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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3921091

2013-09-04 - 2017-09-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試驗已結束1

ICD-10L40.50

關節病型乾癬

ICD-10L40.51

遠端指骨間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2

乾癬性關節炎變形

ICD-10L40.53

乾癬性脊椎炎

ICD-10L40.54

青年型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9

其他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9696.0

乾癬性關節病變

一項第3期、隨機分組、雙盲、安慰劑控制的試驗,評估2種劑量的 Tofacitinib (CP-690,550) 或 Adalimumab 對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病患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孝義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賴寧生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乾癬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以對傳統非生物疾病調節抗類風濕性藥物 (DMARD) 製劑沒有足夠反應的患者為受試者,來比較用於治療類風濕性表徵和乾癬性關節炎 (PsA) 症狀的5毫克每天兩次和10毫克每天兩次 tofacitinib 之劑量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及安全性、受試者的體功能狀態及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Xeljanz

主成份

Tofacitinib (CP-690,550)

劑型

錠劑

劑量

5

評估指標

將會在第 3 個月時取得主試驗的 ACR20 終點反應率和 HAQ-DI 。在 3 個月後,所有被隨機分配給予安慰劑的受試者都會以雙盲方式收到 tofacitinib (治療方法序列 D 和 E 將個別收到 5 或 10 毫克每天兩次)。在試驗期間,受試者將應該持續服用一種穩定的傳統 DMARD 劑量,例如,methotrexate、sulfasalazine 或 leflunomide。在第 12 個月結束時,有資格的受試者將會被納入一項開放的長期延伸試驗 A3921092。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在受試納入本試驗前,將由試驗主持人之試驗團隊中一位適當且合格的成員審核並記錄受試者的資格。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可以參加本試驗:
(1) 應出具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作為證明,表示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同意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內容。
(2) 受試者需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之回診時程、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 受試者經診斷患有以CASPAR 標準的 PsA 至少 6 個月,並且有證據表明患有基於第 1.1 節(見下文)所述壓痛/疼痛和腫脹關節之數量的活動性關節炎。
(4) 用穩定劑量的傳統 DMARD (例如,methotrexate、sulfasalazine或leflunomide)持續治療(第 3.1.2 節)。
(5) 符合下面第 2 節、第 3 節以及第 4 節 所述的所有其他資格標準。
1.1. 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
(1) 受試者將必須要在篩選及基期時都患有活動性關節炎,如以下兩項定義:
a. 處活動時關節壓痛/疼痛(在評估的 68 處關節中);和;
b. 3 處關節腫脹(在評估的 66 處關節中)。
(2) 受試者將必需要在篩選時患被皮膚科醫生或試驗委託者核准的風濕病學家診斷或確認的活動性斑型乾癬。
1.2. 背景 DMARD
(1) 用於實施背景 DMARD 療法的所有當地標準照護規範,包括實驗室檢測、避孕要求、追蹤照護和禁忌事項,在整個試驗期間均應根據當地護理標準來執行。
(2) 受試者必須接受核准的背景傳統 DMARD,並根據當地仿單服藥。 在整個試驗過程當中,受試者應保持該傳統 DMARD 的穩定劑量。
Methotrexate: 最高劑量為每週 20 mg。 最短治療時間為 4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保持穩定。 接受Methotrexate的受試者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接受足夠及穩定劑量的葉酸補充(每週不得少於 5 mg 葉酸,除非該等劑量違反了當地仿單準則或照護標準)。 受試者在接受Methotrexate時前沒有過嚴重的中毒,且預期在試驗期間無須對Methotrexate可能的毒性進行評估(如針對Methotrexate毒性需要進行肝活組織檢查)。
Sulfasalazine: 最高劑量為每天 3 mg。 最短治療時間為 2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保持穩定。
Leflunomide: 最高劑量為每天 20 mg。 最短治療時間為 4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保持穩定。
未被列禁止用藥物的其他傳統 DMARD,在與輝瑞臨床試驗部門討論之後均可予以考慮。
2. A3921091 特定性 PsA 患者族群
(1) 受試者由於療效不足或毒性/耐受性不足對至少一種傳統 DMARD 的反應不足,並且必須都未曾接受過任何先前的 TNFi 治療。
(2) 根據當地許可仿單未禁忌於 adalimumab 治療的受試者。 不符合紐約心臟協會 III 類和 IV 類充血性心臟衰竭的受試者都符合資格。
(3) 對生物製劑無超過敏或輸注反應無病史的受試者。
3. 其他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的納入標準才可以被選入本試驗:
(1) 篩選回診時,受試者必須至少年滿 20 歲。
(2) 無活動性或潛伏性或治療不足的結核桿菌 (TB) 感染證據
(3)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受試者已停用所有禁用藥物達所需時間,且按照試驗計劃所允許的劑量和頻率僅服用那些非禁用之併用藥。 接受其他地方未提及的針對 PsA 或乾癬的任何試驗性或已上市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必須中止治療 4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對於未另行提及的生物製劑停用標準,必須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
(4) 已服用口服型皮質類固醇(但不可注射)的受試者可能會參與研究:
口服型皮質類固醇: 已經接受口服型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保持服用穩定的劑量,每天10 mg 或相當劑量的prednisone。
注射型(例如關節、肌或靜脈) 皮質類固醇: 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4 週前停用。
(5) 已在服用 NSAID/COX-2 抑制劑的受試者可以參與本試驗,但劑量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一週保持穩定。
(6) 受試者要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停用活動性乾癬治療。
生物製劑: 若使用試驗性生物製劑,應與輝瑞臨床試驗部門討論,以確認資格和所需的停用時間。
Ustekinumab (Stelara)必須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停用至少 12 週。
可能影響乾癬的局部治療藥物,包括:皮質類固醇、焦油、keratolytics、anthralin、維他命 D 類似物以及retinoids,必須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停用至少 2 週。
例外:可接受下列局部治療:全身用、不含藥物成分的潤膚劑;限用於手掌、腳掌、臉部與對磨部位的局部類固醇,包括hydrocortisone和hydrocortisone acetate ( 1%) ;僅限頭皮使用的焦油與水楊酸製劑以及僅限頭皮使用、不含皮質類固醇的洗髮乳。
UVB(窄頻或寬頻)光線療法必須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停用至少 2 週。Psoralens + UVA 光線療法 (PUVA ) 必須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停用至少 4 週。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將不納入本試驗中:
(1) 目前有非斑塊型乾癬,如紅皮型、點狀或膿痂型乾癬;但可允許的指甲乾癬除外。
(2) 受試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試驗主持人所聘用的試驗中心人員、或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3) 在當前試驗開始前 4 週內及/或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參與涉及本試驗藥物(階段 1-4)的其他試驗。 在試驗參與期間參與任何觀察性試驗。
(4) 懷孕的女性;哺育母乳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但未使用高效節育方法或不同意在使用最後一劑的治療藥物後至少一個排卵週期内繼續使用高效節育方法的女性;或計劃懷孕的女性。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納入本試驗前做懷孕檢測且結果呈陰性。。
(5) 目前患有或最近曾患嚴重、漸進型或無法控制的腎臟、肝臟、血液、腸胃、代謝(包括高膽固醇血症)、內分泌、肺臟、心血管或神經疾病。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出現血質異常,包括已證實的以下各項:
a. 血紅素 <10 g/dL;
b. 白血球計數 <3.0 x 109/L (<3000/mm3);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1500/mm3);
d. 絕對淋巴球計數 <1.0 x 109/L (<1000/mm3);
e.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mm3)。
(7) 若您的肌酸酐清除率根據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計 <40 ml/min。
(8) 在篩選回診時總膽紅素、AST 或 ALT 的數值大於 1.5 倍正常值上限。
(9) 已知患有免疫缺陷或一等親患有遺傳性免疫缺陷。
(10) 如下受試者也要排除:有除 PsA外的任何免疫風濕病病史(如紅斑性狼瘡、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硬皮病、多肌炎)或已知的纖維肌痛診斷、且未獲得試驗委託者核准。 曾患或目前患有除 PsA 外的風濕性炎性疾患(例如,痛風、反應性關節炎、慢性萊姆病)、且未獲得試驗委託者批准。
(11) 功能性 IV 類,符合美國風濕病學 RA 功能狀態分類的定義,也就是在進行常規自顧、職業和業餘活動的能力方面受到限制。
(12) 任何時間出現過體內人工關節感染之病史。
(13) 有淋巴增生病史(如人類皰疹病毒 (EBV)相關性淋巴增生疾患)、淋巴瘤、白血病病史或顯示目前有淋巴疾患的徵兆與症狀。
(14) 有復發型(多次發病)帶狀皰疹或散播型(單次發病)帶狀皰疹病史,或散播型(單次發病)單純皰疹病史。
(15) 有如下需求的感染病史: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住院、接受靜脈抗微生物療法、或由試驗主持人另行判定具臨床顯著性之情況。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經罹患需要抗微生物治療的感染。
(16) 先前曾接受過非 B 細胞專一性的淋巴球抑制藥品/療法治療[如:alemtuzumab (Campath)、efalizumab (Raptiva、烷化劑 (如:cyclophosphamide 或 chlorambucil)、或全身淋巴系統放射治療。 曾接受過 rituximab 或其他選擇性 B 淋巴球抑制藥品(包括實驗性藥品)治療的受試者,只要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年內未接受此類療法,且 FACS 分析顯示 CD19/20+ 計數正常即符合納入資格。
(17) 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週內已接種活性疫苗或減毒疫苗,或將在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候或停用試驗藥物後 6 週內會接種這些疫苗的任何受試者。
(18) 受試者具有任何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情況。
(19) 有酗酒或濫用藥物記錄,除非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經完全戒除達 6 個多月。
(20) 篩選的 12 導程心電圖檢查 (ECG) 顯示臨床相關異常,且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
(21) 目前罹患或曾經罹患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已經接受適當治療或切除的非轉移性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22)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個月內接受過重大創傷或外科手術,或計劃試驗期內有任何選擇性手術。
(23) 需要禁服用藥物的受試者。
(24)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或任何慢性傳染病的受試者。
(25) 受試者在篩選或基準期回診時存在皮膚狀況(如濕疹)可能干擾乾癬評估的證據。
(26) 其他可能使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之風險升高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納入受試者至本試驗的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問題、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異常檢驗結果。
(27) 先前參與過任何 tofacitinib 試驗之受試者。
(28) 由試驗主持人或輝端(或其代表)認定為不合作或無法遵循試驗程序之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