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809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021290
2019-06-14 - 2021-10-19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B20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疾病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標示、非劣性試驗,評估感染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1) 且達病毒學抑制之成人,轉用 dolutegravir/lamivudine 固定劑量複方劑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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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ViiV Healthcare U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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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感染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1)
試驗目的
執行本試驗的目的,是確立與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HIV-1) 共存,且採用一種由 ≥3 種藥物組成的現行抗反轉錄病毒療程 (current antiretroviral regimen,CAR) 下具病毒抑制狀態的成人,在轉用 dolutegravir/lamivudine (DTG/3TC) 固定劑量複方劑 (fixed-dose combination,FDC) 後是否保有抑制狀態。本試驗也將針對此雙藥療程,提供安全性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重要資訊。本試驗經設計,欲證明在 48 週期間,轉用每天一次 DTG/3TC FDC的抗病毒活性不劣於繼續接受 CAR。
藥品名稱
GSK3515864 雙層錠劑 Dolutegravir 50 毫克 / Lamivudine 300 毫克
主成份
Dolutegravir
Lamivudine
Lamivudine
劑型
錠劑
錠劑
錠劑
劑量
50
300
300
評估指標
第 48 週時,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Snapshot 法類別區分的病毒學失敗評估指標
使用 Snapshot 演算法,針對已接受治療的意圖治療 (intent-to-treat exposed,ITT-E) 族群,計算第 48 週時血漿 HIV-1 RNA 濃度 <50 c/mL 的參加者比例
• 第 24 週時,依 FDA Snapshot 法區分的病毒學失敗評估指標
• 使用 Snapshot 演算法,針對 ITT-E 族群計算第 24 週時血漿 HIV-1 RNA 濃度 <50 c/mL 的參加者比例
• 第 24 週和第 48 週時,CD4+ 細胞計數和 CD4+/CD8+ 細胞計數比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直到第 24 週和第 48 週的疾病惡化 (HIV 相關疾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 及死亡) 發生率
•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AE) 和異常實驗室結果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因 AE 而停止治療的參加者比例
• AE 和異常實驗室結果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因 AE 而停止治療的參加者比例
第 24 週和第 48 週時,空腹血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符合 CVW 標準之參加者中,觀察到對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antiretroviral,ARV) 的基因型及表現型抗藥性發生率
於第 24 和第 48 週 (或退出試驗) 時使用 HIV 治療滿意度問卷 (HIV TSQ),以及在第 24 週、第 48 週與在持續期間每 24 週一次 (或退出試驗時) 使用症狀困擾單元 (symptom distress module,SDM),判定健康狀態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使用 Snapshot 演算法,針對已接受治療的意圖治療 (intent-to-treat exposed,ITT-E) 族群,計算第 48 週時血漿 HIV-1 RNA 濃度 <50 c/mL 的參加者比例
• 第 24 週時,依 FDA Snapshot 法區分的病毒學失敗評估指標
• 使用 Snapshot 演算法,針對 ITT-E 族群計算第 24 週時血漿 HIV-1 RNA 濃度 <50 c/mL 的參加者比例
• 第 24 週和第 48 週時,CD4+ 細胞計數和 CD4+/CD8+ 細胞計數比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直到第 24 週和第 48 週的疾病惡化 (HIV 相關疾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 及死亡) 發生率
•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AE) 和異常實驗室結果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因 AE 而停止治療的參加者比例
• AE 和異常實驗室結果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因 AE 而停止治療的參加者比例
第 24 週和第 48 週時,空腹血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符合 CVW 標準之參加者中,觀察到對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antiretroviral,ARV) 的基因型及表現型抗藥性發生率
於第 24 和第 48 週 (或退出試驗) 時使用 HIV 治療滿意度問卷 (HIV TSQ),以及在第 24 週、第 48 週與在持續期間每 24 週一次 (或退出試驗時) 使用症狀困擾單元 (symptom distress module,SDM),判定健康狀態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是本試驗的合格參加者:
● 能夠理解和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指示和限制;
● 很可能按照計畫完成本試驗;
● 經認定適合參加一項使用口服藥物的研究性臨床試驗 (例如沒有下列狀況:當前有構成問題的物質濫用、急性重大器官疾病,或可能長期外派至國外工作)。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參加者才具備資格進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以上。(在臺灣參加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為 20 歲或超過 20 歲。)
參加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與 HIV 共存的成年人
3. 紀錄顯示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至少兩次血漿 HIV-1 核醣核酸 (ribonucleic acid,RNA) 測量值 <50 c/mL 的證據:一次在 6 到 12 個月區間內,一次在篩選前 6 個月內。
4. 篩選時血漿 HIV-1 RNA <50 c/mL。
5. 必須在篩選前接受未中斷的現行療程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ombination antiretroviral therapy,cART] 療程) 至少 3 個月。
任何過往的換藥經驗 (定義為更換單一藥物,或同時更換多種藥物) 都必須是基於耐受性和/或安全疑慮或藥物可得性,或便利性/簡化用藥的原因而發生,不得基於疑似或確定治療失敗的原因而進行換藥。下列換藥經驗若是唯一的換藥經驗,則不視為是療程變動:
a. 允許從以 ritonavir (RTV) 加強的蛋白酶抑制劑 (protease inhibitor,PI) 換成以 cobicistat 加強的同一種 PI (反之亦然)。
b. 從 lamivudine (速汰滋3TC) 換成 emtricitabine (FTC) (反之亦然)
c. 從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 換成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 (反之亦然)」
篩選前可接受的穩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包括 2 種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 (nucleos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inhibitor,NRTI) 併用:
整合酶抑制劑 (integrase inhibitor,INI)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非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 (non-nucleos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inhibitor,NNRTI)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加強型 PI (或非加強型 atazanavir [ATV]) (初步或第二線以 PI 為主之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註:在確診 HIV-1 感染後以任何抗反轉錄病毒藥劑實施 ≤10 天的三藥併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不視為是先前的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性別
6. 男性和女性
a. 女性參加者:
女性參加者如果並非懷孕中 [以篩選時的陰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hCG) 檢測結果及隨機分配時的陰性尿液 hCG 檢測結果確認 (若可進行,而且結果在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取得,則允許採用隨機分配時進行的當地血清 hCG 檢測)]、並非哺乳中,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受試資格:
並非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如下表所定義
1. 初經未來潮
2. 有下列其中一項的停經前女性:
紀錄證實的子宮切除術
紀錄證實的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紀錄證實的雙側卵巢切除術
註:證據可來自試驗單位人員對於參加者病歷、醫學檢查或病史訪談的審查。
3. 停經後的女性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已有 12 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
在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補充療法 (hormonal replacement therapy,HRT) 的女性中,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濃度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可用於確認其停經後狀態。不過,如果沒有持續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不足以判斷。
正在接受 HRT 且停經狀態不確定的女性,如果有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則必須使用一項非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法。否則,這些女性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停用 HRT,以便確認停經後狀態。
或
同意在從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28 天前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2 週內的治療期間,遵從本文件第八節所述避孕指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試驗主持人應基於與第一劑試驗介入之間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需負責確保參加者了解如何正確使用這些避孕方法。
試驗中所有參加者都應接受相關諮詢,了解較安全的性行為 (包括有效屏障避孕法 [如男用保險套] 的使用和利益/風險) 以及未受感染之伴侶被傳染 HIV 的風險。
試驗主持人需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7.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是本試驗的合格參加者:
● 能夠理解和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指示和限制;
● 很可能按照計畫完成本試驗;
● 經認定適合參加一項使用口服藥物的研究性臨床試驗 (例如沒有下列狀況:當前有構成問題的物質濫用、急性重大器官疾病,或可能長期外派至國外工作)。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參加者才具備資格進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以上。(在臺灣參加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為 20 歲或超過 20 歲。)
參加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與 HIV 共存的成年人
3. 紀錄顯示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至少兩次血漿 HIV-1 核醣核酸 (ribonucleic acid,RNA) 測量值 <50 c/mL 的證據:一次在 6 到 12 個月區間內,一次在篩選前 6 個月內。
4. 篩選時血漿 HIV-1 RNA <50 c/mL。
5. 必須在篩選前接受未中斷的現行療程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ombination antiretroviral therapy,cART] 療程) 至少 3 個月。
任何過往的換藥經驗 (定義為更換單一藥物,或同時更換多種藥物) 都必須是基於耐受性和/或安全疑慮或藥物可得性,或便利性/簡化用藥的原因而發生,不得基於疑似或確定治療失敗的原因而進行換藥。下列換藥經驗若是唯一的換藥經驗,則不視為是療程變動:
a. 允許從以 ritonavir (RTV) 加強的蛋白酶抑制劑 (protease inhibitor,PI) 換成以 cobicistat 加強的同一種 PI (反之亦然)。
b. 從 lamivudine (速汰滋3TC) 換成 emtricitabine (FTC) (反之亦然)
c. 從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DF) 換成 tenofovir alafenamide (TAF) (反之亦然)」
篩選前可接受的穩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包括 2 種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 (nucleos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inhibitor,NRTI) 併用:
整合酶抑制劑 (integrase inhibitor,INI)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非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 (non-nucleos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inhibitor,NNRTI) (初步或第二線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加強型 PI (或非加強型 atazanavir [ATV]) (初步或第二線以 PI 為主之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註:在確診 HIV-1 感染後以任何抗反轉錄病毒藥劑實施 ≤10 天的三藥併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不視為是先前的抗反轉錄病毒合併療法( cART)療程。
性別
6. 男性和女性
a. 女性參加者:
女性參加者如果並非懷孕中 [以篩選時的陰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hCG) 檢測結果及隨機分配時的陰性尿液 hCG 檢測結果確認 (若可進行,而且結果在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取得,則允許採用隨機分配時進行的當地血清 hCG 檢測)]、並非哺乳中,而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受試資格:
並非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如下表所定義
1. 初經未來潮
2. 有下列其中一項的停經前女性:
紀錄證實的子宮切除術
紀錄證實的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紀錄證實的雙側卵巢切除術
註:證據可來自試驗單位人員對於參加者病歷、醫學檢查或病史訪談的審查。
3. 停經後的女性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已有 12 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
在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補充療法 (hormonal replacement therapy,HRT) 的女性中,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濃度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可用於確認其停經後狀態。不過,如果沒有持續 12 個月的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不足以判斷。
正在接受 HRT 且停經狀態不確定的女性,如果有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則必須使用一項非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法。否則,這些女性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停用 HRT,以便確認停經後狀態。
或
同意在從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28 天前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2 週內的治療期間,遵從本文件第八節所述避孕指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試驗主持人應基於與第一劑試驗介入之間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需負責確保參加者了解如何正確使用這些避孕方法。
試驗中所有參加者都應接受相關諮詢,了解較安全的性行為 (包括有效屏障避孕法 [如男用保險套] 的使用和利益/風險) 以及未受感染之伴侶被傳染 HIV 的風險。
試驗主持人需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知情同意
7.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加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同時存在的狀況/病史
1.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受孕或哺餵母乳的女性
2. 有任何證據顯示罹患活動性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 第 3 期疾病,但不包括不需要全身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先前或當前 CD4 細胞數少於 200 cells/mm3 ,不構成排除條件。
3. 依 Child-Pugh 分類法判定有重度肝功能不全 (C 級) 的參加者 (參閱下表)。
4. 不穩定型肝病 (定義為存在腹水、腦病變、凝血功能異常、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瘤,或持續性黃疸)、肝硬化、已知的膽道異常 (但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的膽結石為例外)。
5. 根據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anti-HBc)、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anti-HBs) 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的檢測結果,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感染的證據,如下所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陽性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 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 陽性 (陰性 HBsAg 狀態) 且 HBV DNA 陽性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註:Anti-HBc 陽性 (陰性 HBsAg 狀態) 且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 (有過往和/或當前的證據) 的參加者對 HBV 免疫,不會被排除。Anti-HBc 必須是總 anti-HBc 或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mmunoglobulin G,IgG),而非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IgM)。經證實有慢性 HBV 病史,而且正在接受 TAF/TDF 療程時無法測得 HBV DNA 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6. 預期在本試驗的隨機分配期需要接受任何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療法,或者預期需要接受可能與汰威凱(DTG) 或速汰滋(3TC)產生不良藥物間交互作用的 HCV 療法。
7. 未接受治療的梅毒感染 (篩選時快速血漿反應素 [rapid plasma reagin,RPR] 陽性,但沒有明確的治療紀錄)。在完成治療後已經過至少 7 天的參加者,具有受試資格。
8. 過去或當前對試驗介入或其成分或同類藥物過敏或不耐受。
9.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基底細胞癌,或已切除的非侵入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肛門或陰莖上皮內贅瘤。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顯著自殺風險的參加者
11. 有任何既有的生理或心理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參加者配合用藥時程的能力和/或試驗計畫書評估,或可能影響參加者安全。
12. 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介入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或者使參加者無法服用口服型藥物。
篩選或第 1 天前的排除性治療
13. 使用任何由單一或雙重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組成的療程 (允許以單劑衛滋錠(nevirapine)進行的周產期治療)。
14. 當前使用滋利特(stavudine)、惠妥滋(didanosine) 或維拉賽特錠(nelfinavir)
15. 正在接受本受試者同意書第四節所列任何禁用藥物,而且不願意或無法換成替代藥物的參加者
16. 在篩選的 90 天內接受 HIV-1 免疫治療性疫苗的治療;
17. 在篩選的 28 天內接受下列任何藥劑的治療
放射療法
細胞毒性化療藥劑
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8.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8 天、5 個測試藥劑半衰期,或 2 倍測試藥劑生物作用持續時間內 (以較長者為準),暴露於實驗性藥物或實驗性疫苗。
篩選時的實驗室檢驗值或臨床評估
19. 有任何重大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NRTI)突變的證據,或者在任何可用的先前抗藥性基因型分析檢測結果中 (若已知) 有任何汰威凱(DTG)抗藥性相關突變。所有關於 HIV-1 反轉錄酶或整合酶基因型資料的抗藥性報告,都必須在篩選後、隨機分配前提供給 ViiV,供 ViiV 病毒學部門審查。
20. 任何經驗證的第 4 級異常實驗室結果。篩選期間允許進行一次重複檢測,以驗證某項結果。
21.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或 ALT ≥ 3 倍 ULN 且膽紅素 ≥ 1.5 倍 ULN (>35% 直接膽紅素)。
22. 透過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CKD-EPI) 法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1.73m2。肌酸酐清除率介於 30 – 49 mL/min/1.73m2 之間的參加者,在醫療監督員於審查參加者當前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療程後提供核准後,具有受試資格。
23. 篩選時有任何急性異常實驗室結果,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參加者無法參加研究性化合物的
試驗。
篩選或第 1 天前的排除性條件
24. 在篩選前 12 個月區間內,且在經確認抑制至 <50 c/mL 後,有任何一筆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200 c/mL。
25. 在篩選前 12 個月區間內,且在經確認抑制至 <50 c/mL 後,有連續 2 筆或更多筆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50 c/mL。允許有單次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50 c/mL 但低於 200 c/mL (確認回到 <50 c/mL)。
26.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經歷任何藥物假期,但不包括所有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因耐受性和/或安全疑慮停用的短暫時期 (短於 1 個月)。
27. 有因病毒學治療失敗 (定義為經確認血漿 HIV-1 RNA ≥ 400 c/mL) 而轉為其他療程 (定義為更換單一藥物或同時更換多種藥物) 的病史。
28. 當前正在參加、或預期於隨機分配後被選入任何其他介入性試驗的參加者 (註:在篩選時已進入另一項介入性試驗的參加者,若在隨機分配前已諮詢 ViiV Healthcare/GSK 試驗團隊,則可能有受試資格。考量事項包括參加者準時參加所有回診的能力,以及可能的藥物與試驗程序相容性)。
參加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同時存在的狀況/病史
1.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受孕或哺餵母乳的女性
2. 有任何證據顯示罹患活動性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 第 3 期疾病,但不包括不需要全身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先前或當前 CD4 細胞數少於 200 cells/mm3 ,不構成排除條件。
3. 依 Child-Pugh 分類法判定有重度肝功能不全 (C 級) 的參加者 (參閱下表)。
4. 不穩定型肝病 (定義為存在腹水、腦病變、凝血功能異常、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瘤,或持續性黃疸)、肝硬化、已知的膽道異常 (但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的膽結石為例外)。
5. 根據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anti-HBc)、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anti-HBs) 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的檢測結果,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感染的證據,如下所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陽性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 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 陽性 (陰性 HBsAg 狀態) 且 HBV DNA 陽性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註:Anti-HBc 陽性 (陰性 HBsAg 狀態) 且B 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陽性 (有過往和/或當前的證據) 的參加者對 HBV 免疫,不會被排除。Anti-HBc 必須是總 anti-HBc 或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mmunoglobulin G,IgG),而非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IgM)。經證實有慢性 HBV 病史,而且正在接受 TAF/TDF 療程時無法測得 HBV DNA 的參加者,會被排除。
6. 預期在本試驗的隨機分配期需要接受任何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療法,或者預期需要接受可能與汰威凱(DTG) 或速汰滋(3TC)產生不良藥物間交互作用的 HCV 療法。
7. 未接受治療的梅毒感染 (篩選時快速血漿反應素 [rapid plasma reagin,RPR] 陽性,但沒有明確的治療紀錄)。在完成治療後已經過至少 7 天的參加者,具有受試資格。
8. 過去或當前對試驗介入或其成分或同類藥物過敏或不耐受。
9.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基底細胞癌,或已切除的非侵入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肛門或陰莖上皮內贅瘤。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顯著自殺風險的參加者
11. 有任何既有的生理或心理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參加者配合用藥時程的能力和/或試驗計畫書評估,或可能影響參加者安全。
12. 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介入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或者使參加者無法服用口服型藥物。
篩選或第 1 天前的排除性治療
13. 使用任何由單一或雙重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組成的療程 (允許以單劑衛滋錠(nevirapine)進行的周產期治療)。
14. 當前使用滋利特(stavudine)、惠妥滋(didanosine) 或維拉賽特錠(nelfinavir)
15. 正在接受本受試者同意書第四節所列任何禁用藥物,而且不願意或無法換成替代藥物的參加者
16. 在篩選的 90 天內接受 HIV-1 免疫治療性疫苗的治療;
17. 在篩選的 28 天內接受下列任何藥劑的治療
放射療法
細胞毒性化療藥劑
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8.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8 天、5 個測試藥劑半衰期,或 2 倍測試藥劑生物作用持續時間內 (以較長者為準),暴露於實驗性藥物或實驗性疫苗。
篩選時的實驗室檢驗值或臨床評估
19. 有任何重大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NRTI)突變的證據,或者在任何可用的先前抗藥性基因型分析檢測結果中 (若已知) 有任何汰威凱(DTG)抗藥性相關突變。所有關於 HIV-1 反轉錄酶或整合酶基因型資料的抗藥性報告,都必須在篩選後、隨機分配前提供給 ViiV,供 ViiV 病毒學部門審查。
20. 任何經驗證的第 4 級異常實驗室結果。篩選期間允許進行一次重複檢測,以驗證某項結果。
21.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或 ALT ≥ 3 倍 ULN 且膽紅素 ≥ 1.5 倍 ULN (>35% 直接膽紅素)。
22. 透過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CKD-EPI) 法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1.73m2。肌酸酐清除率介於 30 – 49 mL/min/1.73m2 之間的參加者,在醫療監督員於審查參加者當前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療程後提供核准後,具有受試資格。
23. 篩選時有任何急性異常實驗室結果,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參加者無法參加研究性化合物的
試驗。
篩選或第 1 天前的排除性條件
24. 在篩選前 12 個月區間內,且在經確認抑制至 <50 c/mL 後,有任何一筆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200 c/mL。
25. 在篩選前 12 個月區間內,且在經確認抑制至 <50 c/mL 後,有連續 2 筆或更多筆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50 c/mL。允許有單次血漿 HIV-1 RNA 測量值 >50 c/mL 但低於 200 c/mL (確認回到 <50 c/mL)。
26.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經歷任何藥物假期,但不包括所有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因耐受性和/或安全疑慮停用的短暫時期 (短於 1 個月)。
27. 有因病毒學治療失敗 (定義為經確認血漿 HIV-1 RNA ≥ 400 c/mL) 而轉為其他療程 (定義為更換單一藥物或同時更換多種藥物) 的病史。
28. 當前正在參加、或預期於隨機分配後被選入任何其他介入性試驗的參加者 (註:在篩選時已進入另一項介入性試驗的參加者,若在隨機分配前已諮詢 ViiV Healthcare/GSK 試驗團隊,則可能有受試資格。考量事項包括參加者準時參加所有回診的能力,以及可能的藥物與試驗程序相容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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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