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0
終止收納1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接受同步化學放射療法後未惡化的第一至第三期局限期小細胞肺癌患者,以Durvalumab或Durvalumab加上Tremelimumab作為鞏固療法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國際多中心試驗 (ADRIATIC)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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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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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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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2 召募中
Audit
CRO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注射液
主成份
Tremelimumab
劑型
劑量
20
評估指標
(1)針對無惡化存活期(PFS),評估durvalumab單一療法以及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的併用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2)針對整體存活期(OS),評估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的併用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指標:
(1)針對OS,評估durvalumab單一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2)針對客觀反應率(ORR)、隨機分配後第18個月的無惡化存活期(PFS18)、隨機分配後第24個月的無惡化存活期(PFS24)、死亡或遠端轉移前所經時間 (TTDM)、隨機分配後第24個月存活的病患比例 (OS24)、隨機分配後第36個月存活的病患比例(OS36)和隨機分配至第二次惡化時間(PFS2),進一步評估durvalumab單一療法以及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的併用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3)針對PFS、OS和ORR,評估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的併用療法,相較於durvalumab單一療法的療效。
(4)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30項核心生活品質問卷第3版(EORTC QLQ-C30 v3)和13項肺癌疾病生活品質問卷(QLQ-LC13),評估接受durvalumab單一療法或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之併用療法的患者,相較於安慰劑的疾病相關症狀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5)評估durvalumab單一療法以及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之併用療法的藥物動力學(PK)。
(6)探討durvalumab單一療法以及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之併用療法的免疫原性。
(7)探討durvalumab單一療法以及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的併用療法在腫瘤和/或血液中測得的患者腫瘤突變負荷(TMB)與療效結果之間的關係。
主要納入條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和分析前,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在採集用於基因分析的檢體前,可選擇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基因受試者同意書(中國不適用)。
4. 篩選時年齡為≥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為年滿20歲)
5.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局限性小細胞肺癌(SCLC)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手冊[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或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醫學分期手冊[IASLC胸腔腫瘤醫學分期手冊,2016版]為第I-III期SCLC [任意腫瘤(T)分期、任意淋巴結(N)分期、沒有遠處轉移(M0)]),亦即您的疾病可以一張放射療法的驗證片涵蓋。屬於第I或II期的受試者,由試驗主持人確認必須是在醫學上無法進行手術。
6. 招募和隨機分配時,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0或1。
7. 接受以下定的合適第一線同步化學放射療程,除非諮詢全球研究醫學團隊後,可接受替代方案。
--曾接受4週期與放射療法(RT)同步的含鉑化學療法;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和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IP)前1到42天內完成。
--化療療程需包含鉑類藥物和靜脈輸注依託泊苷(etoposide) (依據當地的標準照護療程給予)。
--根據每天一次(QD)的標準放射時程,在6週內接受60至66 Gy(吸收劑量單位)的總放射線劑量,或者依據一天兩次(BID)的分次放射時程,在3週內接受45 Gy的總放射劑量。本試驗鼓勵試驗中心遵從平均器官放射劑量分配,如下所述:
1)平均肺部劑量< 20 Gy且/或V20必須< 35%
2)心臟V50 < 25%
--放射療法必須在化學療法第2週期結束前開始。
--如果您已達到疾病控制,且試驗主持人判定施行額外的化療週期預期不會帶來額外效益,將允許接受3個週期與RT同步的含鉑化療。
8. 您必須已達到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並且在接受決定性、含鉑同步化療、放射療法後未惡化。
9. 預防性頭顱放射線照射(PCI)可由試驗主持人和當地照護標準自行判斷,必須在cCRT結束後進行,並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至42天內完成。
10. 腫瘤檢體的要求:
--必須提供的腫瘤檢體可能包括核心細針組織切片、新取得且未染色玻片或細針採樣(FNA)之細胞塊檢體。組織檢體應在隨機分配之前或60天內提供。然而,您提供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前,可參加試驗。
--新取得的腫瘤切片(在完成化學放射治療後採集)為選擇性,執行條件是切片程序在技術上可行,且該程序不會伴隨無法接受的臨床風險。
11. 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在取得篩選用實驗室檢體前至少14天內未接受輸血、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條件下),定義如下:
--血紅素≥ 9.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清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ULN)。此條件不適用於經確認患有(Gilbert’s syndrome)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在沒有溶血或肝臟病變的證據下,發生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主要為非結合型膽紅素]),這類受試者諮詢醫師後可考慮納入。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 x正常值上限(ULN)
--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L) > 40 mL/min,或以Cockcroft-Gault (利用實際體重)推算出的CL > 40 mL/min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CL) = 體重(kg) x (140 - 年齡)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CL) = 體重(kg) x (140 - 年齡) × 0.85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2. 必須具有至少12週的預期壽命。
13. 體重 > 30 kg。
14. 男性或女性。
主要排除條件
2. 為擴散性SCLC。
3. 您罹患任何 ≥ 第2級肺炎疾病史。
4.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5.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病症(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 [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情況除外:
--白斑症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過去5年未曾發生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惟應先諮詢試驗醫師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病患者
6. 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會情況、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
7. 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並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發的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徵象的原位癌
8. 軟腦脊膜癌病史。
9. 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10.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已知HBV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C型肝炎(HCV)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1/2抗體為陽性)。若您過去曾感染HBV病毒或HBV感染已經緩解(定義為帶有B型肝炎核蛋白抗體,但無HBsAg),可參加試驗。若您的C型肝炎病毒(HCV)為陽性,但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HCV 核醣核酸(RNA)為陰性,可參加試驗。
11. 具有從先前CRT後任何未緩解且依國家癌症研究所(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第2級的毒性,但禿髮、白斑症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除外。
--罹患≥第2級的神經病變患者,將在諮詢試驗醫師後接受個案評估。
--不能合理預期給予durvalumab或tremelimumab治療而惡化之具有不可逆毒性的患者,只有在諮詢試驗醫師後才能納入。
12. 腦轉移或脊髓壓迫。所有患者在參加試驗前將接受一次腦部核磁共振造影(MRI) (首選)或電腦斷層(CT),搭配靜脈顯影劑尤佳。
13. 由3張心電圖(在15分鐘內,相隔5分鐘)推算、且以Fridericia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
14.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5. 您曾接受序列性CRT以治療小細胞肺癌局限性階段(LS-SCLC) (RT與化療未重疊) 。
16. 您在接受同步CRT期間疾病已惡化。
17. 總共接受超過4個週期的化學療法;除了etoposide和含鉑藥物以外的化療療程,則不允許施行。
18. 先前曾接受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1 (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和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2 (抗PD-L2)抗體,但不包含治療用抗癌疫苗。
19. 接受任何同步化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之癌症治療。可接受併用荷爾蒙療法治療非癌症相關的病症(例如:荷爾蒙補充治療)。
20.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施打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如已接受隨機分配,試驗藥物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內,不得接種活性疫苗。
21.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2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22. 第一劑durvalumab或tremelimumab之前14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10 mg (或等價劑量)
--作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置藥物)
23. 過去4週內曾參加使用試驗藥物的其他臨床試驗。
24. 先前在本試驗已分配到試驗藥品。
25. 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6. 在先前的durvalumab及/或tremelimumab臨床試驗中接受過隨機分配或治療,不論治療組分配結果如何。
27. 試驗規畫及/或執行的相關人員(包括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員工及/或試驗機構員工)。
28.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從篩選期至最後一劑durvalumab單一療法或最後一劑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療法物後3個月內,具有生育能力而不願意使用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9.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因不太可能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而不得參加本試驗。
30. 基因研究試驗: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DNA)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
--先前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非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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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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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