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FGCL-3019-091
試驗已結束
2019-10-01 - 2023-04-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終止收納1
針對特發性肺纖維化(IPF) 受試者,評估使用Pamrevlumab 療效和安全性的一項第三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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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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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ibroGe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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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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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整體目的是評估特發性肺纖維化(IPF)受試者每3 週靜脈輸注pamrevlumab 30mg / kg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針劑
主成份
Pamrevlumab
劑型
注射針劑
劑量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FVC (L) 於第52 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FVC (L) 於第52 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篩選啟始時,年齡為 40 至 85 歲。
2. 根據 ATS/ERS/JRS/ALAT 準則定義的 IPF 診斷 (Raghu 2018)。
3. 過去 7 年內曾診斷有 IPF,病史中經由 HRCT 和/或手術切片 (SLB) 或其他適當的組織檢體(例如冷凍切片)首次記錄 IPF 診斷的日期。
4. 篩選時,經由 HRCT 掃描定義為間質性肺纖維化,並證實 ≥10% 至 <50% 的肺實質纖維化(網狀),且整個肺部 <25% 呈蜂窩狀。附註:此點必須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在隨機分配前確認。若近期有可用的 HRCT 掃描(篩選前 3 個月以內),可將其用於篩選之目的,前提是該掃描必須經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提交並評估,且必須遵循造影核心手冊 (ICM) 中所載的造影參數,且使用與本試驗 HRCT 掃描相同的經認證掃描儀。
5. 篩選和第 1 天時(隨機分配前),FVCpp 數值 >45 % 且 <95 %。
6. 篩選時,一氧化碳肺瀰散量 (DLCO )的預期百分比和經 Hb 值校正的數值≥25%且≤90%(於當地確認)。若能提供篩選前 3 個月內的 DLCO 報告,則可應用於篩選目的。
7. FVC 和 DLCO 檢測必須能充分代表 IPF 的潛在疾病(即於無急性呼吸道事件的情況下取得[例如肺部感染、感冒],或已知會影響 PFT 檢測結果的其他事件。(例如肋骨斷裂、胸痛、其他)。
8. 目前沒有基於任何原因接受核准的 IPF 療法治療(即: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包括先前對核准 IPF 療法不耐受或沒有反應,或在與試驗主持人充分討論該療法的風險/利益後,選擇不接受核准 IPF 療法的治療。附註:受試者不得為了參與本試驗而終止核准的治療。
9. 試驗進行期間以及接受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包括停經後< 1年)必須使用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linical Trial Facilitation Group [CTFG]) 建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細節參閱第 5.2.3 節)。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定義如下:
a.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下,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針對年齡 < 45 歲的婦女,落於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賀爾蒙避孕法或賀爾蒙替代療法之婦女的停經後狀態。(若無 12 個月絕經期,則單次 FSH 測量不足夠);或者
b. 篩選前至少 6 週曾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阻塞術;或者
c. 具有先天或後天性病況而無法生育。
10. 能理解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暴露於 pamrevlumab。
2. 根據以下任何條件,顯示有顯著阻塞性肺部疾病證據:
(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用力肺活量 (FEV1/FVC) 比率 <0.70,或者 (2) 肺氣腫程度超過 HRCT 顯示的肺部纖維化程度。附註:此點需要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在隨機分配前確認。
3.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4. 篩選的 3 個月內抽菸和/或不願意於試驗期間戒菸。
5. IPF 以外的肺部間質性疾病 (ILD),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類型的特發性間質性肺炎、與暴露於纖維生成劑或其他環境毒素或藥物有關的肺部疾病、其他職業性肺部疾病類型、肉芽腫性肺病、肺部血管疾病、全身性疾病(包括血管炎、感染性疾病)和結締組織疾病。如果懷疑有相關疾病,應進行血清檢測以評估任何這些病況。如果無法確認診斷,應進行血清檢測和/或由跨專科團隊審查,以確認 IPF 及其他類型的 ILD 診斷。
6. 根據 FVC、DLCO 和/或胸部 HRCT 掃描的變化,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IPF 的嚴重程度持續改善。
7. 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可能影響主要試驗計畫書指標或妨礙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其他呼吸道疾病類型的病史,包括氣道、肺部實質、肋膜腔、縱隔、橫膈膜或胸壁疾病或疾患。
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妨礙受試者充分參與本試驗的醫療病況(例如過去 6 個月內發生 MI/中風)或後勤問題。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妨礙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控制不良的慢性心衰竭(NYHA 第 3 級或以上);需要特定治療的肺心病臨床診斷;或需要特定治療的嚴重肺動脈高壓。
10. 臨床重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血清肌酸酐≥1.5 x 正常值上限[ULN]、血紅素(Hb) <10 g/dL、白血球<3,000/mm3、血小板小於100,000/mm3、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 x ULN,或血清鹼性磷酸酶 ≥2 x ULN。
11. 篩選或隨機分配期間 IPF 持續的急性惡化,或疑似有這類過程,包括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因急性 IPF 發作而住院。
12. 給藥第 1 天後的 6 個月內肺臟移植的可能性很高(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
13. 篩選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研究性藥物或未核准療法,或參與研究性新藥的臨床試驗。或者在篩選前 1 週內使用經核准的 IPF 療法(即:pirfenidone 或nintedanib)。
14. 每日使用 PDE-5 抑制劑藥物(例如 sildenafil、tadalafil),但不包括用於治療嚴重肺動脈高壓。
15. 目前患有任何惡性腫瘤(此不包括局部癌症,例如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患有任何可能造成死亡的惡性腫瘤病史或需於明年內進行重大醫療或手術介入的惡性腫瘤。
16. 對人類、人源化、嵌合或齧齒類單株抗體,或對任何賦形劑成分有過敏史或產生過敏反應。
17. 任何可能導致病患於下一年內死亡的情況(IPF 除外)。
18. 基於任何理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將無法完整參與試驗並完成試驗,其中包括無法遵守試驗程序和治療,成癮,或任何其他相關醫療或精神疾病。
1. 篩選啟始時,年齡為 40 至 85 歲。
2. 根據 ATS/ERS/JRS/ALAT 準則定義的 IPF 診斷 (Raghu 2018)。
3. 過去 7 年內曾診斷有 IPF,病史中經由 HRCT 和/或手術切片 (SLB) 或其他適當的組織檢體(例如冷凍切片)首次記錄 IPF 診斷的日期。
4. 篩選時,經由 HRCT 掃描定義為間質性肺纖維化,並證實 ≥10% 至 <50% 的肺實質纖維化(網狀),且整個肺部 <25% 呈蜂窩狀。附註:此點必須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在隨機分配前確認。若近期有可用的 HRCT 掃描(篩選前 3 個月以內),可將其用於篩選之目的,前提是該掃描必須經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提交並評估,且必須遵循造影核心手冊 (ICM) 中所載的造影參數,且使用與本試驗 HRCT 掃描相同的經認證掃描儀。
5. 篩選和第 1 天時(隨機分配前),FVCpp 數值 >45 % 且 <95 %。
6. 篩選時,一氧化碳肺瀰散量 (DLCO )的預期百分比和經 Hb 值校正的數值≥25%且≤90%(於當地確認)。若能提供篩選前 3 個月內的 DLCO 報告,則可應用於篩選目的。
7. FVC 和 DLCO 檢測必須能充分代表 IPF 的潛在疾病(即於無急性呼吸道事件的情況下取得[例如肺部感染、感冒],或已知會影響 PFT 檢測結果的其他事件。(例如肋骨斷裂、胸痛、其他)。
8. 目前沒有基於任何原因接受核准的 IPF 療法治療(即: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包括先前對核准 IPF 療法不耐受或沒有反應,或在與試驗主持人充分討論該療法的風險/利益後,選擇不接受核准 IPF 療法的治療。附註:受試者不得為了參與本試驗而終止核准的治療。
9. 試驗進行期間以及接受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包括停經後< 1年)必須使用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linical Trial Facilitation Group [CTFG]) 建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細節參閱第 5.2.3 節)。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定義如下:
a. 停經後婦女(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下,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針對年齡 < 45 歲的婦女,落於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賀爾蒙避孕法或賀爾蒙替代療法之婦女的停經後狀態。(若無 12 個月絕經期,則單次 FSH 測量不足夠);或者
b. 篩選前至少 6 週曾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阻塞術;或者
c. 具有先天或後天性病況而無法生育。
10. 能理解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暴露於 pamrevlumab。
2. 根據以下任何條件,顯示有顯著阻塞性肺部疾病證據:
(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用力肺活量 (FEV1/FVC) 比率 <0.70,或者 (2) 肺氣腫程度超過 HRCT 顯示的肺部纖維化程度。附註:此點需要由獨立放射學造影審查小組在隨機分配前確認。
3.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4. 篩選的 3 個月內抽菸和/或不願意於試驗期間戒菸。
5. IPF 以外的肺部間質性疾病 (ILD),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類型的特發性間質性肺炎、與暴露於纖維生成劑或其他環境毒素或藥物有關的肺部疾病、其他職業性肺部疾病類型、肉芽腫性肺病、肺部血管疾病、全身性疾病(包括血管炎、感染性疾病)和結締組織疾病。如果懷疑有相關疾病,應進行血清檢測以評估任何這些病況。如果無法確認診斷,應進行血清檢測和/或由跨專科團隊審查,以確認 IPF 及其他類型的 ILD 診斷。
6. 根據 FVC、DLCO 和/或胸部 HRCT 掃描的變化,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IPF 的嚴重程度持續改善。
7. 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可能影響主要試驗計畫書指標或妨礙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其他呼吸道疾病類型的病史,包括氣道、肺部實質、肋膜腔、縱隔、橫膈膜或胸壁疾病或疾患。
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妨礙受試者充分參與本試驗的醫療病況(例如過去 6 個月內發生 MI/中風)或後勤問題。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妨礙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控制不良的慢性心衰竭(NYHA 第 3 級或以上);需要特定治療的肺心病臨床診斷;或需要特定治療的嚴重肺動脈高壓。
10. 臨床重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血清肌酸酐≥1.5 x 正常值上限[ULN]、血紅素(Hb) <10 g/dL、白血球<3,000/mm3、血小板小於100,000/mm3、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 x ULN,或血清鹼性磷酸酶 ≥2 x ULN。
11. 篩選或隨機分配期間 IPF 持續的急性惡化,或疑似有這類過程,包括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因急性 IPF 發作而住院。
12. 給藥第 1 天後的 6 個月內肺臟移植的可能性很高(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
13. 篩選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研究性藥物或未核准療法,或參與研究性新藥的臨床試驗。或者在篩選前 1 週內使用經核准的 IPF 療法(即:pirfenidone 或nintedanib)。
14. 每日使用 PDE-5 抑制劑藥物(例如 sildenafil、tadalafil),但不包括用於治療嚴重肺動脈高壓。
15. 目前患有任何惡性腫瘤(此不包括局部癌症,例如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患有任何可能造成死亡的惡性腫瘤病史或需於明年內進行重大醫療或手術介入的惡性腫瘤。
16. 對人類、人源化、嵌合或齧齒類單株抗體,或對任何賦形劑成分有過敏史或產生過敏反應。
17. 任何可能導致病患於下一年內死亡的情況(IPF 除外)。
18. 基於任何理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將無法完整參與試驗並完成試驗,其中包括無法遵守試驗程序和治療,成癮,或任何其他相關醫療或精神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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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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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