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試驗,比較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與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化療,用於在乳癌轉移情況下已接受內分泌療法仍疾病惡化的HER2低表現、荷爾蒙受體陽性患者 (DESTINY-Breast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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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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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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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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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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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患者:
(a) ≥18 歲–適用於除日本以外的所有參與試驗的國家,
(b) ≥20 歲–僅適用於日本
(台灣須年滿 20歲 )
2. 具病理學紀錄符合下列條件的乳癌:
(a) 晚期或轉移性
(b) 曾有 HER2 低表現或陰性表現的病史,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 IHC 2+/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或 IHC 0(ISH- 或未經檢測)
(c) 曾有 HER2 低表現或 HER2 IHC 0 表現病史的患者,必須分別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為 HER2 低表現或 HER2 IHC >0 <1+表現。若當地 HER2 結果未經中央實驗室結果確認(即,必須以最近一次當地 HER2 檢測顯示為 HER2 低表現且中央實驗室檢測顯示為 HER2 低表現,或最近一次當地 HER2 檢測顯示為 HER2 IHC 0且中央實驗室檢測顯示為 HER2 IHC >0 <1+),該患者將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o 若患者曾有多筆病史/當地 HER2 結果,則將採用最近一次的結果與中央實驗室 HER2 結果進行比較,以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o 用於與中央實驗室 HER2 結果比較的最近一次病史/當地 HER2 結果必須為來自轉移性疾病或更晚的檢測。
o 若最近一次當地 HER2 檢測僅將患者的腫瘤歸類為 HER2 陰性(無 IHC 狀態結果),則將由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d) 依據 ASCO/CAP 指引,以前從未記錄為 HER2 陽性(IHC 3+ 或 ISH +)。
(e) 在轉移情況下,根據 ASCO/CAP 指引記錄證實為 HR陽性(ER 和/或 PgR 陽性 [ER 或 PgR ≥1%])。若病患在轉移性疾病後有多筆 ER/PgR 結果,則將使用最近一次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3. 必須具有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HER2評估和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並且為在轉移性疾病或更晚時期取得的必要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以 FFPE 蠟塊為優;需要在隨機分配前、轉移性疾病發生時或之後最新採集且符合計畫書之組織要求的腫瘤檢體。若無既存檢體可用,則可接受新取得的切片檢體。。
4.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 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的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有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6. 必須針對轉移性疾病而於先前接受至少2 線內分泌療法搭配或未搭配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抑制劑)後仍疾病惡化。請注意:
用於治療轉移性疾病的單一抗 CDK4/6 療法可計為1線治療
輔助性內分泌療法開始後24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可計為1線治療
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完成後發生任何惡化將不被計為1線治療
給藥時間的變更、或終止/重新開始相同的藥物治療、或在無惡化情形下,於內分泌療法中增加標靶治療(例如,在當前的芳香酶抑制劑療程中增加 CDK4/6),將不單獨視為1線療法。
7. 未曾針對晚期或轉移性乳癌而接受化療。在前導性或輔助性療程情況下接受過化療的患者,若其無疾病間隔期 (定義為自全身性化療完成至確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12 個月則符合受試資格
8. 篩選時的平均生存期 ≥12 週
9. 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輻射的病灶,並能夠準確重覆以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測量,病灶在基準期時準確測量的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必須為 ≥15 mm),或
患有可使用 CT 或 MRI 或 X 光檢查評估的不可測量、純骨骼疾病。在沒有上述定義的可測量疾病之情況下,可接受使用 CT 或 MRI 或 X 光檢查評估的溶骨性或混合型溶骨性病灶;在沒有可測量疾病的情況下只患有硬化性/成骨性骨骼病灶的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10.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1.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血紅素 ≥9 g/dL。註: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患者,則不符合資格。(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紅血球輸血)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輸注血小板)
(d)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總膽紅素 (TB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紀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總膽紅素 (TBL) <3 倍 ULN。
(e)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 ULN,對肝轉移患者則為 <5 倍 ULN。
(f) 血清白蛋白 ≥2.5 g/dL
(g)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計算)
Cockcroft-Gault 公式:
肌酸酐清除率(CLcr) (mL/min) ={ [140 – 年齡 (年)] × 體重 (公斤)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 0.85 用於女性}
(h)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以及部分凝血酶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aPTT)其一 ≤1.5 倍 ULN
12. 隨機分配/納入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
(a) 重大手術:≥4 週
(b) 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 ≥2 週)。
(c) 荷爾蒙治療:≥3 週 (≥2週或5個半衰期,小分子標靶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d)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4 週,但 kappa-B 型細胞核因子配體之受體活化蛋白(RANKL) 的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引起併發症的 denosumab)
(e) 氯化奎寧/羥氯奎寧:≥14天
13. 有停經後狀態的證據,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其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對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該檢測必須至少具有 25 mIU/mL 的敏感性),並且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懷孕檢測。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無月經達 12 個月,將視為停經。適用於以下特定年齡之要求:
女性年齡 ≥50歲,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長的時間,並且其黃體激素 (LH) 和濾泡刺激素 (FSH) 的濃度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則視為停經後婦女。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接受放射誘導卵巢切除術且上一次經期時間 >1 年前、接受化療誘導停經且自上一次經期時間間隔 >1 年,或接受手術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後已無月經達 12 個月以上,則視為停經。
14.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患者且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都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女性患者在進行試驗治療時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在試驗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7 個月)內不進行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但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5. 未絕育男性患者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從篩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在試驗治療期間和藥物清除期間不進行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但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強烈建議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至少一種計畫書列表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病患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6. 從篩選開始、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患者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
主要排除條件
1. 不符合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化療組中所有治療選項的資格
2. 具未受控制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進行中或具活性的感染症、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導致可能限制受試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不良事件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3. 未受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 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或症狀性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第 II 級至 IV 級)。在篩選期的肌鈣蛋白濃度高於ULN(依製造商定義)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患者,應於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心肌梗塞之狀況
(b)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
(c) 未受控制和/或臨床上嚴重的心律不整
(d)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利用 Fre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延長為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
4. 曾有(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肺炎病史、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間質性肺病/肺炎。
5.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14 天內曾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但使用類固醇鼻噴劑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其劑量少於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者除外。
6. 特定肺部併發的臨床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試驗納入前三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嚴重肋膜積水等),以及任何影響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和/或先前接受肺切除手術。
7. 患有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的未受控制感染症
8. 患有脊髓壓迫症或臨床具活性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其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以控制相關症狀。患有臨床無活性之腦轉移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患有已治療、不再有症狀的腦轉移且不需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的受試者,若其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康復,則可納入本試驗。全腦放射治療結束後至少須間隔兩週方可納入試驗。
9. 活性先天免疫缺乏症、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活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C 型肝炎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聚合酶連鎖反應呈 HCV RNA 陰性時才符合資格。若依當地法規或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要求,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前進行 HIV 檢測。
1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若患者納入後,則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1. 患有先前抗癌治療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1 級或基準值的毒性(掉髮除外)。在諮詢試驗委託者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後,患有慢性第 2 級毒性的患者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是否符合資格(例如:第 2 級化療誘導的神經病變)。
12. 任何同步用於癌症治療的化療、試驗性產品 (IP)、生物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13. 懷孕或正在哺餵母乳的女性患者。
14. 曾對藥物成分、藥品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對其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性反應
15. 過去 3 年內曾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原位疾病、其他已治癒的實體腫瘤,或對側乳癌除外。
16. 曾使用抗 HER2 療法治療
17. 曾使用含有 exatecan 衍生物之抗體藥物複合體進行治療,該等 exatecan 衍生物屬於拓撲異構酶 I 抑制劑
18. 先前已接受其他 trastuzumab deruxtecan 臨床試驗,無論被分配的治療組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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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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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