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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FM-17-B01
試驗執行中

2020-06-30 - 2028-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以Atezolizumab、Pertuzumab及Trastuzumab合併化學治療作為HER2陽性早期高風險性與局部晚期乳癌之前導性治療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義大利米開朗基羅基金會(部分藥品)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確診為高風險、單側侵襲性之HER2陽性乳癌,且適合接受前導性治療之女性

試驗目的

這是一個開放性、國際多中心、隨機、第三期的前導性療法臨床試驗,旨在評估實驗組 (B1,B2) Atezolizumab + Petruzumab + Trastuzumab 合併化療與對照組 (A) Petruzumab + Trastuzumab 合併化療的療效和安全性。試驗/研究結果將會幫助了解 atezolizumab是否能夠改善抗腫瘤療法之長期效益。 主要目的: 比較A組和B組 (B1+B2) 的5年無事件存活期(EFS)。依據主要效用終點(EFS)之較優性,針對B1組與A組、B2組與A組進行正式比較。B1組與B2組則進行探索性比較。 次要目的: - 比較A組和B組手術時之病理完全緩解率 (pCR),即乳房與淋巴結無侵襲性細胞 (ypT0/is 及 ypN0) - 比較前導性治療結束時的臨床整體反應率 (cOR) - 比較從隨機分派起之遠端無事件存活率(DEFS) - 比較從隨機分派起之整體存活率 - 評估不同研究組別內治療執行之耐受性 - 腫瘤免疫浸潤和引流淋巴結之組成與特異性 - 進行分子與臨床分析來評估可預測標記存在之效益或對此試驗用藥之抗性

藥品名稱

1. Tecentriq 2. Perjeta

主成份

Atezolizumab
Pertuzumab

劑型

043

劑量

60
420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年滿20歲女性、早期高風險(T1cN1; T2N1)或局部晚期與發炎性乳癌(AJCC分期為第III A-C,N0除外),適合接受前導性治療
2.病理確認為單側侵襲性乳癌
3.依ASCO / CAP 現行準則判定之HER2陽性
4.已知的雌激素受體及黃體素受體狀態
5.必須具有在確診時收集之有效FFPE檢體,可供中央實驗室確認HER2資格及評估 ER、PgR、Ki67、及PD-L1表現與生物標記。
註: 乳房病灶的診斷切片可能是在必要的篩選程序之前所取得。如果已取得前哨淋巴結切片,
必須跟原發腫瘤一同製作成FFPE。第一個療程後也必須收集FFPE。手術切除之組織(剩餘腫
瘤或pCR案例的腫瘤床以及腋下淋巴結組織)也必須收集。
6.同意在以下時間點收集血液樣本:開始前導性治療前、第一個療程後、前導性治療結束時(手術前)、手術後6個月及所有治療結束時。
7.ECOG 評估活動功能得分為0或1。
8.對非處於停經後(定義:非治療引起的無月經超過12個月)、或手術絕育(無卵巢/子宮)的女性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施打完最後一劑藥物後6個月內,維持無性生活或採取年失敗率低於1%的單一或聯合避孕措施。完全禁欲法只適用在本身已有偏好且合乎其平時生活習慣的受試者。間歇性禁欲(像是:日曆算法、排卵期算法、症狀體溫法或後排卵期法)以及中斷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措施。年失敗率小於1% 的避孕措施像是: 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荷爾蒙植入劑、以及子宮內避孕器等、搭配兩種方法例如口服及注射賀爾蒙避孕藥等。
9.在試驗特定篩選程序開始之前,取得病人簽署之已獲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核准之知情同意書。
10.願意並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之規定。

排除條件-
1.有跡象顯示為雙側乳癌或轉移性乳癌(M1)。
2.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判定為0-1+之HER2陰性病患、或IHC判定為2+ 但在當地的原位雜合(ISH)或其他檢測中並無HER2放大表現且腋下淋巴結無感染(N0)的病患,不適合納入此研究。
3.懷孕或哺乳中婦女。生殖系統健全的停經前婦女和最後一次經期發生在一年以內者,必須有書面確認為無懷孕狀態。
4.適齡生育之婦女。但已(1)手術節育或(2)使用適當避孕措施(如納入條件8.所述者)則不在此限。
5.先前接受過化療、荷爾蒙治療、或使用過任何治療各類惡性腫瘤之試驗藥物。
6.在隨機分派前的4週內,接受過任何除了針對惡性腫瘤的試驗性治療。
7.在第一個療程開始前的4週內接受過活性減毒疫苗,或在參與本研究期間需要注射此類疫苗。
8.曾罹患或可能現有其他類型之惡性腫瘤以致無法配合此試驗或影響其結果者。已治癒之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病患可以納入。
9.任何原因下已存在之運動或感覺神經病變等級> 1。
10.曾有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或是對嵌合、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產生過敏反應。
11.已知對由中國倉鼠卵巢細胞(CHO)所生產之生物製藥或atezolizumab成份過敏。
12.病患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13.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含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溼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伴隨抗磷脂質症候群之血管栓塞、韋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貝爾氏麻痺症、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14.有病因不明的肺纖維化(包含伴隨器質化肺炎的閉鎖性細支氣管炎)病史或在胸部電腦斷層掃描中顯示有肺炎跡象。
15.臨床上顯著的肝臟疾病,包含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脂肪肝及遺傳性肝病。
16. 有HIV 感染、B 型肝炎(慢性或急性)、或C 型肝炎之病史。B 型肝炎治癒之病患(定義
為:HBsAg 陰性、anti-HBc 陽性)及HBV-DNA 陰性者可納入;若HBV-DNA 為陽性者,
在試驗用藥期間必須接受直接抗病毒藥物治療,才可納入。具有HCV抗體者,其HCV-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為陰性者,才可納入。
17. 活動性結核病患者。
18. 在第一個療程開始前4週內有嚴重感染反應,包含但不限於因發炎併發症而住院、菌血症
或嚴重肺炎,或在第一個療程開始前兩週內出現顯著感染症狀。
19. 在第一個療程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20. 其他嚴重疾病或身體狀況,包含:心臟衰竭病史(NYHA 分級II 或嚴重慢性心臟衰竭);
需要抗心絞痛藥物之心絞痛或是第一個療程開始前6個月內發生不穩定之絞痛;心電圖顯
示整層(透壁)心肌梗塞;心肌梗塞、中風或第一個療程前6個月內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
作(TIA);控制不良之高血壓(如收縮壓 > 180mm Hg 或舒張壓> 100 mm Hg,但是高血
壓控制得宜之患者可以納入);臨床表現顯著之瓣膜性心臟病;高風險控制不佳之心律不
整。靜態時嚴重呼吸困難需要補充氧氣治療;控制不良的胸膜滲出液、心包膜積液或是需
要反覆引流(每月一次或更頻繁)腹水;控制不良或有症狀的高血鈣(游離鈣 > 1.5
mmol/L、鈣 > 12mg/dL 或校正後血鈣 > ULN)。
21. 有突發性心臟病、中樞神經系統失調或精神障礙病史,由主持人判定臨床表現顯著、無法
簽署知情同意書或是無法遵從試驗規定者。
22. 嚴重且無法控制之感染(細菌或病毒)或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患者。
23. 下列任何一項血液學數值在基準點異常:
a. 白血球數(WBC)< 2.5 x 109/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 x 109/L
c. 淋巴細胞數 < 0.5 x 109/L
d. 血小板數 < 100 x 109/L
e. 血紅素(Hb)< 10 g/dL
24. 下列任何一項實驗室檢驗數值在基準點異常: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
b. 谷丙轉氨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 1.25 x ULN
c.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e.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x ULN(隨機分派前2週
內)。限沒有接受抗擬血劑者;使用抗凝血藥物治療中的患者劑量需維持穩定。
25. 心臟超音波或心室功能攝影(MUGA)顯示基線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55%。
26. 第一個療程開始前的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參與試驗期間會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27. 流感疫苗只能在流感季節(約10月到3月間)施打。第一個療程開始前4週內或參與試驗期
間,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注射(如FluMist®)。
28. 先前接受過CD137促效劑治療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包含抗CTLA-4、抗PD-1及抗
PD-L1抗體治療。
29. 試驗開始前4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端看何者較長)接受過全身性免疫促進劑治療,包含
但不限於:干擾素與介白素-2(IL-2)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6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