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P4023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86721
試驗已結束
2018-04-02 - 2023-12-06
Phase II
終止收納2
一項開放性、多中心、第II期試驗,在罹患晚期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參與者中,評估靜脈投予之RO6874281 (一種免疫細胞因子,包含由針對纖維母細胞活化蛋白A [FAP]為目標的介白素-2變體[IL-2V]所組成)併用ATEZOLIZUMAB (抗PD-L1)的治療活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第1部分:第二、三線晚期及/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第2部分:第一線晚期及/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第3部分:局部晚期或持續或復發/再復發和/或轉移性鱗狀細胞癌(SCC)
試驗目的
第一目的:罹患晚期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參與者中,評估 RO6874281 併用atezolizumab (並可能併用其他藥物)相較於 SoC 的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輸注用溶液
於稀釋後靜脈輸注用
輸注用溶液
於稀釋後靜脈輸注用
輸注用溶液
主成份
ATEZOLIZUMAB
RO6874281
RO6874281
劑型
輸注用溶液
於稀釋後靜脈輸注用
輸注用溶液
於稀釋後靜脈輸注用
輸注用溶液
劑量
mg/ml
mg/ml
mg/ml
mg/ml
mg/ml
評估指標
這是一項開放性、多中心、籃型 (Basket)第II期臨床試驗,評估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對一系列晚期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抗腫瘤活性。(第1、2個部分會針對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受試者進行)
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相較於檢查點抑制單一藥物治療,可能為參與者帶來更好的臨床效益。也會探討檢查點抑制療法併用其他藥物。雖然RO6874281 + atezolizumab是本籃型試驗中研究的骨幹,RO6874281具有與其他藥物併用的潛能。根據RO6874281與atezolizumab合併試驗持續得到的資料,可提出其他的合併療法(RO6874281 + atezolizumab +藥物X)並透過變更案加入本試驗計畫書中。
試驗設計
這是一項開放性、多中心、籃型 (Basket)第II期臨床試驗,評估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對一系列晚期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抗腫瘤活性。本試驗為適應性質,且分成多個部分。
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相較於檢查點抑制單一藥物治療,可能為參與者帶來更好的臨床效益。也會探討檢查點抑制療法併用其他藥物。雖然RO6874281 + atezolizumab是本籃型試驗中研究的骨幹,RO6874281具有與其他藥物併用的潛能。根據RO6874281與atezolizumab合併試驗持續得到的資料,可提出其他的合併療法(RO6874281 + atezolizumab +藥物X)並透過變更案加入本試驗計畫書中。
試驗計畫目前有兩種治療程序:
• 每週一次(QW)/每2週一次(Q2W)程序(誘導期/維持期): RO6874281 QW + atezolizumab Q2W為期4週,之後接著是RO6874281 + atezolizumab Q2W
• 每3週一次(Q3W)程序:RO6874281 + atezolizumab Q3W
對於所有組別,可以增加納入參與者的實際人數,以確保獲得如下所示可評估反應參與者的必要數量
第I部分
在第I部分中,將約220位接受至少一種先前轉移性疾病的抗癌治療療程的晚期及/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分成以下組別:
• 組別A: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CPI)療法的參與者(2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選擇性的切片檢查
• 組別B:曾接受CPI療法的參與者(2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強制性的切片檢查
• 組別C:確認治療安全性和初步活動分析後,可採用強制性組織切片檢查,以納入20位可評估不曾接受CPI療法的NSCLC參與者。
• 組別D:確認組別B治療安全性和初步活動分析後,可以開啟一個組別以納入隨機分配的120位曾接受CPI療法之的參與者。組別D中的參與者必須在docetaxel治療之後或期間曾另外出現疾病惡化;切片檢查為強制性。
• 組別F:曾接受CPI療法的參與者;治療前接受含鉑療法(4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切片檢查為強制性
組別A、B和C的參與者將遵循QW/Q2W治療程序。
組別D的參與者將隨機分配為三組,如下所示:
• 第1組: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QW/Q2W程序
• 第2組: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Q3W程序
• 第3組:對照組;gemcitabine或vinorelbine單藥化療
早期接受含鉑+ gemcitabine雙藥化療治療線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的第3組參與者,將接受vinorelbine治療;第3組的所有其他參與者將接受gemcitabine。將在隨機分配前進行gemcitabine和vinorelbine之間的選擇。先前暴露於相同藥類化合物之後接受CPI療法的臨床活性資料極少。第3組的活性資料將更能說明第1組和第2組的信號,並增加試驗的科學價值。
隨機分配至第3組並且在化療治療中惡化的組別D參與者,有機會轉換至第1組或第2組,並接受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QW/Q2W或Q3W)。組別轉換的決定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必須在電子病例報告表(eCRF)中記錄經報告證實的放射學(或其他造影評估)疾病惡化。在轉換之前需要試驗委託者根據所提供的腫瘤評估資料進行核准。
組別F的參與者將遵循Q3W治療程序。
第II部分
第II部分中,將包括多達80位具有先前未經治療的驅動突變陰性晚期和/或轉移性NSCLC之可評估反應參與者。參與者不得接觸任何先前抗癌治療療程(即化療、突變標靶療法和/
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相較於檢查點抑制單一藥物治療,可能為參與者帶來更好的臨床效益。也會探討檢查點抑制療法併用其他藥物。雖然RO6874281 + atezolizumab是本籃型試驗中研究的骨幹,RO6874281具有與其他藥物併用的潛能。根據RO6874281與atezolizumab合併試驗持續得到的資料,可提出其他的合併療法(RO6874281 + atezolizumab +藥物X)並透過變更案加入本試驗計畫書中。
試驗設計
這是一項開放性、多中心、籃型 (Basket)第II期臨床試驗,評估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對一系列晚期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抗腫瘤活性。本試驗為適應性質,且分成多個部分。
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相較於檢查點抑制單一藥物治療,可能為參與者帶來更好的臨床效益。也會探討檢查點抑制療法併用其他藥物。雖然RO6874281 + atezolizumab是本籃型試驗中研究的骨幹,RO6874281具有與其他藥物併用的潛能。根據RO6874281與atezolizumab合併試驗持續得到的資料,可提出其他的合併療法(RO6874281 + atezolizumab +藥物X)並透過變更案加入本試驗計畫書中。
試驗計畫目前有兩種治療程序:
• 每週一次(QW)/每2週一次(Q2W)程序(誘導期/維持期): RO6874281 QW + atezolizumab Q2W為期4週,之後接著是RO6874281 + atezolizumab Q2W
• 每3週一次(Q3W)程序:RO6874281 + atezolizumab Q3W
對於所有組別,可以增加納入參與者的實際人數,以確保獲得如下所示可評估反應參與者的必要數量
第I部分
在第I部分中,將約220位接受至少一種先前轉移性疾病的抗癌治療療程的晚期及/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分成以下組別:
• 組別A: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CPI)療法的參與者(2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選擇性的切片檢查
• 組別B:曾接受CPI療法的參與者(2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強制性的切片檢查
• 組別C:確認治療安全性和初步活動分析後,可採用強制性組織切片檢查,以納入20位可評估不曾接受CPI療法的NSCLC參與者。
• 組別D:確認組別B治療安全性和初步活動分析後,可以開啟一個組別以納入隨機分配的120位曾接受CPI療法之的參與者。組別D中的參與者必須在docetaxel治療之後或期間曾另外出現疾病惡化;切片檢查為強制性。
• 組別F:曾接受CPI療法的參與者;治療前接受含鉑療法(40位可評估反應的參與者),切片檢查為強制性
組別A、B和C的參與者將遵循QW/Q2W治療程序。
組別D的參與者將隨機分配為三組,如下所示:
• 第1組: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QW/Q2W程序
• 第2組: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Q3W程序
• 第3組:對照組;gemcitabine或vinorelbine單藥化療
早期接受含鉑+ gemcitabine雙藥化療治療線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的第3組參與者,將接受vinorelbine治療;第3組的所有其他參與者將接受gemcitabine。將在隨機分配前進行gemcitabine和vinorelbine之間的選擇。先前暴露於相同藥類化合物之後接受CPI療法的臨床活性資料極少。第3組的活性資料將更能說明第1組和第2組的信號,並增加試驗的科學價值。
隨機分配至第3組並且在化療治療中惡化的組別D參與者,有機會轉換至第1組或第2組,並接受RO6874281併用atezolizumab治療(QW/Q2W或Q3W)。組別轉換的決定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必須在電子病例報告表(eCRF)中記錄經報告證實的放射學(或其他造影評估)疾病惡化。在轉換之前需要試驗委託者根據所提供的腫瘤評估資料進行核准。
組別F的參與者將遵循Q3W治療程序。
第II部分
第II部分中,將包括多達80位具有先前未經治療的驅動突變陰性晚期和/或轉移性NSCLC之可評估反應參與者。參與者不得接觸任何先前抗癌治療療程(即化療、突變標靶療法和/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18歲
3.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4.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或Karnofsky體能分數>=70分
5. 預估壽命>=12週
6. 無快速疾病惡化或對需要緊急替代性醫療措施的重要器官或關鍵解剖部位(例如: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腫瘤壓迫引起的呼吸衰竭、脊髓壓迫)的威脅
7. 依據主治醫師的臨床判斷且參與者同意接受基期和治療中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PD)生物標記分析,證實至少一處腫瘤病灶的位置可進行安全切片(不適用於第I部分組別A)
先前照射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欲進行切片檢查的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註:切片檢查不適用於組別G、H、K和L的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具有單一目標病灶,並且沒有任何非目標病灶。
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適用,但需要經過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的討論和同意。
8. 同意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
9. 適當的心血管功能:
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衰竭分期<=2
a. 左心室射出率>=50%,以多閘道血管攝影掃描或經胸腔心臟超音波判定
b. 基期校正的QT (QTcF)間隔<= 470毫秒
c. 靜息收縮壓<= 150 mmHg及舒張壓,<= 100 mmHg (>= 2個時間段中>= 3次讀值的平均值)
d. 靜息心跳速率介於45至100 bpm間
10. 與任何先前放射療法、化療或手術程序相關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到<=第1級,只有禿髮(任何級別)與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11.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 cells/L、血小板計數>= 100,000/L、血紅素>=9 g/dL (5.6 mmol/L)、淋巴球>= 0.8 x 109 cells/L
可藉由人工計算來確認臨界淋巴球計數
12. 適當的肝臟功能,,包括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針對總膽紅素>1.5倍ULN的參與者,直接膽紅素<=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2.5倍ULN
在肝臟轉移AST 及 ALT:<= 5倍ULN的情況。如果符合資格的肝轉移患者之AST、ALT介於2.5至5倍ULN,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獲得同意
13. 適當的腎臟功能:血清肌酸酐<= 1.5倍ULN,或針對試驗主持人判斷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足以反映腎臟功能的參與者,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為50 mL/min
14. 單側胸腔積液的參與者(NSCLC以外的適應症)若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a. NYHA第1類
b. 第1秒用力吐氣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70%;肺轉移的參與者應出現DLCO >預測值的60%
15. 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避孕和禁慾的規定目的是要避免胚胎曝露到試驗治療。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作為男性及/或女性納入條件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日曆法、計算排卵期法、徵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之列
a.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不在哺乳中且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並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只要:
同意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RO6874281後至少4個月內及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後至少5個月內,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以及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
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得到陰性的懷孕檢測結果(血清)
b. 男性參與者
●同意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RO6874281後至少2個月內,同意以下執行內容:
與WOCBP伴侶,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加上一種其他避孕方法,合起來使每年失敗率< 1%
與懷孕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曝露
不要捐贈精子
第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16. 在至少一種先前抗癌治療療程失敗的晚期或轉移性NSCLC病患
17. 具有已知敏感突變(例如,EGFR、ALK、ROS重組、BRAF V600E突變)的腫瘤,必須分別出現疾病惡化(在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對所有可用的標準照護(SOC)標靶治療不耐受
組別A: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18. 參與者必須針對晚期或轉移性NSCLC疾病惡化已進行至少一種先前全身性療法
組別B: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19.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已證實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
進行CPI療法的第一個12週內出現疑似或已證實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C: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20. 參與者必須至少進行過一次晚期或轉移性NSCLC疾病的全身治療後疾病惡化
21. 參與者必須具有可進行安全切片的腫瘤病灶
組別D: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22. 在使用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而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以併用方式作為一線療法或兩線不同療法的參與者。
參與者應在docetaxel治療中曾出現疾病惡化
23.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有紀錄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有紀錄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F: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曾使用含鉑療程、不曾接受Docetaxel的NSCLC參與者:
24. 在使用含鉑療程和CPI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而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以併用方式作為一線療法或兩線不同療法的參與者
25.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已證實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已證實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第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26. 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無有可用標靶治療作為標準照護(SoC)的敏感突變的NSCLC病患
組別E:具有高腫瘤PD-L1表現的參與者:
27. PD-L1 TPS >=50%、且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NSCLC任何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
第I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28. 所有參與者必須具有可安全進行切片的腫瘤病灶
切片檢查不適用於出現單一目標病灶且沒有任何非目標病灶的組別G、H、K和L的參與者。
組別G和K:不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29. 確診復發或有轉移性SCCHN
組別H和L: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30. 確診復發或有轉移性SCCHN
31. 先前針對復發或轉移性疾病進行含CPI療法
32. 接受<=2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33. 參與者必須在接受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有紀錄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有紀錄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I和M:食道鱗狀細胞癌
34. 確診為復發或轉移性食道癌
35. 接受>=1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組別J和N: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36. 確診為轉移性、持續性或復發性鱗狀子宮頸癌
37. 接受>=1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18歲
3.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4.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或Karnofsky體能分數>=70分
5. 預估壽命>=12週
6. 無快速疾病惡化或對需要緊急替代性醫療措施的重要器官或關鍵解剖部位(例如: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腫瘤壓迫引起的呼吸衰竭、脊髓壓迫)的威脅
7. 依據主治醫師的臨床判斷且參與者同意接受基期和治療中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PD)生物標記分析,證實至少一處腫瘤病灶的位置可進行安全切片(不適用於第I部分組別A)
先前照射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欲進行切片檢查的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註:切片檢查不適用於組別G、H、K和L的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具有單一目標病灶,並且沒有任何非目標病灶。
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適用,但需要經過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的討論和同意。
8. 同意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
9. 適當的心血管功能:
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衰竭分期<=2
a. 左心室射出率>=50%,以多閘道血管攝影掃描或經胸腔心臟超音波判定
b. 基期校正的QT (QTcF)間隔<= 470毫秒
c. 靜息收縮壓<= 150 mmHg及舒張壓,<= 100 mmHg (>= 2個時間段中>= 3次讀值的平均值)
d. 靜息心跳速率介於45至100 bpm間
10. 與任何先前放射療法、化療或手術程序相關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到<=第1級,只有禿髮(任何級別)與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11.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 cells/L、血小板計數>= 100,000/L、血紅素>=9 g/dL (5.6 mmol/L)、淋巴球>= 0.8 x 109 cells/L
可藉由人工計算來確認臨界淋巴球計數
12. 適當的肝臟功能,,包括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針對總膽紅素>1.5倍ULN的參與者,直接膽紅素<=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2.5倍ULN
在肝臟轉移AST 及 ALT:<= 5倍ULN的情況。如果符合資格的肝轉移患者之AST、ALT介於2.5至5倍ULN,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獲得同意
13. 適當的腎臟功能:血清肌酸酐<= 1.5倍ULN,或針對試驗主持人判斷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足以反映腎臟功能的參與者,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為50 mL/min
14. 單側胸腔積液的參與者(NSCLC以外的適應症)若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a. NYHA第1類
b. 第1秒用力吐氣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70%;肺轉移的參與者應出現DLCO >預測值的60%
15. 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避孕和禁慾的規定目的是要避免胚胎曝露到試驗治療。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作為男性及/或女性納入條件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日曆法、計算排卵期法、徵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之列
a.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不在哺乳中且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並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只要:
同意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RO6874281後至少4個月內及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後至少5個月內,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以及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
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得到陰性的懷孕檢測結果(血清)
b. 男性參與者
●同意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RO6874281後至少2個月內,同意以下執行內容:
與WOCBP伴侶,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加上一種其他避孕方法,合起來使每年失敗率< 1%
與懷孕的女性伴侶,維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曝露
不要捐贈精子
第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16. 在至少一種先前抗癌治療療程失敗的晚期或轉移性NSCLC病患
17. 具有已知敏感突變(例如,EGFR、ALK、ROS重組、BRAF V600E突變)的腫瘤,必須分別出現疾病惡化(在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對所有可用的標準照護(SOC)標靶治療不耐受
組別A: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18. 參與者必須針對晚期或轉移性NSCLC疾病惡化已進行至少一種先前全身性療法
組別B: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19.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已證實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
進行CPI療法的第一個12週內出現疑似或已證實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C: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20. 參與者必須至少進行過一次晚期或轉移性NSCLC疾病的全身治療後疾病惡化
21. 參與者必須具有可進行安全切片的腫瘤病灶
組別D: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參與者:
22. 在使用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而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以併用方式作為一線療法或兩線不同療法的參與者。
參與者應在docetaxel治療中曾出現疾病惡化
23.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有紀錄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有紀錄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F: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曾使用含鉑療程、不曾接受Docetaxel的NSCLC參與者:
24. 在使用含鉑療程和CPI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而含鉑療程和檢查點抑制劑以併用方式作為一線療法或兩線不同療法的參與者
25. 參與者必須在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已證實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已證實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第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26. 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無有可用標靶治療作為標準照護(SoC)的敏感突變的NSCLC病患
組別E:具有高腫瘤PD-L1表現的參與者:
27. PD-L1 TPS >=50%、且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NSCLC任何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
第I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納入條件:
28. 所有參與者必須具有可安全進行切片的腫瘤病灶
切片檢查不適用於出現單一目標病灶且沒有任何非目標病灶的組別G、H、K和L的參與者。
組別G和K:不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29. 確診復發或有轉移性SCCHN
組別H和L: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30. 確診復發或有轉移性SCCHN
31. 先前針對復發或轉移性疾病進行含CPI療法
32. 接受<=2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33. 參與者必須在接受CPI療法(研究性或已核准)期間或之後出現有紀錄的疾病惡化
在試驗納入前的抗癌治療期間內任何時間,可能曾使用CPI做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程的一部份
進行CPI療法的最初12週內出現疑似或有紀錄的疾病惡化之參與者,可能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並需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篩選腫瘤評估應確認先前的惡化情況
組別I和M:食道鱗狀細胞癌
34. 確診為復發或轉移性食道癌
35. 接受>=1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組別J和N: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36. 確診為轉移性、持續性或復發性鱗狀子宮頸癌
37. 接受>=1線的標準療法時出現惡化或不耐受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症狀性或未治療的CNS轉移
2. 具備任何以下條件的已治療無症狀CNS轉移病史:
a. 轉移至腦幹、中腦、橋腦、延腦、小腦或視覺組織(視神經與視神經交叉) 10 mm範圍內
b. 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c. 完成直接針對CNS的治療時放射線影像顯示無改善,且在完成直接針對CNS的治療後與基期放射線影像試驗之間有證據顯示期間惡化
d. 需繼續以dexamethasone治療CNS疾病;可允許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
e. 投予試驗治療前28天內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線照射或全腦照射
f. 最後一次CNS放射線影像試驗距完成放射線治療<4週,且距停用皮質類固醇< 2週。
g. 投予試驗治療前28天內以神經手術切除治療CNS轉移,或進行腦部切片
3.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證據顯示疾病在納入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2週的脊椎壓迫
4. 軟腦膜疾病
5. 活性第二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在雄性素剝除療法下維持緩解>2年的前列腺癌除外,或者有惡性腫瘤病史並接受根治意圖治療的參與者,且依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可治癒的參與者)
可能有其他例外情形,需要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6. 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之遵從性或試驗結果解讀之重大、未獲控制的併發疾病證據,包括糖尿病、相關肺疾患的病史,以及已知的自體免疫疾病或正在發生纖維化的其他疾病(如硬皮病、肺纖維化和肺氣腫)
7. 投予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的重大心血管/腦血管急性疾病發作,包括以下任何疾病:高血壓危象/腦病、未獲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Hg及/或舒張壓>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中風、任何NYHA分類的鬱血性心衰竭(NYHA分類請參見納入條件)、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為例外)、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如心肌梗塞、中風或肺栓塞)、高血壓性腦病
8. 活性或未獲控制的感染
9. 已知HIV感染
10. 活動性A型肝炎(HAV)、B型肝炎病毒(HBV)、C型肝炎病毒(HCV)、D型肝炎病毒(HDV)或E型肝炎病毒(HEV)感染
11. 投予試驗治療前4週內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感染併發症的住院治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
12. 慢性肝臟疾病的病史或肝硬化的證據
13. 使參與者無法提供知情同意的失智症或心智狀態變化
14. 活性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貝爾氏麻痺、格蘭-巴雷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有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病史並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治療的參與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可符合參與資格
患有第1型糖尿病並接受穩定胰島素療程且控制良好的參與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5. 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引發性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閉塞性小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等),或篩選期間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局部肺炎病史
16. 以x光檢查證實的雙側胸腔積液
17. 可合理懷疑具有試驗藥物使用禁忌症之疾病或狀況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理學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
18.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的治療(定義為目前無主管機關核准適應症的治療)
19. 免疫調節藥物:
a.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接受任何以下藥物(例如:etanercept、infliximab、tacrolimus、cyclosporine、mycophenolic acid、alefacept或efalizumab [或類似藥物])的最後一劑
b. 先前使用免疫療法,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細胞因子療法,尤其是介白素-2及介白素複合體、干擾素(IFN)-α、IFN-β
c. 常規免疫抑制療法(即針對器官移植、慢性風濕病)
20.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和抗TNF劑
接受急性和/或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例如:用於反胃之一次性劑量dexamethasone、或長期使用<= 10mg /天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核准後可納入試驗。可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和鹽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
21.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使用最後一劑任何細胞生長抑制治療
22. 開始投予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放射療法,有限照野的緩和性放療除外
23 第1週期第1天前4週內投予活性減毒疫苗
其他排除條件
24.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不包括細針切片)、或手術後的傷口未完全癒合,或預期於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25. 已知對RO6874281藥品或atezolizumab藥品之任何組成過敏,包括但不限於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品或其他重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過敏
26. 靜止狀態下重度呼吸困難,或需要輔助性氧氣療法
開始試驗治療前後需要輸血的參與者的參加資格應需與試驗委託者及試驗醫師討論
第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27. 篩選時以X光確認有胸腔積液(單側或雙側)的參與者
組別A和C: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28. 試驗納入前曾接受CPI療法(例如:抗CTLA4、抗PD1/L1)
組別B: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29. 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中止CPI療法的參與者
30.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第3級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組別D: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31. 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中止CPI療法的參與者
32.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33. 已知針對對照化療藥物gemcitabine或vinorelbine過敏和禁用
組別F: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曾使用含鉑療程、不曾接受Docetaxel的NSCLC參與者:
34. 參與者接受其他非鉑類化療治療
35. 參與者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停止CPI療法
36.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第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37. 篩選時以X光確認有胸腔積液(單側或雙側)的參與者
第I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38. 可使用當地的治療方案治療參與者的疾病
組別G、I、J、K、M和N:不曾接受CPI療法的SCC參與者
39. 參加試驗之前,參與者不得接受過CPI療法(例如,抗CTLA-4、抗PD-1/L1)
組別H和L: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40. 參與者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停止CPI療法
41.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1. 症狀性或未治療的CNS轉移
2. 具備任何以下條件的已治療無症狀CNS轉移病史:
a. 轉移至腦幹、中腦、橋腦、延腦、小腦或視覺組織(視神經與視神經交叉) 10 mm範圍內
b. 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c. 完成直接針對CNS的治療時放射線影像顯示無改善,且在完成直接針對CNS的治療後與基期放射線影像試驗之間有證據顯示期間惡化
d. 需繼續以dexamethasone治療CNS疾病;可允許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
e. 投予試驗治療前28天內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線照射或全腦照射
f. 最後一次CNS放射線影像試驗距完成放射線治療<4週,且距停用皮質類固醇< 2週。
g. 投予試驗治療前28天內以神經手術切除治療CNS轉移,或進行腦部切片
3.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證據顯示疾病在納入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2週的脊椎壓迫
4. 軟腦膜疾病
5. 活性第二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在雄性素剝除療法下維持緩解>2年的前列腺癌除外,或者有惡性腫瘤病史並接受根治意圖治療的參與者,且依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可治癒的參與者)
可能有其他例外情形,需要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6. 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之遵從性或試驗結果解讀之重大、未獲控制的併發疾病證據,包括糖尿病、相關肺疾患的病史,以及已知的自體免疫疾病或正在發生纖維化的其他疾病(如硬皮病、肺纖維化和肺氣腫)
7. 投予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的重大心血管/腦血管急性疾病發作,包括以下任何疾病:高血壓危象/腦病、未獲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Hg及/或舒張壓>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中風、任何NYHA分類的鬱血性心衰竭(NYHA分類請參見納入條件)、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為例外)、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如心肌梗塞、中風或肺栓塞)、高血壓性腦病
8. 活性或未獲控制的感染
9. 已知HIV感染
10. 活動性A型肝炎(HAV)、B型肝炎病毒(HBV)、C型肝炎病毒(HCV)、D型肝炎病毒(HDV)或E型肝炎病毒(HEV)感染
11. 投予試驗治療前4週內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感染併發症的住院治療、菌血症或嚴重肺炎
12. 慢性肝臟疾病的病史或肝硬化的證據
13. 使參與者無法提供知情同意的失智症或心智狀態變化
14. 活性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貝爾氏麻痺、格蘭-巴雷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有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病史並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治療的參與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可符合參與資格
患有第1型糖尿病並接受穩定胰島素療程且控制良好的參與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5. 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引發性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閉塞性小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等),或篩選期間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局部肺炎病史
16. 以x光檢查證實的雙側胸腔積液
17. 可合理懷疑具有試驗藥物使用禁忌症之疾病或狀況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理學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
18.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的治療(定義為目前無主管機關核准適應症的治療)
19. 免疫調節藥物:
a.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接受任何以下藥物(例如:etanercept、infliximab、tacrolimus、cyclosporine、mycophenolic acid、alefacept或efalizumab [或類似藥物])的最後一劑
b. 先前使用免疫療法,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細胞因子療法,尤其是介白素-2及介白素複合體、干擾素(IFN)-α、IFN-β
c. 常規免疫抑制療法(即針對器官移植、慢性風濕病)
20.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和抗TNF劑
接受急性和/或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例如:用於反胃之一次性劑量dexamethasone、或長期使用<= 10mg /天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核准後可納入試驗。可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和鹽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
21.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使用最後一劑任何細胞生長抑制治療
22. 開始投予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放射療法,有限照野的緩和性放療除外
23 第1週期第1天前4週內投予活性減毒疫苗
其他排除條件
24. 投予試驗治療前< 28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不包括細針切片)、或手術後的傷口未完全癒合,或預期於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25. 已知對RO6874281藥品或atezolizumab藥品之任何組成過敏,包括但不限於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品或其他重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過敏
26. 靜止狀態下重度呼吸困難,或需要輔助性氧氣療法
開始試驗治療前後需要輸血的參與者的參加資格應需與試驗委託者及試驗醫師討論
第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27. 篩選時以X光確認有胸腔積液(單側或雙側)的參與者
組別A和C:不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28. 試驗納入前曾接受CPI療法(例如:抗CTLA4、抗PD1/L1)
組別B: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29. 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中止CPI療法的參與者
30.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第3級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組別D: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的NSCLC參與者:
31. 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中止CPI療法的參與者
32.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33. 已知針對對照化療藥物gemcitabine或vinorelbine過敏和禁用
組別F:曾接受檢查點抑制療法、曾使用含鉑療程、不曾接受Docetaxel的NSCLC參與者:
34. 參與者接受其他非鉑類化療治療
35. 參與者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停止CPI療法
36.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第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37. 篩選時以X光確認有胸腔積液(單側或雙側)的參與者
第III部分參與者的具體排除條件:
38. 可使用當地的治療方案治療參與者的疾病
組別G、I、J、K、M和N:不曾接受CPI療法的SCC參與者
39. 參加試驗之前,參與者不得接受過CPI療法(例如,抗CTLA-4、抗PD-1/L1)
組別H和L:曾接受CPI療法的SCCHN參與者
40. 參與者因CPI相關毒性或不耐受性而停止CPI療法
41. 任何因先前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第3級AE之病史(使用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9 人
-
全球人數
4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