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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ONO-4538-3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46796

2016-07-05 - 2020-07-05

Phase II

終止收納10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ONO-4538第二期試驗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針對無法切除的晚期或復發性胃癌患者之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NO Pharmaceutical Co. Ltd./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6 收納額滿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彥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消化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林建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楊陽生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 收納額滿

Audit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0 收納額滿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坤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Audit

適應症

無法切除的晚期或復發性胃癌(包括食道胃接合部癌)

試驗目的

針對先前未接受第一線療法治療、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第2型(HER2)陰性、無法切除的晚期或復發性胃癌(包括食道胃接合部癌),評估nivolumab與使用fluoropyrimidines和鉑類藥物之化療(SOX 療法,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potassium + oxaliplatin;CapeOX療法,capecitabine + oxaliplatin)併用時,相較於SOX療法或CapeOX療法單獨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Nivolumab

主成份

Nivolu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0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客觀反應率(ORR)
<次要療效指標>
1. 客觀反應率(ORR)
2. 整體存活率(OS)
3. 無惡化存活期(PFS)
4. 反應期
5. 疾病控制率(DCR)
6. 反應時間
7. 最佳整體反應(BOR)
8. 目標病灶徑長總和的百分比變化
<安全性指標>
1. 不良事件
2. 實驗室檢測
3. 生命徵象
4. 12導程心電圖(ECG)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提供書面同意後,在參與本試驗前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隨機分配條件。若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現某隨機分配受試者不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受試者將不會開始試驗治療,而是會被退出試驗。
1. 性別:男性及女性
2. 年齡(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20 歲以上
3. 患有無法切除、晚期或復發性胃癌(包括食道胃接合部癌)的病患,經組織學證實為腺癌且未接受針對晚期或復發性胃癌(包括食道胃接合部癌)的全身性抗腫瘤藥物作為第一線療法
針對接受前輔助或輔助化療的病患,最後一次療程必須完成於本試驗隨機分配前至少 180 天以上。
4. 具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準則第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在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以電腦斷層 (CT) 或磁振造影 (MRI) 判定
5. 能夠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儲存檢體或新鮮的切片檢體)進行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表現分析(在第 2 部分隨機分配前)。針對無法再進行一次切片的病患,可使用儲存檢體代替。若提供儲存檢體進行分析,受試者在採集這些檢體後不能接受過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或 1
7.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最新實驗室資料需符合下列條件。若隨機分配時的實驗室檢測日期不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應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重複檢測,且必須證實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的最新實驗室資料符合下列條件。應注意,若患者在檢測前 14 天內曾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 或輸血,實驗室資料即無效。
・ 白血球 3000/mm3及嗜中性白血球 1500/mm3
・ 血小板 100000/mm3
・ 血紅素 9.0 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glutamic-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AST [GOT]) 及丙胺酸轉胺酶 (glutamic-pyruvic transaminase) (ALT [GPT]) 3.0 試驗中心正常值上限 (ULN) (或肝轉移病患 5.0  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 肌酸酐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可為測量值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數值)>60mL/min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化學停經或因其他醫學因素無月經的女性)#1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或合併化療藥物後至少 23 週為止(以較長者為準)使用避孕措施#2。並且,女性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或合併化療藥物後至少 18 週為止(以較長者為準)不進行哺乳。
10. 男性必須同意從開始試驗治療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或合併化療藥物後至少 31 週為止(以較長者為準)使用避孕措施#2。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有月經後未停經且未經手術結紮(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術)的所有女性. 停經定義為無特定因素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使用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裝置或避孕器械(例如避孕隔膜)的女性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2:病患必須同意使用下列各種避孕方法中的至少 2 種:男性病患或女性病患的男性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及使用保險套,以及女性病患或男性病患的女性伴侶接受輸卵管結紮、使用子宮托、子宮內避孕裝置及口服避孕藥。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隨機分配評估時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研究。若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現某隨機分配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何條件,受試者將不會開始試驗治療,而是會被退出試驗。
1. 患有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2 型 (HER2) 陽性或不確定的胃癌病患(陽性的判定依各中心的參照基準決定。若無參照基準,粗略估計陽性指標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 [IHC] 達 3+,或IHC 達 2+ 且原位雜交 [ISH] 呈陽性)。
2. 顯著營養不良。若病患接受腸內營養或靜脈注射高營養,或需要住院接受連續輸注療法,本試驗將予以排除。營養狀態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8 天以上得到良好控制的病患可納入本試驗。
3. 無法口服藥物
4. 患有多種癌症(已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癌、第 I 期鱗狀細胞癌、原位癌、黏膜內癌及淺表性膀胱癌,以及任何其他至少 5 年未復發的癌症為例外)
5. 目前或過去有對任何其他抗體製品重度過敏的病史
6. 併發自體免疫疾病或有慢性或復發性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7. 根據造影(電腦斷層[CT]為佳)或臨床發現判定目前或過去有間質性肺病或肺纖維化的病史
8. 併發憩室炎或症狀性胃腸道潰瘍性疾病
9. 有腦轉移或腦膜轉移疾病。若病患無症狀且不需治療,即可進入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
10. 有需要治療的心包積液、胸腔積液或腹水
11.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12. 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血栓或血栓栓塞(肺動脈栓塞或深靜脈血栓)
13. 有無法控制或顯著的心血管疾病病史,符合下列任何條件者;
・ 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發生心肌梗塞
・ 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三級或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 即使接受適當治療仍無法控制的高血壓(例如:持續 24 小時以上收縮壓 150mmHg或舒張壓 90mmHg)
・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4. 疾病正接受或需要抗凝血療法(抗血小板療法[包括低劑量阿斯匹靈]除外)
15. 患有無法控制的糖尿病
16. 患有需要治療的全身性感染
17. 具有益樂鉑(oxaliplatin) 的禁忌症
18. 具有 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potassium 合併治療藥物或截瘤達錠(capecitabine) 的禁忌症(僅第 1 部分)
19. 具有 fluoropyrimidines 的禁忌症,此藥物用於第 2 部分的合併治療中(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potassium 合併治療藥物或截瘤達錠(capecitabine) 兩者之一)(僅第 2 部分)
20. 需要或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暫時性使用除外,例如:檢查所需、預防過敏反應或減輕放射療法相關水腫)或免疫抑制劑
21.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胸膜粘連術或心包膜粘連術
22.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手術(任何需全身麻醉的手術)
23.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手術(任何需局部或體表麻醉的手術)
24.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因胃癌接受放射療法,或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因骨轉移疾病接受放射療法
25. 隨機分配前 56 天內曾接受任何放射性藥物(檢查所需或診斷使用放射性藥物除外)
2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1 (HIV-1) 抗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2 (HIV-2) 抗體、人類T淋巴細胞病毒 1 (HTLV-1) 抗體、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的檢測結果陽性
27. 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檢測呈陰性,但 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體或 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任一檢測的結果為陽性,並可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HBV-DNA)
28. 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可能懷孕
29.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或抗體製劑 90 天內)接受任何其他未核准藥物(例如:未核准用於胃癌的上市藥物、試驗性使用的藥物、未核准的複方製劑、未核准的劑型)
30. 有 ≥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31. 在先前含 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potassium 合併治療藥物或截瘤達錠 (capecitabine)的輔助療法中有 ≥第 3 級的不良反應病史。
32. 先前曾接受 ONO-4538 (MDX-1106 或 BMS-936558)、抗細胞程式死亡 1 (PD-1) 抗體、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抗體、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PD-L2) 抗體、抗 CD137 抗體、抗細胞毒殺型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體,或其他調節 T 細胞之治療性抗體或藥物療法的治療
33. 因特定原因無法提供同意,例如併有失智症
34. 試驗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認為有其他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原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5 人

  • 全球人數

    6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