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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3391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81485
試驗執行中

2020-10-30 - 2039-12-04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G71.0

肌肉失養症

ICD-9359.1

遺傳進行性肌營養不良性退化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PF-06939926 用於治療裘馨氏肌肉萎縮症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庭榕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旺祚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鐘育志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試驗目的

為了證明 FORDADISTROGENE MOVAPARVOVEC (PF-06939926) 治療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的安全性和療效,以支持針對上市授權的查驗登記。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939926

劑型

270

劑量

1E+14 vg/mL

評估指標

第 52 週時 NSAA 總分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篩選時年齡 大於等於4 歲且 <8 歲的男性參與者(第 1 次回診)。
2. 先前的基因檢測確認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的診斷,證實在篩選時肌肉萎縮蛋白基因中存在與 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一致的突變(第 1 次回診)。如果試驗主持人判定結果尚無定論,則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由中央實驗室重複進行一次基因檢測。
3. 篩選前(第 1 次回診))和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 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穩定接受糖化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0.5 mg/kg/天prednisone、prednisolone 或 大於等於0.75 mg/kg/天 deflazacort)至少 3 個月。為了遵守試驗計畫書程序,還應合理預期該糖化皮質類固醇的每日劑量在試驗的前 2 年內維持穩定。穩定劑量定義為任何變化 小於等於0.2 mg/kg 的劑量。
4. 篩選時 NSAA 總分>16 且 <30(第 1 次回診)。
5.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可走動的定義為能夠在無輔助下行走 10 公尺。
6.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注意事項其他試驗程序(包括可能在全身麻醉下進行開放式和/或針狀肌肉切片)的參與者/法定代理人。
7. 能夠提供贊同/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贊同/受試者同意文件 (ICD)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之參與者/法定代理人。
8. 願意保護試驗資料完整性的參與者/法定代理人,不主動尋求獨立實驗室檢測的敏感性臨床資料(例如 CK、ALT、AST、AAV9 的 NAb),且不與其他參與者或公開分享試驗經驗 (例如經由社交媒體)。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1. 先前接受過基因療法的治療,定義為引入外源性 DNA 或旨在永久改變內源性DNA 的任何治療。在試驗期間將禁止基因療法(IP 除外)。
2. 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6 個月內暴露於任何旨在增加肌肉萎縮蛋白表現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外顯子跳躍 [exon-skipping] 和無意義連讀 [nonsense readthrough])。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 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以及試驗的前2 年,也將禁止這些治療。
3.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或根據當地要求確定)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投予研究藥物。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 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以及試驗的前 2 年,也將禁止這些治療。
4.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試驗主持人認為已知的認知障礙或行為問題會妨礙他們遵循指示的能力。
5. 試驗主持人認為,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出現的任何未癒合損傷可能會影響功能檢測;此外,在篩選(第 1 次回診)之前,下肢骨折必須已癒合至少 3 個月。
6. 根據中央實驗室確定的閾值,篩選時採集的檢體獲得 AAV9 的 NAb 陽性檢測結果(第 1 次回診)。
7.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第 2 年 IP 投予前 90 天以及每次 IP 投予後的前兩個月內,也將禁止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8. 篩選前 30 天內接受流感疫苗接種、全身性抗病毒和/或干擾素療法(第 1 次回診)。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 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第 2 年 IP 投予前30 天以及每次 IP 投予後的前兩個月內,也將禁止接受流感疫苗接種、全身性抗病毒和/或干擾素療法。
9.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接受除糖化皮質類固醇以外的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在篩選(第 1 次回診)至第 1 天(第 3 次回診)期間以及試驗的前2 年期間,除非為控制免疫反應,否則也不得接受除糖化皮質類固醇以外的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0.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血液學或化學檢查異常。如數值超出許可限值,則允許重複進行檢測一次,以重新評估資格:
a.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1000 cells/mm3;
b. 胱蛋白C >1.0 mg/L;
c. A 型肝炎病毒(抗 HAV)免疫球蛋白 M、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和/或 C 型肝炎抗體 (HCVAb) 呈陽性;
d. 肝臟發炎症明顯或潛伏性肝硬化的標記,可由以下一項以上證據證明:
1. 凝血酶原時間 (PT)>正常值上限 (ULN); 延長國際標準化比值(INR)>ULN;
2. GLDH>2 倍 ULN。
3. 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病史)且直接膽紅素>0.5 mg/dL;
4. γ-麩胺醯轉化酶 (GGT)>1.5 x ULN。
11.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過去一年內)]、或主動自殺想法或行為(採用兒童行為檢核表 (CBCL) 進行篩檢並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或實驗室檢查異常指標,這些情況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使用研究性藥物的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的解釋。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這些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2. 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2 次回診)發生急性感染,試驗主持人認為在第 1 天(第 3 次回診)之前至少 2 週無法完全緩解。在第 1 天(第 3 次回診),參與者必須在 IP 投予之前至少 2 週沒有受到感染。IP 投予最長可允許延遲 14 天,使感染能得到完全緩解。
1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是輝瑞公司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9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