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S-US-174-0144
2012-09-01 - 2017-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試驗已結束1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Evaluation of the Antiviral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Versus Placebo in Pediatric Patients with Chronic Hepatitis B Infection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ilead Scienc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年齡介於2歲至12歲以下之慢性HBV感染的兒童受試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
‧ 針對患有慢性B型肝炎感染的兒童病患(納入時年齡介於2歲至12歲以下),評估tenofovir DF相較於安慰劑的抗病毒療效。
重要次要目的為:
‧ 評估第72週時出現B型肝炎e抗原(HBeAg)血清轉換的受試者比例(針對基期時呈現HBeAg血清陽性的受試者)。
次要目的為:
‧ 針對患有慢性B型肝炎感染之兒童病患(納入時年齡介於2歲至12歲以下),確定tenofovir DF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概況。
‧ 評估對tenofovir DF相較於對安慰劑之生化及血清學反應。
‧ 評估在B型肝炎病毒聚合酶/反轉錄酶(pol/RT)中,針對tenofovir DF之潛在抗藥性突變的發生率。
藥品名稱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主成份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劑型
膜衣錠劑
劑量
150 mg, 200 mg, 250 mg, 300 mg
評估指標
係評估 tenofovir DF 能否有效對抗孩童的 B 型肝炎病毒。將會於雙盲治療期結束後、最後一位隨機分配受試者完成72週治療後,進行主要療效分析。這項分析將會使用雙尾費雪(Fisher’s)精確檢定評估tenofovir DF治療組及安慰劑治療組中達到主要療效指標的受試者比例差異,其中缺失的資料將會以缺失=未達到的方式處理。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男性或女性
2. 年齡在 2 歲至< 12 歲以下 (需要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
3. 體重大於或等於 10公斤
4. 有慢性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紀錄,定義為血清B 型肝炎表面抗原顯示為陽性達�d 6 個月
5. B 型肝炎核心胞外型抗原陽性或陰性
6. B 型肝炎病毒DNA �d 105 複製數/毫升 (PCR: 聚合酶鏈鎖反應法)
7. 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d 1.5 倍 正常上限
8.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肌酸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d 80 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9. 充分的造血功能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d 1,500 /立方公釐;血紅素 �d 10.0 公克/公合)
10. 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 HCG)檢測為陰性 (只限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1. 因選擇有性生活而定義為有生育能力之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時、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必須同意採用成效良好的避孕方法或禁止異性間性交;成效良好的方法通常乃指 分別利用兩種避孕方式,其中一種必須是有效的屏障避孕法。
12. 家長或監護人在任何篩選評估之前能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並願意遵守試驗要求
13. 若受試者有能力讀和寫,能提供書面的同意
14. 先前未接受過 tenofovir DF 療程 (受試者先前可能接受過 alfa-干擾素和 / 或其他口服抗B型肝炎病毒核苷 / 核苷酸療程;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d 6 個月即中止 alfa-干擾素療程;曾經歷其他抗 B 型肝炎病毒核苷 / 核苷酸療程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d 16 週即中止療程, 以避免若隨機分配至安慰劑組時使疾病突然發作)
符合以下排除條件任一項的受試者,不予納入本試驗。
15. 懷孕或哺乳中的受試者。
16. 有生育能力、有性生活的男性或女性,而不願在試驗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方法。
17. 代償不全性肝病,其定義為凝血酶原時間 (PT) �� 1.2 �e 正常上限(ULN),血小板 �� 150,000/立方公釐 ,血清白蛋白�� 3.5 公克/公合,或曾有臨床上肝臟代償不全之病史 (例如 腹水、黃疸、腦病變、靜脈瘤出血)。
18. 在篩選門診的 6 個月內接受干擾素 (長效型聚乙二醇或其他) 療程
19. 在篩選門診的 16 週內接受抗 B 型肝炎病毒 核苷/核苷酸療程
20. �� -胎兒蛋白( �� fetoprotein) �� 50 奈克/毫升
21. 有肝細胞癌(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之證據
22. 同時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急性 A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D 型肝炎
23. 非源自 B 型肝炎病毒之慢性肝病 (例如血色素沉著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膽管炎)
24. 有明顯的腎臟病史 (例如腎病症候群、腎臟發育不全、多囊性腎病、先天性腎病、急性腎小管壞死、其他腎病)
25. 有明顯的骨骼病史 (例如軟骨症、慢性骨髓炎、成骨不全症、骨軟骨症、多重骨折)
26. 有明顯的心血管、肺臟或神經性疾病
27. 有胃腸道吸收不良症候群之證據,可能干擾以口服給予藥物的吸收能力
28. 有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之病史
29. 正在接受下列任一種療程:
‧ 腎毒性藥物
‧ 腸外靜脈注射胺基糖苷類抗生素 (例如: 慶大黴素(gentamicin)、托普黴素(tobramycin)、康欣黴素(amikacin))
‧ 西多福韋 (Cidofovir)
‧ 順鉑 (Cisplatin)
‧ 膦甲酸鈉 (Foscarnet)
‧ 靜脈注射 兩性黴素 B (IV amphotericin B)
‧ 靜脈注射 戊脘脒 (IV pentamidine)
‧ 口服或靜脈注射更昔洛韋 (ganciclovir)
‧ 環孢靈素 (Cyclosporine)
‧ 他克莫司(Tacrolimus)
‧ 靜脈注射 萬古黴素
‧ 長期每日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療程
‧ 腎臟排泄競爭物 (例如彼落喜錠(probenecid))
‧ 全身性化療藥物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經由定量吸入/噴霧透過肺部給藥,以及口服類固醇給藥不到 5 日者,在允許之列)
‧ 介白素 2 (IL2) 與其他免疫調節劑
‧ 研究性藥物 (贊助商表示認可者除外)
‧ 在基準期門診前至少 30 天、以及整個試驗的期間,以上任何一種藥物均必須中止給藥。
30. 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成分過敏
31. 根據主持人的意見,任何使受試者不適合試驗,或無法遵守用藥需求的其他狀況 (包括酒精或物質成癮) 或早期療程
1. 男性或女性
2. 年齡在 2 歲至< 12 歲以下 (需要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
3. 體重大於或等於 10公斤
4. 有慢性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紀錄,定義為血清B 型肝炎表面抗原顯示為陽性達�d 6 個月
5. B 型肝炎核心胞外型抗原陽性或陰性
6. B 型肝炎病毒DNA �d 105 複製數/毫升 (PCR: 聚合酶鏈鎖反應法)
7. 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d 1.5 倍 正常上限
8.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肌酸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d 80 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9. 充分的造血功能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d 1,500 /立方公釐;血紅素 �d 10.0 公克/公合)
10. 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 HCG)檢測為陰性 (只限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1. 因選擇有性生活而定義為有生育能力之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時、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必須同意採用成效良好的避孕方法或禁止異性間性交;成效良好的方法通常乃指 分別利用兩種避孕方式,其中一種必須是有效的屏障避孕法。
12. 家長或監護人在任何篩選評估之前能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並願意遵守試驗要求
13. 若受試者有能力讀和寫,能提供書面的同意
14. 先前未接受過 tenofovir DF 療程 (受試者先前可能接受過 alfa-干擾素和 / 或其他口服抗B型肝炎病毒核苷 / 核苷酸療程;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d 6 個月即中止 alfa-干擾素療程;曾經歷其他抗 B 型肝炎病毒核苷 / 核苷酸療程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d 16 週即中止療程, 以避免若隨機分配至安慰劑組時使疾病突然發作)
符合以下排除條件任一項的受試者,不予納入本試驗。
15. 懷孕或哺乳中的受試者。
16. 有生育能力、有性生活的男性或女性,而不願在試驗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方法。
17. 代償不全性肝病,其定義為凝血酶原時間 (PT) �� 1.2 �e 正常上限(ULN),血小板 �� 150,000/立方公釐 ,血清白蛋白�� 3.5 公克/公合,或曾有臨床上肝臟代償不全之病史 (例如 腹水、黃疸、腦病變、靜脈瘤出血)。
18. 在篩選門診的 6 個月內接受干擾素 (長效型聚乙二醇或其他) 療程
19. 在篩選門診的 16 週內接受抗 B 型肝炎病毒 核苷/核苷酸療程
20. �� -胎兒蛋白( �� fetoprotein) �� 50 奈克/毫升
21. 有肝細胞癌(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之證據
22. 同時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急性 A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D 型肝炎
23. 非源自 B 型肝炎病毒之慢性肝病 (例如血色素沉著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膽管炎)
24. 有明顯的腎臟病史 (例如腎病症候群、腎臟發育不全、多囊性腎病、先天性腎病、急性腎小管壞死、其他腎病)
25. 有明顯的骨骼病史 (例如軟骨症、慢性骨髓炎、成骨不全症、骨軟骨症、多重骨折)
26. 有明顯的心血管、肺臟或神經性疾病
27. 有胃腸道吸收不良症候群之證據,可能干擾以口服給予藥物的吸收能力
28. 有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之病史
29. 正在接受下列任一種療程:
‧ 腎毒性藥物
‧ 腸外靜脈注射胺基糖苷類抗生素 (例如: 慶大黴素(gentamicin)、托普黴素(tobramycin)、康欣黴素(amikacin))
‧ 西多福韋 (Cidofovir)
‧ 順鉑 (Cisplatin)
‧ 膦甲酸鈉 (Foscarnet)
‧ 靜脈注射 兩性黴素 B (IV amphotericin B)
‧ 靜脈注射 戊脘脒 (IV pentamidine)
‧ 口服或靜脈注射更昔洛韋 (ganciclovir)
‧ 環孢靈素 (Cyclosporine)
‧ 他克莫司(Tacrolimus)
‧ 靜脈注射 萬古黴素
‧ 長期每日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療程
‧ 腎臟排泄競爭物 (例如彼落喜錠(probenecid))
‧ 全身性化療藥物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經由定量吸入/噴霧透過肺部給藥,以及口服類固醇給藥不到 5 日者,在允許之列)
‧ 介白素 2 (IL2) 與其他免疫調節劑
‧ 研究性藥物 (贊助商表示認可者除外)
‧ 在基準期門診前至少 30 天、以及整個試驗的期間,以上任何一種藥物均必須中止給藥。
30. 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成分過敏
31. 根據主持人的意見,任何使受試者不適合試驗,或無法遵守用藥需求的其他狀況 (包括酒精或物質成癮) 或早期療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