次數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治療性出血次數
• FVIII消耗量
藥品名稱
No investigational drug
主成份
No investigational drug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出血次數(所有出血)
次要評估指標: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自發性出血次數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治療性出血次數
• FVIII消耗量
次要評估指標: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自發性出血次數
• 每位受試者每次觀察時間(ABR)的治療性出血次數
• FVIII消耗量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
2.患有重度 A 型血友病的患者 (在篩選時測得或是依據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紀錄(基期第八因子凝血活性≤1% [FVIII:C])
3.男性
4. 過去曾以最小暴露日(ED)為150天的第八因子濃縮液(血漿衍生或重組)治療,並且記載於患者可信賴的先前臨床病歷。
5.定期接受第八因子預防性治療 (定義為治療 ≥ 45 週/年,並且根據藥品仿單給予適當的劑量),且至少為期六個月穩定治療並記載於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紀錄。
6. 納入前一年,至少有1次血友病治療中心就診紀錄之管理良好的患者
7.願意參加使用BAY2599023 的第 3 期介入性基因治療試驗。
8. 具備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其中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1.* 超過1次的檢測確認目前具有效價≥0.6 BU的第八因子抗體。
2. 曾有抗體效價>1.0 BU的病史(記載於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或在後續情形中,有一次以上的重複效價為0.6至<1.0 BU的抗體。若使用典型Bethesda分析,患者曾出現不超過一次最大效價為1.0 BU的情形,但後續有至少3次的成功陰性結果(<0.6 BU)出現,則患者符合納入資格。
3.*嚴重的潛在肝臟疾病,即伴有下列任一證據:門靜脈高壓、脾腫大、腹水、食道靜脈曲張、肝性腦病變、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晚期肝臟疾病 (Child-Pugh B 與 C 級)、透過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懷疑為肝臟惡性腫瘤或纖維化。
4.符合下列任一狀況:
血紅素 <11 g/dL
血小板 <100,000 cells/μ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1.5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 (AP) >2.5 倍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0倍正常值上限
肌酸酐 >1.5 mg/dL
5.不同於 A 型血友病的其他類型出血性疾病 (例如 von Willebrand氏病、B 型血友病)
6.*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如 B型肝炎面抗原 (HBsAg)或C型肝炎病毒(HCV-RNA)定量陽性所反映有 C型肝炎(HCV)感染病史的患者,必須要有 2 份病毒聚合酶鏈反應 (PCR) 檢測為陰性的證明文件,且採集時間至少相隔 6 個月,才能被視為 HCV 陰性。
7. CD4+ 細胞計數 <200 cells/mm3 和/或病毒定量 >50 gc/mL,即為測得有活動性人體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或第二型的血清學證據。
8.*已存在針對 AAVhu37 的免疫力
9.*目前診斷有惡性腫瘤
10. 已知或懷疑有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11.身體質量指數 > 35 kg/m2
12.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禁忌症
13.*在完成此前導試驗後,可能對患者構成風險或影響患者接受基因轉移能力的任何其他重大醫療病症。
過去/併用療法
在收案期、試驗執行期間與轉移至第3期試驗時,皆不允許使用以下列出的療法/藥物。
14.B 型或 C 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
15.耐受 FVIII 治療的預先用藥
16.免疫調節藥物 (皮質類固醇除外)
17.Efavirenz希寧錠
18.Emicizumab血甯博
19.計畫進行重大手術
20. 受試者在篩選時前3個月內曾參與任何血友病藥物臨床試驗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不得參與任何其他藥物臨床試驗)
21.曾接受過相同或其他基因療法藥物 其他排除條件
22. 與試驗中心有密切關係的人員,例如試驗主持人的近親、受撫養人(例如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學生)
23.其他易受傷害的患者。被機關或法院命令羈押的患者。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
2.患有重度 A 型血友病的患者 (在篩選時測得或是依據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紀錄(基期第八因子凝血活性≤1% [FVIII:C])
3.男性
4. 過去曾以最小暴露日(ED)為150天的第八因子濃縮液(血漿衍生或重組)治療,並且記載於患者可信賴的先前臨床病歷。
5.定期接受第八因子預防性治療 (定義為治療 ≥ 45 週/年,並且根據藥品仿單給予適當的劑量),且至少為期六個月穩定治療並記載於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紀錄。
6. 納入前一年,至少有1次血友病治療中心就診紀錄之管理良好的患者
7.願意參加使用BAY2599023 的第 3 期介入性基因治療試驗。
8. 具備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其中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1.* 超過1次的檢測確認目前具有效價≥0.6 BU的第八因子抗體。
2. 曾有抗體效價>1.0 BU的病史(記載於患者先前可信賴的臨床病歷)或在後續情形中,有一次以上的重複效價為0.6至<1.0 BU的抗體。若使用典型Bethesda分析,患者曾出現不超過一次最大效價為1.0 BU的情形,但後續有至少3次的成功陰性結果(<0.6 BU)出現,則患者符合納入資格。
3.*嚴重的潛在肝臟疾病,即伴有下列任一證據:門靜脈高壓、脾腫大、腹水、食道靜脈曲張、肝性腦病變、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晚期肝臟疾病 (Child-Pugh B 與 C 級)、透過超音波/肝纖維化掃描懷疑為肝臟惡性腫瘤或纖維化。
4.符合下列任一狀況:
血紅素 <11 g/dL
血小板 <100,000 cells/μ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1.5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 (AP) >2.5 倍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0倍正常值上限
肌酸酐 >1.5 mg/dL
5.不同於 A 型血友病的其他類型出血性疾病 (例如 von Willebrand氏病、B 型血友病)
6.*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如 B型肝炎面抗原 (HBsAg)或C型肝炎病毒(HCV-RNA)定量陽性所反映有 C型肝炎(HCV)感染病史的患者,必須要有 2 份病毒聚合酶鏈反應 (PCR) 檢測為陰性的證明文件,且採集時間至少相隔 6 個月,才能被視為 HCV 陰性。
7. CD4+ 細胞計數 <200 cells/mm3 和/或病毒定量 >50 gc/mL,即為測得有活動性人體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或第二型的血清學證據。
8.*已存在針對 AAVhu37 的免疫力
9.*目前診斷有惡性腫瘤
10. 已知或懷疑有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11.身體質量指數 > 35 kg/m2
12.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禁忌症
13.*在完成此前導試驗後,可能對患者構成風險或影響患者接受基因轉移能力的任何其他重大醫療病症。
過去/併用療法
在收案期、試驗執行期間與轉移至第3期試驗時,皆不允許使用以下列出的療法/藥物。
14.B 型或 C 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
15.耐受 FVIII 治療的預先用藥
16.免疫調節藥物 (皮質類固醇除外)
17.Efavirenz希寧錠
18.Emicizumab血甯博
19.計畫進行重大手術
20. 受試者在篩選時前3個月內曾參與任何血友病藥物臨床試驗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不得參與任何其他藥物臨床試驗)
21.曾接受過相同或其他基因療法藥物 其他排除條件
22. 與試驗中心有密切關係的人員,例如試驗主持人的近親、受撫養人(例如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學生)
23.其他易受傷害的患者。被機關或法院命令羈押的患者。
主要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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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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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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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