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CD1467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92345
2020-07-01 - 2022-01-17
Phase 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2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1/1b期之首次於人體進行之藥物劑量遞增及相同藥物劑量擴展試驗,其目的在評估晚期實質固態瘤成人患者接受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曾接受一種抗程序性細胞死亡受體-1(抗-PD-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抗PD-L1)治療失敗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或間質分子亞型的大腸直腸腺癌,或曾接受含鉑化療後失敗的泌尿上皮癌,或曾接受抗-PD-1或抗PD-L1治療失敗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或曾接受抗-PD-1或抗PD-L1治療失敗的肝細胞癌(HCC)
試驗目的
依據RECIST第1.1版評估抗腫瘤反應的資訊,以確認罹患特定晚期實質固態瘤之成人患者接受SAR439459靜脈注射併用cemiplimab 350 mg的客觀反應率(ORR)。
藥品名稱
SAR439459
主成份
SAR439459
劑型
Vial
劑量
22.5
評估指標
在第2B部分中,於劑量遞增完成後,如果未決定任一第2期試驗SAR439459建議劑量,則將根據第2A部分(如有)和第1B部分的資料,以整體安全性和耐受性、藥物動力學(PK)、藥效學(PDy)、藥物動力學/藥效學(PK/PDy)關係和抗腫瘤活性資料為依據,選擇至多2個劑量在第2B部分劑量擴展中研究:
「高劑量」可能是基於MTD或MAD決定的最高安全劑量。
「低劑量」可能是表現出標靶佔有/結合和/或觀察到抗腫瘤活性的最低劑量。
如適用,亦可考慮源自第2A部分的資料。將開放擴展組以納入罹患特定腫瘤類型的患者,藉此評估SAR439459併用cemiplimab的ORR、抗腫瘤活性、藥物動力學(PK)、藥效學 (PDy)和安全性(含免疫原性)。
如果為此部分選擇超過1個劑量,本試驗會將患者隨機分配至各個劑量。此部分將包含最多264位患者(參見摘要中的統計考量一節)。
試驗委託者根據實證考量,預計以約16位黑色素瘤患者執行一項探索性生物標記子試驗。
「高劑量」可能是基於MTD或MAD決定的最高安全劑量。
「低劑量」可能是表現出標靶佔有/結合和/或觀察到抗腫瘤活性的最低劑量。
如適用,亦可考慮源自第2A部分的資料。將開放擴展組以納入罹患特定腫瘤類型的患者,藉此評估SAR439459併用cemiplimab的ORR、抗腫瘤活性、藥物動力學(PK)、藥效學 (PDy)和安全性(含免疫原性)。
如果為此部分選擇超過1個劑量,本試驗會將患者隨機分配至各個劑量。此部分將包含最多264位患者(參見摘要中的統計考量一節)。
試驗委託者根據實證考量,預計以約16位黑色素瘤患者執行一項探索性生物標記子試驗。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劑量遞增(第1A部分和第1B部分)
I 01 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質固態瘤,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替代療法可用的患者。
劑量擴展(第2A部分)
I 02 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替代療法可用(例如已接受 BRAF 抑制劑和/或MEK抑制劑[如有適應症])的患者。
I 03 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的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
I 04 患者必須有可供進行切片的疾病部位,且有資格接受腫瘤切片。在試驗治療之前和期間,患者須能提供必要腫瘤切片檢體。
劑量擴展(第2B部分)
I 05 在基礎期時,患者可透過必要的腫瘤切片來找出適合的疾病部位(除非判定為臨床上無法執行,並經與賽諾菲醫學監督員討論後方能決定)並以組織學證實罹患下列疾病之患者:
a)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
b)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大腸直腸癌(CRC)。患者必須具有間葉分子亞型。間葉腫瘤亞型將根據最近一次腫瘤切片中波形蛋白(VIM)和α 平滑肌肌動蛋白(ACTA2)的陽性表現鑑定。這項間葉分子亞型分析,需要用到最近一次以福馬林固定與石蠟包埋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
c)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
d) 不可切除且無法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肝細胞癌(HCC)(不包括纖維薄層型和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並且有以下條件
1.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BCLC) C期疾病,或者不適合接受局部區域療法或局部區域療法難治性之BCLC B期疾病
2. 開始使用IMP的14天內,肝臟評分為Child Pugh A 級。
e) 非小細胞肺癌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第IIIB-IV期或不可手術之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
I 06 先前的抗癌療法:
a) 黑色素瘤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
b) 大腸直腸癌患者必須已在上一線療法後惡化。
c) 泌尿上皮細胞癌患者必須在接受含鉑類化療期間或之後,或含鉑類化療的新輔助或輔助治療的12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患者不可為晚期癌症接受過>2線療法。患者不可接受過抗PD-1或抗PD-L1的治療。
d) 肝細胞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患者不可為晚期癌症接受過>2線療法,其包括先前含抗PD-1或抗PD-L1的療法。包含抗PD-1/PD-L1的療程,乃定義為抗PD-1/PD-L1單一療法,或者與另一種全身性治療同一週期給予的抗PD-1/PD-L1藥物
e) 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依據RECIST 1.1),而且接受不超過1項化療療程的第IIIB-IV期或不可手術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包含抗PD-1/PD-L1的療程,乃定義為抗PD-1/PD-L1單一療法,或者在與另一種全身性治療同一週期給予的抗PD-1/PD-L1藥物
I 07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的替代療法可用於黑色素瘤患者(例如已接受BRAF抑制劑和/或MEK抑制劑[如有適應症])及用於大腸直腸癌患者(fluorouracil、oxaliplatin、irinotecan和/或bevacizumab和/或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療法,若適用於大腸直腸癌)。
劑量擴展(第2A部分和第2B部分)
I 08 經RECIST 1.1判定有至少1個可測量病灶。
所有組別
I 09 患者理解並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且願意、也能夠遵守試驗的要求。
劑量遞增(第1A部分和第1B部分)
I 01 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質固態瘤,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替代療法可用的患者。
劑量擴展(第2A部分)
I 02 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替代療法可用(例如已接受 BRAF 抑制劑和/或MEK抑制劑[如有適應症])的患者。
I 03 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的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
I 04 患者必須有可供進行切片的疾病部位,且有資格接受腫瘤切片。在試驗治療之前和期間,患者須能提供必要腫瘤切片檢體。
劑量擴展(第2B部分)
I 05 在基礎期時,患者可透過必要的腫瘤切片來找出適合的疾病部位(除非判定為臨床上無法執行,並經與賽諾菲醫學監督員討論後方能決定)並以組織學證實罹患下列疾病之患者:
a)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
b)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大腸直腸癌(CRC)。患者必須具有間葉分子亞型。間葉腫瘤亞型將根據最近一次腫瘤切片中波形蛋白(VIM)和α 平滑肌肌動蛋白(ACTA2)的陽性表現鑑定。這項間葉分子亞型分析,需要用到最近一次以福馬林固定與石蠟包埋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
c) 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細胞癌
d) 不可切除且無法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肝細胞癌(HCC)(不包括纖維薄層型和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並且有以下條件
1.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BCLC) C期疾病,或者不適合接受局部區域療法或局部區域療法難治性之BCLC B期疾病
2. 開始使用IMP的14天內,肝臟評分為Child Pugh A 級。
e) 非小細胞肺癌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第IIIB-IV期或不可手術之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
I 06 先前的抗癌療法:
a) 黑色素瘤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
b) 大腸直腸癌患者必須已在上一線療法後惡化。
c) 泌尿上皮細胞癌患者必須在接受含鉑類化療期間或之後,或含鉑類化療的新輔助或輔助治療的12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患者不可為晚期癌症接受過>2線療法。患者不可接受過抗PD-1或抗PD-L1的治療。
d) 肝細胞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治療失敗之定義為在開始治療後12週內發生以RECIST 1.1影像確認的疾病惡化),或為治療後第一次腫瘤評估時沒有任何療效反應的證據。患者不可為晚期癌症接受過>2線療法,其包括先前含抗PD-1或抗PD-L1的療法。包含抗PD-1/PD-L1的療程,乃定義為抗PD-1/PD-L1單一療法,或者與另一種全身性治療同一週期給予的抗PD-1/PD-L1藥物
e) 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先前1項含抗PD-1或抗PD-L1療法後治療失敗(依據RECIST 1.1),而且接受不超過1項化療療程的第IIIB-IV期或不可手術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包含抗PD-1/PD-L1的療程,乃定義為抗PD-1/PD-L1單一療法,或者在與另一種全身性治療同一週期給予的抗PD-1/PD-L1藥物
I 07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沒有合適的替代療法可用於黑色素瘤患者(例如已接受BRAF抑制劑和/或MEK抑制劑[如有適應症])及用於大腸直腸癌患者(fluorouracil、oxaliplatin、irinotecan和/或bevacizumab和/或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療法,若適用於大腸直腸癌)。
劑量擴展(第2A部分和第2B部分)
I 08 經RECIST 1.1判定有至少1個可測量病灶。
所有組別
I 09 患者理解並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且願意、也能夠遵守試驗的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所有組別
與研究方法相關
E 01 年齡<18歲。
E 0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1。
E 03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
E 04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或任何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3週。如果患者接受半衰期短的藥物治療,則廓清期可 <3 週,但不可短於5倍半衰期。針對曾接受免疫療法(包括抗PD-1療法)的患者,在患者接受IMP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清期。在亞硝基尿素類藥物和mitomycin方面,將排除廓清期 <6 週的患者。內分泌療法不需要廓清期,但這項治療必須在給予第一週期試驗藥物之前停用。正在使用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作用劑/拮抗劑的前列腺癌患者可繼續治療。不過,如果這些患者停用抗雄性素療法,則必須完成持續3週的廓清期以避免戒斷症狀。
E 05 若是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及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配合在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者。
E 06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E 07 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E 08 有重大和未受控制的共存疾病,包括任何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會對患者的安全或試驗參與造成負面影響。
E 09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38.1ºC),或在納入前1 週內接受抗生素療法。
E 10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異體骨髓移植。
E 11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5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瘤為例外。
E 12 血清學
a)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病史;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的患者進行HIV血清學篩檢。
b) 已知有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BV療法且HBV病毒量<2000 IU/mL (104 copies/mL)者,仍有參加資格。抗HBV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
2. 未接受HBV療法時抗HBc陽性、抗HBs陽性、HBsAg陰性且有HBV病毒量者,仍有參加資格
c) 已知有未治療的現行HCV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CV療法者,仍有參加資格。抗HCV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直到發生血清轉化。
2. 未接受抗HCV療法者,若HCV抗體陽性且無法測得HCV RNA,仍有參加資格。
E 13 在過去28天內接受任何重大手術。
E 14 患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也將排除對試驗委託者有從屬關係的患者(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E6第1.61節)。
E 15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腫瘤患者。
E 16 罹患非CNS原發性腫瘤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該轉移為未接受治療、有症狀、不穩定、經認定處於活躍期,或其大小在最新影像掃描中相較於前次掃描有變化的患者。患者不可以是需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治療,或在進入試驗前至少1個月內曾為了腦部轉移接受治療者。罹患無症狀且經過治療之CNS轉移的患者,若其CNS轉移已在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後穩定至少1個月,則可納入試驗。
E 17 有下列疾病的病史: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合併射出率下降、具症狀的冠狀動脈疾病、經證實且未受控制的高血壓、重大且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和心臟超音波異常、顯著的心室性心律不整、顯著的瓣膜心臟病(包括瓣膜置換)、血管畸形、動脈瘤、顯著的肺部狀況如特發性肺高壓、未受控制的慢性肺病。
E 18 有下列疾病的病史:慢性腎臟病、間質性腎炎,或有未受控制或未緩解的急性腎衰竭。
E 19 在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下列任何一項:肺栓塞、深部靜脈血栓、未受控制的活動性出血、感染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腸阻塞或穿孔,以及胃腸出血。
E 20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1.5 × 109/L;血紅素<9.0 g/dL;血小板計數<100 × 109/L(肝細胞癌患者則為<75 × 109/L)。
E 21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1.5 ×正常值上限(ULN),或介於 1.0 1.5 × ULN之間且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60 mL/min/1.73 m2(利用MDRD公式或CKD-EPI公式估計)。
E 22 肝功能不足:
a) 在沒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的條件下:總膽紅素>1.5 × ULN,除非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2.5 × ULN)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鹼性磷酸酶(ALP) >2.5 × ULN。
b) 在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3 × ULN及AST、ALT <5 × ULN。
c)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或肝臟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2級(即<5 × ULN)的ALP。
E 23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NCI CTCAE第4.03版級別<2(掉髮為例外)。
與試驗藥物相關
E 24 曾接受任何抗轉化生長因子β (TGFβ)抑制劑的治療。
E 25 已知對SAR439459和/或cemiplimab的任何成分過敏。
E 26 葡萄膜黑色素瘤。
E 27 有葡萄膜炎的既往病史或正患有葡萄膜炎。
E 28 先前接受免疫療法,且發生毒性導致永久停用免疫療法的患者。
E 29 當前或近期(5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的風險。
E 30 在第一劑SAR439459和/或cemiplimab給藥前4週內曾以免疫抑制性劑量給予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10 mg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允許偶爾使用吸入型、眼用、鼻用或外用類固醇緩解症狀)。
E 31 有間質性肺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的病史,或需要以免疫抑制性糖皮質激素劑量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允許在放射影像照野上呈現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
E 32 有潛在易感症候群的患者,包括但不限於遺傳性乳癌和卵巢癌症候群、Ferguson-Smith症候群、多發自癒性上皮瘤、家族性腺瘤息肉症、遺傳性非息肉症大腸直腸癌、多發性內分泌腫瘤或Li-Fraumeni症候群等疾病的病史。
E 33 在試驗藥物預定給藥日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E 34 在第一劑SAR439459前7天內,以治療劑量使用抗凝血或抗血小板藥物(1 mg/kg每天兩次[bid]的enoxaparin、300 mg每天一次的aspirin、300 mg每天一次的clopidogrel或等效藥物)(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物)。
E 35 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 ×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對於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INR應落在抗凝血劑血栓預防用途的預期範圍內。
E 36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在首次給予IMP之前有下列任一項狀況:
a) 過去6個月內有正在出血或需要立即介入治療,或較高出血風險的食道或胃靜脈瘤/曲張。
b) 理學檢查時發現臨床上明顯的腹水。只在造影檢查上才能偵測到腹水的患者,仍有參加資格。
c) 根據造影顯示,肝門靜脈或下腔靜脈完全阻塞,或心臟受到肝細胞癌侵犯。
d) 在6個月內患有臨床上確診的肝性腦病變。
e) 先前在晚期(無法治癒)肝細胞癌情況,曾接受sorafenib或lenvatinib或包含抗PD-1或抗PD-L1療程以外的治療。
f) 4週內曾接受針對肝臟的局部區域療法(經導管化療栓塞、經導管栓塞、肝動脈輸注、放射療法、放射性栓塞或消融)。
g) 白蛋白<2.8 g/dL
E 37 對於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已知有表皮生長因子(EGFR)敏化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重組、ROS1重組或BRAF突變(對於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其他排除條件
E 38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機構收容的患者;囚犯或在法律上被收容的患者。
所有組別
與研究方法相關
E 01 年齡<18歲。
E 0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1。
E 03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
E 04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或任何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3週。如果患者接受半衰期短的藥物治療,則廓清期可 <3 週,但不可短於5倍半衰期。針對曾接受免疫療法(包括抗PD-1療法)的患者,在患者接受IMP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清期。在亞硝基尿素類藥物和mitomycin方面,將排除廓清期 <6 週的患者。內分泌療法不需要廓清期,但這項治療必須在給予第一週期試驗藥物之前停用。正在使用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作用劑/拮抗劑的前列腺癌患者可繼續治療。不過,如果這些患者停用抗雄性素療法,則必須完成持續3週的廓清期以避免戒斷症狀。
E 05 若是具有生育能力女性及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配合在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者。
E 06 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E 07 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E 08 有重大和未受控制的共存疾病,包括任何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會對患者的安全或試驗參與造成負面影響。
E 09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38.1ºC),或在納入前1 週內接受抗生素療法。
E 10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異體骨髓移植。
E 11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5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瘤為例外。
E 12 血清學
a)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病史;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的患者進行HIV血清學篩檢。
b) 已知有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BV療法且HBV病毒量<2000 IU/mL (104 copies/mL)者,仍有參加資格。抗HBV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
2. 未接受HBV療法時抗HBc陽性、抗HBs陽性、HBsAg陰性且有HBV病毒量者,仍有參加資格
c) 已知有未治療的現行HCV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CV療法者,仍有參加資格。抗HCV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直到發生血清轉化。
2. 未接受抗HCV療法者,若HCV抗體陽性且無法測得HCV RNA,仍有參加資格。
E 13 在過去28天內接受任何重大手術。
E 14 患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也將排除對試驗委託者有從屬關係的患者(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E6第1.61節)。
E 15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腫瘤患者。
E 16 罹患非CNS原發性腫瘤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該轉移為未接受治療、有症狀、不穩定、經認定處於活躍期,或其大小在最新影像掃描中相較於前次掃描有變化的患者。患者不可以是需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治療,或在進入試驗前至少1個月內曾為了腦部轉移接受治療者。罹患無症狀且經過治療之CNS轉移的患者,若其CNS轉移已在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後穩定至少1個月,則可納入試驗。
E 17 有下列疾病的病史: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合併射出率下降、具症狀的冠狀動脈疾病、經證實且未受控制的高血壓、重大且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和心臟超音波異常、顯著的心室性心律不整、顯著的瓣膜心臟病(包括瓣膜置換)、血管畸形、動脈瘤、顯著的肺部狀況如特發性肺高壓、未受控制的慢性肺病。
E 18 有下列疾病的病史:慢性腎臟病、間質性腎炎,或有未受控制或未緩解的急性腎衰竭。
E 19 在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發生下列任何一項:肺栓塞、深部靜脈血栓、未受控制的活動性出血、感染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腸阻塞或穿孔,以及胃腸出血。
E 20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1.5 × 109/L;血紅素<9.0 g/dL;血小板計數<100 × 109/L(肝細胞癌患者則為<75 × 109/L)。
E 21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1.5 ×正常值上限(ULN),或介於 1.0 1.5 × ULN之間且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60 mL/min/1.73 m2(利用MDRD公式或CKD-EPI公式估計)。
E 22 肝功能不足:
a) 在沒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的條件下:總膽紅素>1.5 × ULN,除非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2.5 × ULN)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鹼性磷酸酶(ALP) >2.5 × ULN。
b) 在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3 × ULN及AST、ALT <5 × ULN。
c)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或肝臟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2級(即<5 × ULN)的ALP。
E 23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NCI CTCAE第4.03版級別<2(掉髮為例外)。
與試驗藥物相關
E 24 曾接受任何抗轉化生長因子β (TGFβ)抑制劑的治療。
E 25 已知對SAR439459和/或cemiplimab的任何成分過敏。
E 26 葡萄膜黑色素瘤。
E 27 有葡萄膜炎的既往病史或正患有葡萄膜炎。
E 28 先前接受免疫療法,且發生毒性導致永久停用免疫療法的患者。
E 29 當前或近期(5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的風險。
E 30 在第一劑SAR439459和/或cemiplimab給藥前4週內曾以免疫抑制性劑量給予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10 mg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允許偶爾使用吸入型、眼用、鼻用或外用類固醇緩解症狀)。
E 31 有間質性肺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的病史,或需要以免疫抑制性糖皮質激素劑量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允許在放射影像照野上呈現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
E 32 有潛在易感症候群的患者,包括但不限於遺傳性乳癌和卵巢癌症候群、Ferguson-Smith症候群、多發自癒性上皮瘤、家族性腺瘤息肉症、遺傳性非息肉症大腸直腸癌、多發性內分泌腫瘤或Li-Fraumeni症候群等疾病的病史。
E 33 在試驗藥物預定給藥日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E 34 在第一劑SAR439459前7天內,以治療劑量使用抗凝血或抗血小板藥物(1 mg/kg每天兩次[bid]的enoxaparin、300 mg每天一次的aspirin、300 mg每天一次的clopidogrel或等效藥物)(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物)。
E 35 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 ×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對於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INR應落在抗凝血劑血栓預防用途的預期範圍內。
E 36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在首次給予IMP之前有下列任一項狀況:
a) 過去6個月內有正在出血或需要立即介入治療,或較高出血風險的食道或胃靜脈瘤/曲張。
b) 理學檢查時發現臨床上明顯的腹水。只在造影檢查上才能偵測到腹水的患者,仍有參加資格。
c) 根據造影顯示,肝門靜脈或下腔靜脈完全阻塞,或心臟受到肝細胞癌侵犯。
d) 在6個月內患有臨床上確診的肝性腦病變。
e) 先前在晚期(無法治癒)肝細胞癌情況,曾接受sorafenib或lenvatinib或包含抗PD-1或抗PD-L1療程以外的治療。
f) 4週內曾接受針對肝臟的局部區域療法(經導管化療栓塞、經導管栓塞、肝動脈輸注、放射療法、放射性栓塞或消融)。
g) 白蛋白<2.8 g/dL
E 37 對於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已知有表皮生長因子(EGFR)敏化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重組、ROS1重組或BRAF突變(對於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其他排除條件
E 38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機構收容的患者;囚犯或在法律上被收容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2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