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8011007
試驗已結束
2020-03-13 - 2024-02-15
Phase 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2
ICD-10D38.5
其他呼吸器官性態未明之腫瘤
ICD-10D38.6
呼吸器官性態未明之腫瘤
ICD-9235.9
其他呼吸器官之性態未明之腫瘤
一項第 1b/2 期開放性試驗,在晚期惡性腫瘤參與者中評估 PF-06801591(PD-1 抑制劑)的藥動學、安全性、療效和藥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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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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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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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2 收納額滿
適應症
晚期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在晚期惡性腫瘤參與者中評估 PF-06801591(PD-1 抑制劑)的藥動學、安全性、療效和藥效學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801591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比較 600 mg SC Q6W 和 300 mg SC Q4W的曝藥量,以給藥間隔 (τ) 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τ) 以及穩定狀態的 Ctrough 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參與者必須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大於等於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
2.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為 NSCLC。
a.所有進入本試驗的參與者必須有至少一處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的病灶,且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允許在放射治療後顯示明確惡化的病灶)。
b.參與者必須有經證實的第 III 期診斷,說明參與者不適合接受手術切除或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或患有第 IV 期 NSCLC(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分類第 8版)
c.不允許有活化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若狀態未知則需檢測)、已知的 v-raf 小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 突變,以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或 c-ros 致癌基因 1 (ROS1) 易位/重組(若未知則需檢測)。
d.已知腫瘤為 PD-L1 陽性(腫瘤比率分數 [TPS]大於等於1%)或未知的參與者符合資格(若未知不需檢測)。
e.允許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施行過最多 1 線療法。
如果在治療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藥物後 6 個月內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會將前導性輔助性/輔助性治療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線治療。
根據國家專屬法規,適用時參與者應主動拒絕過化療或其他標準療法,包括核准用於治療晚期疾病(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抗 PD-1 或 PD-L1 藥物。
f.參與者不應接受過含 PD-1/PD-L1 藥物的過往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評分為 0 或 1 分。
4.預期壽命估計至少有 3 個月。
5.有充足的骨髓功能。
a.ANC 大於等於1,500/mm3 或 大於等於1.5 × 109/L;
b.血小板 大於等於75,000/mm3 或 大於等於75 × 109/L;
c.血紅素 大於等於9 g/dL
6.有充足的腎功能。
a.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大於等於50 mL/min 的參與者,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若不確定,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來更精準地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7.有充足的肝功能。
b.總血清膽紅素 小於等於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經證實的吉伯氏症候群;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小於等於2.5 × ULN;若腫瘤侵犯肝臟則 小於等於5.0 × ULN;
d.鹼性磷酸酶 小於等於2.5 × ULN(若有骨骼或肝臟轉移則 小於等於5 × ULN)
8.依活動時間表(SoA)在給藥前進行的評估,也應符合所有納入要求。
9.任何先前治療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嚴重程度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等級 小於等於 1,但不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AE)。
10.男性或女性。
若男性參與者同意在介入期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6 個月內遵循下列事項,則符合參加資格。
禁止捐贈精子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
作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的禁欲)且同意維持禁慾。
或必須同意使用以下詳述的避孕/屏障法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了解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在與具生育能力而目前未懷孕的女性性交時破裂或滲漏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包括意圖中斷哺餵母乳的參與者,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
為 WOCBP 且在介入期間以及試驗介入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符合排除試驗介入之任何生殖安全性風險所需的時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失敗率 < 每年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如附錄 4 所述;且同意在該期間不為生殖用途捐贈卵子(卵子、卵母細胞)。若參與者使用高度有效但使用者依賴度高的方法,此避孕方法必須與第二種有效的避孕方法一併使用,詳見附錄 4。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該避孕措施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1.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2.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1.參與者必須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大於等於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
2.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為 NSCLC。
a.所有進入本試驗的參與者必須有至少一處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為可測量的病灶,且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允許在放射治療後顯示明確惡化的病灶)。
b.參與者必須有經證實的第 III 期診斷,說明參與者不適合接受手術切除或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或患有第 IV 期 NSCLC(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分類第 8版)
c.不允許有活化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若狀態未知則需檢測)、已知的 v-raf 小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 突變,以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或 c-ros 致癌基因 1 (ROS1) 易位/重組(若未知則需檢測)。
d.已知腫瘤為 PD-L1 陽性(腫瘤比率分數 [TPS]大於等於1%)或未知的參與者符合資格(若未知不需檢測)。
e.允許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施行過最多 1 線療法。
如果在治療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藥物後 6 個月內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會將前導性輔助性/輔助性治療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線治療。
根據國家專屬法規,適用時參與者應主動拒絕過化療或其他標準療法,包括核准用於治療晚期疾病(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抗 PD-1 或 PD-L1 藥物。
f.參與者不應接受過含 PD-1/PD-L1 藥物的過往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評分為 0 或 1 分。
4.預期壽命估計至少有 3 個月。
5.有充足的骨髓功能。
a.ANC 大於等於1,500/mm3 或 大於等於1.5 × 109/L;
b.血小板 大於等於75,000/mm3 或 大於等於75 × 109/L;
c.血紅素 大於等於9 g/dL
6.有充足的腎功能。
a.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大於等於50 mL/min 的參與者,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若不確定,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來更精準地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7.有充足的肝功能。
b.總血清膽紅素 小於等於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經證實的吉伯氏症候群;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小於等於2.5 × ULN;若腫瘤侵犯肝臟則 小於等於5.0 × ULN;
d.鹼性磷酸酶 小於等於2.5 × ULN(若有骨骼或肝臟轉移則 小於等於5 × ULN)
8.依活動時間表(SoA)在給藥前進行的評估,也應符合所有納入要求。
9.任何先前治療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嚴重程度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等級 小於等於 1,但不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AE)。
10.男性或女性。
若男性參與者同意在介入期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6 個月內遵循下列事項,則符合參加資格。
禁止捐贈精子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
作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的禁欲)且同意維持禁慾。
或必須同意使用以下詳述的避孕/屏障法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了解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在與具生育能力而目前未懷孕的女性性交時破裂或滲漏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包括意圖中斷哺餵母乳的參與者,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
為 WOCBP 且在介入期間以及試驗介入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符合排除試驗介入之任何生殖安全性風險所需的時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失敗率 < 每年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如附錄 4 所述;且同意在該期間不為生殖用途捐贈卵子(卵子、卵母細胞)。若參與者使用高度有效但使用者依賴度高的方法,此避孕方法必須與第二種有效的避孕方法一併使用,詳見附錄 4。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該避孕措施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間的關係。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1.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2.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已知罹患有症狀之腦部轉移而需使用類固醇的參與者。先前診斷有腦部轉移的參與者,若已在加入試驗前完成其治療且自放射療法或手術的急性作用中恢復、已終止這些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且已維持神經學穩定 6 週(需要以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則符合參與資格。
2.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或併發症的參與者。
3.參與者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
4.有臨床意義的多重或嚴重藥物過敏、無法耐受局部皮質類固醇,或嚴重的治療後過敏反應(包括但不限於重症多形性紅斑、線性免疫球蛋白 A [IgA] 皮膚病、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和剝脫性皮膚炎)
5.已知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血清陽性的參與者。
6.男性參與者因心率 QTc > 450 msec、女性參與者因 QTc > 470 msec 或有右束枝傳導阻滯之參與者因 QTc > 480 msec 而曾校正 Q-T 間期。
7.患有雖已施行最佳藥物療法,仍無法以藥物控制的高血壓(例如收縮壓 > 150 mmHg 和舒張壓 > 90 mmHg)。
8.已知或疑似對試驗藥物的活性成分或賦型劑過敏。
9.曾發生免疫介導的 大於等於 第 3 級 AE(包括經認定與藥物相關的 AST/ ALT 升高,以及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經認定與先前的免疫調節療法相關(例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共同刺激劑等),且需要免疫抑制療法(僅適用於第 1b 期)。
10.篩選或 C1D1 的血清或尿液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陽性。
先前/併用療法
11.進入試驗前 3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12.進入試驗前 3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13.進入試驗前 28 天內接受含單株抗體抗癌療法,或進入試驗前 14 天內接受含小分子抗癌療法(標靶療法或化療)。
14.禁止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但可接種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5.在進入試驗前 4 週內,參與涉及試驗性藥物的其他試驗活性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16.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使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之判讀,而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直接執行試驗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屬。
1.已知罹患有症狀之腦部轉移而需使用類固醇的參與者。先前診斷有腦部轉移的參與者,若已在加入試驗前完成其治療且自放射療法或手術的急性作用中恢復、已終止這些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且已維持神經學穩定 6 週(需要以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則符合參與資格。
2.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或併發症的參與者。
3.參與者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
4.有臨床意義的多重或嚴重藥物過敏、無法耐受局部皮質類固醇,或嚴重的治療後過敏反應(包括但不限於重症多形性紅斑、線性免疫球蛋白 A [IgA] 皮膚病、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和剝脫性皮膚炎)
5.已知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血清陽性的參與者。
6.男性參與者因心率 QTc > 450 msec、女性參與者因 QTc > 470 msec 或有右束枝傳導阻滯之參與者因 QTc > 480 msec 而曾校正 Q-T 間期。
7.患有雖已施行最佳藥物療法,仍無法以藥物控制的高血壓(例如收縮壓 > 150 mmHg 和舒張壓 > 90 mmHg)。
8.已知或疑似對試驗藥物的活性成分或賦型劑過敏。
9.曾發生免疫介導的 大於等於 第 3 級 AE(包括經認定與藥物相關的 AST/ ALT 升高,以及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經認定與先前的免疫調節療法相關(例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共同刺激劑等),且需要免疫抑制療法(僅適用於第 1b 期)。
10.篩選或 C1D1 的血清或尿液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陽性。
先前/併用療法
11.進入試驗前 3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12.進入試驗前 3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13.進入試驗前 28 天內接受含單株抗體抗癌療法,或進入試驗前 14 天內接受含小分子抗癌療法(標靶療法或化療)。
14.禁止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但可接種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5.在進入試驗前 4 週內,參與涉及試驗性藥物的其他試驗活性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16.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使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之判讀,而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直接執行試驗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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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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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