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 2026-06-30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9233.0
乳房原位癌
一項針對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陰性的早期乳癌患者,評估ribociclib加上內分泌療法作為輔助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之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以 Ribociclib作為新輔助治療的試驗 [LEE011]: NATALEE)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比較 HR 陽性、 HER2 陰性、早期乳癌患者使用 ribociclib + ET 相較於 ET 的無侵犯性疾病存活期 (iDFS,由主持人依據 STEEP 標準進行評估)
次要評估標準
-評估兩個治療組別的無復發存活期(RFS,依據 STEEP 標準)
-評估兩個治療組別的無遠端疾病存活期(DDFS,依據 STEEP 標準)
-評估兩個治療組別的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期間)
-評估兩個治療組別中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的患者自評結果(PRO)
-評估治療療程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進行ribociclib 併用NSAI(以及goserelin,如適用)藥動學(PK)特徵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篩選程序之前,必須先取得已簽署完成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PICF)。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者已年滿18歲。 (在台灣,只有年滿20 歲以上的患者才會被納入)
3.女性患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或開始輔助內分泌療法時(以先發生者為主)已知其停經狀態,或為男性患者。
停經後狀態定義如下:
•患者已接受雙側卵巢摘除;或
•年滿60歲以上;或
•年齡未滿60歲而無月經長達12個月以上(未接受化療、tamoxifen、toremifen或卵巢抑制療法),並且濾泡激素(FSH)和血漿雌二醇符合當地規範的停經後範圍。
備註:對於由治療誘發無月經的女性,需要依照當地臨床準則連續量測濾泡激素和/或雌二醇濃度,以判定停經後狀態。
所有未符合停經後狀態標準的女性,依本試驗目的均視為停經前狀態。
4.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單側原發侵犯性乳腺癌,且初次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日期為隨機分配前18個月內的患者。患有多中心性和/或多病灶腫瘤的患者,若所有經過組織病理學檢驗的病灶皆符合納入條件第5和第6點的病理學要求,則符合納入資格。
5.依當地實驗室最近一次分析的組織檢體判定,患者之乳癌為雌激素受體(ER)和/或孕激素受體(PgR)陽性。
6.患者的乳癌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陰性,定義為原位雜合檢測陰性或免疫組織化學(IHC)狀態為0或1+。若IHC為2+,需取得原位雜合(FISH、CISH或SISH)檢測陰性結果以確認HER2陰性狀態(依據最近一次當地實驗室針對分析後組織檢體的檢測)。
7.患者可提供經由手術取得的庫存腫瘤組織以供檢送至中央實驗室。
8.患者已完成手術切除並完全切除腫瘤,最後一份手術檢體顯微鏡觀測邊緣無腫瘤並屬於下列類別之一:
•解剖學分期第2類別為下列之一:
•N1;或
•N0 (T2-3,N0)以及G2-3和/或Ki67≥20% (Ki67檢測非強制性),不包括G1。
•解剖學分期第3類別。
備註:
•接受前導性輔助治療的患者,其手術前分期/檢體和/或手術檢體必須符合分期、級別、Ki67標準。
•AJCC第8版解剖學分期類別的歸類需要判定T、N和M分類。建議使用腋下淋巴結清除手術(ALND)進行腋下淋巴結分期,但前哨淋巴結(SLN)切除可用於判定N分類如下:
•前哨淋巴結無轉移(患者被認為屬於pN0)。
•前哨淋巴結僅微轉移(患者被認為屬於pN1mi)。
•T1-2及術前無臨床上明顯之淋巴結轉移、無前導性輔助化療、在1或2處前哨淋巴結至少有一巨大轉移、SLN切除時無纏結之淋巴結或顯著淋巴結外疾病的患者(患者被認為屬於pN1)。
所有其他患者需以腋下淋巴結清除手術判定N分類。
9.根據其臨床需要,患者已在篩選前依照試驗機構準則完成輔助性和/或前導輔助性化學療法。
10.根據其臨床需要,患者已在篩選前依照試驗機構準則完成輔助性放射療法。
11.患者並無接受本試驗之輔助內分泌治療的禁忌症,並預計接受內分泌治療長達5年(從隨機分配日期起計算)或以上。
12.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者可能已經接受任何標準前導性/輔助性內分泌治療,但是隨機分配應在內分泌治療最初開始日期的12個月內進行。用於保留生育力的卵巢抑制療法或短期內分泌治療並不屬於前導性/輔助性內分泌治療。若患者接受tamoxifen作為輔助內分泌治療,則隨機分配前需要有為期5個半衰期(即35天)的廓清期(此期間患者可使用芳香酶抑制劑(AI))。
13.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為0或1。
14.依據下列當地實驗室數值定義,患者具備適當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 109/L
•血小板 ≥ 100 × 109/L
•血紅素 ≥ 9.0 g/dL
•根據腎臟病飲食調控(MDRD)公式概估的腎絲球過濾速率(eGFR) ≥ 30 mL/min/1.73m2
•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倍ULN
•總血清膽紅素 ≤ ULN;或若是證實為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患者,則為總膽紅素≤ 3.0×ULN或直接膽紅素 ≤ 1.5×ULN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除非患者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接受抗凝血劑,且INR在該抗凝血藥物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患者的下列實驗室數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是在隨機分配前以補充劑矯正至正常範圍內(應將當地實驗室數值記錄為矯正後的正常範圍內):
•鈉
•鉀
•磷
•鎂
•總鈣(校正血清白蛋白)
15.中央實驗室評估之標準12導程心電圖數值如下:
•篩選時QTcF間期(使用Fridericia校正)< 450毫秒(msec)
•靜態下心率每分鐘心跳50-90下(由心電圖計算)
16.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時程、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的試驗程序。
1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CBP,定義為生理條件允許懷孕的所有女性,相關資訊請參見納入條件第18點)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必須經血清懷孕檢測(β-hCG)確認為陰性。
1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採取高度有效之避孕措施,且避孕措施必須從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治療停止後21天內持續施行。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完全禁欲(若符合患者所偏好且符合日常的生活方式) ;週期禁欲(例如避孕日曆、排卵期、基礎體溫、後排卵期方法)與性交中斷法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措施。
•女性至少在接受試驗治療前6週已絕育(已接受雙側卵巢摘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接受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若僅摘除卵巢,還必須由追蹤激素濃度的評估確認女性生育狀態。
•男性伴侶絕育(隨機分配前至少6個月)。對於試驗中女性患者,輸精管切除的男性伴侶必須是其唯一的性伴侶。
•合併使用下列作法: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避孕系統(IUS);以及
•患者使用閉塞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子宮帽),或由其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搭配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霜/陰道栓劑。
備註:
•本試驗不允許使用口服(雌激素和黃體酮)、貼片、注射型或植入式激素避孕法以及激素替代療法。
•女性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有長達12個月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以及適當臨床特徵(即適當年齡、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病史),或在隨機分配前至少6週已接受雙側卵巢摘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接受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若僅摘除卵巢,還必須由追蹤激素濃度的評估確認女性生育狀態才可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試驗治療結束後,患者應依據當地準則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條件
患者需不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患者曾接受任何CDK4/6抑制劑。
2.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的最近2年內,曾接受tamoxifen、raloxifene或芳香酶抑制劑治療以降低乳癌風險(「化學預防」)和/或治療骨質疏鬆症。
3.患者曾接受anthracycline類藥物治療,累積劑量達doxorubicin 450 mg/m²以上或epirubicin 900 mg/m²以上。
4.已知患者對ribociclib和/或內分泌治療的任何賦形劑過敏(例如罕見的遺傳問題像是乳糖不耐症、Lapp乳糖酵素缺乏症、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以及大豆過敏)。
5.患有區域淋巴結以外的乳癌遠端轉移患者(根據AJCC第8版乳癌分期屬於第4期),和/或治癒性手術後有復發證據。
6.患者同時使用除了輔助內分泌治療以外的其他抗腫瘤療法(請見納入條件第12點)。
7.患者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化療或放療。
8.患者在隨機分配當天,尚未從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臨床與實驗室急性毒性恢復至NCI CTCAE(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4.03版等級≤1。此條件的例外情況:患者若有掉髮(無論等級)和無月經情況,仍允許進入試驗。
9.患者同時發生侵犯性惡性腫瘤或先前曾有侵犯性惡性腫瘤且其治療是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2年內完成。備註:先前或同時患有原位惡性腫瘤的患者,只要於隨機分配前已完成足夠之治癒性治療則符合資格。
10.患者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非強制性檢測)。
11.患者已知有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非強制性檢測)。
12.臨床上顯著、不受控制的心臟疾病和/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下列任一者:
•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有記錄出現心肌梗塞(MI)、心絞痛、症狀性心包炎,或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病史
•有心肌病變的記錄
•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為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非強制性檢測)
•QT延長症候群或有原因不明猝死或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有下列任一者:
•多發性心室性心律不整(TdP)的風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鉀或低血鎂、心衰竭病史或臨床顯著的心搏過緩病史
•已知存在延長QT間期和/或已知會造成多發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的合併用藥,且無法停用或改用其他安全的替代藥品(例如開始試驗治療前5個半衰期內或7天內)
•無法判定QTcF間期者
•具有臨床重大之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高度房室傳導(AV)阻滯(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Mobitz第二型與第三度AV阻滯)
•動脈高血壓控制不佳,收縮壓> 160 mmHg
13.患者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接受下列任一者:
•併用藥物、中草藥補充品和/或水果(例如葡萄柚、柚子、楊桃、塞維亞橘)及其果汁已知屬於CYP3A4/5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療效區間狹窄以及主要經由CYP3A4/5代謝的藥物
14.患者目前正使用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2週曾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類藥物,或尚未完全從此類治療的副作用中恢復。
備註:允許皮質類固醇類藥物用於以下用途:單劑量、外用(例如用於皮疹)、吸入性噴劑(例如用於阻塞性呼吸道疾病)、滴眼劑或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
15.患者的腸胃道(GI)功能受損或有腸胃道疾病而可能顯著影響口服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控制不佳的潰瘍性疾病、控制不佳的噁心、嘔吐或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16.患者具有任何其他嚴重和/或控制不佳的併發疾病,根據主持人判斷會造成無法接受之安全性風險、阻礙患者參與臨床試驗或影響到對計畫書的遵循程度(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或任何其他重大肝臟疾病、活動性黴菌、細菌或病毒感染且未接受治療或控制不佳、需要全身性抗菌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等)或預期壽命≤5年。
17.患者參與了另一項介入性研究,並在隨機分配前30天內或研究性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另一種研究性藥物治療(或使用研究性醫療裝置)。
18.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5 人
-
全球人數
4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