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486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31673
2016-09-01 - 2020-05-20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B20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疾病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平行分組、非劣性試驗,評估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第 1 型(HIV-1)且從未接受治療的成人,在接受dolutegravir併用lamivudine治療後,相較於dolutegravir併用tenofovir/emtricitabine治療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ViiV Health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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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第 1 型(HIV-1)之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主要目的
• 證實在48週時, 感染HIV-1且從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之成人患者,使用 DTG + 3TC 相較於 DTG + TDF/FTC 的非劣性、抗
病毒活性。
次要目的:
-證實在 24、96 與 144 週時,使用DTG + 3TC 相較於 DTG + TDF/FTC的抗病毒活性。
-評估 DTG + 3TC 相較於 DTG + TDF/FTC 在不同時間的抗病毒活性、免疫作用與疾病惡化發生率(HIV相關情況、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與死亡)。
-評估達到確認病毒學退出(CVW)條件之受試者之病毒抗藥性
-評估 DTG + 3TC 相較於 DTG + TDF/FTC 在不同時間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針對接受 DTG + 3TC 相較於 DTG + TDF/FTC 治療之受試者,評估腎臟生物標記(尿中與血中)與骨骼生物標記(血中)。
-評估DTG + 3TC相較於DTG + TDF/FTC在不同時間對於空腹血脂的作用。
-評估患者人口屬性與基期特性(例如:人口屬性因素、HIV-1子型、基期CD4+細胞計數)在不同時間對於DTG + 3TC相較於
藥品名稱
Dolutegravir(DTG),Lamivudine(3TC).Tenofovir(TDF )/emtricitabine(FTC)
主成份
Dolutegravir(DTG)
Lamivudine(3TC)
Lamivudine(3TC)
劑型
口服錠劑
口服錠劑
口服錠劑
劑量
50mg/Tablet
300mg/Capsule;300mg/Tablet
300mg/Capsule;300mg/Tablet
評估指標
-針對接受立意治療 ( ITT-E) 族群,於第 48 週時使用 FDA Snapshot 演算法(缺漏、轉換或停藥 = 失敗 [MSD=F])評估血漿中HIV-1 RNA<50 c/mL的受試者比例。
-針對 ITT-E 族群,於第 24、96 與 144 週時使用 FDA Snapshot 演算法(MSD=F)評估血漿中HIV-1 RNA<50 c/mL的受試者比例。
-發生病毒抑制的時間(HIV-1 RNA <50 c/mL);
-於第 24、48、96 與 144 週時評估,CD4+ 細胞計數的絕對值與基期之後的變化;
-疾病惡化之發生率(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相關情況、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與死亡)。
-達到確認病毒學退出(CVW)條件之受試者,接受 DTG 與 3TC 或 TDF/FTC的治療後出現基因型與表現型抗藥性之發生率。
-不良事件(AE)與檢驗結果異常的發生率與嚴重程度。
-於 24、48、96 與 144 週,因不良事件(AE)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比例。
-第 24、48、96 與 144 週時,腎臟與骨骼生物標記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24、48、96與144週時,空腹血脂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24、48、96與144週時,空腹低密度脂蛋白發生等級2或以上異常的發生率;
-各病患子群組(例如:依據年齡、性別、基期CD4+細胞計數)於第24、48、96與144週時,針對ITT-E族群使用Snapshot演算法評估血漿HIV-1 RNA<50 c/mL的受試者比例。
-各病患子群組於第24、48、96與144週時,CD4+細胞計數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4、24、48、96與144週時(或退出試驗時),依據EQ-5D-5L之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自基期後的變化。
-針對 ITT-E 族群,於第 24、96 與 144 週時使用 FDA Snapshot 演算法(MSD=F)評估血漿中HIV-1 RNA<50 c/mL的受試者比例。
-發生病毒抑制的時間(HIV-1 RNA <50 c/mL);
-於第 24、48、96 與 144 週時評估,CD4+ 細胞計數的絕對值與基期之後的變化;
-疾病惡化之發生率(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相關情況、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與死亡)。
-達到確認病毒學退出(CVW)條件之受試者,接受 DTG 與 3TC 或 TDF/FTC的治療後出現基因型與表現型抗藥性之發生率。
-不良事件(AE)與檢驗結果異常的發生率與嚴重程度。
-於 24、48、96 與 144 週,因不良事件(AE)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比例。
-第 24、48、96 與 144 週時,腎臟與骨骼生物標記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24、48、96與144週時,空腹血脂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24、48、96與144週時,空腹低密度脂蛋白發生等級2或以上異常的發生率;
-各病患子群組(例如:依據年齡、性別、基期CD4+細胞計數)於第24、48、96與144週時,針對ITT-E族群使用Snapshot演算法評估血漿HIV-1 RNA<50 c/mL的受試者比例。
-各病患子群組於第24、48、96與144週時,CD4+細胞計數自基期後之變化。
-第4、24、48、96與144週時(或退出試驗時),依據EQ-5D-5L之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自基期後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符合條件的受試者必須:
• 能夠了解並遵守試驗計劃書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 盡可能按計劃完成試驗;
• 適合參加口服藥物臨床試驗的人選(例如沒有藥物濫用、急性重大器官疾病或長期在海外工作)。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適用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感染HIV-1的成人,簽署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在台灣參加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2. 篩選時血漿HIV-1 RNA為 1000 c/mL到 100,000 c/mL。如果從其他研究的累積有限的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後,其結果是支持 DTG 併用 3TC 治療療程,將開放納入篩選的血漿HIV-1 RNA為 1000 c/mL到 500,000 c/mL的受試者;
3. 從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定義為診斷出HIV-1 感染後曾以任何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 10 天)。之前曾接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暴露後預防(PEP)或暴露前預防(PrEP)的受試者可以允許,只要從診斷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前 > 1年接受最後一劑暴露後預防(PEP)/暴露前預防(PrEP)的劑量,或在診斷HIV當日和最後一劑預防性劑量的期間,有HIV血清學檢查為陰性的記錄。
4. 男性或女性。
女性的受試者必須證實未懷孕才能符合資格,(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在篩選時的檢驗結果為陰性及基期的尿液檢驗結果為陰性)、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下列一種情況:
a.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
• 具備下列其中一種情況的停經前女性:
• 曾接受輸卵管結紮術的記錄
• 藉由子宮鏡輸卵管攝影確認雙側輸卵管阻塞的記錄
• 子宮切除術
• 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的記錄
• 停經的定義為 12 個月無月經 且年齡 ≥ 45 歲 [如遇有問題的案例,須確認促濾泡成熟激素(FSH)或雌二醇(oestradiol)濃度為停經狀態(請參考實驗室參考值範圍作為確診濃度)。正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而無法確定停經狀態的女性,如果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則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否則,他們必須在試驗納入前,停止荷爾蒙替代療法(HRT)確認停經狀態。
b. 具生育能力的,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起,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和追蹤回診結束為止,使用列於具生育能力女性(FRP)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改良清單上的選項之一,進行避孕。
試驗主持人必須確認受試者了解如何正確地使用這些避孕方法。
所有參加試驗的受試者都會接受更安全的性行為輔導,包括有效屏障法避孕法(如男性保險套)的使用方式以及效益/風險,及將HIV傳遞給未受感染伴侶的風險。
5.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願意遵守本試驗計劃書和同意書的要求和限制。
• 能夠了解並遵守試驗計劃書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 盡可能按計劃完成試驗;
• 適合參加口服藥物臨床試驗的人選(例如沒有藥物濫用、急性重大器官疾病或長期在海外工作)。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適用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感染HIV-1的成人,簽署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在台灣參加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2. 篩選時血漿HIV-1 RNA為 1000 c/mL到 100,000 c/mL。如果從其他研究的累積有限的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後,其結果是支持 DTG 併用 3TC 治療療程,將開放納入篩選的血漿HIV-1 RNA為 1000 c/mL到 500,000 c/mL的受試者;
3. 從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定義為診斷出HIV-1 感染後曾以任何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 10 天)。之前曾接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暴露後預防(PEP)或暴露前預防(PrEP)的受試者可以允許,只要從診斷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前 > 1年接受最後一劑暴露後預防(PEP)/暴露前預防(PrEP)的劑量,或在診斷HIV當日和最後一劑預防性劑量的期間,有HIV血清學檢查為陰性的記錄。
4. 男性或女性。
女性的受試者必須證實未懷孕才能符合資格,(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在篩選時的檢驗結果為陰性及基期的尿液檢驗結果為陰性)、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下列一種情況:
a.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
• 具備下列其中一種情況的停經前女性:
• 曾接受輸卵管結紮術的記錄
• 藉由子宮鏡輸卵管攝影確認雙側輸卵管阻塞的記錄
• 子宮切除術
• 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的記錄
• 停經的定義為 12 個月無月經 且年齡 ≥ 45 歲 [如遇有問題的案例,須確認促濾泡成熟激素(FSH)或雌二醇(oestradiol)濃度為停經狀態(請參考實驗室參考值範圍作為確診濃度)。正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而無法確定停經狀態的女性,如果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則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否則,他們必須在試驗納入前,停止荷爾蒙替代療法(HRT)確認停經狀態。
b. 具生育能力的,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起,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和追蹤回診結束為止,使用列於具生育能力女性(FRP)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改良清單上的選項之一,進行避孕。
試驗主持人必須確認受試者了解如何正確地使用這些避孕方法。
所有參加試驗的受試者都會接受更安全的性行為輔導,包括有效屏障法避孕法(如男性保險套)的使用方式以及效益/風險,及將HIV傳遞給未受感染伴侶的風險。
5.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願意遵守本試驗計劃書和同意書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1.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證實目前罹患任何CDC的第 3 類疾病的證據,但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卡波西氏肉瘤以及過去或現在 CD4 細胞計數低於 200 cells/mm3則不在此限。
3.根據 Child-Pugh 分級,確定有嚴重肝功能受損(C 級)的受試者;
4. 不穩定的肝臟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部病變、凝血功能障礙、低白蛋白血症、胃部或食道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肝硬化、已知的膽道異常(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除外);
5.在篩選時,依據HBsAg、anti-HBc、anti- HBs 或 HBsAg和 HBV DNA的檢驗結果,證實感染HBV如下所述:•排除 HBsAg陽性的受試者;• 排除 anti- HBs陰性但 anti-HBc([HBsAg] 陰性狀態)陽性且 HBV DNA陽性的受試者。註:受試者的anti-HBc呈陽性([HBsAg] 陰性狀態),且anti-HBs呈陽性(過去和/或現在證實),顯示其對HBV免疫,可不被排除。
6.在試驗前 48 週需要HCV治療,且需要干擾素或任何可能造成對試驗藥物不利的HCV藥物治療:在整個試驗期間與試驗藥物發生藥物交互作用;
7.未曾治療的梅毒感染(在篩選時的快速血漿反應素 [RPR] 呈陽性,無法提供曾接受治療的證明文件)。如果開放招募,受試者須完成至少 14 天的治療才能具有資格。
8.過去或目前有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該類別藥物過敏或不具耐受性的病史;
9.目前罹患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基底細胞癌、或已切除、非侵入性的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肛門或陰莖上皮內贅瘤以外的持續性惡性腫瘤;罹患其他局部惡性腫瘤的受試者需要獲得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藥監測員之間的同意。
1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顯著自殺的風險。最近有自殺行為和/或自殺意念是嚴重的自殺風險證據。
11.篩選前 90 天內曾接受HIV-1免疫療法疫苗的治療;
12. 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的治療i.放射性治療、ii.細胞毒性化療治療藥物、iii.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3.接受任何藥物的治療,上述被允許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除外,(納入條件第 3 點),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 前28 天內證實具有體外抗HIV-1的活性;
14.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接觸過其他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疫苗、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或其他試驗性藥物的兩倍生物作用時間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5.根據篩選結果,出現任何重要的抗藥性相關突變,證實現在已經有存在的病毒抗藥性,或已知過去的任何抗藥性檢驗結果。註:不允許重新檢測不合格的篩選基因。
16.任何經確認的第 4 級實驗室結果異常。可允許在篩選期再進行一次的檢測以確認結果。
17.篩選時出現任何急性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會影響受試者參加這項試驗。.......詳細請參閱計畫書內容
1.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證實目前罹患任何CDC的第 3 類疾病的證據,但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卡波西氏肉瘤以及過去或現在 CD4 細胞計數低於 200 cells/mm3則不在此限。
3.根據 Child-Pugh 分級,確定有嚴重肝功能受損(C 級)的受試者;
4. 不穩定的肝臟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部病變、凝血功能障礙、低白蛋白血症、胃部或食道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肝硬化、已知的膽道異常(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除外);
5.在篩選時,依據HBsAg、anti-HBc、anti- HBs 或 HBsAg和 HBV DNA的檢驗結果,證實感染HBV如下所述:•排除 HBsAg陽性的受試者;• 排除 anti- HBs陰性但 anti-HBc([HBsAg] 陰性狀態)陽性且 HBV DNA陽性的受試者。註:受試者的anti-HBc呈陽性([HBsAg] 陰性狀態),且anti-HBs呈陽性(過去和/或現在證實),顯示其對HBV免疫,可不被排除。
6.在試驗前 48 週需要HCV治療,且需要干擾素或任何可能造成對試驗藥物不利的HCV藥物治療:在整個試驗期間與試驗藥物發生藥物交互作用;
7.未曾治療的梅毒感染(在篩選時的快速血漿反應素 [RPR] 呈陽性,無法提供曾接受治療的證明文件)。如果開放招募,受試者須完成至少 14 天的治療才能具有資格。
8.過去或目前有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該類別藥物過敏或不具耐受性的病史;
9.目前罹患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基底細胞癌、或已切除、非侵入性的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肛門或陰莖上皮內贅瘤以外的持續性惡性腫瘤;罹患其他局部惡性腫瘤的受試者需要獲得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藥監測員之間的同意。
1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顯著自殺的風險。最近有自殺行為和/或自殺意念是嚴重的自殺風險證據。
11.篩選前 90 天內曾接受HIV-1免疫療法疫苗的治療;
12. 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的治療i.放射性治療、ii.細胞毒性化療治療藥物、iii.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3.接受任何藥物的治療,上述被允許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除外,(納入條件第 3 點),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 前28 天內證實具有體外抗HIV-1的活性;
14.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接觸過其他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疫苗、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或其他試驗性藥物的兩倍生物作用時間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5.根據篩選結果,出現任何重要的抗藥性相關突變,證實現在已經有存在的病毒抗藥性,或已知過去的任何抗藥性檢驗結果。註:不允許重新檢測不合格的篩選基因。
16.任何經確認的第 4 級實驗室結果異常。可允許在篩選期再進行一次的檢測以確認結果。
17.篩選時出現任何急性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會影響受試者參加這項試驗。.......詳細請參閱計畫書內容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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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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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