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9
ICD-10C22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ICD-10C22.0
肝細胞癌
隨機分配、開放標籤、多中心、第三期的試驗,於晚期肝癌患者中以 Durvalumab 與 Tremelimumab做為第一線治療(HIMALAYA)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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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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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9 收納額滿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Tremelimumab
劑型
270
劑量
20mg/ml
評估指標
重大次要目標:1. 評估 durvalumab 1500 mg 加上 tremelimumab 300 mg×1 劑合併療法,相較於 sorafenib 400 mg BID 的療效,以整體存活期 (OS)為結果評估。
2. 評估 durvalumab 1500 mg 單一療法相較於 sorafenib 400 mg BID 的療效,以整體存活期 (OS)為結果評估。
次要目標:1.評估全部免疫療法組相較於 sorafenib 400 mg BID 的療效,以"第 18 個月的 OS (OS18) 和第 24 個月的 OS (OS24)"及"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版標準,評估惡化時間 (TTP)、無惡化存活期 (PFS)、客觀治療反應率 (ORR)、疾病控制率 (DCR) 、24週之疾病控制率(DCR-24w)及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為結果評估。
2. 依據 PD-L1 表現,評估全部免疫療法組相較於 sorafenib 400 mg BID 的療效。以"整體存活期 (OS)"及"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版標準,評估 TTP、PFS、ORR、DCR、DCR-24w、DoR"為結果評估。
3. 針對全部免疫療法組相較於 sorafenib 400 mg BID 治療組,評估疾病相關症狀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 (EORTC) 30 題核心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整體健康狀態/QoL、功能 (身體)、多項症狀 (倦怠)"及"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 (EORTC) 18 題肝細胞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問卷 (QLQ-HCC18):單項症狀 (肩痛、腹痛、腹部腫脹)"為結果評估。
4. 探討全部免疫療法組的免疫原性。以是否出現 durvalumab 和 tremelimumab 的抗藥物抗體 (ADA) 為結果評估
5. 評估全部免疫療法組的族群藥物動力學 (PK) 和藥效學。以各組別的 durvalumab 和 tremelimumab 濃度及 PK 參數為結果評估
安全性目標:評估全部免疫療法組和 sorafenib 400 mg BID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以不良事件及實驗室檢驗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以上。(在臺灣,患者篩選時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2. 體重> 30公斤。
3. 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篩選評估之前,必須取得患者/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和當地規定的授權書 (例如,在美國為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法案,在歐盟為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
4. 根據腫瘤組織病理學結果確認肝癌。
5. 先前不得接受系統性的肝癌治療。
6. 不適用局部區域治療之不可切除的肝癌。對於病人在HCC的局部區域治療肝癌後惡化,此局部區域治療必須在本研究的基礎篩選前28天(≥28)完成。
7.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類(BCLC)第B期(不適用於肝癌局部區域治療)或第C期。
8. 肝硬化評估(Child-Pugh)等級A。
9. 在招募時,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10. 在招募前患有B型肝炎感染的患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評估為陽性及/或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Ab)為陽性,並可測得HBV DNA(≥10 IU/ml) 者]必須接受抗病毒治療,並依機構規範,確保納入前具恰當的病毒抑制狀態(HBV DNA ≤2000 IU/mL)。患者在試驗期間必須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且在接受試驗最後一劑治療之後6個月仍須持續治療。對於無法測得HBV DNA(<10 IU / ml)的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陽性患者在招募前不需要抗病毒治療。如果可測得HBV DNA(≥10IU / ml)者,將在每個週期對這些受試者進行檢測以監測HBV DNA量並開始抗病毒治療。可測得HBV DNA的患者在試驗期間必須開始且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且在接受試驗最後一劑治療之後6個月仍須持續治療。
11. C型肝炎的感染患者必須在納入時,存在有HCV RNA或抗HCV抗體以確診為C型肝炎(此疾病處理係根據當機構規範)。
12. 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先前未接受照射,基準點時可使用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準確測量,最長徑≥10 公釐(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病灶最短直徑必須 ≥15 公釐),且適用於精準重複測量的病灶。經先前切除或TACE(肝動脈栓塞化學療法)後才惡化的病灶,如果符合這些標準,則視為可測量。
13. 如下定義之器官與骨髓功能良好。條件“a,” “b,” “c,” 與 “f”,不可藉開始第一劑治療前14天內以輸血、輸注或施予輔助生長因子達成。
a.血紅素≥9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1000/μL
c.血小板計數≥75000/μL
d.總膽紅素(TBL) ≤2.0×正常值上限
e.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5×ULN
f.白蛋白≥2.8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6
h.經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或24小時尿肌酸酐清除率≥50 mL/minute。
14. 證據顯示已進入更年期,或停經前女性患者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若符合以下所述情形(描述於計畫書3.8章)可視為已停經。
- 對於年齡未滿 50 歲(<50)的女性,只要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至少無月經 12 個月以上,且黃體成長激素 (LH) 和促濾泡成熟激素 (FSH) 濃度在試驗醫院規定的停經範圍內;或接受絕育手術 (兩側卵巢切除或兩側輸卵管切除) 即可視為已停經。
- 年齡超過 50 歲(≧50)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 12 個月以上無月經;已因放射治療而摘除卵巢且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之前;已因化療誘發停經且距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或接受手術絕育 (切除雙側卵巢、切除兩側輸卵管或切除子宮),則視為停經。
15. 必須具有至少12週的預期壽命。
主要排除條件
1. 試驗規劃或執行之相關人員 (包含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及試驗機構員工)。
2. 先前在本試驗中已分配到試驗藥物。
3. 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4. 在第一次服試驗藥物前28天內接受試驗產品。
5. 除了禿髮、白斑症以及前述納入條件定義之實驗室數值外,具有先前抗癌治療後,未緩解的國家癌症研究所(NCI)常用術語不良事件標準(CTCAE)第二級以上(≧2)之不良事件。
- 具第二級以上之神經病變患者,可與試驗醫師諮詢後,進行逐案評估。
- 具有不可逆轉毒性,且不合理預期會因durvalumab或tremelimumab治療而加重之患者,只有在與試驗醫師諮詢後才可能被納入。
6. 任何併用化療、試驗藥物,或生物性或激素之癌症治療。併用荷爾蒙治療非癌症相關狀況(如荷爾蒙替代療法)是可以接受的。
7.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形劑有過敏或致敏反應。
8.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8天內,超過30%的骨髓輻射治療或大範圍之放射治療。
9.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28天內進行重大外科手術(由試驗醫師定義)。
註:對單獨病灶進行緩和性目的的手術可為接受。
10. 異體器官移植病史(如肝移植)。
11. 過去12個月內肝性腦病變的病史或需要給予藥物以預防或控制腦病變(如: 於肝性腦病變者,則不可使用乳果糖,rifaximin等)
12. 在預定第一次試驗劑量的前6個月內,臨床上有意義的腹水定義,為需要採用非藥物介入處置的腹水(例如,腹腔穿刺術)或增強藥物治療以維持症狀控制。使用穩定劑量之利尿劑治療腹水≥2個月的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13.受試者患有主要門靜脈腫瘤血栓(Vp4)。
14. 在12個月內患有活性或先前文件紀錄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靜脈曲張或潰瘍之病史(註:對於具有超過12個月消化道出血史患者,或由試驗醫師評估為食道靜脈曲張的高風險患者,需要根據機構標準,進行適當的內視鏡治療,或由試驗醫師評估為食道靜脈曲張的高風險患者。)
15. 患者出現症狀性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其定義為舒張壓> 90 mmHg或收縮壓> 140 mmHg。
16. 有任何會干擾藥物吞嚥、控制不良的腹瀉或其他口服治療禁忌的情況。
17. 患有活性或先前文件紀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統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 [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類風濕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等])。除非與試驗醫師討論並認為適合參加研究,否則過去5年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將被排除在外。
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白斑症或禿髮患者
-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狀況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18. 共同感染HBV和HCV,或共同感染HBV和D型肝炎病毒(HDV)的患者。 HBV陽性(存在HBsAg及/或抗HBcAb,並可測得HBV DNA≥10IU / ml); HCV陽性(存在抗HCV抗體); HDV陽性(存在抗HDV抗體)。
19. 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性感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限制試驗之順從性、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20.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下列除外:
- 已給予過意圖治癒治療之惡性腫瘤,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5年以上內未有活性疾病狀態,且復發的風險很低。
-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 已適當治療、沒有疾病徵象的原位癌(例如子宮頸原位癌)。
21. 有軟腦脊膜癌病史。
22. 發生或有腦轉移或脊椎壓迫之病史。篩選時疑似腦轉移的患者,參加試驗之前應接受腦部靜脈注射顯影劑增強核磁共振造影(MRI)(較佳)或靜脈注射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CT)。
23. 已知肝纖維板層癌、肉瘤樣肝细胞癌或混和膽管癌與肝癌。
24. 有活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25. 活性感染,包括结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與放射影像檢查,以及符合當地做法的结核病檢測)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1/2抗體)
26.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注射類固醇(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10毫克(或等價劑量)
-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電腦斷層(CT)掃描前置投藥、細胞毒殺性化療前置投藥)
27. 曾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受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已篩選之受試者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30天後不應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2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不願意接受在規定期間內受有效避孕方式控制,其期間為從篩選開始至接受durvalumab 單一治療最後一劑治療後90天或至接受durvalumab+ tremelimumab合併治療最後一劑治療後180天。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清洗期,根據受試者的偏好與日常生活型態禁慾是可以接受的。
29. 在先前的durvalumab與/或tremelimumab臨床試驗中接受過隨機分配或治療,不論治療組分配結果如何。
30. 在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CTLA-4藥物的免疫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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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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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3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