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N-AT3SC-009(EFC1511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49871
2019-06-14 - 2021-11-30
Phase III
召募中4
終止收納2
ICD-10D68.1
遺傳性第XI凝血因子缺乏症
ATLAS-PPX:一項開放性、多國、轉換治療試驗,目的為說明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使用於曾接受凝血因子或預防性繞徑治療藥物之 A 和 B 型血友病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enzym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血友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了解試驗藥物 fitusiran 是否可減少病患在試驗期間的出血次數。這包括研究病患的血友病是否有任何可能改善,以及病患因使用 fitusiran 而發生的任何副作用。此外,試驗也將在向病患給藥後測量血中的 fitusiran 含量,以檢驗身體如何處理(分布、分解、及排除)fitusiran。
藥品名稱
Fitusiran (ALN-AT3SC)
主成份
Fitusiran(SAR439774)
劑型
皮下注射液
劑量
80 ml
評估指標
主要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出血率 (ABR)
次要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自發性出血率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關節出血率
• Fitusiran 治療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成人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 (Haem-A-QOL) 生理健康分數和總分變化
• Fitusiran 起始期的 ABR
• Fitusiran 治療期的 ABR
• 依據體重調整的凝血因子/BPA 年使用量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出血率 (ABR)
次要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自發性出血率
• Fitusiran 療效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年關節出血率
• Fitusiran 治療期和凝血因子或預防性 BPA 期的成人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 (Haem-A-QOL) 生理健康分數和總分變化
• Fitusiran 起始期的 ABR
• Fitusiran 治療期的 ABR
• 依據體重調整的凝血因子/BPA 年使用量
主要納入條件
3. 受試者納入與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每位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可加入本試驗:
1. ≥ 12 歲之男性。
2. 依據下列證據顯示患有重度 A 或 B 型血友病:
a)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或病歷資料顯示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 1%或第九凝血因子濃度 ≤ 2%。
3. 針對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的患者(A 組),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發生 2 次需要接受 BPA 治療的出血事件。針對未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的患者(B 組),篩選前 12 個月內至少發生 1 次需要接受凝血因子治療的出血事件。
4. 必須符合下列帶有抑制性抗體或未帶有抑制性抗體患者之定義:
帶有抑制性抗體: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使用繞徑藥物 (BPA) 作為預防及治療任何出血事件,且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Nijmegen-改良Bethesda 檢測結果標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且病歷顯示連續二次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且病歷顯示記憶反應 (anamnestic response)
�{ A 組患者的患者子群組必須額外符合下列條件,方有資格在篩選期後直接開始接受 fitusiran 的治療:
�{ 對於第九凝血因子具有抑制性抗體且符合上述定義的 B 型血友病
�{ 納入前對於 BPA 治療反應不佳(歷史 ABR ≥20)
�{ 試驗主持人認定應略過 6 個月預防性 BPA 期,且經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核准。
未帶有抑制性抗體: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使用凝血因子濃縮劑作為預防及治療任何出血事件,且符合下列每項條件:
�{ 篩選時 Nijmegen 改良 Bethesda 檢測之抑制性抗體效價 <0.6 Bethesda 單位/毫升,且
�{ 篩選前未使用繞徑藥物治療出血事件至少 6 個月,且
�{ 篩選前 3 年內未曾接受免疫耐受性誘導治療。
5.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被開立凝血因子濃縮劑或繞徑藥物 (BPA) 的預防性血友病治療(在病歷或藥房紀錄中有記載);治療方案必須符合該藥品的已核准處方資訊或當地建議,且允許依據個別患者反應作調整,且目的為減少自發性出血。
6.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配合被開立的預防性療法。
7. 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要求,同時按當地及國家/地區要求提供書面同意,未滿法定同意年齡的病患應提供書面答應(臺灣的法定成年年齡為年滿 20 歲)。
納入條件:
每位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可加入本試驗:
1. ≥ 12 歲之男性。
2. 依據下列證據顯示患有重度 A 或 B 型血友病:
a)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或病歷資料顯示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 1%或第九凝血因子濃度 ≤ 2%。
3. 針對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的患者(A 組),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發生 2 次需要接受 BPA 治療的出血事件。針對未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的患者(B 組),篩選前 12 個月內至少發生 1 次需要接受凝血因子治療的出血事件。
4. 必須符合下列帶有抑制性抗體或未帶有抑制性抗體患者之定義:
帶有抑制性抗體: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使用繞徑藥物 (BPA) 作為預防及治療任何出血事件,且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Nijmegen-改良Bethesda 檢測結果標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且病歷顯示連續二次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或
�{ 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ethesda單位/毫升,且病歷顯示記憶反應 (anamnestic response)
�{ A 組患者的患者子群組必須額外符合下列條件,方有資格在篩選期後直接開始接受 fitusiran 的治療:
�{ 對於第九凝血因子具有抑制性抗體且符合上述定義的 B 型血友病
�{ 納入前對於 BPA 治療反應不佳(歷史 ABR ≥20)
�{ 試驗主持人認定應略過 6 個月預防性 BPA 期,且經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核准。
未帶有抑制性抗體: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使用凝血因子濃縮劑作為預防及治療任何出血事件,且符合下列每項條件:
�{ 篩選時 Nijmegen 改良 Bethesda 檢測之抑制性抗體效價 <0.6 Bethesda 單位/毫升,且
�{ 篩選前未使用繞徑藥物治療出血事件至少 6 個月,且
�{ 篩選前 3 年內未曾接受免疫耐受性誘導治療。
5.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被開立凝血因子濃縮劑或繞徑藥物 (BPA) 的預防性血友病治療(在病歷或藥房紀錄中有記載);治療方案必須符合該藥品的已核准處方資訊或當地建議,且允許依據個別患者反應作調整,且目的為減少自發性出血。
6.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配合被開立的預防性療法。
7. 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要求,同時按當地及國家/地區要求提供書面同意,未滿法定同意年齡的病患應提供書面答應(臺灣的法定成年年齡為年滿 20 歲)。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每位病患均不得符合下列排除條件,方有資格納入試驗:
1. 除 A 或 B 型血友病之外,已知同時患有其他出血性疾病,即:Von Willebrand 氏病、其他凝血因 子缺乏、或血小板疾病。
2.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治療 (immune tolerance induction therapy, ITI)。
3. 依據中央實驗室之檢測結果確認篩選時抗凝血酶 (AT) 活性 < 60%。
4. 患有臨床上顯著之肝臟疾病,或符合任何下列條件:
a)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2
b)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eference range, ULN);
c)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d) 曾有門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病史;
e) 身體檢查顯示患有腹水
5.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 a. 和 b. 的具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病史患者:
a) 納入前至少 12 週完成治癒性治療,且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達到持續病毒反應,或者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感染自發性痊癒。
b) 依據下列其中一項評估顯示無肝硬化證據:
�{ FibroScan < 12.5 千帕(可進行時),或
�{ FibroTest 分數 < 0.75 且 APRI < 2(若無法進行 FibroScan 時)
6. 患有急性肝炎,即:A 型肝炎、E 型肝炎。
7. 患有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免疫球蛋白 M -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IgM anti-HBc antibody] 陽性或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8. 血小板計數 ≤ 100,000/微升。
9. 篩選時患有急性感染。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且 CD4 細胞數 < 200 個細胞/微升。
11. 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 45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以腎病飲食的修正公式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計算)。
12. 同時患有易形成血栓的疾病,定義為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符合任何下列條件(或依據歷史結果,若可取得):
a) FV Leiden 突變(同基因合子或異基因合子)
b) 蛋白 S 缺乏症
c) 蛋白 C 缺乏症
d) 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基因合子和異基因合子)
13. 曾有抗磷脂質症候群病史。
14. 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顯著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可納入曾發生置入性靜脈導管相關血栓的病患。
15. 過去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不包括已治癒之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情況(例如:醫療上的考量)會使病患不適合在第 1 天接受藥物,或可能干擾試驗遵從性、病患的安全性和/或病患參與完整的試驗治療期間。這包括依據重要檢驗結果異常或病史確認、且與血友病無關之顯著活動性和控制不佳(不穩定)心血管、神經、胃腸道、內分泌、腎臟或精神疾病。
17. 篩選時,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計畫手術。
18. 篩選前 14 天內曾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正在以其他凝血因子濃縮劑或 BPA 輸注進行術後止血。
19. 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者曾有對於寡核苷酸或乙醯半乳糖胺 (GalNAc) 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20.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難以自靜脈收集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液檢體。
21. 曾有對於皮下 (subcutaneous, SC) 注射耐受不佳的病史。
22. 目前或將會參與另一項排定於本試驗期間進行、且有關非 fitusiran 之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的臨床試驗;病患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至少 30 天(或 5 個試驗性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停用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方可參與本試驗。
23. 目前或曾經參與一項基因療法試驗。
24.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濫用的記錄。酒精濫用之定義為規律每週攝取超過 14 單位(單位:1 杯葡萄酒[約 125 毫升] = 1 份烈酒[約 1 液體盎司] = 1/2 品脫啤酒 [約 284 毫升])。
每位病患均不得符合下列排除條件,方有資格納入試驗:
1. 除 A 或 B 型血友病之外,已知同時患有其他出血性疾病,即:Von Willebrand 氏病、其他凝血因 子缺乏、或血小板疾病。
2.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治療 (immune tolerance induction therapy, ITI)。
3. 依據中央實驗室之檢測結果確認篩選時抗凝血酶 (AT) 活性 < 60%。
4. 患有臨床上顯著之肝臟疾病,或符合任何下列條件:
a)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2
b)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eference range, ULN);
c)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d) 曾有門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病史;
e) 身體檢查顯示患有腹水
5.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 a. 和 b. 的具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病史患者:
a) 納入前至少 12 週完成治癒性治療,且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達到持續病毒反應,或者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感染自發性痊癒。
b) 依據下列其中一項評估顯示無肝硬化證據:
�{ FibroScan < 12.5 千帕(可進行時),或
�{ FibroTest 分數 < 0.75 且 APRI < 2(若無法進行 FibroScan 時)
6. 患有急性肝炎,即:A 型肝炎、E 型肝炎。
7. 患有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免疫球蛋白 M -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IgM anti-HBc antibody] 陽性或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8. 血小板計數 ≤ 100,000/微升。
9. 篩選時患有急性感染。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且 CD4 細胞數 < 200 個細胞/微升。
11. 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 45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以腎病飲食的修正公式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計算)。
12. 同時患有易形成血栓的疾病,定義為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符合任何下列條件(或依據歷史結果,若可取得):
a) FV Leiden 突變(同基因合子或異基因合子)
b) 蛋白 S 缺乏症
c) 蛋白 C 缺乏症
d) 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基因合子和異基因合子)
13. 曾有抗磷脂質症候群病史。
14. 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顯著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可納入曾發生置入性靜脈導管相關血栓的病患。
15. 過去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不包括已治癒之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情況(例如:醫療上的考量)會使病患不適合在第 1 天接受藥物,或可能干擾試驗遵從性、病患的安全性和/或病患參與完整的試驗治療期間。這包括依據重要檢驗結果異常或病史確認、且與血友病無關之顯著活動性和控制不佳(不穩定)心血管、神經、胃腸道、內分泌、腎臟或精神疾病。
17. 篩選時,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計畫手術。
18. 篩選前 14 天內曾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正在以其他凝血因子濃縮劑或 BPA 輸注進行術後止血。
19. 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者曾有對於寡核苷酸或乙醯半乳糖胺 (GalNAc) 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20.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難以自靜脈收集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液檢體。
21. 曾有對於皮下 (subcutaneous, SC) 注射耐受不佳的病史。
22. 目前或將會參與另一項排定於本試驗期間進行、且有關非 fitusiran 之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的臨床試驗;病患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至少 30 天(或 5 個試驗性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停用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方可參與本試驗。
23. 目前或曾經參與一項基因療法試驗。
24.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濫用的記錄。酒精濫用之定義為規律每週攝取超過 14 單位(單位:1 杯葡萄酒[約 125 毫升] = 1 份烈酒[約 1 液體盎司] = 1/2 品脫啤酒 [約 284 毫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