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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220.40

2009-09-01 - 2011-07-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針對未接受治療的基因型第1型C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以每日服用一次的BI201335NA併用長效型干擾素(pegylated interferon α 2a)及ribavirin進行為期12或24週的合併治療,研究其抗病毒效果與安全性(開放標示,隨機,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高嘉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朱啟仁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胡琮輝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C型肝炎

試驗目的

本臨床試驗的目的在於評估以PegIFN/RBV進行三天治療後,以12或24週、每日一次、共240毫克的BI 201335NA,配合24或48週長效干擾素與Ribavirin(PegIFN/RBV)之合併治療,對未曾接受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HCV感染患者的抗病毒性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BI 201335 NA

主成份

BI 201335 NA

劑型

Soft gelatin capsule

劑量

120

評估指標

患者於第28週(W28VR)出現病毒性反應(HCV RNA濃度BLD1)的比例,亦即:
˙第4週之病毒量(VL)低於最低定量濃度(BLQ1),且第8-12週之病毒量低於最低偵測極限(BLD1)(約70%樣本數)之患者:病毒性反應(HCV RNA濃度BLD)維持至所有治療結束之4週後(「SVR4」)。
˙第4週之VL超過BLQ,且第8-12週之VL也超過BLD(約30%樣本數):毒性反應(HCV RNA濃度BLD)持續至BI 201335 NA治療結束之4週後,但仍在接受PegIFN/RBV治療。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慢性基因型第1型(1a、1b或1a/1b綜合)C型肝炎感染,經6個月以上之C型肝炎病毒血清陽性紀錄,或典型慢性肝炎之肝組織確認。
(2)未接受過干擾素、長效干擾素與Ribavirin治療。
(3)篩檢時HCV病毒量>= 100.000 IU/mL。
(4)篩檢前2年內之肝臟切片或纖維化掃描證實有纖維化或硬化現象。
(5)試驗開始第1天的前6個月內曾進行眼底檢查,結果顯示視網膜正常。
(6)介於18至70歲之間。
(7)女性患者
(a)已接受過子宮切除術之紀錄。
(b)雙邊卵巢皆已移除。
(c)有輸卵管結紮紀錄。
(d)篩檢前至少已停經12個月。
(e)具生育能力者,篩檢及試驗開始的第1天(第2次回診)之驗孕結果為陰性,並且需同意配合禁慾,或使用至少一種以上醫學核准之適當避孕方法,從篩檢至服用最後一劑Ribavirin的4個月後;除此之外,仍須配合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保險套。自篩檢至服用最後一劑Ribavirin的4個月內,不得進行哺乳。本試驗認可之醫學核准的女性避孕方法包括含雄性激素的避孕藥、含殺精劑之子宮帽與子宮頸帽。

男性患者
(a)有手術結紮之紀錄。
(b)同意自篩檢至服用最後一劑Ribavirin後的7個月內均配合禁慾。
(c)自篩檢至服用最後一劑Ribavirin後的7個月內,持續並正確使用保險套,且其女性伴侶(若具生育能力)同意使用至少一種以上醫學核准之適當避孕方法。
(d)女性伴侶未懷孕者。確定女性伴侶在您參與本試驗前、參與本試驗後及後續追蹤期間都未懷孕,為男性受試者的責任。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自篩檢至服用最後一劑Ribavirin後的7個月內,必須每個月進行驗孕檢查(驗孕工具由贊助商提供)。
(8)參與試驗前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主要排除條件:
(1)篩檢時經基因型檢測,確定為混合基因型C型肝炎感染(1/2,1/3與1/4)。
(2)曾服用至少一劑以上蛋白酶抑制劑,治療急性或慢性C型肝炎感染之患者。
(3)非慢性HCV感染之肝臟疾病。
(4)HIV-1與HIV-2的ELISA結果呈陽性。
(5)因HBs-Ag造成之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6)代償性肝臟疾病或代償性肝臟疾病病史,症狀為腹水、門脈高壓、黃疸或肝性腦病變、凝血病、靜脈曲張、靜脈出血病史或任何其他代償機能失調之臨床證據。
(7)近5年來有進行性惡性腫瘤或進行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已接受良好治療之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8)除服用大麻外,過去12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紀錄。患者有超過12個月以上無藥物與酒精上癮之紀錄者,若主持人認為復發機率極低,也可參與本試驗。
(9)身體質量指數<18或>35 kg/m2。
(10)進入試驗前30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之時間為主)曾服用任何研究藥物,或預計於本試驗進行期間服用其他研究藥物。
(11)已知對研究藥物中任一成分會產生過敏作用。
(12)主持人認定對參與之患者會產生風險、可能對結果產生影響,或會對患者之參與能力造成影響之狀況。
(13)篩檢時胎兒蛋白值>100ng/mL;若數值介於> 20ng/mL與<= 100ng/mL之間,且在試驗第1天的前6個月內,患者的影像檢查(如超音波、CT掃瞄、MRI)未顯示罹患肝癌的證據,則可參與試驗。
(14)懷疑但未證實罹患肝癌。
(15)總膽紅素>1.5 x ULN,且直接/間接比>1(包括罹患吉爾伯特綜合症之患者)。
(16)ALT或AST濃度>10 x ULN
(17)凝血酶原時間或INR(體制標準化比值))延長至>1.5 x ULN
(18)女性血紅素<11.5g/dL,男性血紅素<12.5g/dL
(19)白血球數目<2,000顆/mm3
(20)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00顆/mm3
(21)血小板數目<90,000顆/mm3
(22)TSH與T4落於正常範圍外且甲狀腺功能失調;TSH低於正常下限者,若其游離T4數目正常,且無甲狀腺機能抗進或甲狀腺機能減退之臨床證據,亦可參與本試驗。
(23)控制不良之糖尿病,HbA1c>7.5%
(24)血紅素病變(如重度地中海貧血或鐮狀細胞性貧血)。
(25)中度、重度或控制不良之精神疾病史,特別是憂鬱症,包括住院或自殺未遂;有輕度或穩定性憂鬱症病史之患者,若治療前的精神疾病評估證實患者在臨床上處於穩定狀態,則可加入試驗(主持人在隨機分配這些患者前,需準備一份憂鬱症管理計畫,並依照計畫書規定之回診期間複查這些患者的精神疾病)。
(26)慢性心臟病之臨床證據(如冠狀動脈疾病、鬱血型心衰竭、控制不良之高血壓、嚴重心率不整)。
(27)ECG篩檢出現臨床顯著異常。
(28)與功能失調相關之慢性肺疾病臨床證據(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9)積極自體免疫疾病,包括自體免疫肺炎。
(30)急性或慢性腎臟病特徵(如血清肌酸酐超過標準上限)。
(31)除角膜與頭髮外之器官移植紀錄,。
(32)近2年內有積極癲癇症狀;若穩定服藥,且參與試驗前已超過2年未曾發病之患者則仍可參與試驗。
(33)需長期服用全身性類固醇(可允許使用鼻用或肺用類固醇)。
(34)同時服用全身性抗病毒、造血生長因子或在進入試驗前30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為主),曾接受免疫調節治療者;為治療輕微、區域性、復發性單純皰診感染,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如阿昔洛韋(acyclovir)、泛昔洛韋(famiclovir)或萬乃洛韋(valacyclovir)之患者,仍可參與本試驗。
(35)進入試驗前30天內服用過水飛薊素(牛奶薊(milk thistle))、甘草酸(glycyrrhizin)或小柴胡湯(SST)。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