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1072
2011-10-01 - 2013-08-01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2
一項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二部分、劑量範圍與療效確認試驗,針對接受methotrexate (MTX)治療未獲良好控制之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病患,評估同時使用SAR153191與MTX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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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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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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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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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ctive rheumatoid arthritis patients who are inadequate responders to MTX therapy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證實同時使用SAR153191與MTX達24週後,可有效減少類風濕性關節炎相關徵兆與症狀。
次要目的:
• 證實同時使用SAR153191與MTX對下列有效:
- 使用52週後關節結構損傷之抑制。
- 使用52週後生理功能之改善。
- 使用52週後可表現出主要的臨床療效。
• 評估同時使用SAR153191與MTX之安全性。
• 針對接受MTX治療未獲良好控制的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病患,在同時接受SAR153191與MTX治療時,SAR153191之藥物動力特性。
藥品名稱
SAR153191
主成份
sarilumab
劑型
皮下注射液
劑量
100mg/1.14mL; 150mg/1.14mL; 200mg/1.14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於第24週時,達到美國風濕病學會20%反應標準(ACR20)之病患百分比。
次要評估指標:
• 於第52週時,Van der Heijde Sharp修改版本分數的變化(由中央判讀所得之X光綜合指數)。
• 於第52週時,以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HAQ-DI)評估自基準訪視以來生理功能之變化。
• 達到並維持美國風濕病學會70%反應標準(ACR70)至少6個月之病患百分比。
• 於第24週時,達到美國風濕病學會20%反應標準(ACR20)之病患百分比。
次要評估指標:
• 於第52週時,Van der Heijde Sharp修改版本分數的變化(由中央判讀所得之X光綜合指數)。
• 於第52週時,以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HAQ-DI)評估自基準訪視以來生理功能之變化。
• 達到並維持美國風濕病學會70%反應標準(ACR70)至少6個月之病患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病患即為參與試驗合適之人選
(1) 依1987年美國類風濕病學院(ACR)標準診斷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RA)已超過3個月,且ACR分類為第一至三級。
(2) 病患必須在篩選訪視前服用穩定劑量(10至25 mg/週)的methotrexate (MTX)至少6週,亞太地區(台灣、南韓、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及印度)的病患,則需在篩選訪視前服用6至25 mg/週之穩定劑量的MTX至少 6 週。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穩定劑量的MTX治療。
(3) 病患必須已在隨機分配訪視前,接受及耐受至少12週的MTX治療。
(4) 病患經診斷患有下列定義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
(i) 在篩選訪視與基準訪視兩次回診時,68處關節中至少有8處評估為疼痛或觸痛,及
(ii) 在篩選訪視與基準訪視兩次回診時,66處關節中至少有6處評估為腫脹,及
(iii) 於篩選訪視時,高敏感度C-活性蛋白 >6 mg/L(> 0.6mg/dL)。
(5) 僅 B 部分試驗受試者
(i) 在初次使用試驗藥品(IMP)前經X光片確認至少有1處為局部骨質遭侵蝕,或
(ii) 根據篩選檢查結果,抗環瓜氨酸(CCP)抗體呈陽性,或
(iii) 根據篩選檢查結果,類風濕因子呈陽性。
(6)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與試驗方法相關的排除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無法參與本試驗
(1) <18歲或>75歲的男性或女性。
(2) 患有除類風濕性關節炎外的自體免疫疾病,或重度全身性疾病(血管炎、肺纖維化、費爾替氏(Felty)症候群)
(3) 曾患有慢性或再發性及目前患有除類風濕性關節炎外的急性發炎性關節炎,或在16歲以前即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4) 在隨機分配回診前 4 週內每日口服 >10 mg prednisolone 或同等藥物,或在篩選訪視前4週內使用非口服或關節腔內糖皮質類固醇。
(5) 在基準訪視前 4 週,開始或調整目前NSAIDs/COX2抑制劑治療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劑量。
(6) 目前正接受除MTX外的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DMARDS)/免疫抑制藥物: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使用環孢靈素(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tacrolimus、金製劑、青霉胺(penicillamine)、柳氮磺胺咇啶(sulfasalazine)或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或篩選訪視前 12 週內使用azathioprine、cyclophosphamide,或篩選訪視前 12 週內使用leflunomide(或是 11 天標準cholestyramine排除後 4 週內)。
(7) 曾經對腫瘤壞死因子(TNF)拮抗劑或生物製劑治療無反應。
(8) 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經接受 TNF 拮抗劑或任何其他生物製劑的治療。
(9) 在篩選訪視前 60 日或至少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兩者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試驗用藥品或療法。
(10) 在篩選訪視前 5 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除了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適當治療的無轉移皮膚鱗狀上皮或基底細胞癌外。曾患有淋巴性增生性疾病或可能目前患有淋巴性增生性疾病。
(11) 在篩選訪視前 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2) 依試驗醫師判定曾經或目前患有對參與本試驗之受試者有不良影響的其他重大併存疾病,例如但不限於心血管(包括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或四級心臟衰竭)、腎臟、神經性、內分泌、腸胃、肝臟疾病、代謝性、肺臟或淋巴疾病。
(13) 具下列狀況/情形:
(i) 病患預期時日不多
(ii) 病患的健康狀況/共存疾病,導致他們無法接受主要療效指標評估。
(iii) 需要接受可造成主要評估發生偏差的併用藥物治療。
(iv) 無法符合特定的計畫書要求(像是需要住院等)。
(v) 病患為計畫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劑師、研究協調員、其他職員,或與執行計畫書直接有關的人員。
(vi) 不願配合或有任何會造成病患可能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的狀況。
(14) 接受MTX治療時不願意搭配使用可減少毒性的葉酸。
(15) 懷孕或哺乳女性。
(16) 曾曝露於 SAR 153191。
(1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或不受孕。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在篩選前固定服用≥2個週期)或其他處方避孕藥物、子宮內避孕器(IUD)、雙側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避孕套或子宮頸帽加避孕棉、避孕泡沫或避孕膠。
(18)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曾進行外科手術,或已排定進行非緊急手術。
(19) 潛在或開放性結核病(TB)病患,定義如下:
(i) 病史或臨床檢查顯示有任何開放性 TB 的徵兆或症狀。
(ii) 篩選時,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或結核菌素檢驗(PPD皮膚檢驗 >10 mm)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
(iii) 在隨機分配訪視前 3 個月內,胸腔X光片與結核菌感染一致,包括但不限於肺尖瘢痕、肺尖纖維化或多顆鈣化肉芽腫,不包括非乾酪性肉芽腫。
(iv) 與開放性肺結核有密切接觸的受試者。
(20) 已康復的李斯特菌(Listeria)或結核菌病患(除有完整記載外)。
(21)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發燒(>38C),或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持續慢性感染或活動性反覆感染,或依試驗醫師判斷經常發生無法接受的反覆性感染。
(22) 皮膚有未癒合的潰瘍感染。
(23) 在隨機分配訪視前3個月內施打任何活毒(減毒)疫苗(如水痘帶狀皰疹疫苗、口服小兒麻痺疫苗、狂犬疫苗)。
(24) 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種卡介苗 BCG。
(25) 在篩選訪視時已知有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病毒(HIV)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及/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及/或 C 型肝炎抗體(HCV)陽性。
(26) 曾有再發性帶狀皰疹或活動性帶狀皰疹感染的病史。
(27) 曾有關節或人工關節感染的病史。
(28) 曾有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注射部位對任何生物分子產生的局部反應除外)。
(29) 曾對四環素(tetracycline)、去氧羥四環素(Doxycycline)或相關複合物有過敏反應的病史(除非證實試驗用藥品中不含這些物質)。
(30)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義為於篩選訪視時HbA1c 9.0%。
(31) 曾有脫髓鞘疾病的病史。
(32) 進行血液透析的病患。
(33) 篩選訪視時,下列任何檢查值出現異常(中央實驗室進行的檢查):
(i) 血紅素 < 8.5 g/dL (85g/L)
(ii) 白血球 < 3000/uL
(iii) 血小板計數 < 100,000/uL
(iv) 中性球 < 2000/uL
(v)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
(vi) 膽紅素 > ULN的1.5倍(經基因檢測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之病患除外)。
(vii)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0.5 mL/s)(依Cockroft公式計算)
(34) 對乳膠過敏(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符合下述條件之病患即為參與試驗合適之人選
(1) 依1987年美國類風濕病學院(ACR)標準診斷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RA)已超過3個月,且ACR分類為第一至三級。
(2) 病患必須在篩選訪視前服用穩定劑量(10至25 mg/週)的methotrexate (MTX)至少6週,亞太地區(台灣、南韓、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及印度)的病患,則需在篩選訪視前服用6至25 mg/週之穩定劑量的MTX至少 6 週。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穩定劑量的MTX治療。
(3) 病患必須已在隨機分配訪視前,接受及耐受至少12週的MTX治療。
(4) 病患經診斷患有下列定義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
(i) 在篩選訪視與基準訪視兩次回診時,68處關節中至少有8處評估為疼痛或觸痛,及
(ii) 在篩選訪視與基準訪視兩次回診時,66處關節中至少有6處評估為腫脹,及
(iii) 於篩選訪視時,高敏感度C-活性蛋白 >6 mg/L(> 0.6mg/dL)。
(5) 僅 B 部分試驗受試者
(i) 在初次使用試驗藥品(IMP)前經X光片確認至少有1處為局部骨質遭侵蝕,或
(ii) 根據篩選檢查結果,抗環瓜氨酸(CCP)抗體呈陽性,或
(iii) 根據篩選檢查結果,類風濕因子呈陽性。
(6)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與試驗方法相關的排除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無法參與本試驗
(1) <18歲或>75歲的男性或女性。
(2) 患有除類風濕性關節炎外的自體免疫疾病,或重度全身性疾病(血管炎、肺纖維化、費爾替氏(Felty)症候群)
(3) 曾患有慢性或再發性及目前患有除類風濕性關節炎外的急性發炎性關節炎,或在16歲以前即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4) 在隨機分配回診前 4 週內每日口服 >10 mg prednisolone 或同等藥物,或在篩選訪視前4週內使用非口服或關節腔內糖皮質類固醇。
(5) 在基準訪視前 4 週,開始或調整目前NSAIDs/COX2抑制劑治療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劑量。
(6) 目前正接受除MTX外的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DMARDS)/免疫抑制藥物: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使用環孢靈素(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tacrolimus、金製劑、青霉胺(penicillamine)、柳氮磺胺咇啶(sulfasalazine)或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或篩選訪視前 12 週內使用azathioprine、cyclophosphamide,或篩選訪視前 12 週內使用leflunomide(或是 11 天標準cholestyramine排除後 4 週內)。
(7) 曾經對腫瘤壞死因子(TNF)拮抗劑或生物製劑治療無反應。
(8) 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經接受 TNF 拮抗劑或任何其他生物製劑的治療。
(9) 在篩選訪視前 60 日或至少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兩者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試驗用藥品或療法。
(10) 在篩選訪視前 5 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除了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適當治療的無轉移皮膚鱗狀上皮或基底細胞癌外。曾患有淋巴性增生性疾病或可能目前患有淋巴性增生性疾病。
(11) 在篩選訪視前 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2) 依試驗醫師判定曾經或目前患有對參與本試驗之受試者有不良影響的其他重大併存疾病,例如但不限於心血管(包括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或四級心臟衰竭)、腎臟、神經性、內分泌、腸胃、肝臟疾病、代謝性、肺臟或淋巴疾病。
(13) 具下列狀況/情形:
(i) 病患預期時日不多
(ii) 病患的健康狀況/共存疾病,導致他們無法接受主要療效指標評估。
(iii) 需要接受可造成主要評估發生偏差的併用藥物治療。
(iv) 無法符合特定的計畫書要求(像是需要住院等)。
(v) 病患為計畫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劑師、研究協調員、其他職員,或與執行計畫書直接有關的人員。
(vi) 不願配合或有任何會造成病患可能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的狀況。
(14) 接受MTX治療時不願意搭配使用可減少毒性的葉酸。
(15) 懷孕或哺乳女性。
(16) 曾曝露於 SAR 153191。
(1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或不受孕。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在篩選前固定服用≥2個週期)或其他處方避孕藥物、子宮內避孕器(IUD)、雙側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避孕套或子宮頸帽加避孕棉、避孕泡沫或避孕膠。
(18)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曾進行外科手術,或已排定進行非緊急手術。
(19) 潛在或開放性結核病(TB)病患,定義如下:
(i) 病史或臨床檢查顯示有任何開放性 TB 的徵兆或症狀。
(ii) 篩選時,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或結核菌素檢驗(PPD皮膚檢驗 >10 mm)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
(iii) 在隨機分配訪視前 3 個月內,胸腔X光片與結核菌感染一致,包括但不限於肺尖瘢痕、肺尖纖維化或多顆鈣化肉芽腫,不包括非乾酪性肉芽腫。
(iv) 與開放性肺結核有密切接觸的受試者。
(20) 已康復的李斯特菌(Listeria)或結核菌病患(除有完整記載外)。
(21)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發燒(>38C),或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持續慢性感染或活動性反覆感染,或依試驗醫師判斷經常發生無法接受的反覆性感染。
(22) 皮膚有未癒合的潰瘍感染。
(23) 在隨機分配訪視前3個月內施打任何活毒(減毒)疫苗(如水痘帶狀皰疹疫苗、口服小兒麻痺疫苗、狂犬疫苗)。
(24) 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種卡介苗 BCG。
(25) 在篩選訪視時已知有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病毒(HIV)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及/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及/或 C 型肝炎抗體(HCV)陽性。
(26) 曾有再發性帶狀皰疹或活動性帶狀皰疹感染的病史。
(27) 曾有關節或人工關節感染的病史。
(28) 曾有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注射部位對任何生物分子產生的局部反應除外)。
(29) 曾對四環素(tetracycline)、去氧羥四環素(Doxycycline)或相關複合物有過敏反應的病史(除非證實試驗用藥品中不含這些物質)。
(30)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義為於篩選訪視時HbA1c 9.0%。
(31) 曾有脫髓鞘疾病的病史。
(32) 進行血液透析的病患。
(33) 篩選訪視時,下列任何檢查值出現異常(中央實驗室進行的檢查):
(i) 血紅素 < 8.5 g/dL (85g/L)
(ii) 白血球 < 3000/uL
(iii) 血小板計數 < 100,000/uL
(iv) 中性球 < 2000/uL
(v)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
(vi) 膽紅素 > ULN的1.5倍(經基因檢測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之病患除外)。
(vii)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0.5 mL/s)(依Cockroft公式計算)
(34) 對乳膠過敏(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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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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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7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