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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64041575RSV2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35673

2016-10-21 - 2018-11-19

Phase II

終止收納6

ICD-10B97.4

歸類於他處呼吸道融合細胞病毒[RVS]所致的疾病

ICD-9079.6

肺部融合細胞病毒感染

一項針對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的住院成人受試者,評估ALS-008176口服療程之抗病毒活性、臨床結果、安全性、耐受性與藥動學的第2b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廖俊星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莊銀清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垚生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40 停止召募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李文生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上淳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RSV)感染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目的是了解藥動學(PK),並在因RSV感染住院的成人中,確認由健康志願者建立出的族群PK (popPK)模型。同時根據使用定量即時反轉錄酶聚合酶連鎖反應(qRT-PCR)檢驗測得的鼻腔RSV脫落情形,判定ALS-008176多劑療程對於抗病毒活性的劑量對於反應相關性。

藥品名稱

ALS-008176 (JNJ-64041575)

主成份

ALS-008176 (JNJ-64041575)

劑型

錠劑

劑量

500 or 250

評估指標

主要結果量測
結果量測
第1部分:觀察到的ALS-008112最高血漿濃度
第1部分:觀察到的ALS-008112最低血漿濃度
第1部分:在0~24小時間,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顯示之ALS-008112量
第1部分:觀察到的ALS-008144最高血漿濃度
第1部分:觀察到的ALS-008144最低血漿濃度
第1部分:在0~24小時間,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顯示之ALS-008144量
第2部分: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顯示之RSV RNA病毒量

次要結果量測
結果量測
自試驗治療開始到出院的住院時間長短
自試驗治療開始到預備出院的住院時間長短
入住加護病房(ICU)的需求與時間長短
氧氣補充的需求與時間長短
針對呼吸道症狀發生前未接受氧氣補充的參與者,在室內空氣下直到周邊微血管血氧飽合度(SpO2) ≥ 93%所經過的小時數
呼吸速率回復至RSV疾病前水平
對於非侵入性呼吸輔助和/或侵入性呼吸輔助的需求與時間長短
回復RSV前功能狀態的時間
以靜脈導管或鼻胃管給水與餵食的需求
達到臨床穩定的時間
在順序量表上的改善
任何死因造成之參與者死亡人數
病毒量隨時間的變化
尖峰病毒量
達到尖峰病毒量的時間
病毒量降低速率
RSV RNA降至無法偵測的時間
每個時間點下無法偵測到病毒量的受試者比例
第1部分:曲線下面積(AUC)顯示之RSV RNA病毒量
曲線下面積(AUC)顯示之RSV RNA病毒量
相較於基期序列,有RSV聚合酶L基因與RSV基因體其他區段的序列變化之參與者人數
SpO2回復至RSV疾病前水平
體溫回復至RSV疾病前水平
發生不良事件的參與者人數,用以量測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2部分: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第2部分:所觀察到最高血漿濃度(Cmax)
第2部分:所觀察到最低血漿濃度(Cmin)

主要納入條件

1.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1 依據第3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2 年齡≥ 18歲之男性或女性(或依試驗執行當地可行使同意權之法定年齡),依隨機分配時的年齡而定。
2. 於隨機分配時住院(或在急診即將住院),且不太可能在隨機分配後24小時內出院。
3.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3.1. 根據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為基礎的檢驗診斷為RSV感染,不論是否共同感染其他呼吸道病原(例如流感病毒、人類間質肺炎病毒或細菌)。
附註:若試驗醫院並未備有市售以PCR為基礎的檢驗,應先徵求試驗委託者同意接受的檢驗方式。
4.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4.1. 有急性呼吸道疾病,而徵兆和症狀符合病毒感染(例如發燒、咳嗽、鼻塞、流鼻水、喉嚨痛、肌痛、嗜睡、呼吸短促或哮鳴),且發作時間距預計隨機分配時間≤ 5天。
附註:病毒感染可為任何表徵,只要疾病的潛在根源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因RSV感染所引起即可。這類疾病的範例包括:
 病毒性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例如「類流感疾病」)
 肺炎
 呼吸困難
 氣喘加劇
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加劇
5.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5.1. 除RSV疾病之外,根據篩選時進行的醫療病史收集、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及12導程心電圖(ECG)顯示醫療狀況穩定。若有任何異常,此異常情形必須與試驗族群及/或RSV感染既有疾病一致。此判斷過程必須記錄於受試者原始資料,並且由試驗主持人署名。
6. 篩選期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醫療狀況穩定者。若血清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不在正常參考區間內,只有當試驗主持人判斷此異常值或正常值偏離對受試者並不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無臨床顯著意義,或對於本試驗族群尚稱適當且合理時,該受試者才可能納入試驗。此判斷過程必須記錄於受試者原始資料,並且由試驗主持人署名。資格判定時可允許重複一次實驗室評估。
7.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以表示了解試驗目的和必要的試驗程序,並願意參與本試驗。
8.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8.1. 女性在篩選時之尿液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結果必須為陰性。
9.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9.1. 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相關規範。
女性在隨機分配前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
 已停經:停經狀態定義為>45歲且在無其他醫療因素的情況下連續12個月無月經,或
 永久性絕育:永久性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阻塞/結紮手術(無逆向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
b. 具生育能力且若有異性間性生活時,
 採取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年失敗率<1%)
高度有效避孕法包括
- 不需使用者操作的措施: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植入式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伴侶輸精管切除;禁慾(僅有將禁慾定義為:在整個具試驗藥物相關風險期間完全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時,方可考慮視其為高度有效方式。必須依試驗期間、受試者偏好和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避孕法的可靠性。)
- 需使用者操作的措施: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貼片避孕劑;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口服或注射性避孕劑
一般使用情況之失敗率可能不同於持續且正確使用時。
 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4天持續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附註:若女性在開始試驗後生育能力改變或懷孕風險改變(例如:未有異性間性生活的女性開始有性生活),則必須依納入條件所述開始採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
10.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0.1. 男性所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相關規範。
男性在試驗期間直到全身性曝藥結束,加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個精子生成週期(亦即共104天)內:
 和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者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阻隔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
 和懷孕女性有性生活者必須使用保險套
 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
11. 依據第2修訂版之變更此條件:
11.1. 男性的女性伴侶必須已手術絕育、已停經(至少1年無月經),或若具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04天內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年失敗率<1%)。
12.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2.1. 女性必須同意不得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4天內捐贈卵子(卵細胞、卵母細胞)
13. 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計劃書內註明的禁止事項和限制。
14. 受試者篩選時體重必須≥50.0公斤。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的預估存活時間不長於48小時。
2.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6週內曾進行重大的胸腔或腹腔手術。
3.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3.1. 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在過去12個月內免疫功能低下,不論是因潛在醫療狀況(例如惡性腫瘤或遺傳疾病)或醫學療法(例如:以皮質類固醇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惡化之外的藥物、化療、放射線、幹細胞或實質器官移植)所造成。
4. 受試者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病史。
5. 受試者在篩選時的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且膽紅素≥ 2倍ULN (直接膽紅素> 35%),或ALT ≥ 5倍ULN。
6.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6.1. 受試者正在接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或血液過濾術,或概估腎絲球過濾率(GFR,使用美國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協作組[CKD-EPI]公式判定15) <60 mL/min/1.73m2。
附註:若在GFR ≥ 60 mL/min/1.73m2的受試者中新得到的任何藥物動力學(PK)資料顯示,在中度(亦即GFR ≥30至<60 mL/min/1.73m2)或重度(亦即GFR ≥ 15至< 30 mL/min/1.73m2)腎功能不全的情況下預期ALS-008112曝藥仍維持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則IDMC可能建議將GFR的排除限制降為< 30或< 15 mL/min/1.73m2。
若當地試驗醫院無法進行CKD-EPI判定,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得到許可後,可允許使用其他方法判定GFR。
7. 已知對ALS-008176或其賦形劑過敏、產生過敏性反應或無法耐受(請參考試驗主持人手冊[IB])5。
8. 依據第2修訂版刪除此條件
9. 受試者不願進行中鼻甲鼻腔拭子採檢程序,或具有任何生理異常而限制其定期採集鼻腔檢體。
10. 受試者無法服用腸內藥物,或具有已知的胃腸相關狀況,經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認定很可能會干擾到試驗藥物的吸收。
11.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12.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2.1. 預計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04天內使人受孕的男性。
13. 受試者在預定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正在使用第8節所列出的任何禁用療法。
14. 依據第2修訂版變更此條件:
14.1. 於預定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日或5個半衰期內(取較長者),曾接受過目的為預防或治療RSV感染的處方藥(例如:ribavirin、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palivizumab)、試驗性藥物、試驗性疫苗,或使用過侵入性試驗醫療器材,或目前正在參與一項研究試驗。
15. 受試者具有任何情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加本試驗可能無法符合受試者最佳利益(例如影響健康狀況)或可能導致無法、限制或混淆進行計畫書指定的評估檢測。
16.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剛接受連續>7天,劑量超過prednisone 20 mg/day或等效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7. 受試者正在接受體外膜氧合(葉克膜)治療。
18. 受試者篩選時依據微生物和感染疾病科(DMID)成人毒性表(參閱附件1),具有下列一項以上之實驗室檢測異常:
- 血紅素<9.5 g/dL
- 血小板計數<75,000/mm3
 - 白血球計數<1,000/mm³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mm³
附註:允許針對會造成排除的實驗室檢測異常值進行一次的重新檢測,無須事先徵詢試驗委託者核准。將在篩選期時程內重新檢測一次。重新檢測數值正常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2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