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646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02679
2020-02-01 - 2021-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4
ICD-10L28.1
結節性癢疹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平行分組研究,旨在評估 Dupilumab 用於外用處方療法不足以控制或不建議採用這些療法的結節性癢疹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結節性癢疹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一個多國多中心的臨床試驗,預計持續約 40 週,全球預計收納150人,台灣收納15人。本研究的目的是在於評估局部藥物治療控制不良或是不建議使用局部藥物治療的結節性癢疹患者,在使用Dupilumab後減少徵象和症狀的療效及安全性。
本研究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參與者將被分配給予試驗藥物,即Dupilumab或安慰劑(安慰劑外觀與Dupilumab完全一樣,但是並沒有活性)。試驗委託者將密切觀察研究招募情況,並根據是否存在特異性疾病病史(即有以下病史:過敏、異位性皮膚炎/濕疹、過敏性鼻炎/鼻結膜炎、哮喘或食物過敏)對招募情況進行調整或限制。
藥品名稱
Dupilumab
Dupilumab
Dupilumab
主成份
Dupilumab
Dupilumab
Dupilumab
劑型
針劑
針劑
針劑
劑量
150mg/mL
150mg/mL
150mg/mL
評估指標
‧ 證明 Dupilumab 對外用處方療法不足以控制或不建議採用這些療法的 PN 患者的瘙癢反應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受試者才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年齡
1.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在 18 至 80 歲之間(台灣地區須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臨床診斷為結節性癢疹的患者,定義如下:
2. 在篩選就診前由皮膚科醫生診斷至少 3 個月。
3. WI-NRS 在 0 到 10 之間,患者在第 1 天之前的 7 天內平均最癢評分必須 ≥7。
附註:基礎期最大瘙癢強度的瘙癢 NRS 平均評分將根據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每日最大瘙癢強度的 NRS 評分的平均值(每日評分範圍為 0 到 10)決定。要計算基礎期平均分數,需要7天中至少 4 天的每日評分。對於在計劃隨機分配日期之前的 7 天內沒有至少 4 個每日評分的患者,應推遲隨機分配直到滿足此要求,但不超過篩選期的 28 天最長期間。
4. 在篩選就診時和第 1 天,患者必須在雙腿和/或雙臂和/或軀幹上至少有 20 個結節性癢疹病灶。
附註:患者需要在四肢上有雙側對稱性病灶。至少需有 2 體表面積出現病灶。
5. 有為期 2 週的中高效 TCS 治療失敗的病史或不建議接受 TCS 治療。
附註:失敗定義為儘管患者每日接受中高效的 TCS 治療(±TCI,視情況而定),持續至少 14 天或產品處方仿單建議的最長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仍無法達到和/或維持緩解及低疾病活性(與 IGA PN-S 評分小於或等於2 [小於或等於19 個結節] 相似)。
6. 在第 1 天之前至少連續 7 天每天使用一次或兩次穩定劑量的外用潤膚劑(保溼劑)
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在研究期間完成每日症狀電子日記。
性別
8. 男性或女性
女性使用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研究的避孕方法的規定。
a)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 不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 是 WOCBP,並同意在研究期間(至少直到最後一劑研究治療後 12 週)使用附錄 4 中所述的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WOCBP 必須在第 1 天的高敏感度懷孕檢測中呈陰性,才能接受第一劑研究治療。
-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 研究者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未檢測出早期懷孕的女性被納入研究的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9.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法定成年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特定受試者同意書也必須由受試者的法定授權代表簽字(台灣地區須年滿20歲)。
年齡
1.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在 18 至 80 歲之間(台灣地區須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臨床診斷為結節性癢疹的患者,定義如下:
2. 在篩選就診前由皮膚科醫生診斷至少 3 個月。
3. WI-NRS 在 0 到 10 之間,患者在第 1 天之前的 7 天內平均最癢評分必須 ≥7。
附註:基礎期最大瘙癢強度的瘙癢 NRS 平均評分將根據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每日最大瘙癢強度的 NRS 評分的平均值(每日評分範圍為 0 到 10)決定。要計算基礎期平均分數,需要7天中至少 4 天的每日評分。對於在計劃隨機分配日期之前的 7 天內沒有至少 4 個每日評分的患者,應推遲隨機分配直到滿足此要求,但不超過篩選期的 28 天最長期間。
4. 在篩選就診時和第 1 天,患者必須在雙腿和/或雙臂和/或軀幹上至少有 20 個結節性癢疹病灶。
附註:患者需要在四肢上有雙側對稱性病灶。至少需有 2 體表面積出現病灶。
5. 有為期 2 週的中高效 TCS 治療失敗的病史或不建議接受 TCS 治療。
附註:失敗定義為儘管患者每日接受中高效的 TCS 治療(±TCI,視情況而定),持續至少 14 天或產品處方仿單建議的最長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仍無法達到和/或維持緩解及低疾病活性(與 IGA PN-S 評分小於或等於2 [小於或等於19 個結節] 相似)。
6. 在第 1 天之前至少連續 7 天每天使用一次或兩次穩定劑量的外用潤膚劑(保溼劑)
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在研究期間完成每日症狀電子日記。
性別
8. 男性或女性
女性使用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研究的避孕方法的規定。
a)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 不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 是 WOCBP,並同意在研究期間(至少直到最後一劑研究治療後 12 週)使用附錄 4 中所述的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WOCBP 必須在第 1 天的高敏感度懷孕檢測中呈陰性,才能接受第一劑研究治療。
-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 研究者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未檢測出早期懷孕的女性被納入研究的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9.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法定成年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特定受試者同意書也必須由受試者的法定授權代表簽字(台灣地區須年滿20歲)。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1. 存在除結節性癢疹和輕度異位性皮膚炎之外的可能干擾研究結果評估的皮膚病變。包括但不限於:疥瘡、昆蟲叮咬、慢性單純性苔蘚、乾癬、痤瘡、毛囊炎、習慣性搔抓、淋巴瘤樣丘疹病、慢性日光皮膚炎、疱疹樣皮膚炎、孢子絲狀菌症、水疱病。
注意:輕度活動性異位性皮膚炎患者最多將佔異位性結節性癢疹研究群體的 10%。
2. 繼發於藥物治療的結節性癢疹(例如,鴉片類藥物、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CE] 抑制劑)。
3. 繼發於神經病變或精神疾病等的結節性癢疹(例如,麻痛性股痛、肱橈部瘙癢、神經性表皮脫落、強迫症、寄生蟲病妄想症等)
4. 在篩選就診時或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有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記錄的患者(例如,IGA AD 為 3 或 4,溼疹區域及嚴重程度指數 [EASI] 大於或等於16,異位性皮膚炎評分 [SCORAD] 大於或等於25)。
5. 控制不良的嚴重伴隨疾病,根據研究者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研究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壽命短於 1 年的患者、糖尿病不受控制的患者(血紅蛋白 A1c大於或等於9%)、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肝膽疾病患者(例如,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患者(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溼性關節炎等)以及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患者。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患者的具體理由將在研究文件中註明(圖表註釋、電子病例報告表,等)。
6. 嚴重腎臟疾病(如尿毒症和/或透析患者)。
7. 甲狀腺疾病無法控制的受試者。
8. 活動性肺結核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者未完全治療的肺結核病史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除非專科醫生已經充分證明受試者已得到充分治療,並且根據研究者和/或傳染病專家的醫學判斷受試者現在可以開始使用 Dupilumab 治療。如果法規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要求,將根據當地指南,在各個國家進行結核病檢測。
9. 診斷為活動性體內寄生蟲感染;或疑似有或有高感染風險,除非在隨機分配前臨床和(如有必要)實驗室評估已排除活動性感染。
10. 活動性慢性或急性感染(HIV 感染除外),需要在篩選就診前 2 週內使用全身抗生素、抗病毒藥、抗原蟲藥或抗黴菌藥治療
11. 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肺結核、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由研究者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12. 基礎期就診前 5 年內的活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史,但宮頸原位癌完全治癒、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完全治癒和痊癒的除外。
13. 對任何生物製劑(包括任何賦形劑)的全身性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14. 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查異常,在研究者看來,存在新的和/或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研究患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患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研究評估。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患者的具體理由將在研究文件中註明(圖表註釋、電子病例報告表,等)。
15. 藥物和/或酒精濫用史。
16. 計劃在患者參與本研究期間接受大型外科手術。
既往/合併治療
17. 在第 1 次就診(篩選)之前的一段特定時間接受另一種全身或外用試驗藥物(單株抗體以及小分子),如下:試驗性單株抗體的間隔時間小於 6 個月,或小於5個 PK 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性小分子的間隔時間小於 30 天,或小於5 個 PK 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18. 在篩選就診前 4 週內接受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如全身性皮質類固醇、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mofetil、interferon gamma、Janus kinase inhibitor、azathioprine、methotrexate、hydroxychloroquine、dapsone、sulfasalazine、colchine 等)。
- 病灶內注射皮質類固醇和冷凍治療。
- 光照療法,包括日光浴床。
- Naltrexone或其他鴉片類拮抗劑。
- Paroxetine、fluvoxamine 或其他選擇性血清素再攝取抑制劑 (SSRI)。。
- 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S)
- Amitriptyline 或其他三環抗憂鬱藥。
- Gabapentin、pregabalin 和 thalidomide。
19. 先前在下述時間範圍內接受生物藥物治療:
- 任何細胞消除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利妥昔單抗:在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
- Omalizumab:在篩選就診前 5 個月內。
- 其他免疫調節生物製劑:在篩選就診前 5 個半衰期(如已知)或 16 週內(以較長者為準)。
20. 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處方保溼劑或含有添加劑(如神經醯胺、玻尿酸、尿素、絲聚蛋白分解產物)的保溼劑(如果在篩選就診之前就開始使用此類保溼劑,患者可以穩定劑量繼續使用)。
21. 在篩選期間開始 TCS/TCI 治療(任何效力),或在篩選期間接受高效或超高效 TCS/TCI 治療。
22. 對於在篩選就診時接受 TCS/TCI 穩定處方的受試者:
- 在隨機分配前的 7 天內施用 TCS/TCI 少於 6 天。
- 在第 1 天之前的 7 天內使用的 TCS/TCI 效力不正確。根據要求,如果篩選就診時為低效力應使用低效力,如果在篩選就診時為中等效力或更高效力,則應使用中等效力。
23. 在篩選就診前 4 週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附註:對於在研究過程中計劃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根據國家疫苗接種計劃/當地指南),在諮詢醫生後,將確定是否可以推遲到研究結束後接種疫苗,或者提前到在研究開始之前,在不影響患者健康的情況下接種:
- 可安全推遲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將有資格參加研究。
- 提前接種疫苗的患者只有在接種疫苗後過了 4 週才能參加研究。
24. 在篩選和研究治療期間計劃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和醫療處置。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25. 參與過先前的 Dupilumab 臨床研究,先前使用過生物製劑治療結節性癢疹 。
診斷評估
26. 在篩選就診時,HIV 患者的 CD4+ 數量小於或等於300 個細胞/µL 和/或可檢測到 HIV 病毒量。
27. 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的受試者:
-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或不確定)
- B型肝炎病毒 DNA 呈陽性
- C型肝炎病毒 RNA 呈陽性
其他排除
28.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的個人;囚犯或被合法收容的受試者。
29. 任何將阻止受試者參加研究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國家特定要求)。
30.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研究,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者受試者可能不遵守研究程序。
31. 受試者依賴於贊助商或計畫主持人(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 (GCP) 規範 E6 第 1.61 節)。
32. 受試者是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此類個人的直系親屬。
33. 在試驗執行過程中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具體情況。
34. 對任何研究介入或其中組成成分、藥物或其他過敏反應存在敏感性,研究者據此認為不適合參與研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1. 存在除結節性癢疹和輕度異位性皮膚炎之外的可能干擾研究結果評估的皮膚病變。包括但不限於:疥瘡、昆蟲叮咬、慢性單純性苔蘚、乾癬、痤瘡、毛囊炎、習慣性搔抓、淋巴瘤樣丘疹病、慢性日光皮膚炎、疱疹樣皮膚炎、孢子絲狀菌症、水疱病。
注意:輕度活動性異位性皮膚炎患者最多將佔異位性結節性癢疹研究群體的 10%。
2. 繼發於藥物治療的結節性癢疹(例如,鴉片類藥物、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CE] 抑制劑)。
3. 繼發於神經病變或精神疾病等的結節性癢疹(例如,麻痛性股痛、肱橈部瘙癢、神經性表皮脫落、強迫症、寄生蟲病妄想症等)
4. 在篩選就診時或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有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記錄的患者(例如,IGA AD 為 3 或 4,溼疹區域及嚴重程度指數 [EASI] 大於或等於16,異位性皮膚炎評分 [SCORAD] 大於或等於25)。
5. 控制不良的嚴重伴隨疾病,根據研究者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研究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壽命短於 1 年的患者、糖尿病不受控制的患者(血紅蛋白 A1c大於或等於9%)、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肝膽疾病患者(例如,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患者(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溼性關節炎等)以及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患者。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患者的具體理由將在研究文件中註明(圖表註釋、電子病例報告表,等)。
6. 嚴重腎臟疾病(如尿毒症和/或透析患者)。
7. 甲狀腺疾病無法控制的受試者。
8. 活動性肺結核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者未完全治療的肺結核病史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除非專科醫生已經充分證明受試者已得到充分治療,並且根據研究者和/或傳染病專家的醫學判斷受試者現在可以開始使用 Dupilumab 治療。如果法規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要求,將根據當地指南,在各個國家進行結核病檢測。
9. 診斷為活動性體內寄生蟲感染;或疑似有或有高感染風險,除非在隨機分配前臨床和(如有必要)實驗室評估已排除活動性感染。
10. 活動性慢性或急性感染(HIV 感染除外),需要在篩選就診前 2 週內使用全身抗生素、抗病毒藥、抗原蟲藥或抗黴菌藥治療
11. 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肺結核、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由研究者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12. 基礎期就診前 5 年內的活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史,但宮頸原位癌完全治癒、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完全治癒和痊癒的除外。
13. 對任何生物製劑(包括任何賦形劑)的全身性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14. 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查異常,在研究者看來,存在新的和/或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研究患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患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研究評估。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患者的具體理由將在研究文件中註明(圖表註釋、電子病例報告表,等)。
15. 藥物和/或酒精濫用史。
16. 計劃在患者參與本研究期間接受大型外科手術。
既往/合併治療
17. 在第 1 次就診(篩選)之前的一段特定時間接受另一種全身或外用試驗藥物(單株抗體以及小分子),如下:試驗性單株抗體的間隔時間小於 6 個月,或小於5個 PK 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性小分子的間隔時間小於 30 天,或小於5 個 PK 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18. 在篩選就診前 4 週內接受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如全身性皮質類固醇、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mofetil、interferon gamma、Janus kinase inhibitor、azathioprine、methotrexate、hydroxychloroquine、dapsone、sulfasalazine、colchine 等)。
- 病灶內注射皮質類固醇和冷凍治療。
- 光照療法,包括日光浴床。
- Naltrexone或其他鴉片類拮抗劑。
- Paroxetine、fluvoxamine 或其他選擇性血清素再攝取抑制劑 (SSRI)。。
- 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S)
- Amitriptyline 或其他三環抗憂鬱藥。
- Gabapentin、pregabalin 和 thalidomide。
19. 先前在下述時間範圍內接受生物藥物治療:
- 任何細胞消除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利妥昔單抗:在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
- Omalizumab:在篩選就診前 5 個月內。
- 其他免疫調節生物製劑:在篩選就診前 5 個半衰期(如已知)或 16 週內(以較長者為準)。
20. 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處方保溼劑或含有添加劑(如神經醯胺、玻尿酸、尿素、絲聚蛋白分解產物)的保溼劑(如果在篩選就診之前就開始使用此類保溼劑,患者可以穩定劑量繼續使用)。
21. 在篩選期間開始 TCS/TCI 治療(任何效力),或在篩選期間接受高效或超高效 TCS/TCI 治療。
22. 對於在篩選就診時接受 TCS/TCI 穩定處方的受試者:
- 在隨機分配前的 7 天內施用 TCS/TCI 少於 6 天。
- 在第 1 天之前的 7 天內使用的 TCS/TCI 效力不正確。根據要求,如果篩選就診時為低效力應使用低效力,如果在篩選就診時為中等效力或更高效力,則應使用中等效力。
23. 在篩選就診前 4 週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附註:對於在研究過程中計劃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根據國家疫苗接種計劃/當地指南),在諮詢醫生後,將確定是否可以推遲到研究結束後接種疫苗,或者提前到在研究開始之前,在不影響患者健康的情況下接種:
- 可安全推遲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將有資格參加研究。
- 提前接種疫苗的患者只有在接種疫苗後過了 4 週才能參加研究。
24. 在篩選和研究治療期間計劃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和醫療處置。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25. 參與過先前的 Dupilumab 臨床研究,先前使用過生物製劑治療結節性癢疹 。
診斷評估
26. 在篩選就診時,HIV 患者的 CD4+ 數量小於或等於300 個細胞/µL 和/或可檢測到 HIV 病毒量。
27. 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的受試者:
-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或不確定)
- B型肝炎病毒 DNA 呈陽性
- C型肝炎病毒 RNA 呈陽性
其他排除
28.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的個人;囚犯或被合法收容的受試者。
29. 任何將阻止受試者參加研究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國家特定要求)。
30.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研究,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者受試者可能不遵守研究程序。
31. 受試者依賴於贊助商或計畫主持人(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 (GCP) 規範 E6 第 1.61 節)。
32. 受試者是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此類個人的直系親屬。
33. 在試驗執行過程中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具體情況。
34. 對任何研究介入或其中組成成分、藥物或其他過敏反應存在敏感性,研究者據此認為不適合參與研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