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AY 1002670/ 1579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73336
2018-12-01 - 2021-08-31
Phase II
尚未開始3
終止收納3
ICD-9617.9
子宮內膜異位症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多中心之第2b 期試驗,評估兩種不同劑量vilaprisan (BAY 1002670)相較於安慰劑用於具有症狀之子宮內膜異位症女性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子宮內膜異位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評估兩種劑量的vilaprisan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具症狀之子宮內膜異位症的療效
次要目的:評估兩種不同劑量vilaprisan 用於具症狀之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Vilaprisan (BAY 1002670)
主成份
Vilaprisan (BAY 1002670)
劑型
Tablet
劑量
2 mg / 4 mg
評估指標
自基期起至最初 24 週治療期之第 3 個月,以每日 NRS 測量受試者 7 天平均「最嚴重疼痛」之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如下:
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第1次回診時年滿18歲未停經的女性(台灣法定成年人為20歲)
3.第1次回診前8週以上但不超過十年內,以腹腔鏡或剖腹探查方式(經由或未經由切片直接觀察)確診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女性。
4.或依據影像學(即以陰道超音波[TVU]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偵測到子宮內膜異位病灶)診斷為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女性。若受試者以TVU診斷,則篩選回診時必須可經由TVU觀察到該病灶。若受試者以MRI診斷,該診斷必須於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進行。
5.在第1次回診前28天內,受試者以NRS (0-10)測量為中至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相關骨盆腔疼痛(EAPP)≥ 4 (4週回想期間)
6.隨機分配回診時(第3次回診):
7.於篩選期間遵循試驗程序,於篩選回診(第1次回診)後最初的連續28天內至少填寫24次ESD項目1之日誌資料,且其可用之ESD項目1 (每日NRS「最嚴重疼痛」)資料平均分數必須≥ 3.5 (對應為總分至少84分(依據24次日誌資料)或98分(依據28次日誌資料))
8.願意於必要時依據試驗主持人之指示僅使用標準止痛藥物,而不使用任何EAPP預防性止痛藥物
9.依病史、身體檢查與婦科診察,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均顯示有良好健康狀況(除子宮內膜異位相關證據以外)
10.子宮頸細胞學為正常或臨床上不具意義,無需進一步追蹤(必須於篩選回診(第一次回診)取得子宮頸細胞學檢體,或第一次回診前6個月內有正常結果之記錄)。針對具有重要性未明之非典型鱗狀細胞(ASCUS)的受試者所進行的人類乳突病毒(HPV)測試,可作為附加性檢測。若ASCUS受試者的高風險HPV病毒株為陰性,得予納入。依照準則,子宮頸細胞學僅可於材料不足時重複執行一次。
11.在篩選期間進行過子宮內膜組織切片檢查,組織學上無顯著疾病,例如子宮內膜增生(包含單純性增生)或者其他顯著之子宮內膜病狀。如果檢體採樣不佳,在篩選期間可再進行一次切片檢查,且為使受試者能繼續進行本試驗,必須在第一次切片檢查後的六週內進行。不可因檢體採樣不佳而重複進行額外的切片檢查。
12.自第一次就診起至試驗結束,使用可接受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法(例如,男性保險套、閉鎖帽、避孕隔膜或者避孕海綿; 上述可與殺精劑併用)。若已透過永久性避孕法進行安全避孕,例如受試者的雙側輸卵管結紮(包括Essure®)或者其伴侶輸精管結紮,即不須進行非荷爾蒙性避孕法。(篩選時可允許使用治療EAPP的短效性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或經皮],惟需於隨機分配回診[第3次回診]前停用並已發生停藥後出血,也請參閱第7.1.1節)。
13.願意/有能力於試驗參與期間配合填寫電子日誌
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第1次回診時年滿18歲未停經的女性(台灣法定成年人為20歲)
3.第1次回診前8週以上但不超過十年內,以腹腔鏡或剖腹探查方式(經由或未經由切片直接觀察)確診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女性。
4.或依據影像學(即以陰道超音波[TVU]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偵測到子宮內膜異位病灶)診斷為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女性。若受試者以TVU診斷,則篩選回診時必須可經由TVU觀察到該病灶。若受試者以MRI診斷,該診斷必須於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進行。
5.在第1次回診前28天內,受試者以NRS (0-10)測量為中至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相關骨盆腔疼痛(EAPP)≥ 4 (4週回想期間)
6.隨機分配回診時(第3次回診):
7.於篩選期間遵循試驗程序,於篩選回診(第1次回診)後最初的連續28天內至少填寫24次ESD項目1之日誌資料,且其可用之ESD項目1 (每日NRS「最嚴重疼痛」)資料平均分數必須≥ 3.5 (對應為總分至少84分(依據24次日誌資料)或98分(依據28次日誌資料))
8.願意於必要時依據試驗主持人之指示僅使用標準止痛藥物,而不使用任何EAPP預防性止痛藥物
9.依病史、身體檢查與婦科診察,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均顯示有良好健康狀況(除子宮內膜異位相關證據以外)
10.子宮頸細胞學為正常或臨床上不具意義,無需進一步追蹤(必須於篩選回診(第一次回診)取得子宮頸細胞學檢體,或第一次回診前6個月內有正常結果之記錄)。針對具有重要性未明之非典型鱗狀細胞(ASCUS)的受試者所進行的人類乳突病毒(HPV)測試,可作為附加性檢測。若ASCUS受試者的高風險HPV病毒株為陰性,得予納入。依照準則,子宮頸細胞學僅可於材料不足時重複執行一次。
11.在篩選期間進行過子宮內膜組織切片檢查,組織學上無顯著疾病,例如子宮內膜增生(包含單純性增生)或者其他顯著之子宮內膜病狀。如果檢體採樣不佳,在篩選期間可再進行一次切片檢查,且為使受試者能繼續進行本試驗,必須在第一次切片檢查後的六週內進行。不可因檢體採樣不佳而重複進行額外的切片檢查。
12.自第一次就診起至試驗結束,使用可接受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法(例如,男性保險套、閉鎖帽、避孕隔膜或者避孕海綿; 上述可與殺精劑併用)。若已透過永久性避孕法進行安全避孕,例如受試者的雙側輸卵管結紮(包括Essure®)或者其伴侶輸精管結紮,即不須進行非荷爾蒙性避孕法。(篩選時可允許使用治療EAPP的短效性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或經皮],惟需於隨機分配回診[第3次回診]前停用並已發生停藥後出血,也請參閱第7.1.1節)。
13.願意/有能力於試驗參與期間配合填寫電子日誌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如下:
1.懷孕或哺乳(在第一次回診開始前3個月內生產、墮胎或哺乳)。
2.對試驗治療的任一種成分過敏。
3.實驗室檢測值在隨機分配前超出納入範圍且視為臨床相關。
4.會損害身體系統功能且可能造成試驗藥物的吸收改變、過量累積、代謝受損或排出改變之任一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但不限於:
a.腎臟功能受損(實驗室數值在納入條件範圍之外)。
b.肝臟參數異常(有以下情況至少一項)︰
i.麩氨基酸草醋酸轉氨基酵(GOT)/天冬胺酸轉胺酶(AST)達2倍正常值上限(ULN)
ii.谷氨酸丙酮酸轉氨酶(GPT)/丙胺酸轉胺酶(ALT)達2倍ULN
iii.鹼性磷酸酶(AP)達2倍ULN
iv.總膽紅素在達介於正常上限值外
v.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在正常上限值外
c.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顯示患有慢性B型肝炎感染。
d.陽性C型肝炎抗體(抗-HCV)與HCV-訊息RNA (mRNA),顯示患有慢性C型肝炎感染。
e.慢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
f.服用強效細胞色素P450同功異構酶3A4 (CYP3A4)抑制劑(請參見第16.1節),包括:抗病毒藥物(例如viekira pak、telaprevir、boceprevir)、蛋白酶抑制劑(例如ritonavir、lopinavir、indinavir、nelfinavir、saquinavir)、抗真菌藥物(例如itraconazole、voriconazole、posaconazole)、抗生素(例如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葡萄柚以及任何含有葡萄柚的食品(例如葡萄柚汁)。允許局部使用Ketoconazole以及其他triazole抗真菌藥物(包括使用於陰道)。
g.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2週內以及治療期間服用強效CYP3A4誘導劑(例如rifampicin、carbamazepine、phenytoin、phenobarbital、金絲桃)。
5.任何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疾病或情況,包含:
a.已知嚴重凝血或纖維蛋白溶解疾病。
b.嚴重肝臟疾病。
c.目前或曾有焦慮或憂鬱病史,除非在接受或未接受治療情況下病情已穩定≥ 6個月。
d.目前或曾有纖維肌痛病史。
e.目前或曾有子宮體癌、子宮頸癌、卵巢癌或乳癌病史(已治癒之子宮頸癌除外)。
f.子宮切除術病史。
g.經超音波檢查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直徑≥ 3公分的卵巢囊腫(子宮內膜異位瘤除外)。
h.任一病因不詳而需要進一步診斷之卵巢癌或骨盆腔腫塊。
i.刺激性腸道症候群或其他腸道疾病。
j.目前有骨骼與肌肉骨骼疾病(例如骨質疏鬆症、舒爾曼氏症、成骨不全症、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機能低下、柏哲德氏症、骨軟化症或其他代謝性的骨骼疾病、高血鈣或低血鈣)。
k.根據中央判讀結果,腰椎(L1-L4)、股骨頸或全髖骨BMD的篩選DEXA結果較正常值低2.0或以上之標準差 (SD) (Z分數≤ –2.0 SD)。
6.未經診斷之陰道異常出血。
7.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酒精、毒品或藥物(例如緩瀉劑)濫用。
8.接受其他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治療:
a.隨機分配回診(第3次回診)前,未停止使用短效性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或經皮劑型,週期性或延長性療程)或是黃體素類治療,且停藥後出血尚未發生。
b.第1次回診前,最後一次長效性荷爾蒙避孕法(注射式)用藥時間與回診相距不足一次用藥間隔,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c.第1次回診前,未移除含或不含荷爾蒙釋放之避孕裝置(皮下植入物、子宮內裝置),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d.第1次回診前至少28天內,未停止使用黃體素受體調節劑,且受使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e.第1次回診前,未在至少一次用藥間隔前停止使用性腺刺激素釋放激素拮抗劑,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f.用於治療疼痛症狀(包括子宮內膜異位或經期大量出血)之中藥或草藥療法。
g.未於第1次回診前3個月停用Raloxifene (或相似的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SERM])、fluoride、calcitonin。
h.目前服用(即於第1次回診時)已知或疑似影響骨骼代謝之藥物,例如雙磷酸鹽類、副甲狀腺素、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而未於第1次回診前停用。
9.用於舒緩症狀之子宮內膜異位症治療,但篩選期間使用之短效性避孕藥或黃體素製劑(如排除條件# 8a所列),以及依據試驗計畫書所用之救援性疼痛藥物除外。
10.同時參與其他使用試驗藥物之臨床試驗。加入試驗前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對試驗目的造成影響。
11.在試驗期間安排重大手術。
12.與試驗單位的關係密切;例如身為試驗主持人的近親、受僱者(例如試驗單位的雇員或學生;或試驗委託者的員工)。
13.任何原因導致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包括下列情形:語言理解力、精神疾患、無法前往試驗單位。
14.先前在本試驗中分配到治療組(例如隨機分配) (將先前隨機分配之受試者再次納入本試驗可能造成誤差)。
15.對標準止痛藥物的任一種成分過敏。
16.具有標準疼痛藥物之禁忌症(依據當地仿單)。
17.本試驗期間考慮懷孕者。
18.因其他潛在疾病定期使用疼痛藥物者。
19.任何需要進一步診斷程序以避免對受試者造成傷害之發現(例如不確定來源之卵巢癌或不確定病原因之骨盆腔腫塊等)。
20.對GnRH-a無反應之EAPP。
1.懷孕或哺乳(在第一次回診開始前3個月內生產、墮胎或哺乳)。
2.對試驗治療的任一種成分過敏。
3.實驗室檢測值在隨機分配前超出納入範圍且視為臨床相關。
4.會損害身體系統功能且可能造成試驗藥物的吸收改變、過量累積、代謝受損或排出改變之任一疾病或醫療狀況,包含但不限於:
a.腎臟功能受損(實驗室數值在納入條件範圍之外)。
b.肝臟參數異常(有以下情況至少一項)︰
i.麩氨基酸草醋酸轉氨基酵(GOT)/天冬胺酸轉胺酶(AST)達2倍正常值上限(ULN)
ii.谷氨酸丙酮酸轉氨酶(GPT)/丙胺酸轉胺酶(ALT)達2倍ULN
iii.鹼性磷酸酶(AP)達2倍ULN
iv.總膽紅素在達介於正常上限值外
v.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在正常上限值外
c.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顯示患有慢性B型肝炎感染。
d.陽性C型肝炎抗體(抗-HCV)與HCV-訊息RNA (mRNA),顯示患有慢性C型肝炎感染。
e.慢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
f.服用強效細胞色素P450同功異構酶3A4 (CYP3A4)抑制劑(請參見第16.1節),包括:抗病毒藥物(例如viekira pak、telaprevir、boceprevir)、蛋白酶抑制劑(例如ritonavir、lopinavir、indinavir、nelfinavir、saquinavir)、抗真菌藥物(例如itraconazole、voriconazole、posaconazole)、抗生素(例如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葡萄柚以及任何含有葡萄柚的食品(例如葡萄柚汁)。允許局部使用Ketoconazole以及其他triazole抗真菌藥物(包括使用於陰道)。
g.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2週內以及治療期間服用強效CYP3A4誘導劑(例如rifampicin、carbamazepine、phenytoin、phenobarbital、金絲桃)。
5.任何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疾病或情況,包含:
a.已知嚴重凝血或纖維蛋白溶解疾病。
b.嚴重肝臟疾病。
c.目前或曾有焦慮或憂鬱病史,除非在接受或未接受治療情況下病情已穩定≥ 6個月。
d.目前或曾有纖維肌痛病史。
e.目前或曾有子宮體癌、子宮頸癌、卵巢癌或乳癌病史(已治癒之子宮頸癌除外)。
f.子宮切除術病史。
g.經超音波檢查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直徑≥ 3公分的卵巢囊腫(子宮內膜異位瘤除外)。
h.任一病因不詳而需要進一步診斷之卵巢癌或骨盆腔腫塊。
i.刺激性腸道症候群或其他腸道疾病。
j.目前有骨骼與肌肉骨骼疾病(例如骨質疏鬆症、舒爾曼氏症、成骨不全症、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機能低下、柏哲德氏症、骨軟化症或其他代謝性的骨骼疾病、高血鈣或低血鈣)。
k.根據中央判讀結果,腰椎(L1-L4)、股骨頸或全髖骨BMD的篩選DEXA結果較正常值低2.0或以上之標準差 (SD) (Z分數≤ –2.0 SD)。
6.未經診斷之陰道異常出血。
7.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酒精、毒品或藥物(例如緩瀉劑)濫用。
8.接受其他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治療:
a.隨機分配回診(第3次回診)前,未停止使用短效性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或經皮劑型,週期性或延長性療程)或是黃體素類治療,且停藥後出血尚未發生。
b.第1次回診前,最後一次長效性荷爾蒙避孕法(注射式)用藥時間與回診相距不足一次用藥間隔,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c.第1次回診前,未移除含或不含荷爾蒙釋放之避孕裝置(皮下植入物、子宮內裝置),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d.第1次回診前至少28天內,未停止使用黃體素受體調節劑,且受使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e.第1次回診前,未在至少一次用藥間隔前停止使用性腺刺激素釋放激素拮抗劑,且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前未回復正常月經。
f.用於治療疼痛症狀(包括子宮內膜異位或經期大量出血)之中藥或草藥療法。
g.未於第1次回診前3個月停用Raloxifene (或相似的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SERM])、fluoride、calcitonin。
h.目前服用(即於第1次回診時)已知或疑似影響骨骼代謝之藥物,例如雙磷酸鹽類、副甲狀腺素、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而未於第1次回診前停用。
9.用於舒緩症狀之子宮內膜異位症治療,但篩選期間使用之短效性避孕藥或黃體素製劑(如排除條件# 8a所列),以及依據試驗計畫書所用之救援性疼痛藥物除外。
10.同時參與其他使用試驗藥物之臨床試驗。加入試驗前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對試驗目的造成影響。
11.在試驗期間安排重大手術。
12.與試驗單位的關係密切;例如身為試驗主持人的近親、受僱者(例如試驗單位的雇員或學生;或試驗委託者的員工)。
13.任何原因導致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包括下列情形:語言理解力、精神疾患、無法前往試驗單位。
14.先前在本試驗中分配到治療組(例如隨機分配) (將先前隨機分配之受試者再次納入本試驗可能造成誤差)。
15.對標準止痛藥物的任一種成分過敏。
16.具有標準疼痛藥物之禁忌症(依據當地仿單)。
17.本試驗期間考慮懷孕者。
18.因其他潛在疾病定期使用疼痛藥物者。
19.任何需要進一步診斷程序以避免對受試者造成傷害之發現(例如不確定來源之卵巢癌或不確定病原因之骨盆腔腫塊等)。
20.對GnRH-a無反應之EAPP。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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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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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