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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0820

2014-05-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 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9496

慢性氣道阻塞,NEC

一項為期 12 週的試驗,針對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患者,使用每日一次 Fluticasone Furoate/Vilanterol (FF/VI) 100/25 mcg 吸入性乾粉,或每日一次 Vilanterol (VI) 25 mcg 吸入性乾粉,比較其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正園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徐武輝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仁光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誠一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育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針對 COPD 受試者,在 12 週期間,經由比較 VI 25 mcg QD 和 FF/VI 100/25 mcg QD (均以 ELLIPTA™ 吸入器使用),評估 FF/VI 100/25mcg QD 中的 FF 100 mcg QD 成份,對於肺功能的作用 (以谷值 FEV1 測量),和 FF/VI 100/25 mcg QD 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Fluticasone Furoate/Vilanterol

主成份

Fluticasone Furoate/Vilanterol
vilanterol

劑型

inhalation powder

劑量

100/25
25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第 84 天 (第 7 次門診) 時,基準點至臨床門診之谷值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與給藥前) FEV1 變化 (以評估 FF 的作用)。
治療第 84 天之谷值 FEV1 定義為,於第 7 次門診時,治療第 83 天給藥後第 23 及第 24 小時,測得之 FEV1 的平均值。
基準點 FEV1 為治療第 1 天給藥前 30 分鐘和臨給藥前的兩次評估平均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類型:門診患者
2. 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後,始得參與本試驗。
3. 性別:男性與女性受試者
4. 年齡:篩選 (回診 1) 時,年齡超過 40 歲
5. 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診斷:遵照下述美國胸腔學會 / 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診斷受試者是否罹患 COPD
6. 疾病嚴重程度:
• 篩選時 (回診 1),受試者使用 albuterol (salbutamol) 後,測得 FEV1/FVC 比值 ≤0.70

• 篩選時 (回診 1),受試者使用 albuterol (salbutamol) 後,使用由中央廠商提供之標準肺活量測量設備測得之 FEV1,介於依據全球肺功能創議組織 (GLI) 2012 年參考公式計算之預測正常值的 ≥30 至 ≤70%
7. 吸菸:篩選時 (回診 1),受試者目前或曾經抽菸總數 ≥10 包.年。曾經抽菸者定義為在回診 1 前,已停止抽菸 6 個月以上。
註:抽煙斗或雪茄不包括在抽菸史內。
包.年 = (每天抽菸數 /20) x 抽菸年數
8. COPD 急性發作病史:篩選 (回診 1) 前 12 個月內,確診 (例如以病歷確認) 發生過至少一次 COPD 急性發作,需要使用全身性 / 口服皮質類固醇、抗生素,或住院治療
註:之前僅使用過抗生素,不符合急性發作病史條件,除非使用抗生素治療後 COPD 症狀惡化,例如呼吸困難加劇、咳嗽或痰量增加,或痰液化膿 (變色)、發生胸腔緊迫或惡化。受試者口頭自述之經歷不可作為證據。
9. 目前的 COPD 症狀:回診 2 (隨機分配) 前 7 天內的至少 5 天,受試者日誌中的合併症狀分數 (合併呼吸急促、咳嗽、咳痰、需要 albuterol [salbutamol] 治療的夜間醒來) ≥4
10. QTc 條件:QTc <450msec 或 QTc <480msec (束枝傳導阻滯患者)。
QTc 為使用 Bazett 公式 (QTcB)、Fridericia 公式 (QTcF) 或其他方式,以機器或人工判讀,依據心跳速率校正之 QT 間期。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懷孕:在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畫要懷孕的女性。
2. 氣喘:目前診斷罹患氣喘的受試者。(若受試者目前罹患 COPD,則之前曾罹患氣喘者符合受試資格)。
3. 其他呼吸道疾病:缺乏 α1- 抗胰蛋白酶,可能為以下疾病的潛在原因:COPD、活性肺結核、肺癌、支氣管擴張症 (注意:局部性支氣管擴張症不屬於排除條件)、類肉瘤病、肺纖維化 (注意:局部性肺纖維化病灶不屬於排除條件)、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間質性肺病、其他活性肺病。
4. 肺切除:篩選日 (回診 1) 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5. 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掃描:受試者胸部 X 光片上或電腦斷層掃描的臨床重大異常,與 COPD 無關。若篩選 (回診 1) 前 1 年內,沒有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掃描片,則須在篩選日 (回診 1) 進行胸部 X 光攝影或電腦斷層掃描。
6. 住院:受試者因 COPD 控制不良住院,篩選 (回診 1) 前至少 4 週仍未緩解,且距離使用最後一劑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後至少 6 週。
7. COPD 控制不良:COPD 控制不良受試者,定義為篩選 (回診 1) 前 6 週內,發生下列任何一項:
受試者 COPD 急性惡化,需以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抗生素治療,或是需由醫師開立處方治療。
8. 下呼吸道感染:篩選 (回診 1) 前 6 週內,受試者下呼吸道受到感染,而需使用抗生素治療。
9. 導入期內 COPD 急性發作 / 下呼吸道感染:導入期內發生中度 / 重度 COPD 急性發作 (參見第 6.2.6 節之「COPD 急性發作及肺炎」定義),或下呼吸道感染 (包含肺炎) 的受試者
10. 臨床顯著之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篩選 (回診 1) 之肝臟化學檢驗,或隨機分配前進行之重複檢驗,呈現任何臨床顯著之異常結果的受試者。
11. 篩選 (回診 1) 時出現臨床顯著之 12 導程 ECG 結果異常:篩選 (回診 1) 之 ECG,或隨機分配前進行之重複檢驗,呈現臨床顯著之異常結果的受試者。
12. 其他疾病或異常:受試者曾罹患或現在有證據顯示患有臨床顯著之不穩定疾病,例如心血管 (如,患者需要使用心率設定 >60bpm 之 ICD 或心律調節器、控制不良之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第 IV 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1994]、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30%)、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 (包括控制不良之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胃潰瘍、血液學異常。臨床重大疾病定義為受試者的病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參與試驗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病情惡化時將影響試驗的療效或安全性分析。
13. 肝臟疾病:受試者患有不穩定肝病 (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病變、血中白蛋白低下、食道或胃部靜脈曲張、或持續黃疸)、肝硬化、已知膽功能異常 (不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14. 癌症:罹患癌症,經過 5 年仍未完全緩解的受試者;但經診斷為子宮頸原位癌、鱗狀細胞癌、皮膚基底細胞癌後 5 年內已治癒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
15. 禁忌症:對任一試驗藥物 (如 β 促效劑、皮質類固醇) 或吸入劑粉末成分 (如乳糖、硬脂酸鎂) 過敏的受試者,此外,對牛奶蛋白嚴重過敏,經試驗主持人判定需禁止參與試驗的受試者,也在排除之列。
16. 藥物濫用或酗酒 過去 2 年內,曾經或疑似曾經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17. 肺功能檢測前用藥:每次試驗回診進行肺功能檢測前,無法暫停使用 albuterol (salbutamol) 或 ipratropium bromide 達規定 4 小時的受試者。
18. 其他用藥:在篩選日 (回診 1) 前的計畫書規定相對期間,與試驗期間使用計畫書規定之藥物。
19. 氧氣治療:須長期供氧治療,或每晚供氧治療長達 12 小時的受試者,但緊急時才供氧治療者 (每天 ≤12 小時),不予排除。
20. 睡眠呼吸中止症:受試者患有臨床重大睡眠呼吸中止症,必須使用連續呼吸道正壓 (CPAP) 裝置,或非侵入式正壓呼吸器 (NIPPV)。
21. 肺部復健:篩選日 (回診 1) 前 4 週,已參加急性期肺部復健計畫的受試者,或試驗期間將參加急性期肺部復健計畫的受試者;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22. 導入期間未遵從醫囑:未能充分遵從醫囑,定義為受試者無法填寫日誌卡 (連續 7 天內,至少 5 天填寫所有日誌卡項目)、無法暫停使用 COPD 治療藥物、無法按時回診。此外,受試者必須在導入期連續 7 天內,至少 5 天記錄導入期試驗藥物用量,才可繼續參加試驗。
23. 可能不遵從醫囑:受試者可能不遵從醫囑,或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原因包括所有會影響受試者按時回診的身體虛弱、殘疾、地理位置等因素。
24. 受試者同意書有效性存疑 受試者具有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缺乏動機,或其他會影響受試者同意書有效性的狀況,均須排除。
25. 曾使用本試驗或其他試驗的試驗藥物:受試者在篩選日前 30 天內,曾服用試驗藥物,或服用試驗藥物後,仍未滿該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時間長者為準。
註:參加過使用 FF/VI 及 VI 的已完成試驗,或排除 / 退出使用 FF/VI 及 VI 的進行中試驗,若篩選 (第 1 次門診) 前 30 天內未接受下列試驗藥物,則仍可參加本試驗:
26. 為試驗機構員工:試驗主持人、助理主持人、試驗協調人、參與研究人員的員工,或上述人員的直屬親人,均不得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15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