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O3921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24996

2017-02-01 - 2023-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64.1

右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

腎臟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雙盲試驗,以ATEZOLIZUMAB (抗PD-L1抗體)作為輔助治療用於腎切除術後發生轉移風險偏高之腎細胞癌病患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建儀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林子平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張兆祥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莊正鏗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莊正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收納額滿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國皓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切除後疾病復發風險偏高之腎細胞癌(RCC)病患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雙盲試驗(IMmotion010),評估atez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用於切除後疾病復發風險偏高之腎細胞癌(RCC)病患中的療效和安全性。本試驗目的為評估atez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用於切除後疾病復發風險偏高之腎細胞癌(RCC)病患中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Atezolizumab

主成份

Atezolizumab

劑型

靜脈注射劑

劑量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 試驗主持人評估之DFS,其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記錄到DFS事件的時間,DFS事件的定義為下列任一:
RCC局部復發
新的原發性RCC
RCC遠端轉移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齡>=18歲 (台灣僅納>=20歲患者)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1
4.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5.病理學證實之RCC、含亮細胞組織學或肉瘤樣組織學(肉瘤樣分化,不論原發性上皮亞型為何)任一組成,且先前不曾接受輔助或新輔助治療
6.特定病患中根除性或部分腎切除術加上淋巴結切除術
7.納入試驗之前,須提供具代表性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切除腫瘤檢體的石蠟組織塊(最好是組織塊)或至少15片未染色的切片,以及相關病理報告,供中央檢測,並判定為可用以評估腫瘤的PD-L1表現情形
8.無殘存疾病也沒有轉移,於隨機分配之前4週內,經骨盆腔、腹腔及胸腔電腦斷層(CT)掃描確認為陰性結果。無疾病狀態的確認將由造影資料的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機構評估。
9.隨機分配前不超過4週以含顯影劑電腦斷層(CT)或腦部核磁共振造影(MRI)掃描陰性證實無腦轉移
10.僅適用於異時性肺部、軟組織或淋巴結轉移,或同時性肺部或腎上腺轉移病灶完全切除而符合資格的病患隨機分配12週內已從腎切除或轉移病灶切除手術完全復原
隨機分配應於腎切除或轉移病灶切除手術後的12週內進行。
11.良好的血液及終端器官功能(如肝臟、腎臟),以下列於隨機分配前28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
ANC >= 1500 cells/uL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未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WBC計數> 2500/uL
淋巴細胞計數>= 300/uL
血小板計數>= 100,000/uL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未接受輸血)
血紅素>= 9.0 g/dL
病患可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療法以達到此標準。
AST、ALT與鹼性磷酸<= 2.5 x 正常上限值(ULN)
血清膽紅素<= 1.5 x ULN
可納入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且血清膽紅素濃度<= 3 x ULN的病患。
INR與aPTT <= 1.5 x ULN
只適用於目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病患;正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病患則應處於穩定劑量。
肌酸酐廓清率計算值>= 2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5個月內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並同意於同一時期內不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1.遺傳性RCC之雙側同時性腫瘤,包括逢希伯-林道症候群(von Hippel-Lindau)
2.試驗治療開始之前3週內接受任何經核准的抗癌療法,包括化學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可允許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3.納入前28天內或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治療或參與其他有治療意圖的臨床試驗
4.CNS轉移或腦膜疾病
5.第1週期第1天之前5年內有RCC以外的惡性病症
患有低風險前列腺癌(定義為第cT1/T2a期、Gleason分數<=6分且PSA<=10 ng/mL)且未曾接受治療或曾接受手術或放射確定性治療以及目前正接受監測者可符合資格。
患有惡性腫瘤且幾乎無轉移或死亡風險(例如:5年轉移或死亡風險< 5%)之病患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符合試驗資格: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惡性腫瘤(例如:接受充分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之乳房乳管原位癌)
依據追蹤造影及任何疾病特定的腫瘤標記,無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6.預估壽命< 24週
7.懷孕或哺乳,或是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8.血清白蛋白< 2.5 g/dL
9.對嵌合性或人型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性反應病史
10.已知對以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之生物製藥,或任何atezolizumab配方成分具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11.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病患可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罹患獲得控制的第1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穩定胰島素療程的病患可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病患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部位必須低於身體表面積(BSA)的10%
疾病於基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類固醇
過去12個月內未曾發生潛在情況的急性惡化(無需給予長波紫外線光化治療[PUVA,補骨脂素加上紫外線A光照射]、methotrexate、retinoid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
12.病患過去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13.特發性肺纖維化(包括肺炎)、藥物引發性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閉塞性小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病史,或篩選期間胸部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肺炎病史。
14.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心臟病(第III級或以上)、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5.已知左心室射出率(LVEF) < 40%的病患。
已知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衰竭但不符合上列條件或是LVEF < 50%的病患,必須正在接受穩定的藥物療程,且經治療醫師認為為最佳治療方法,若必要可諮詢心臟科醫師。
16.HIV檢測結果陽性
需要提供HIV檢測文件。最近的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進行。如果尚未進行此類檢測,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
17.感染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或C型肝炎病患
需要提供HBsAg、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和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之文件。最近的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進行。如果尚未進行此類檢測,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
篩選時總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之後進行B型肝炎病毒(HBV) DNA檢測之結果為陰性的病患,符合參與資格。HBV DNA檢測僅適用於總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
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之後進行HCV RNA之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病患,則符合參與資格。HCV DNA檢測僅適用於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
18.活性肺結核
19.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罹患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20.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IV)注射抗生素
正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預防慢性阻塞型肺病或拔牙前)治療的病患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21.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除診斷目的外的重大手術程序。
22.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注射活性減毒疫苗
病患必須同意在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5個月內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或是其他活性、滅毒疫苗。
23.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合理懷疑罹患特定疾病或病症的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且該疾病或病症會導致禁止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病患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24.先前曾接受CD137促效劑、抗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1 (PD-1)、或抗PD-L1治療抗體或途徑標靶藥物治療
25.開始試驗治療前6週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或介白素-2)的治療
26.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藥物)的治療,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10 mg/day之口服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以皮質類固醇治療48小時處置顯影劑過敏)的病患可符合試驗資格。
可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10 mg之口服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糖皮質激素之生理替代劑量以及礦物質皮質激素(例如:以fludrocortisone處置非自體免疫腎上腺素缺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6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