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999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03432
2016-07-28 - 2020-11-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67.9
膀胱惡性腫瘤
ICD-10C67
膀胱惡性腫瘤
針對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之泌尿上皮癌,完成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後無疾病惡化之患者,比較接受維持性治療Avelumab (MSB0010718C)合併最佳支持性照護或單獨最佳支持性照護的一項第三期、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開放性、平行組別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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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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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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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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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之泌尿上皮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針對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UC 病患,且在完成第一線含鉑化療時或完成後疾病並未惡化的族群中,證明Avelumab合併最佳支持性照護 (BSC) 與單獨使用 BSC 相比的維持療法在延長無整體存活期 (OS) 上的效益,有兩個共同主要的UC 病患族群:1) 經已驗證的 GMP PD-L1 IHC 測試測定為具有 PD-L1-陽性腫瘤(包括浸潤性免疫細胞)的病患,及 2) 所有隨機分組病患。
藥品名稱
Avelumab (MSB0010718C)
主成份
Avelumab (MSB0010718C)
劑型
solution
劑量
20mg/ml, 10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BICR,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依據 RECIST v1.1 評估。
*試驗醫師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 BICR 及試驗醫師依據RECIST v1.1 評估客觀反應率 (OR, Objective Response)、腫瘤療效反應時間 (TTR, Time to Tumor Response)、療效反應持續時間(DR, Duration Response)及疾病控制 (DC, Disease Control)。
*安全性: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4.03 版分級之不良反應 (AE) 及異常檢驗結果;生命徵象(血壓、脈搏)。
*藥物動力學 (PK):Avelumab之最高血中濃度 (Cmax) 及最低血中濃度 (Ctrough)。
*免疫原性:發生抗Avelumab之抗藥物抗體 (ADA;中和性抗體 [Nab (neutralizing antibody)])。
*生物標記:腫瘤組織生物標記物包括但不限於 PD-L1 表現及腫瘤浸潤性 CD8+ T 淋巴球。
*病患報告結果:病患使用 NCCN- FACT FBlSI 報告膀胱癌症狀、功能、整體生活品質 (QOL)、及出現惡化的時間 (TTD);及使用 EQ-5D-5L 報告健康狀態。
探索性指標
*生物標記:週邊血液及其他腫瘤組織生物標記,包括可能與抗腫瘤免疫反應及/或對Avelumab的反應或使用Avelumab時疾病惡化相關之細胞、去氧核糖核酸 (DNA)、核糖核酸 (RNA)、或蛋白質之量,諸如與 IFN-γ 或轉化生長因子 (TGF)-β 相關之基因。
*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BICR,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依據 RECIST v1.1 評估。
*試驗醫師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 BICR 及試驗醫師依據RECIST v1.1 評估客觀反應率 (OR, Objective Response)、腫瘤療效反應時間 (TTR, Time to Tumor Response)、療效反應持續時間(DR, Duration Response)及疾病控制 (DC, Disease Control)。
*安全性: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4.03 版分級之不良反應 (AE) 及異常檢驗結果;生命徵象(血壓、脈搏)。
*藥物動力學 (PK):Avelumab之最高血中濃度 (Cmax) 及最低血中濃度 (Ctrough)。
*免疫原性:發生抗Avelumab之抗藥物抗體 (ADA;中和性抗體 [Nab (neutralizing antibody)])。
*生物標記:腫瘤組織生物標記物包括但不限於 PD-L1 表現及腫瘤浸潤性 CD8+ T 淋巴球。
*病患報告結果:病患使用 NCCN- FACT FBlSI 報告膀胱癌症狀、功能、整體生活品質 (QOL)、及出現惡化的時間 (TTD);及使用 EQ-5D-5L 報告健康狀態。
探索性指標
*生物標記:週邊血液及其他腫瘤組織生物標記,包括可能與抗腫瘤免疫反應及/或對Avelumab的反應或使用Avelumab時疾病惡化相關之細胞、去氧核糖核酸 (DNA)、核糖核酸 (RNA)、或蛋白質之量,諸如與 IFN-γ 或轉化生長因子 (TGF)-β 相關之基因。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診斷:
a. 經組織學證實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移行泌尿上皮癌。
b. 在開始第一線化療時,有第四期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國際癌症組織腫瘤淋巴結轉移(TNM)系統,第七版)的紀錄。
c. 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 ( RECIST) 1.1 版,第一線化學治療開始前為可量測之疾病。
2.先前的第一線化學治療必須至少包括 4 個週期並且不超過 6 個週期的健擇(gemcitabine) + 順鉑(cisplatin) 和/或健擇 + 卡鉑(carboplatin)。本試驗不允許其他化療療程。
a. 必須在目前試驗隨機分配前不少於 4 週並且不超過 10 週,接受最後一劑第一線化學治療。
3.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指南,完成 4 到 6 個週期的第一線化學治療後未有疾病惡化的患者(即為正進行之完全有效、部分有效或疾病穩定)。
a. 試驗主持人將針對化療前後的放射性評估(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造影掃描)判斷是否符合此條件。
4.提供近期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蠟塊(或其中一部分),採集自第一線化療前,但須在隨機分配前 24 個月內,且未有全身性抗癌療法介入的最近期主要或轉移性腫瘤組織切片或切除手術。如果無法提供FFPE 組織蠟塊,可接受 15 片新鮮切割未染色的切片(最少10片)。
如果除此之外無法取得適合的組織檢體,則基於研究目的,必須在本試驗隨機分配前,重新以組織切片(粗針穿刺或切除性)採集。
注意:不接受並細胞採檢或骨骼轉移的腫瘤組織(例如:細針抽吸,包含FFPE細胞沉澱物質)且不應提交。
5.簽署並註明日期於受試者同意書上,作為您(或法定代理人,依據當地指引/慣例)已被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內容之證明。
6.患者願意並能夠配合預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7.年滿 �d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8.估計之預期壽命至少有 3 個月。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日常體能狀態 (PS, Performance Status) 為 0 或 1。
10.適當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d1,500/mm3 或 �d1.5 x 109/L;
b. 血小板 �d100,000/mm3 或 �d100 x 109/L;
c. 血紅素 �d9 g/dL(可能已輸過血)。
11.適當的腎功能,定義為依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d30 mL/min 或 24 小時內用於估計肌酸酐清除率的尿液收集或依照當地的機構標準法。
12.適當的肝臟功能,包括:
a.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T2.5 x ULN、或有肝臟轉移疾病紀錄的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T5 x ULN。
13.篩選期的血清懷孕測試(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陰性。
14.有有生育能力並且有懷孕風險的女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分配治療後至少 30 天使用 1 種高效的避孕方法。
1.診斷:
a. 經組織學證實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移行泌尿上皮癌。
b. 在開始第一線化療時,有第四期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國際癌症組織腫瘤淋巴結轉移(TNM)系統,第七版)的紀錄。
c. 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 ( RECIST) 1.1 版,第一線化學治療開始前為可量測之疾病。
2.先前的第一線化學治療必須至少包括 4 個週期並且不超過 6 個週期的健擇(gemcitabine) + 順鉑(cisplatin) 和/或健擇 + 卡鉑(carboplatin)。本試驗不允許其他化療療程。
a. 必須在目前試驗隨機分配前不少於 4 週並且不超過 10 週,接受最後一劑第一線化學治療。
3.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指南,完成 4 到 6 個週期的第一線化學治療後未有疾病惡化的患者(即為正進行之完全有效、部分有效或疾病穩定)。
a. 試驗主持人將針對化療前後的放射性評估(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造影掃描)判斷是否符合此條件。
4.提供近期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蠟塊(或其中一部分),採集自第一線化療前,但須在隨機分配前 24 個月內,且未有全身性抗癌療法介入的最近期主要或轉移性腫瘤組織切片或切除手術。如果無法提供FFPE 組織蠟塊,可接受 15 片新鮮切割未染色的切片(最少10片)。
如果除此之外無法取得適合的組織檢體,則基於研究目的,必須在本試驗隨機分配前,重新以組織切片(粗針穿刺或切除性)採集。
注意:不接受並細胞採檢或骨骼轉移的腫瘤組織(例如:細針抽吸,包含FFPE細胞沉澱物質)且不應提交。
5.簽署並註明日期於受試者同意書上,作為您(或法定代理人,依據當地指引/慣例)已被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內容之證明。
6.患者願意並能夠配合預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7.年滿 �d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8.估計之預期壽命至少有 3 個月。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日常體能狀態 (PS, Performance Status) 為 0 或 1。
10.適當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d1,500/mm3 或 �d1.5 x 109/L;
b. 血小板 �d100,000/mm3 或 �d100 x 109/L;
c. 血紅素 �d9 g/dL(可能已輸過血)。
11.適當的腎功能,定義為依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d30 mL/min 或 24 小時內用於估計肌酸酐清除率的尿液收集或依照當地的機構標準法。
12.適當的肝臟功能,包括:
a.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T2.5 x ULN、或有肝臟轉移疾病紀錄的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T5 x ULN。
13.篩選期的血清懷孕測試(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陰性。
14.有有生育能力並且有懷孕風險的女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分配治療後至少 30 天使用 1 種高效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在泌尿上皮癌的第一線化療時或之後,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判定患者疾病惡化。
2.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性輔助全身治療。
3.曾接受介白素-2 (IL-2)、干擾素-α(IFN-α) 或抗計畫性死亡-1 (PD-1)、抗計畫性死亡配體-1 (PD-L1)、抗計畫性死亡配體-2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殺型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的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一針對 T 細胞輔助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藥物。
4.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前2週內接受重大放射線療法。針對曾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若是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8 小時完成是可允許的。
5.患者具有已知需使用類固醇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症狀。對於之前診斷出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患者,若隨機分配前其已完成治療並已從放射線療法或手術的急性作用中恢復,或已中斷針對此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以上且神經學上穩定,則符合資格。
6.和之前治療相關的持續性毒性,依照美國國家癌症中心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ion) 4.0 版 >1級;但脫髮、感覺神經病變 �T2 級是可接受的,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可接受其他不構成安全風險等級 �T2 的不良反應。
7.隨機分配前 5 年內診斷出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性乳癌或子宮頸癌、監控中且無任何介入治療計畫(例如手術、放射線療法或去勢)的低惡性度 (吉伯森分級(Gleason) �T6級) 前列腺癌除外、或經前列腺切除術或放射線療法適當治療並且目前沒有疾病證明或症狀的前列腺癌。
8.隨機分配前 4 週參與其他關於研究藥物的試驗。觀察性試驗是可允許的。
9.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之患者符合資格。
10.臨床顯著的(即活動性)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中風(納入前 <6 個月)、心肌梗塞(納入前 <6 個月)、不穩定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d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II 級)、或需要藥物的嚴重心律不整
11.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已知對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d3級)、任何急性過敏或控制不良之氣喘病史(即依據2015年氣喘治療指引中氣喘症狀管理,符合 3 項或以上特徵者)。
13.已知曾經或疑似對試驗藥物或其配方中任何成分過敏。
14.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正在或曾經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情況除外:
a. 鼻腔、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例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其生理性劑量每日 ≤10 毫克培尼皮質醇(prednisone) 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
c.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用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性用藥)。
15.曾診斷出免疫不全或器官移植而需要免疫抑制療法。
16.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感染檢驗為陽性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17.篩選時B 型肝炎病毒 (HBV, Hepatitis B Virus)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Hepatitis C Virus) 感染(陽性 HBV 表面抗原或如果抗HCV抗體篩選檢測陽性的 HCV RNA)。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和試驗期間禁止疫苗注射,失活疫苗的注射除外(例如失活流感疫苗)。
19.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人、除此之外受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人員,或是直接涉及試驗執行的輝瑞藥廠員工。
20.懷孕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30 天使用 1 種高效避孕方法。
21.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病症,包括但不限於大腸炎、發炎性腸病、肺炎和肺纖維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醫師認為患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
1.在泌尿上皮癌的第一線化療時或之後,依據實體腫瘤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判定患者疾病惡化。
2.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性輔助全身治療。
3.曾接受介白素-2 (IL-2)、干擾素-α(IFN-α) 或抗計畫性死亡-1 (PD-1)、抗計畫性死亡配體-1 (PD-L1)、抗計畫性死亡配體-2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殺型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的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一針對 T 細胞輔助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藥物。
4.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前2週內接受重大放射線療法。針對曾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若是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8 小時完成是可允許的。
5.患者具有已知需使用類固醇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症狀。對於之前診斷出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患者,若隨機分配前其已完成治療並已從放射線療法或手術的急性作用中恢復,或已中斷針對此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以上且神經學上穩定,則符合資格。
6.和之前治療相關的持續性毒性,依照美國國家癌症中心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ion) 4.0 版 >1級;但脫髮、感覺神經病變 �T2 級是可接受的,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可接受其他不構成安全風險等級 �T2 的不良反應。
7.隨機分配前 5 年內診斷出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性乳癌或子宮頸癌、監控中且無任何介入治療計畫(例如手術、放射線療法或去勢)的低惡性度 (吉伯森分級(Gleason) �T6級) 前列腺癌除外、或經前列腺切除術或放射線療法適當治療並且目前沒有疾病證明或症狀的前列腺癌。
8.隨機分配前 4 週參與其他關於研究藥物的試驗。觀察性試驗是可允許的。
9.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之患者符合資格。
10.臨床顯著的(即活動性)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中風(納入前 <6 個月)、心肌梗塞(納入前 <6 個月)、不穩定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d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II 級)、或需要藥物的嚴重心律不整
11.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已知對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d3級)、任何急性過敏或控制不良之氣喘病史(即依據2015年氣喘治療指引中氣喘症狀管理,符合 3 項或以上特徵者)。
13.已知曾經或疑似對試驗藥物或其配方中任何成分過敏。
14.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正在或曾經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情況除外:
a. 鼻腔、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例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其生理性劑量每日 ≤10 毫克培尼皮質醇(prednisone) 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
c.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用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性用藥)。
15.曾診斷出免疫不全或器官移植而需要免疫抑制療法。
16.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感染檢驗為陽性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17.篩選時B 型肝炎病毒 (HBV, Hepatitis B Virus)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Hepatitis C Virus) 感染(陽性 HBV 表面抗原或如果抗HCV抗體篩選檢測陽性的 HCV RNA)。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和試驗期間禁止疫苗注射,失活疫苗的注射除外(例如失活流感疫苗)。
19.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人、除此之外受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人員,或是直接涉及試驗執行的輝瑞藥廠員工。
20.懷孕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30 天使用 1 種高效避孕方法。
21.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病症,包括但不限於大腸炎、發炎性腸病、肺炎和肺纖維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醫師認為患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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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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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