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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33B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09012
試驗執行中

2018-12-01 - 2019-11-07

Phase 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3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在晚期實體腫瘤患者中以免疫療法併用化學放射療法的第一期多中心試驗(CLOVER)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智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適應症

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三期)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局限期之小細胞肺癌(SCLC)。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durvalumab ± tremelimumab併用化學放射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次要目標: 評估durvalumab ± tremelimumab併用化學放射療法的療效/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Tremelimumab

劑型

270
270

劑量

500mg/10ml/vial
400mg/20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評估durvalumab ± tremelimumab併用化學放射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次要目標:
評估durvalumab ± tremelimumab併用化學放射療法的療效/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如欲進入本試驗,患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篩選時年齡≥ 18歲
2.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與限制。需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篩選評估)前,向病患/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以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書(例如:美國的醫療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歐盟[EU]的歐盟資料隱私權指令)。(在日本,進入試驗且< 20歲的患者,應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3. 需符合各腫瘤類型之晚期實體腫瘤專屬條件(詳述於下文)。(可能透過後續的試驗計畫書修訂,增加額外的腫瘤類型。請參閱下方各腫瘤類型的專屬資格條件。)
4. 能夠且願意簽署有效力的同意書,以表示同意依照臨床試驗計畫書所載,在篩選時提供腫瘤組織,及於試驗期間提供所需的腫瘤組織
5. 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6. 在納入和治療分派時的體重> 30公斤
7. 在基準時期(試驗治療展開前28天內),有至少1個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且符合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1.1目標病灶(TL)定義的病灶
8. 先前不曾接受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CTLA-4、抗PD-1、抗PD-L1和抗PD-L2抗體,或治療用抗癌疫苗
9. 適合的器官及骨髓功能,且非因於篩選前至少7天內接受輸血,或篩選前至少14天內補充生長因子所致,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1.5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清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此條件不適用於經確認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在沒有溶血或肝臟病變的證據下,發生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主要為非結合型膽紅素])的患者;這類患者將先與其醫師商討後再決定。
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正常值上限
 肌酸酐清除率(CL)測量值 > 40 mL/min,或(利用實際體重)以Cockcroft-Gault公式算出的清除率> 40 mL/min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體重(kg) x (140 - 年齡)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體重(kg) x (140 - 年齡) x 0.85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0. 證實進入更年期,或更年期前女性病患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若已無月經12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因素,即認定該女性進入更年期。下方的年齡特殊規定亦適用:
 年齡< 50歲的女性若於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且黃體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均已落在試驗機構訂定的更年期濃度範圍,或已進行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 年齡≥ 50歲的女性若於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經放射線誘發停經且最後一次月經已是> 1年前、化療誘發停經且最後一次月經已是> 1年前,或已進行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11. 分派治療時預期壽命≥ 12週
12. 在分期當時,必須實施18F-氟代脫氧葡萄糖正子斷層(FDG-PET)/電腦斷層(CT)掃描,以及腦部核磁共振造影(MRI;首選),或有注射靜脈(IV)顯影劑的高品質腦部電腦斷層
13. 基因研究試驗(選擇性)
若欲納入選擇性(DNA)基因學研究試驗,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 就基因採樣與分析提供知情同意
如果病患拒絕參與基因學研究,也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或喪失權益。拒絕參與基因學研究的病患,不會被排除於主試驗的任何其他環節之外。
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HNSCC)群組
1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依照美國癌症分期聯合委員會[第7版;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7版])、有資格接受決定性化學放射治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決定或病患拒絕不考慮接受主要腫瘤手術的患者。若口腔癌或頭頸部癌症次專科的外科醫師認為切除原發腫瘤在技術上可行,則口腔癌患者不得參與。若原發腫瘤在技術上可切除,但因病態(如全舌切除術)而拒絕手術的患者,也有參與資格。
15. 罹患下列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亞型的患者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 無法切除的第IVa和IVb期口腔癌
 喉癌:第IVa和IVb期
 下咽癌:T3-4N0、T2-4N1-3 (第III、IVa和IVb期)
 人類乳突病毒(HPV)陰性口咽癌:T3-4N0或T2-4N1-3 (第III、IVa和IVb期)
 HPV陽性口咽癌:有≥ 10包/年的抽煙史,以及N2b/N2c或T4或N3,不論抽煙史為何(第III、IVa和IVb期)
16. 僅適用於口咽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患者:已知HPV狀態。HPV狀態將採用當地標準,以p16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 (p16陽性定義為腫瘤細胞內的細胞核與細胞質有≥70%的部份被染色),及/或HPV DNA (藉由聚合酶連鎖反應,原位雜合技術)測定。
17. 以Cockcroft-Gault公式(利用實際體重)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非小細胞肺癌(NSCLC)群組
18.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表現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III期)之非小細胞肺癌(依據第8版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科分期手冊[IASLC胸腔腫瘤科分期手冊])。
19. 除非為明顯的cT4疾病,否則應透過氣管內視鏡超音波、縱膈腔鏡或胸腔鏡檢查,以切片證明淋巴結狀態為N2或N3。沒有切片時,應以全身正子斷層/電腦斷層掃描確認淋巴結狀態。
20. 肺功能
 1秒內用力呼氣量> 1L或預測值的40%
 一氧化碳肺移轉係數(KCO) > 預測值的30%
 允許採用登記前最多8週內的肺功能檢測結果。
小細胞肺癌(SCLC)群組
21. 患者必須為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的局限期別小細胞肺癌 (美國癌症分期聯合委員會[第8版;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 I-III 期小細胞肺癌 [T不拘,N不拘,M0]),亦即患者的疾病可由一個根治性放射治療(radical radiation portal)涵蓋。
22. 肺功能
 1秒內用力呼氣量> 1L或預測值的40%
 一氧化碳肺移轉係數(KCO) > 預測值的40%
 允許採用登記前最多8週內的肺功能檢測結果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病患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 同時納入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 同時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或雙側腫瘤的患者。雙側扁桃腺癌和T1-2、N0或M0分化型甲狀腺癌(已透過手術切除或延後處置者)除外。
3.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使用第一劑分配到的研究藥品(IP)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這項條件的例外,除非另有說明: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生理劑量不超過10 mg/天prednisone或其同等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先用藥(如電腦斷層預先用藥)和/或止吐劑
4. 異體器官移植病史
5. 活性或先前記錄到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患(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Wegener症候群[肉芽腫合併多發性血管炎、格雷夫斯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這項條件的例外:
 白斑或禿髮症患者
 甲狀腺功能減退(例如: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並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治療的患者
 不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慢性皮膚病症
 最近5年內無活性疾病的患者可以加入,惟必須先與試驗醫師進行諮詢
 患有乳糜瀉而只以飲食控制的患者
6. 患有未獲控制的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持續中或活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未獲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因精神疾病或社會情況而限制患者配合試驗規定、使得試驗藥物引起不良事件的風險大幅升高,或影響患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之能力
7. 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 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惡性腫瘤,並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年內無已知活性疾病,且潛在的復發風險低
 充分治療且無疾病佐證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
 充分治療且無疾病佐證的原位癌
8. 軟腦膜癌疾病史
9. 腦部轉移或脊髓壓迫。篩選時疑似患有腦部轉移的患者,應在進入試驗前接受腦部核磁共振造影 (首選)或電腦斷層掃描,且最好皆搭配靜脈注射顯影劑。腦部轉移不會在基準時期記錄為RECIST目標病灶。
10. 活性原發性免疫缺乏的病史
11. 活性感染,包括結核病(TB;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並依當地實務進行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已知B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陽性)、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第1/2型HIV抗體陽性)。過去曾患有B型肝炎病毒感染或已經緩解的患者(其定義為有B型肝炎核心抗體,但無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符合參與資格。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當檢測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者方符合參與資格。
12. 具有自體免疫性、需要全身性治療(全身性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腫瘤伴隨症候群(PNS),或有臨床症狀顯示腫瘤伴隨症候群惡化。
13. 有任何試驗計畫書中明定之化學療法的禁忌症
1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施打活性減毒疫苗。
註:患者如加入試驗,即不應於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5. 具有生育能力,且正在懷孕或哺餵母乳,或者不願意從篩選起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的90天後或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 + tremelimumab的180天後採行高度有效之避孕方法的女性患者;以及尚未絕育、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生活,且不願意從篩選起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的90天後或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 + tremelimumab的180天後,採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作為避孕方法的男性患者
16.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中任何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17. 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藥物的評估、病患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之情況
18. 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且患者幾乎無法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
19. 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相關人員(包括AstraZeneca/MedImmune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
20. 曾接受本研究的試驗藥物分派
21. 在分派治療前4週內,參與其他使用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22.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程序(由試驗醫師定義)
23. 先前曾在durvalumab及/或tremelim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不論分派到的治療組為何
24. 基因研究試驗(選擇性)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DNA)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
 先前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 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接受非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注
25. 患有活性間質性肺病/肺炎,或曾發生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病(/肺炎的患者
26. 由3張心電圖(在15分鐘內,相隔5分鐘)算出、以Fridericia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平均QT間隔(QTcF) ≥ 470 ms

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群組
27.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在納入條件未載明的任何其他頭頸部原發解剖部位上(鼻咽、副鼻竇、鼻腔腫瘤、唾腺、嘴唇等)患有頭頸部癌症,包括原發部位不明的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患者
28. 有決定性臨床或放射影像學證據,顯示存在遠端(超過頸部淋巴結和頸部組織)轉移疾病(第IVc期)
29. 原發和淋巴結疾病已接受全切除;這包括扁桃腺切除術、原發部位的局部切除,以及切除所有臨床和放射影像學上明顯異常的淋巴結。患者若在頸部或原發部位有至少1個符合RECIST 1.1 資格的目標病灶,則仍有受試資格。
30. 先前或目前正在接受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治療。這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研究性藥物、化療和單株抗體。
31.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級別≥ 2的聽力損失和/或CTCAE級別≥ 1的神經病變
非小細胞肺癌群組
32. 屬於小細胞肺癌和非小細胞肺癌混合的組織學型態
33. 先前或目前正在接受癌症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研究性藥物、化療和單株抗體。允許先前只接受過手術切除(即第I或II期)。
34. 如果將有超過35%的肺部總體積(左肺加右肺) (不含巨觀腫瘤體積)接受20 Gy以上的放射劑量(V20),且平均肺部劑量超過20 Gy (生物相對效應值)
35. 如果超過25%的心臟體積接受50 Gy以上的放射劑量(V50)
小細胞肺癌群組
36. 屬於小細胞肺癌和非小細胞肺癌混合的組織學型態
37. 廣泛性期別之小細胞肺癌
38. 如果將有超過35%的肺部總體積(左肺加右肺) (不含巨觀腫瘤體積)接受20 Gy以上的放射劑量(V20),且平均肺部劑量超過20 Gy (生物相對效應值)
39. 如果超過25%的心臟體積接受50 Gy以上的放射劑量(V50)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2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