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V2536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63079
2014-12-01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B18.9
慢性病毒性肝炎
針對 B 型肝炎 e 抗原陽性並處於免疫耐受期的慢性 B 型肝炎兒童, 使用長效型干擾素α-2A 併用 LAMIVUDINE 或ENTECAVIR 與未治療之控制組進 行比較之第 IIIB 期、隨機分配、開放標示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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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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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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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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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B型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 Pegasys併用 Lamivudine 或 Entecavir與未治療控制組,在治療結束後 24 週或未治療組觀察期結束後,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消失之變化,評估對慢性 B 型肝炎(CHB)兒童之療效。
安全性目的:
比較 Pegasys併用 Lamivudine 或 Entecavir與未治療控制組,在治療結束後最長 24 週或未治療組觀察期結束後,不良事件(包含神經心理學評估)、實驗室檢驗 數據(包含甲狀腺功能)、生命徵象及發育狀況,評估對慢性 B 型肝炎兒童的 安全性。
根據 Pegasys併用 Lamivudine 或 Entecavir治療結束後 4.5 年間不良事件、甲狀腺功能及發育狀況的長期追蹤資料,評估對慢性 B 型肝炎兒童的長期安全性。
藥品名稱
珮格西施(Pegasys®)/干安能(Lamivudine) /貝樂克(ENTECAVIR)
主成份
ENTECAVIR
Lamivudine
Peginterferon alfa-2a
Lamivudine
Peginterferon alfa-2a
劑型
Tablet
oral solution
Tablet
Solution for injection
oral solution
Tablet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0.5
0.05
100
180
0.05
100
180
評估指標
比較 Pegasys併用 lamivudine 或 entecavir 48 週與未治療控制組,在治療結束後24 週/未治療組觀察期結束後,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消失之變化,評估對慢性 B 型肝炎(CHB)兒童之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在基線時年齡介於3歲到17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或在基線時年齡介於12歲到17歲的俄國男性或女性患者)
2.自基線回溯6個月以前,HBsAg及HBeAg均呈現陽性
3.以聚合酶鏈鎖反應或雜交法至少檢測出2次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 DNA) (>10,000 copies/mL [>2,000 IU/mL]),2次至少相隔1個月,其中至少1次是在基線前42天內測得
4.代償性肝臟疾病(臨床分類Child-Pugh Class A)
5.在基線前2年內之肝臟切片顯示沒有或極小纖維化(肝臟切片分數),並且在基線前6個月內丙胺酸轉胺酶(ALT)檢驗值維持正常(≤正常值上限)
或者
在基線前丙胺酸轉胺酶(ALT)檢驗值維持正常(≤正常值上限)至少1年(包含基線前一年,連續3次且間隔至少1個月),而且篩選時肝腹部超音波顯示沒有肝癌(HCC)、晚期纖維化/肝硬化或脾臟腫大的徵象
6.父母/法定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同意遵守試驗規定,並適時取得受試兒童簽署之知情同意書。若未滿18歲病患於基線時,依當地法律為成年人,且若當地法律要求,則應取得其知情同意。
2.自基線回溯6個月以前,HBsAg及HBeAg均呈現陽性
3.以聚合酶鏈鎖反應或雜交法至少檢測出2次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 DNA) (>10,000 copies/mL [>2,000 IU/mL]),2次至少相隔1個月,其中至少1次是在基線前42天內測得
4.代償性肝臟疾病(臨床分類Child-Pugh Class A)
5.在基線前2年內之肝臟切片顯示沒有或極小纖維化(肝臟切片分數),並且在基線前6個月內丙胺酸轉胺酶(ALT)檢驗值維持正常(≤正常值上限)
或者
在基線前丙胺酸轉胺酶(ALT)檢驗值維持正常(≤正常值上限)至少1年(包含基線前一年,連續3次且間隔至少1個月),而且篩選時肝腹部超音波顯示沒有肝癌(HCC)、晚期纖維化/肝硬化或脾臟腫大的徵象
6.父母/法定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同意遵守試驗規定,並適時取得受試兒童簽署之知情同意書。若未滿18歲病患於基線時,依當地法律為成年人,且若當地法律要求,則應取得其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1.使用試驗中藥物或已核准之抗B型肝炎病毒活性的治療藥物(例如: 干擾素[IFNs]、干安能[ZEFFIX®,Lamivudine]、惠立妥[VIREAD®,Tenofovir]、舒發泰[Truvada®,Emtricitabine]、干適能[HEPSERA®,Adefovir]、 貝樂克[BARACLUDE®,Entecavir]、喜必福[SEBIVO®,Telbivudine]、 全身性Acyclovir、全身性Famciclovir) (例外:自基線訪視回溯1個月以前,使用過少量[≤7天]Acyclovir治療疱疹病灶者不在此限)
2.基線前6個月內曾參加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曾接受任何試驗中藥物
3.已知對干擾素、珮格西施(Pegasys)或Lamivudine過敏者
4.體表面積(BSA) < 0.51 平方公尺 (依據Mosteller公式)
5.A型肝炎病毒(HAV)免疫球蛋白M( IgM)抗體、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抗D型肝炎病毒(HDV)抗體或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之篩檢結果呈現陽性
6.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的病史或證據
7.失償性肝臟疾病(例如: 臨床分類Child-Pugh B、 C級或臨床證據顯示有腹水或靜脈曲張)
8.晚期纖維化或肝硬化
9.肝腹部超音波檢查疑似肝癌 (所有患者在基線前6個月內都須做過肝腹部超音波檢查)
10.有與慢性B型肝炎以外的慢性肝病相關醫療狀況的病史或其他證據,包含代謝性肝病,例如血鐵沉著症、威爾生氏症(Wilson’s disease)或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11.篩選期的α胎兒蛋白(AFP) 正常值上限
12.篩選期的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 × 109細胞/公升、血小板計數<90 × 109細胞/公升或血紅素<正常值下限
13.篩選期的白蛋白<正常值下限或直接及間接膽紅素>正常值上限(例外:具有可能升高膽紅素的非肝炎相關因子的病患,例如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這類病患在篩選期的間接膽紅素必須≤3.0 mg/dL)
14.證據顯示有腎功能障礙
15.臨床證據顯示免疫相關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自體免疫性肝炎、發炎性腸道疾病、特發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紅斑性狼瘡、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硬皮症、嚴重乾癬、或類風溼性關節炎的臨床證據
16.重度憂鬱症或精神異常病史,例如嚴重精神病、自殺念頭及/或試圖自殺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
17.慢性肺病或心臟疾病且臨床功能顯著受限的證據或病史
18.以處方藥物控制不佳的甲狀腺疾病病史,或是篩選期的甲狀腺功能檢測結果為臨床顯著異常(促甲狀腺激素賀爾蒙[TSH]、游離原氨酸[FT3]、游離甲狀腺賀爾蒙[FT4]、甲狀腺過氧化酶[TPO]抗體及TBG)
19.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0.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病史
21.患有發作中或疑似癌症或惡性腫瘤病史,且2年內復發的風險>20%的證據
22.在試驗基線訪視前6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腫瘤(含放射治療)或免疫調節治療(含全身性類固醇),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隨時需要這類治療(例外:局部使用類固醇、以類固醇作為生理替代治療或短期[≤7天]全身性類固醇療程)
23.凝血病變(篩選期的國際正常比值[INR]>1.5)、血紅素病變、血友病、或有嚴重疾病或其他血液病變病史,而不適合參與試驗者
24.需接受抗痙攣藥物治療之癲癇病史(發燒痙攣除外)
25.嚴重視網膜病變的病史或證據
26.有嚴重疾病的病史或證據或任何其他狀況,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不適合參與試驗者
27.篩選期前6個月內有藥物濫用的證據
28.具生育能力且有性行為的女性與有性行為的男性,在治療期間至治療結束後90天內,不願意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者
29.以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基線24小時內尿液或血液驗孕檢測呈現陽性者將被排除)
2.基線前6個月內曾參加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曾接受任何試驗中藥物
3.已知對干擾素、珮格西施(Pegasys)或Lamivudine過敏者
4.體表面積(BSA) < 0.51 平方公尺 (依據Mosteller公式)
5.A型肝炎病毒(HAV)免疫球蛋白M( IgM)抗體、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抗D型肝炎病毒(HDV)抗體或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之篩檢結果呈現陽性
6.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的病史或證據
7.失償性肝臟疾病(例如: 臨床分類Child-Pugh B、 C級或臨床證據顯示有腹水或靜脈曲張)
8.晚期纖維化或肝硬化
9.肝腹部超音波檢查疑似肝癌 (所有患者在基線前6個月內都須做過肝腹部超音波檢查)
10.有與慢性B型肝炎以外的慢性肝病相關醫療狀況的病史或其他證據,包含代謝性肝病,例如血鐵沉著症、威爾生氏症(Wilson’s disease)或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11.篩選期的α胎兒蛋白(AFP) 正常值上限
12.篩選期的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 × 109細胞/公升、血小板計數<90 × 109細胞/公升或血紅素<正常值下限
13.篩選期的白蛋白<正常值下限或直接及間接膽紅素>正常值上限(例外:具有可能升高膽紅素的非肝炎相關因子的病患,例如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這類病患在篩選期的間接膽紅素必須≤3.0 mg/dL)
14.證據顯示有腎功能障礙
15.臨床證據顯示免疫相關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自體免疫性肝炎、發炎性腸道疾病、特發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紅斑性狼瘡、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硬皮症、嚴重乾癬、或類風溼性關節炎的臨床證據
16.重度憂鬱症或精神異常病史,例如嚴重精神病、自殺念頭及/或試圖自殺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
17.慢性肺病或心臟疾病且臨床功能顯著受限的證據或病史
18.以處方藥物控制不佳的甲狀腺疾病病史,或是篩選期的甲狀腺功能檢測結果為臨床顯著異常(促甲狀腺激素賀爾蒙[TSH]、游離原氨酸[FT3]、游離甲狀腺賀爾蒙[FT4]、甲狀腺過氧化酶[TPO]抗體及TBG)
19.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20.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病史
21.患有發作中或疑似癌症或惡性腫瘤病史,且2年內復發的風險>20%的證據
22.在試驗基線訪視前6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腫瘤(含放射治療)或免疫調節治療(含全身性類固醇),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隨時需要這類治療(例外:局部使用類固醇、以類固醇作為生理替代治療或短期[≤7天]全身性類固醇療程)
23.凝血病變(篩選期的國際正常比值[INR]>1.5)、血紅素病變、血友病、或有嚴重疾病或其他血液病變病史,而不適合參與試驗者
24.需接受抗痙攣藥物治療之癲癇病史(發燒痙攣除外)
25.嚴重視網膜病變的病史或證據
26.有嚴重疾病的病史或證據或任何其他狀況,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不適合參與試驗者
27.篩選期前6個月內有藥物濫用的證據
28.具生育能力且有性行為的女性與有性行為的男性,在治療期間至治療結束後90天內,不願意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者
29.以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基線24小時內尿液或血液驗孕檢測呈現陽性者將被排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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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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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