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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O22923

2010-11-01 - 2016-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56.1

右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2

左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9

未明示側性卵巢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3.0

卵巢惡性腫瘤

以bevacizumab加上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作為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為前線治療的全球性研究(MO22923)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魏凌鴻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其穆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宏學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Ovarian cancer

試驗目的

當加入bevacizumab至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化學療法以作為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的前線治療安全性指標

藥品名稱

Avastin®;癌思停注射劑

主成份

Bevacizumab

劑型

vial

劑量

400 mg/16ml/vial, (25mg/mL)

評估指標

- 療效
臨床評估將包含過去病史,過去癌症治療及自我照顧質量指標performance status (PS)。
腫瘤評估(根據RECIST V.1.0標準)將包含骨盆腔及腹部影像檢查(最好藉由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使用在對顯影劑過敏者)。腫瘤評估將在第一週期前,及病患正接受bevacizumab治療時的第3及第6,接著每6個週期 (預定的+/-2週內)時執行,然後停止Bevacizumab的治療時(預定回診的+/-4週)。在停止bevacizumab之後,每26 週(+/- 2週)作一次腫瘤評估直到疾病惡化。
當病患發生症狀或徵象顯示有包含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無法解釋的神經學症狀時,腫瘤評估將包括相關的電腦斷層掃描/磁核共振造影。
存活期間 (定義為從手術後的治療到死亡之期間) 以及疾病惡化時間(定義為從手術後的前線治療到主持人評定為疾病惡化之期間),將被評估直到得到研究結果。

- 安全性
所有的評估如表1。可以執行臨床上需要的額外評估。
主持人將執行完整的身體檢查,生命徵象測量,根據臨床標準的實驗室安全性評估及根據NCI-CTC 1-5級記錄不良事件。在每次研究回診,只有併用治療或癌症的藥物治療,需要被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eCRF)。其它併用藥物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由主持人監測。
結合當地照護標準或以症狀導向的安全性評估取決於醫師的判斷。左心室射出量(LVEF) 將只在發生症狀性心臟衰竭事件時被評估,且必須每三週重覆一次直到恢復或穩定。
臨床及實驗室不良事件(1–5級) 將被報告及記錄根據國家癌症研究組織癌症毒性標準中,不良事件(NCI-CTCAE), 版本 4.03進行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在任何與研究專有的程序前取得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
2.大於等於18歲的女性病患。
3.身體自我照顧指標 (ECOG PS) 為 0,1 或2分。
4.預期壽命大於等於3個月。
5.能夠遵守本計畫書。
6.組織學被證實且記錄為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根據國際性婦癌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ic Oncology ) (FIGO)的高危險性的 第一期至第二a期 (僅限於第三級或細胞分化不良) 或第二期a至第四期 (任何細胞分級)。

組織學證實且記錄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carcinoma),不管任何國際性婦癌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ic Oncology (FIGO) 分期(亮細胞癌的定義是指大於或等於50% 以上的亮細胞存在或經由當地病理醫師診斷為亮細胞癌)。

組織學被證實且已記錄為癌肉瘤(carcinosarcoma)。
但之前在疾病早期僅只有接受過手術治療的卵巢癌復發病患是符合資格的。
倘若一位病患曾經接受2次手術,例如初次手術是為了切除原先被認為是良性的腫瘤,接著第二次手術是為了做正式分期以及盡可能減積卵巢腫瘤。那麼第二次手術將被記錄為手術日期,第一次全身系統性治療必需要在該日期的8週以內。診斷為卵巢癌的日期應記錄為第一次手術的日期。
7.病患必須已經接受有經驗的卵巢癌醫師根據GCIG會議的共同聲明所執行的手術,此為針對GCIG會議的共同聲明去儘可能的執行細胞減積手術(surgical cytoreduction)。在疾病惡化之前,必須沒有計劃要作減積手術。不適合接受初步減積手術的第三及第四期病患,若有下列狀況仍是符合資格的
*病患已被組織學診斷 以及
*在疾病惡化前不預期會進行減積手術
8.在細胞減積手術(cytoreductive surgery)之後進行符合當地標準照顧之carboplatin(或cisplatin)及 paclitaxel的化學治療是符合資格的。病患曾接受術前輔助性化療(neo-adjuvant chemotherapy)可以被納入。而這類的病患在除了術後化學治療週期之外也開始加入使用bevacizumab。

排除條件:
與癌症相關
1.病患具有下列情況:
*非上皮卵巢癌
*低惡性度卵巢癌(即非典型腫瘤borderline tumors)
*同時具有原發性子宮內膜癌,除非符合下列所有與子宮內膜癌相關的條件:
o小於或等於第1b期
o侵入沒有超過子宮肌肉層表淺性
o沒有淋巴血管的侵入
o非分化不良(第三級或乳突漿液細胞癌或亮細胞癌).
2.病患腹腔內有空氣,無法用腹膜炎或最近的手術步驟來解釋。

過去,現在或計劃中的治療
3.過去曾接受全身性卵巢癌治療(例如:化學治療,免疫療法,荷爾蒙療法,單株抗體或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 接受過術前的輔助性化療是被允許的。
4.之前接受過在老鼠的CA-125抗體的藥物。
5.現在或最近(在第一週期的第一天前28天內)參與其他試驗藥物之治療或過去曾參與本研究。
6.現在或最近(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十天內)長期每天服用阿斯匹靈 (大於325 毫克/天)。
7.計畫接受腹膜內細胞毒性化學治療。.
8.在第一週期第一天前28天內曾接受過放射線治療。在28天的期間內病患可以接受周邊部位(例如: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但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急性副作用中恢復。過去曾接受過腹腔或骨盆腔的放射線治療是不被允許的。
9.在開始bevacizumab第一劑之前28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開放性切片或嚴重性外傷。

預期在研究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計劃性的選擇性手術)。
10.在第一週期的第一天前2天內接受較小的外科處置(包括為了化學治療給藥而置入裝置於中央靜脈,腫瘤切片, 針吸式組織檢查法)。

實驗室
11.骨髓功能不良: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或
*血色數 < 9 g/dL
12.肝功能不良: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範圍上限(ULN)
*天冬氨酸轉胺酶(AST) 及丙氨酸轉胺酶(AL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有肝轉移的病患為 > 5 倍正常值上限) 或
*鹼性磷酸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或 > 5 倍正常值上限於肝轉移的病患 或 > 10 倍正常值上限於骨轉移的病患)。
13.腎功能不良: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 177 µmol/L)
*尿液試紙檢查尿蛋白必須為< 2價。病患在基準期時試紙尿蛋白>=2+的病患應接受24小時尿液收集,且24小時尿蛋白應< 1公克。
14.未接受抗凝血藥物治療的病患在第一週期的第一天前7天內,其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 (INR) > 1.5 且活性部份凝血激素時間 (aPTT) > 1.5 倍正常範圍上限(ULN)。
*可允許使用全劑量口服或靜脈抗凝血藥物,但其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 (INR)或活性部份凝血激素時間 (aPTT)必須符合治療範圍(根據醫院的標準醫療)且病患在第一週期第一天前的抗凝血藥物劑量至少已經穩定使用兩週。

過去或現在併存的狀況或處置
15.在第一週期第一天之前的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IA) 的病史
16.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目前收縮壓> 150 mm Hg 且/或舒張壓 > 100 mm Hg)或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17.臨床上顯著(即活動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或更嚴重的充血性心衰竭,主動脈瘤)。
18.由身體評估/神經學檢查顯示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的病史或證據。例如:與癌症無關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除非能夠以標準療法治療,例如:無法控制的癲癇。
19.之前就存在的周邊神經病變大於等於CTC第二級。
20.有遺傳性出血體質或有出血風險的血液凝固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21.目前有消化道出血。
22.病患有胃腸阻塞,且需要藉由周邊血管補充水份及/或營養的臨床徵象或症狀。
23.開始bevacizumab第一劑之前6個月內有腹腔廔管,胃腸穿孔,或腹腔內膿瘍的病史。
24.嚴重或無法癒合的傷口,消化性潰瘍,或(未完全癒合)的骨折。病患接受第二次結痂組織切除,若無證據顯示有筋膜的癒合不良或感染則符合納入資格,但需每週檢查傷口。
25.已知對bevacizumab 或它的任何賦型劑,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產物或其它再合成人類或人化抗體或任合化學治療過敏的病患。
2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指最後一次月經來的兩年內且未曾接受外科絕育手術) ,必須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給予後6個月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同意可以使用的避孕法,是指每年失敗率小於1%的方法,如避孕植入裝置,注射藥物,合併口服避孕藥, 子宮內避孕器, 禁絕性交或男性結紮)。
28.加入研究前的五年內有其他臨床活動惡性疾病史,但除了有極小可能的轉移或死亡風險的腫瘤外,例如適當控制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麟狀上皮癌或是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
29.在篩選期間有嚴重活動性感染必須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
30.任何其他疾病,代謝性功能失常或從理學檢查或是臨床實驗室的發現提供合理的懷疑,有某種疾病或狀況需使用禁忌試驗藥物或會影響結果判讀或讓病患暴露在高風險的治療合併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