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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67JC00002

2020-11-20 - 2025-12-31

Phase I

召募中7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性、組別式、劑量尋找與劑量延伸試驗,探索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合併其他抗癌藥物用於轉移性 HER2 低度表現性乳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抗腫瘤活性 (DESTINY-Breast08)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HER2 低度表現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新型合併抗癌療法併用T-DXd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RP2D 次要目標: (1) 評估新型合併抗癌療法併用T-DXd在 RP2D 下的抗腫瘤活性 (2) 評估血清中 T-DXd的 PK、抗 HER2 抗體總量及 MAAA-1181a (3) 評估 durvalumab 的 PK (4) 探討 T-DXd 和 durval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Trastuzumab deruxtecan (ENHERTUR)
Durvalumab (Imfinzi?)
Capivasertib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S-8201a、T-DXd或AZD4552
Durvalumab
Capivasertib

劑型

注射液
注射液
錠劑

劑量

20mg/ml
50mg/ml
160mg/tablet, 200mg/tablet

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劑量限制毒性 (DLT)、實驗室檢查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以下納入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檢體用於支持阿斯特捷利康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之前,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試驗計畫書附錄 D)(台灣不適用)。
年齡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 ≥18 歲。(臺灣受試者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經病理學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乳癌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 晚期或轉移性;
– 具有 HER2 低度表現的記錄,其定義為經驗證的檢測結果顯示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 2+/原位雜合檢測(ISH)- 或 IHC 1+(ISH- 或未經檢測)。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最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來評估 HER2 狀態。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指引,有記錄證實為 HR+(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或 ER 和 PgR 陰性(ET 和 PgR <1%)。若受試者有多筆 ER/PgR檢測 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 根據 ASCO/CAP 指引,未曾經檢測確認為HER2 陽性(IHC 3+ 或 ISH+)疾病。
5. 受試者須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首選為取自納入前最近收集之腫瘤檢體 [原發性或復發性癌症] 的 FFPE 組織塊。若無法提供組織塊,則須提供至少 20 片新鮮切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玻片。若可取得和/或臨床上可行,也必須提供從復發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如適用)取得之腫瘤檢體。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病理學實驗室手冊。
6. ECOG體能狀態為為 0 或 1。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最後一項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經放射學或客觀證據確認疾病惡化。
8. 允許/必要的先前療法為: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以及至少 1 線化學治療。
o 第 2 階段:允許先前因MBC僅接受過 1 線 ET 治療,且合併或未合併標靶治療(例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不允許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化療。請注意,組別 2 和 3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 針對患有 HR- 疾病的受試者:
o 第 1 階段:先前因MBC須接受過至少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1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o 第 2 階段:在組別 2 中,不允許先前曾接受 MBC治療,而在組別 1 和 3 中,僅允許先前因 MBC 接受過 1 線化療。請注意,組別 4 和 5 的第 2 階段中並無 HR- 疾病受試者。
9. 納入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6 所列。

表 6 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實驗室數值

項目 實驗室數值
血紅素 ≥9 g/dL(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9 g/dL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紅血球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前 1 週內不允許血小板輸注)
總膽紅素 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1.5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則為 <3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ULN;肝轉移受試者則為 <5倍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a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a 肌酸酐清除率 (CLcr) (mL/min) =「[140 - 年齡(歲)] × 體重 (kg)」/「72 × 血清肌酸酐 (mg/dL)」{女性 × 0.85}

11. 在篩選期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2. 至少一處病灶未接受過放射線治療,且基準期時,可採用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進行精準評估、且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適合重複評估的可測量病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CT 掃描或 MRI 的腫瘤評估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第 1 階段:若受試者的腫瘤無法測量,但可透過 CT 掃描、MRI 或 X 光評估也符合資格。
13. 納入前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於表 7。

表 7 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 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 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2 週)
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標靶療法、視黃醇療法或荷爾蒙療法 a ≥3 週(小分子標靶藥物或化療 [例如:以 5-fluorouracil 為主的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因骨轉移引起之併發症的 denosumab)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a 允許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RANKL = 細胞核因子-kB 受體活化劑 (RANK)配體。

生殖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須有已停經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
–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其血清懷孕檢測的結果須為陰性(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進行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
– 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無月經長達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且若黃體生成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在試驗中心訂定的已停經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o 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停止接受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12 個月或以上、曾接受輻射誘發的卵巢切除術(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之前)、曾因化療導致無月經(與前一次月經間隔 >1 年),或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15. 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期開始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並同意在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方法都能有效的避孕。選擇避孕措施應符合晚期乳癌的國際指引。現行指引建議乳癌患者避免使用荷爾蒙避孕法。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在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須自篩選期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洗除期間避免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做法;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在此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H)。此外,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任一組別的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4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應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
17. 自篩選起、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以下條件適用於所有組別。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控制不佳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壓、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症狀,或有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 不良事件的風險或損害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2. 控制不佳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受試者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學會第 II 至 IV 級)。若受試者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正常值上限(依據製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以排除心肌梗塞。
– 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 12 導程 ECG 的平均,利用 Fre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延長為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
3.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 /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無法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4. 肺部條件:
– 臨床上顯著之肺部特定的陣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發生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 篩選時,有任何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經證實或疑似有肺部侵犯。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應將其疾病的完整細節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 曾接受肺切除術。
5.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能可以納入本試驗。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並當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已緩解時,可能可以納入本試驗。全腦部放射療法結束須間隔至少 2 週方可納入試驗。
6. 放射療法,包括針對胸腔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4 週(針對其他區域的緩解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則為 ≥2 週)。
7. 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活動性 B 型肝炎(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為陽性)或 C 型肝炎感染。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但沒有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才符合資格。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要求,受試者應在納入前接受 HIV 檢測。
8. 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9. 過去 3 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但經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療法的原位疾病或已接受治癒療法的其他實質腫瘤除外。
先前/併用療法
10. 為了治療癌症,同時接受任何化療、試驗藥物 (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可接受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併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允許持續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RANKL 拮抗劑以治療骨骼轉移的併發症。
11. 在第一劑 T-DXd 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納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IP 後最多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2. 有先前抗癌治療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的毒性(掉髮除外)。在諮詢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或指定人員後,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例如:第 2 級化療誘導的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13. 先前曾接受含有屬拓樸異構酶 I(topoisomerase I)抑制劑之 exatecan 衍生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4.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型劑過敏或有過度敏感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1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6.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太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宜參與試驗。
17. 不符合接受任一合併療法的資格。
18. 有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9.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
20. 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註:可以接受為了緩和性目的而對單獨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