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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GB-A317-NSCL-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745222

2019-09-01 - 2019-08-06

Phase III

召募中3

終止收納5

ICD-10 C34.10

未明示側性肺上葉、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有關 tislelizumab (BGB-A317) 併用化放療隨後給予 tislelizumab 單藥療法使用於新診斷、局部晚期、無法切除之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俊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志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本試驗將納入從未接受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受試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主要目的為以新診斷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之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受試者為對象,比較 tislelizumab 併用同步化學放射治療 (concurrent chemoradiotherapy, cCRT) 隨後給予 tislelizumab 單藥療法(第 1 組)相較於單獨給予 cCRT(第 3 組)的無惡化存活率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此外,也將對於 cCRT 後接續給予 tislelizumab(第 2 組)與單獨給予 cCRT(第 3 組)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Tislelizumab

主成份

Tislelizumab (BGB-A317)

劑型

靜脈輸注液

劑量

100 mg/vial

評估指標

重要療效評估概覽
將評估所有受試者腫瘤反應和惡化,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1.1 版準則,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隨機分配起前 36 週每 6 週(± 7 天)一次、第 36 週起每 9 週(± 7 天)一次評估治療決策,直到記錄為疾病惡化、開始後續抗癌療法、或撤回同意。
反應評估將包括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主要指標 PFS 為依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的反應評估。
追蹤期將每 3 個月(± 14 天)追蹤一次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後進行的後續抗癌治療,直到死亡、撤回同意、或追蹤時失去聯繫,以時間最早者為準,或者直到試驗結束。

重要安全性評估概覽
自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tislelizumab/安慰劑、化療、或 RT)後 30 天,將監測所有受試者之不良事件,以及試驗主持人於之後任何時間得知疑似與試驗治療相關的 SAE。自受試者簽署 ICF 起,至最後一劑 tislelizumab 或安慰劑後 90 天,也將監測受試者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嚴重或非嚴重),無論受試者是否開始接受新的抗癌療法。將收集第一次 RT 後任何時間判定為與 RT 相關的所有 AE 和 SAE,包括遲發性放射毒性。篩選期將對身體狀況進行充分評估,包括分析肺功能、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C-反應蛋白 (C-reactive protein)、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和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將定期監測體檢 (physical examination, PE)、生命徵象、實驗室評估(例如:血清化學、血液學、凝血、甲狀腺功能)、心電圖 (12-lead electrocardiogram, ECG)、眼科檢查、尿液分析、HBV 和 HCV(如果篩選期結果呈陽性)和 ECOG 體能狀態之記錄。將採取避孕措施,避免受試者或其伴侶懷孕,且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將在篩選期和試驗期間進行懷孕測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 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或以上。)
2.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理解及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受試者患有新診斷、經組織學確認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之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
a.篩選時將透過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以及使用顯影劑的腦部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或電腦斷層來確認分期。
b.將進行全身或足以排除遠端轉移之範圍(例如:從顱底至膝蓋)的氟去氧葡萄糖 (Fluorodeoxyglucose, FDG)-正子斷層造影/電腦斷層,以排除遠端疾病,並確認受試者為第 III 期。如果其電腦斷層掃描部分使用顯影劑且具有夠高的品質,篩選時可無需另外進行電腦斷層掃描。
c.雖然我們鼓勵試驗中心對於 N2 或 N3 疾病取得淋巴結轉移的組織確認,但腫瘤委員會/跨專科團隊個案可免除此項程序。
4.隨機分配前受試者必須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突變和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基因易位狀態(僅使用腫瘤組織進行檢測):
a.若無法取得 EGFR 突變和 ALK 基因易位結果,受試者將接受 EGFR 敏感突變或 ALK 易位檢測(僅使用腫瘤組織)。用於確認具有或未具有 EGFR 突變和 ALK 基因易位的檢測結果,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提供給試驗委託者進行評估。
b.具有 EGFR 突變或 ALK 基因易位的受試者將佔隨機分配總人數約 10%。達到此數值後,將排除帶有 EGFR 突變或 ALK 基因易位的受試者。
5.受試者必須能提供新鮮或封存腫瘤組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組織塊,或至少 15 至 20 片新鮮切片的未染色 FFPE 玻片),並附上相關病理報告(鱗狀或非鱗狀)。若無法取得封存腫瘤組織,必須在基期時進行腫瘤病灶新鮮切片(至少 2 至 3 份)。若僅可提供少於 15 片的未染色玻片,可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以個案方式納入受試者。
6.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1。
7.受試者具有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符合下列實驗檢驗結果(於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取得):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 109/L
b.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c.血紅素 ≥ 9 g/dL或 ≥ 5.6 mmol/L(給予生長因子支持或輸血後 ≥ 28 天)
d.接受順鉑 (cisplatin)/癌妥滅 (etoposide) 的受試者肌酸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計算值 ≥ 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接受佳鉑帝 (carboplatin)/太平洋紫杉醇 (paclitaxel) 的受試者為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e.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或間接膽紅素濃度顯示有肝外的升高來源,則為 ≤ 3 倍正常值上限)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female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FCBP) 定義如下:1)已有初次月經,2)未切除子宮或未切除雙側卵巢,或 3)自然停經後(癌症療程後的無月經週期無法排除具有生育能力)未滿至少連續 24 個月(即在先前連續 24 個月內之任何時間曾有過月經),必須:
a.開始試驗治療前,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2 次驗孕結果為陰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結束後接受驗孕。即使受試者完全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也須符合此項條件。
b.同意在本試驗相關的下列期間同時使用 2 種可靠的避孕方式,或完全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1)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28 天內;2)接受試驗治療期間;3)中斷治療期間,和 4)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 tislelizumab 或安慰劑後至少 120 天內,以及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內。2 種可靠避孕法必須包含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和一種額外有效避孕法(屏障法)。
以下為高度有效和額外有效避孕法的範例:
•高度有效避孕法範例:
-子宮內避孕器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合(含雌激素 [estrogen] 與黃體素 [progestogen])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膚)
-與抑制排卵相關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式、子宮內、或植入式)
-輸卵管結紮
-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前提是輸精管切除的伴侶為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切除的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療評估。
•額外有效避孕法範例:
-男用保險套或女用保險套(含或不含殺精劑)
-子宮帽
-含殺精劑的子宮頸帽、避孕膜或海綿
-主要作用非抑制排卵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
9.男性受試者必須:
a.在參與試驗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 tislelizumab 或安慰劑後至少 120 天內和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180 天內,或者當地法規要求更長的期間,必須完全禁慾*(必須每月評估),或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即使已成功完成輸精管切除術。
b.同意不捐贈精子
10.受試者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以及其他計畫書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納入試驗:
1.受試者曾接受目標作用於 PD-1 或細胞程式死亡蛋白-配體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ligand 1, PD-L1) 的治療。
2.受試者曾接受用於控制非小細胞肺癌的化療、放療、標靶治療、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
3.受試者曾對其他單株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4.受試者有間質性肺部疾病的病史,或資料顯示目前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或有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類固醇的肺炎病史。
5.受試者的放射治療計畫可能使接受 ≥ 20 Gy 的肺部總體積 (V20) 超過肺體積的38%。
6.受試者臨床上患有顯著的心包膜積液。
7.受試者臨床上患有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或腹水,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需要胸腔穿刺或腹腔穿刺引流。
8.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開放式切片、或有明顯創傷,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附註:符合本試驗資格的病患必須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且經認定為無法切除。在完成化學放射療法後觀察到疾病分期下降,而依機構診療考慮以手術作為治療選擇的任何病患,均應視為不符合資格。
a.放置血管通路裝置不視為重大手術。
9.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患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非小細胞肺癌和已治癒的局部復發性癌症(例如: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
10.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嚴重慢性或活動性感染,包括肺結核感染。
11.受試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12.受試者患有未治療的慢性 B 型肝炎,或為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帶原者且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 500 IU/mL (2500 copies/mL),或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
a.受試者為非活動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帶原者、經治療且穩定的 B 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和已治癒的 C 型肝炎者可納入試驗。
13.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有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疾病病史。患有下列疾病的受試者可在進一步篩選後納入:第 I 型糖尿病、僅以荷爾蒙替代治療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無需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或在未有外部刺激物時預期不會復發的疾病。
14.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 (相當於皮質醇 [prednisone] 每天 >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全身性治療的病況。
a.允許短期(≤ 7 天)給予皮質類固醇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顯影劑過敏)或用以治療非自體免疫情況(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
b.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劑量相當於皮質醇 每天 ≤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c.允許使用局部、眼部、關節內、鼻內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全身性吸收極少)。
15.受試者符合任何下列心血管條件:
a.有急性或持續性心臟缺血的證據
b.目前患有症狀性肺栓塞
c.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分類為 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
e.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 等級 2 心室性心律不整
f.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
16.受試者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後 4 週(28 天)內曾使用任何對抗感染疾病(例如:水痘、帶狀皰疹等)的活性疫苗。但允許不含活性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18.受試者在接受第一次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任何草藥或專利藥物來控制癌症或提高免疫力。
19.受試者有任何重大醫療狀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是精神疾病而會妨礙其參與試驗。
20.受試者有任何的狀況,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使他/她如果參與試驗會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中。
21.受試者有任何會混淆解讀試驗資料能力的狀況。
22.受試者有試驗中將施用之化療療程的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8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