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28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123823
2015-09-01 - 2018-03-0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BI 836845聯合Exemestane和Everolimus與僅使用Exemestane和Everolimus用於治療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乳癌的女性患者的Ib/II期隨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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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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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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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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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乳癌
試驗目的
I 期部份:找出最大可耐受劑量(MTD)和II期中BI 836845聯合exemestane及everolimus用於治療患有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乳癌女性患者的可推薦劑量。
II 期部份:評估BI 836845聯合exemestane及everolimus相對于僅exemestane和everolimus用於治療患有HR+/HER2 –局部晚期或轉移型乳癌女性患者的抗腫瘤活性。此外,也會評估安全性。
第I期和第II期部分都將研究藥物動力學(PK)、藥物基因組學和探索性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BI 836845
主成份
fully human IgG1 monoclonal antibody (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第 II 期部分的主要試驗指標是無惡化存活期,根據 RECIST 1.1 版判定。
次要終點:
• 惡化時間
• 客觀反應(CR、PR)
• 出現客觀反應所需時間
•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
• 病情控制(CR + PR +SD24w+Non-CR/Non- PD24w)
• 病情控制持續時間
次要終點:
• 惡化時間
• 客觀反應(CR、PR)
• 出現客觀反應所需時間
•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
• 病情控制(CR + PR +SD24w+Non-CR/Non- PD24w)
• 病情控制持續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經組織學確認之局部晚期(aBC)及/或已轉移之乳癌(mBC),且經確認無法透過手術或放射線療法治癒。
2)腫瘤為雌激素受體(ER)及/或黃體素受體(PgR)陽性,腫瘤必須經當地實驗室檢測確認為HER2陰性。可採用先前由當地實驗室評估的ER、PgR與HER2狀態。
3)必須有經手術或組織切片取得之適當的歸檔腫瘤組織。如果個別病人有多次手術/組織切片的組織可用,則應使用最近期及/或最適當的組織。
4)年滿18歲的停經婦女,本國僅納入20歲以上。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一項:
a.年齡≥ 55歲,且無月經已至少一年。
b.年齡< 55,無月經已至少一年,且雌二醇檢測值<20 pg/ml。
c.經雙側卵巢切除的手術絕經。
5)有客觀證據證明,從最近一次乳癌全身性療法至納入試驗之前有疾病復發或惡化的現象。
6)非類固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letrozole(復乳納)及/或anastrozole(安美達錠)難以治療的疾病:定義為晚期或已轉移之疾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或在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治療結束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個月內惡化或是腫瘤轉移。
註:Letrozole或anastrozole無須為最近期的治療,且允許先前曾接受tamoxifen(諾瓦德士錠)、fulvestrant等抗癌治療。
7)病患必須有:
a.可根據RECIST 1.1版(R09-0262)進行測量的病灶,或
b.骨骼病灶:裂解性或混合型(裂解性+硬化性)(在無可測量的病灶[如上述定義者]下)。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R01-0787)體能狀態分數≤ 2。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 6個月。
10)空腹血糖< 8.9 mmol/L(< 160 mg/dL)且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11)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為能滿足所有以下條件:
a.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 1500/mm3
b.血小板數≥100,000/mm3
c.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2.0
d.血清肌酸酐≤ 1.5倍正常上限值(ULN)
e.總膽紅素≤ 1.5倍機構之正常上限值(有Gilbert症候群的病人,總膽紅素必須 < 4倍機構之正常值上限值)
f.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丙氨酸轉胺酶(ALT) ≤3倍機構之正常上限值(ULN)(如果與肝臟癌轉移有關,則為 ≤5倍正常上限值)
g.空腹三酸甘油酯≤300 mg/dL或3.42 mmol/L
h.血紅素(Hgb) ≥ 9.0 g/dL
12)進入試驗時,已從先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復原至≤第1級(例外:≤第2級的穩定性感覺神經病變與掉髮)
13)符合ICH-GCP準則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第二期部分選擇性參與的組織切片檢查子試驗:
除以下兩項納入條件外,組織切片檢查子試驗的納入條件與第二期部分的主試驗相同:
在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可行,並經病人同意時,應採集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不建議對骨骼病變進行組織切片。
凝血參數正常(INR與PTT在正常範圍內)的病人,方可接受腫瘤組織切片檢查。
2)腫瘤為雌激素受體(ER)及/或黃體素受體(PgR)陽性,腫瘤必須經當地實驗室檢測確認為HER2陰性。可採用先前由當地實驗室評估的ER、PgR與HER2狀態。
3)必須有經手術或組織切片取得之適當的歸檔腫瘤組織。如果個別病人有多次手術/組織切片的組織可用,則應使用最近期及/或最適當的組織。
4)年滿18歲的停經婦女,本國僅納入20歲以上。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一項:
a.年齡≥ 55歲,且無月經已至少一年。
b.年齡< 55,無月經已至少一年,且雌二醇檢測值<20 pg/ml。
c.經雙側卵巢切除的手術絕經。
5)有客觀證據證明,從最近一次乳癌全身性療法至納入試驗之前有疾病復發或惡化的現象。
6)非類固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letrozole(復乳納)及/或anastrozole(安美達錠)難以治療的疾病:定義為晚期或已轉移之疾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或在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治療結束期間或治療結束後1個月內惡化或是腫瘤轉移。
註:Letrozole或anastrozole無須為最近期的治療,且允許先前曾接受tamoxifen(諾瓦德士錠)、fulvestrant等抗癌治療。
7)病患必須有:
a.可根據RECIST 1.1版(R09-0262)進行測量的病灶,或
b.骨骼病灶:裂解性或混合型(裂解性+硬化性)(在無可測量的病灶[如上述定義者]下)。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R01-0787)體能狀態分數≤ 2。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 6個月。
10)空腹血糖< 8.9 mmol/L(< 160 mg/dL)且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11)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為能滿足所有以下條件:
a.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 1500/mm3
b.血小板數≥100,000/mm3
c.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2.0
d.血清肌酸酐≤ 1.5倍正常上限值(ULN)
e.總膽紅素≤ 1.5倍機構之正常上限值(有Gilbert症候群的病人,總膽紅素必須 < 4倍機構之正常值上限值)
f.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丙氨酸轉胺酶(ALT) ≤3倍機構之正常上限值(ULN)(如果與肝臟癌轉移有關,則為 ≤5倍正常上限值)
g.空腹三酸甘油酯≤300 mg/dL或3.42 mmol/L
h.血紅素(Hgb) ≥ 9.0 g/dL
12)進入試驗時,已從先前的治療相關毒性復原至≤第1級(例外:≤第2級的穩定性感覺神經病變與掉髮)
13)符合ICH-GCP準則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第二期部分選擇性參與的組織切片檢查子試驗:
除以下兩項納入條件外,組織切片檢查子試驗的納入條件與第二期部分的主試驗相同:
在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可行,並經病人同意時,應採集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不建議對骨骼病變進行組織切片。
凝血參數正常(INR與PTT在正常範圍內)的病人,方可接受腫瘤組織切片檢查。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曾接受以IGF路徑、PI3K訊號傳遞路徑、蛋白質激酶B ,或哺乳類 rapamycin標靶路徑為標靶的藥物治療。2.先前接受exemestane治療(例外:做為輔助療法的exemestane,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停用12個月以上,且病人未在做為輔助療法的exemestane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3.已知對單株抗體、mTOR抑制劑或對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4.卵巢放射治療或以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治療,而導致的卵巢抑制作用5.試驗治療前一週內曾接受減毒活疫苗免疫接種6.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接受放射治療,例外為:以止痛為目的或針對有骨折風險之裂解性病灶,且於試驗治療前2週內已完成的局部放射治療。7.在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或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化療、生物療法(bevacizumab(癌思停)除外)、免疫療法或研究中之藥物治療,以及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接受bevacizumab治療(此條件僅針對抗癌療法)。8.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乳癌荷爾蒙療法治療。9.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重大的手術治療,或已排定於本試驗期間接受手術。10.同時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或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的病患,下列情況例外:a.允許使用局部用藥、吸入性噴霧劑、眼藥水,或局部注射劑 b.允許在進入試驗前至少2週曾接受穩定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病人參與。11.慢性B型肝炎感染、慢性C型肝炎感染,及/或已知的HIV帶原者12.QTcF延長> 470 ms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相關性的QT延長。QTcF將以篩選時進行的3次心電圖檢查結果的平均值計算。13.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快速惡化或危及性命的疾病,例如廣泛性有症狀之內臟疾病,包括腫瘤肝臟轉移與肺臟淋巴管擴散。14.腦部或其他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病史。15.雙側瀰漫性淋巴管性癌轉移。16.大於1級的低鉀血症。17.5年內有另一種原發性癌症病史,例外為:已適當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卵巢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18.長QT症候群家族史。19.同時罹患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會降低病人之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藥物之安全性與抗腫瘤活性評估的任何嚴重疾病,或器官系統功能障礙,20.進入試驗前2週內接受強效或中效CYP3A4及/或P-醣蛋白(PgP)抑制劑及/或強效CYP3A4誘發劑類的藥物治療,或在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接受amiodarone(臟得樂)治療的病患。21.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願意或無法遵循試驗與追蹤程序的病患。22.已接受之化療(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已轉移之乳癌)多於一線的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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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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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7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