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0TASQ10
2011-06-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針對轉移性、去勢治療無效的前列腺癌男性患者使用Tasquinimod 之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以安慰劑為對照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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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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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ctive Biotech AB –(贊助廠商);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研究機構(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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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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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轉移性、去勢治療無效的前列腺癌(CRPC)
試驗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標為確認tasquinimod與安慰劑相較,對延緩疾病進展或死亡之效力。
本研究次要目標為:
● 確認tasquinimod與對照組相較,對整體存活率(OS)、至症狀進展之時間、附加放射性及臨床效力終點、生活品質(QoL)參數及安全性之效力。
● 評估患有轉移性CRPC之男性,其tasquinimod之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Tasquinimod
主成份
Tasquinimod
劑型
口服
劑量
0.25毫克, 0.50毫克,1毫克
評估指標
研究終點(Endpoints):主要終點為自隨機分配日起至放射性改變或死亡日之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FS)。由以下條件其一定義放射性之改變:
● 依據腫瘤治療效果評估條件1.1版(RECIST 1.1)定義之軟組織病灶病程。
● 依據前列腺癌工作小組(PCWG2)條件,骨掃描檢測出之骨病灶病程。
● 以放射線確診因惡性病程造成脊髓壓縮或病理性骨折。
次要研究終點為:
● 整體存活率(OS)。
● 至放射性進展之時間。
● 至症狀進展之時間(包括由於前列腺癌造成之死亡)。
● 至第一次放射性或症狀進展之時間。
● 不論原因,至第一次放射性或症狀進展之時間。
● 至系統性救援包括化療或緩和性放射線治療之時間。
● 至新的軟組織病灶發生時間。
● 至新的骨病灶發生時間。
● 以功能性癌症治療評估-前列腺(FACT-P)量表及歐洲生活品質量表EuroQol 5面向生活品質測量工具(EQ-5D)評估之生活品質。
● Karnofsky分數改變。
● 癌症相關疼痛之視覺類似語等級法(VAS)改變。
● 血清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隨時間之改變。
● 骨特異性鹼性磷酸鹽(BAP)隨時間之改變。
●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隨時間之改變。
● tasquinimod之族群藥物動力學。
● 安全性。
次分組及探索性分析終點為:
隨機分配時軟組織有病灶之患者:
● 軟組織病灶病程進展之時間
● 軟組織病灶之反應評估
隨機分配時有骨轉移之患者:
● 骨轉移病程進展之時間
● 骨轉移之反應評估
將在另外預先定義之次分組中進行主要及關鍵次要終點探索性分析,也將進行探索性生物標記改變之分析;完整細節將包括在統計分析計畫(SAP)中。
將以主研究範圍外之分析進行來自生物庫樣本的進一步生物標記、藥物動力學及藥物基因體學分析,且將單獨提出報告。
將在選定站點進行其他計畫書中描述之額外探索性次研究。
● 依據腫瘤治療效果評估條件1.1版(RECIST 1.1)定義之軟組織病灶病程。
● 依據前列腺癌工作小組(PCWG2)條件,骨掃描檢測出之骨病灶病程。
● 以放射線確診因惡性病程造成脊髓壓縮或病理性骨折。
次要研究終點為:
● 整體存活率(OS)。
● 至放射性進展之時間。
● 至症狀進展之時間(包括由於前列腺癌造成之死亡)。
● 至第一次放射性或症狀進展之時間。
● 不論原因,至第一次放射性或症狀進展之時間。
● 至系統性救援包括化療或緩和性放射線治療之時間。
● 至新的軟組織病灶發生時間。
● 至新的骨病灶發生時間。
● 以功能性癌症治療評估-前列腺(FACT-P)量表及歐洲生活品質量表EuroQol 5面向生活品質測量工具(EQ-5D)評估之生活品質。
● Karnofsky分數改變。
● 癌症相關疼痛之視覺類似語等級法(VAS)改變。
● 血清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隨時間之改變。
● 骨特異性鹼性磷酸鹽(BAP)隨時間之改變。
●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隨時間之改變。
● tasquinimod之族群藥物動力學。
● 安全性。
次分組及探索性分析終點為:
隨機分配時軟組織有病灶之患者:
● 軟組織病灶病程進展之時間
● 軟組織病灶之反應評估
隨機分配時有骨轉移之患者:
● 骨轉移病程進展之時間
● 骨轉移之反應評估
將在另外預先定義之次分組中進行主要及關鍵次要終點探索性分析,也將進行探索性生物標記改變之分析;完整細節將包括在統計分析計畫(SAP)中。
將以主研究範圍外之分析進行來自生物庫樣本的進一步生物標記、藥物動力學及藥物基因體學分析,且將單獨提出報告。
將在選定站點進行其他計畫書中描述之額外探索性次研究。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每名患者均應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方得以納入本研究:
1、在簽署同意書時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之患者則至少應年滿20歲。
2、組織學檢查確診為前列腺癌。
3、透過骨掃描或其他影像學方式的放射檢查證實有骨轉移疾病。
4、血清睪固酮素符合去勢濃度(≤50 ng/dL或1.7 nmol/L)。
5、據有以下條件定義之疾病進程證據:
●依據PSWG2定義,由兩個獨立的測量再經由第三次確認血清PSA濃度的升高。若是第三次測量的值低於第二次那麼第四次的測量值則需大於第二次之測量值。第三次或第四次的確認測量值必須≥2 ng/mL。測量必須為最近期的並且在15個月內每次測量最好間隔14天,但須至少間隔7天])。
●招募前6周內有軟組織轉移記錄依據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
●骨疾病進程(過去12周內至少經骨掃描測量到1個新的骨病灶)。
6、Karnofsky分數≥70%。
7、實驗室檢驗數值如下:
●血紅素≥100 g/L(>1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數≥100 000/μL
●血清肌酸酐≤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血清中天門冬酸轉胺及丙胺酸轉胺酵素≤正常值上限(ULN)的3倍
8.若性行為活躍且伴侶可能懷孕,則患者應同意在服用研究藥物期間採用適當方式避孕(屏障避孕併用殺精劑或輸精管結紮術)。患者停用研究藥物後應持續採用適當避孕方式14天。
9.過去未有(5年內)惡性腫瘤的證據(成功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除外)。
10.可吞嚥並持續口服藥物。
11.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與其他試驗計劃書要求。
12.有能力理解完整的試驗性質及目的(,包括可能的風險與副作用);配合試驗主持人以及遵從完整試驗規定的能力。
13.經告知完整試驗性質與目的(包括可能之風險與副作用)並給予充裕時間及閱讀和理解資訊內容的機會後,本人(或病患的法定監護人,如適用)可在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簽名與註記日期。
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患者將由研究中排除:
1.2年內曾使用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前列腺癌或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四週內曾服用Estracyt (estramustine)。
2.開始研究治療前4周曾使用放射線、生物製劑或疫苗包括abiraterone、TAK-700 (Orteronel或MDV3100或2週內曾進行sipuleucel-T(Provenge)之治療。若在基線期掃描後接受放射治療,需在放射線治療後至少4週重新完成一次新的基期掃描。
3.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4週內(bicalutamide為6週內,如Casodex®)曾接受抗雄激素治療。
4.合併使用其他抗癌藥物或治療,以下除外:
●可持續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催動劑或拮抗劑、denosumab (Prolia)或雙磷酸鹽類藥物(如zoledronic acid)的治療。應持續穩定接受治療;但若有醫療需求,可調整劑量和/或化合物。
5.開始研究治療前4周曾接受包括大手術在內之任何治療方式。
6.需要持續接受麻醉止痛劑治療或需要展開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的前列腺癌疼痛。
7.正在接受warfarin治療除非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為控制良好的並且低於4
8.接受劑量相當於10 mg/day以上prednisolone或prednisone的皮質類固醇維持性治療。劑量必須維持穩定至少5天。
9.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全身使用ketoconazole或其他強效細胞色素P450 (CYP) 3A4同功異構酶抑制劑或誘發劑。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年內,不可全身使用胺碘酮。
10.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持續接受敏感性CYP1A2基質或治療範圍狹小的CYP1A2基質藥物。
11.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持續接受治療範圍狹小的CYP3A4基質藥物。
12.在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同時參與其他涵蓋研究藥物的試驗,或接受研究藥物治療。
13.在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出現心肌梗塞、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急性冠心症、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第III/IV級充血性心臟衰竭、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或休息時出現肢體跛行,並持續出現有症狀的節律障礙、不穩定心絞痛、不受控制的高血壓及不受控制的心房性或心室性心律不整。
14.胰臟炎病史。
15.已知出現大腦或硬膜外轉移。
16.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血清學(排除已知有HIV病史的受試者參與試驗,因為在免疫不全宿主身上可能會有無法預見的毒性和罹病率)。
17.伴隨末期、代償性肝病或肝硬化的慢性肝炎,或慢性病毒性肝炎病史或已知為病毒性肝炎帶原者(可允許肝炎治癒的受試者加入試驗)。
18.罹患活動性肺結核(TB)或已知罹患潛伏性肺結核且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30天以前給予各國特定的肺結核治療,且受試者應以完成整個治療過程為目標。)
19.任何可能會混淆試驗資料解釋或在病患參與試驗時會出現無法預期風險的病症,包括其他活性或潛伏性感染、醫學或精神狀況或出現實驗室檢測異常。
20.依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不應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
1、在簽署同意書時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之患者則至少應年滿20歲。
2、組織學檢查確診為前列腺癌。
3、透過骨掃描或其他影像學方式的放射檢查證實有骨轉移疾病。
4、血清睪固酮素符合去勢濃度(≤50 ng/dL或1.7 nmol/L)。
5、據有以下條件定義之疾病進程證據:
●依據PSWG2定義,由兩個獨立的測量再經由第三次確認血清PSA濃度的升高。若是第三次測量的值低於第二次那麼第四次的測量值則需大於第二次之測量值。第三次或第四次的確認測量值必須≥2 ng/mL。測量必須為最近期的並且在15個月內每次測量最好間隔14天,但須至少間隔7天])。
●招募前6周內有軟組織轉移記錄依據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
●骨疾病進程(過去12周內至少經骨掃描測量到1個新的骨病灶)。
6、Karnofsky分數≥70%。
7、實驗室檢驗數值如下:
●血紅素≥100 g/L(>1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數≥100 000/μL
●血清肌酸酐≤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血清中天門冬酸轉胺及丙胺酸轉胺酵素≤正常值上限(ULN)的3倍
8.若性行為活躍且伴侶可能懷孕,則患者應同意在服用研究藥物期間採用適當方式避孕(屏障避孕併用殺精劑或輸精管結紮術)。患者停用研究藥物後應持續採用適當避孕方式14天。
9.過去未有(5年內)惡性腫瘤的證據(成功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除外)。
10.可吞嚥並持續口服藥物。
11.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與其他試驗計劃書要求。
12.有能力理解完整的試驗性質及目的(,包括可能的風險與副作用);配合試驗主持人以及遵從完整試驗規定的能力。
13.經告知完整試驗性質與目的(包括可能之風險與副作用)並給予充裕時間及閱讀和理解資訊內容的機會後,本人(或病患的法定監護人,如適用)可在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簽名與註記日期。
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患者將由研究中排除:
1.2年內曾使用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前列腺癌或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四週內曾服用Estracyt (estramustine)。
2.開始研究治療前4周曾使用放射線、生物製劑或疫苗包括abiraterone、TAK-700 (Orteronel或MDV3100或2週內曾進行sipuleucel-T(Provenge)之治療。若在基線期掃描後接受放射治療,需在放射線治療後至少4週重新完成一次新的基期掃描。
3.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4週內(bicalutamide為6週內,如Casodex®)曾接受抗雄激素治療。
4.合併使用其他抗癌藥物或治療,以下除外:
●可持續接受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催動劑或拮抗劑、denosumab (Prolia)或雙磷酸鹽類藥物(如zoledronic acid)的治療。應持續穩定接受治療;但若有醫療需求,可調整劑量和/或化合物。
5.開始研究治療前4周曾接受包括大手術在內之任何治療方式。
6.需要持續接受麻醉止痛劑治療或需要展開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的前列腺癌疼痛。
7.正在接受warfarin治療除非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為控制良好的並且低於4
8.接受劑量相當於10 mg/day以上prednisolone或prednisone的皮質類固醇維持性治療。劑量必須維持穩定至少5天。
9.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全身使用ketoconazole或其他強效細胞色素P450 (CYP) 3A4同功異構酶抑制劑或誘發劑。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年內,不可全身使用胺碘酮。
10.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持續接受敏感性CYP1A2基質或治療範圍狹小的CYP1A2基質藥物。
11.在開始試驗治療時,持續接受治療範圍狹小的CYP3A4基質藥物。
12.在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同時參與其他涵蓋研究藥物的試驗,或接受研究藥物治療。
13.在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出現心肌梗塞、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急性冠心症、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第III/IV級充血性心臟衰竭、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或休息時出現肢體跛行,並持續出現有症狀的節律障礙、不穩定心絞痛、不受控制的高血壓及不受控制的心房性或心室性心律不整。
14.胰臟炎病史。
15.已知出現大腦或硬膜外轉移。
16.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血清學(排除已知有HIV病史的受試者參與試驗,因為在免疫不全宿主身上可能會有無法預見的毒性和罹病率)。
17.伴隨末期、代償性肝病或肝硬化的慢性肝炎,或慢性病毒性肝炎病史或已知為病毒性肝炎帶原者(可允許肝炎治癒的受試者加入試驗)。
18.罹患活動性肺結核(TB)或已知罹患潛伏性肺結核且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30天以前給予各國特定的肺結核治療,且受試者應以完成整個治療過程為目標。)
19.任何可能會混淆試驗資料解釋或在病患參與試驗時會出現無法預期風險的病症,包括其他活性或潛伏性感染、醫學或精神狀況或出現實驗室檢測異常。
20.依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不應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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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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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