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JX594-HEP02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62755
2015-12-01 - 2020-04-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22.0
肝細胞癌
一項針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 (HCC) 患者,比較使用 Pexa-Vec (牛痘病毒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GM-CSF]/胸苷激酶去活性病毒) 後接受 Sorafenib 治療相較於 Sorafenib 治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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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illaJen Inc.(試驗委託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託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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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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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 (HCC) 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HCC) 患者,判定與比較使用 PexaVEC 後接受 sorafenib 治療 (A 組) 相較於接受 sorafenib 治療 (B 組) 的整體存活期
次要目的:
根據採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修訂版 (mRECIST) 對 HCC 進行的中央評估,
判定並比較下列終點在 2 個治療組的反應:
惡化時間 (TTP)
無惡化存活率 (PFS)
整體反應率 (ORR)
疾病控制率 (DCR)
判定並比較 2 個治療組的安全性特性
判定並比較 2 個治療組的症狀惡化時間 (TSP)
判定並比較 2 個治療組的生活品質 (QoL)
藥品名稱
Pexastimogene Devacirepvec (Pexa Vec)
主成份
Pexastimogene Devacirepvec (Pexa Vec)
劑型
懸液注射劑
劑量
1 小瓶 = 2.0 毫升
評估指標
針對次要試驗終點,中央放射學評估將使用 m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修訂
版) 對 HCC(肝細胞癌) 進行評估。
針對探索性試驗終點,當地和中央放射學評估將使用 RECIST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
準)1.1 進行。
主要試驗終點:
整體存活期:從隨機分配日起至任何原因引起之死亡日為止的時間。如果在分
析截止日時未知患者已死亡,存活將設限在最後一次聯絡日。
次要試驗終點:
惡化時間 (TTP):從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記錄放射影像學腫瘤惡化日的時間;
TTP 並不包括死亡。如果在分析截止日時患者尚未發生 TTP 事件,TTP 將設限
在截止日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腫瘤評估日。
無惡化存活期 (PFS):從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記錄放射影像學腫瘤惡化或任何原因
引起之死亡日 (以先發生者為準) 為止的時間。如果在分析截止日時患者尚未發
生 PFS 事件,PFS 將設限在截止日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腫瘤評估日。
整體反應率 (ORR):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具有最佳整體反應為 CR(完全反應)
或 PR(部份反應) 的患者比例。最佳整體反應是從隨機分配至疾病惡化為止所記
錄到的最佳反應。
疾病率控制 (DCR):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具有最佳整體反應為 CR(完全反
應)、PR (部份反應)或穩定疾病 (SD) 的患者比例。
安全性:根據 NCI CTCAE(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4.03
版) 進行評估。將通報 AEs (不良事件)和 SAEs(嚴重不良事件) 的發生率。
症狀惡化時間 (TSP):從隨機分配起直到首次記錄發生 FHSI-8 問卷所定義的自
基期減少 4 分以上的症狀惡化事件 (FACT-Hep 問卷的子部分),或體能狀態分數
減少達 4 分,或死亡為止。
QoL (生活品質)變化的評估依據 FACT-Hep 和 EQ5D-3L 問卷的結果進行。
版) 對 HCC(肝細胞癌) 進行評估。
針對探索性試驗終點,當地和中央放射學評估將使用 RECIST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
準)1.1 進行。
主要試驗終點:
整體存活期:從隨機分配日起至任何原因引起之死亡日為止的時間。如果在分
析截止日時未知患者已死亡,存活將設限在最後一次聯絡日。
次要試驗終點:
惡化時間 (TTP):從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記錄放射影像學腫瘤惡化日的時間;
TTP 並不包括死亡。如果在分析截止日時患者尚未發生 TTP 事件,TTP 將設限
在截止日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腫瘤評估日。
無惡化存活期 (PFS):從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記錄放射影像學腫瘤惡化或任何原因
引起之死亡日 (以先發生者為準) 為止的時間。如果在分析截止日時患者尚未發
生 PFS 事件,PFS 將設限在截止日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腫瘤評估日。
整體反應率 (ORR):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具有最佳整體反應為 CR(完全反應)
或 PR(部份反應) 的患者比例。最佳整體反應是從隨機分配至疾病惡化為止所記
錄到的最佳反應。
疾病率控制 (DCR):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具有最佳整體反應為 CR(完全反
應)、PR (部份反應)或穩定疾病 (SD) 的患者比例。
安全性:根據 NCI CTCAE(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4.03
版) 進行評估。將通報 AEs (不良事件)和 SAEs(嚴重不良事件) 的發生率。
症狀惡化時間 (TSP):從隨機分配起直到首次記錄發生 FHSI-8 問卷所定義的自
基期減少 4 分以上的症狀惡化事件 (FACT-Hep 問卷的子部分),或體能狀態分數
減少達 4 分,或死亡為止。
QoL (生活品質)變化的評估依據 FACT-Hep 和 EQ5D-3L 問卷的結果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1. 年滿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組織學/細胞學診斷為原發性肝細胞癌(HCC)
3. 罹患可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HCC)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準則為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系統 C 或 B 期) ,但不包括膽管癌、肝細
胞膽管癌、纖維層狀癌和肝母細胞瘤
4. 腫瘤狀態 (依放射學評估判定):肝臟中至少有一處最長直徑 (LD) ≥ 1 公分的可
測量存活腫瘤,採用動態成像技術(三相電腦斷層 [CT] 掃描的動脈相或動態顯影
劑強化核磁共振造影[MRI]),以及在影像導引下為可注射 (CT 和/或超音波檢查)
5. 至少有一處腫瘤之前尚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自之前的局部治療後,存活腫瘤
的大小已表現出增加 >25%
6. Child-Pugh (肝硬化評估)分級 A。註:穿刺放液、輸注白蛋白或利尿劑治療不能
用於降低 Child-Pugh 分數 (例如:由重度改善到中度/輕度或由中度改善到輕度
的腹水)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8. 具備足夠的血液、肝臟和腎臟功能:
a. 血紅素 ≥ 9 g/dL
b. 血小板數量 ≥ 75 x 109
/L
c.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7
d. 白血球 (WBC) 計數 ≥2 x 109
/L
e.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數量 (ANC) ≥1 x 109
/L
f. 白蛋白 ≥2.8 g/dL、總膽紅素 ≤3.0 mg/dL (51.3 µmol/L);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 血清化學檢驗的鈉、鉀和鈣在正常範圍內 (WNL) 或第 1 級
h. 血清肌酸酐 <2.0 mg/dL 或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 (根據 Cockroft-Gault 公
式計算)
9. 對於有性生活的患者:願意在每次 Pexa-Vec 治療後至少 6 週、sorafenib(蕾莎瓦)
治療期間和 sorafenib (蕾莎瓦)停藥後 2 週採取適當的屏障避孕方法
10.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11. 書面知情同意
1. 年滿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組織學/細胞學診斷為原發性肝細胞癌(HCC)
3. 罹患可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HCC) (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準則為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CLC] 分期系統 C 或 B 期) ,但不包括膽管癌、肝細
胞膽管癌、纖維層狀癌和肝母細胞瘤
4. 腫瘤狀態 (依放射學評估判定):肝臟中至少有一處最長直徑 (LD) ≥ 1 公分的可
測量存活腫瘤,採用動態成像技術(三相電腦斷層 [CT] 掃描的動脈相或動態顯影
劑強化核磁共振造影[MRI]),以及在影像導引下為可注射 (CT 和/或超音波檢查)
5. 至少有一處腫瘤之前尚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自之前的局部治療後,存活腫瘤
的大小已表現出增加 >25%
6. Child-Pugh (肝硬化評估)分級 A。註:穿刺放液、輸注白蛋白或利尿劑治療不能
用於降低 Child-Pugh 分數 (例如:由重度改善到中度/輕度或由中度改善到輕度
的腹水)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8. 具備足夠的血液、肝臟和腎臟功能:
a. 血紅素 ≥ 9 g/dL
b. 血小板數量 ≥ 75 x 109
/L
c.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7
d. 白血球 (WBC) 計數 ≥2 x 109
/L
e.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數量 (ANC) ≥1 x 109
/L
f. 白蛋白 ≥2.8 g/dL、總膽紅素 ≤3.0 mg/dL (51.3 µmol/L);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 血清化學檢驗的鈉、鉀和鈣在正常範圍內 (WNL) 或第 1 級
h. 血清肌酸酐 <2.0 mg/dL 或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 (根據 Cockroft-Gault 公
式計算)
9. 對於有性生活的患者:願意在每次 Pexa-Vec 治療後至少 6 週、sorafenib(蕾莎瓦)
治療期間和 sorafenib (蕾莎瓦)停藥後 2 週採取適當的屏障避孕方法
10.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11. 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1. 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可允許小型手術,例如:血管內途徑導管或
Port-a-Cath® )
2.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肝細胞癌( HCC) 的局部治療
3. 組織學診斷為膽管癌、肝細胞膽管癌、纖維層狀癌和肝母細胞瘤
4. 於篩選時的 6 個月內曾有肝功能不足相關的中度或重度腹水、食道靜脈曲張破
裂出血、肝性腦病或肋膜積液
5. 巨瘤症患者 - 腫瘤涵蓋 >50% 的肝臟體積和/或下腔靜脈侵犯
6. 由於潛在的疾病 (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和/或免疫抑制藥物,包括高劑量皮質類固醇 (定義為在隨機分配當時和/或試驗
治療前 2 個月內使用超過 4 週 prednisone(去氫可體松) ≥20 毫克/天的劑量或等效
劑量) 導致已知且顯著的免疫不全
7. 正在發生中且需要醫治的重度發炎性皮膚病症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
8. 曾患有需要醫治的重度濕疹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
9. 在注射後腫瘤腫脹和/或壞死事件中,腫瘤侵犯主要血管結構 (例如:頸動脈) 或
其他重要解 剖結構 (例如:肺部呼吸道) (允許肝臟和肝門靜脈侵犯)
10. 臨床上顯著和/或快速積聚腹水、心包膜和/或肋膜積液。在主治醫生的判斷下可
允許不妨礙安全而進行 Pexa-Vec 腫瘤內(IT) 注射的輕度腹水。
11. 症狀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前 12 個月內的重大冠狀動脈疾病 (例如:需
要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術) 或鬱血性心臟衰竭。
12. 目前或曾患有心血管疾病病史 (例如: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肌病變),除
非經諮詢心臟科醫師並釐清疑慮後可參與試驗
13.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因容積負荷 (例如:靜脈 [IV] 快速輸液)、心搏過速或低
血壓而易使患者於 Pexa-Vec 治療期間或之後面臨不良醫療風險的醫療病症
14. 出現中樞神經系統惡性腫瘤 (允許完全切除或經放射線治療的腦轉移)
15. 先前接受肝細胞癌(HCC) 的全身性治療 (註:允許暴露於全身性治療不超過 7 天
的患者)
16. 根據藥物的處方資訊已知禁用 sorafenib(蕾莎瓦) 和/或對 sorafenib 或 sorafenib 的
任何其他成分嚴重過敏,或已知對 sorafenib 不具耐受性
17. 在主要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存在其他醫療病症或實驗室檢查異常或活動性感
染,其可能會增加試驗參與的相關風險或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和/或以其
他方式使患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8. 進行任何 Pexa-Vec 注射前 14 天內,無法停用 C 型肝炎病毒治療,包括干擾素/
聚乙二醇干擾素或 ribavirin(瑞比達)。如果患者正在使用任何其他抗病毒藥物,
應諮詢醫療監控醫師以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19. 未曾罹患惡性腫瘤,不包括下列: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患者已接受適當癌症治療且無出現疾病至少 3 年
20.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過去的 12 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出血事件,其將使患者因
肝內腫瘤內( IT )注射程序而面臨風險
21. 不能在 Pexa-Vec 腫瘤內(IT) 注射前中斷的抗凝血劑或抗血小板藥物,包括:
Pexa-Vec IT 注射前 7 天不能停用 Aspirin (阿斯匹林)
Pexa-Vec IT 注射前 7 天不能停用 Coumadin(可邁丁)
Pexa-Vec IT 注射前不能停用低分子量肝素 (LMWH) >24 小時
Pexa-Vec IT 注射前不能停用未分段肝素 (UFH) >4 小時
Pexa-Vec IT 注射前 4 天不能停用口服直接凝血酶抑制劑 (dabigatran) 或直接
Xa 因子抑制劑(rivaroxaban[拜瑞妥]、apixiban[艾必克凝]和 endoxaban)
注意: Pexa-Vec 治療前,LMWH(低分子量肝素) 或 UFH(未分段肝素) 可用於轉換
患者接受上述抗凝血劑的治療 (如果主治醫師認為適當),只要 LMWH 的最
後一劑是在治療前 大於 24 小時以上時給予,及 UFH 的最後一劑是在治療
前大於 4 小時以上時給予。
若有治療前其他抗凝血劑處置上的相關問題,請聯絡試驗委託者。
22. 無法暫停使用抗高血壓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利尿劑、β-阻斷劑、血管收縮素轉
化酶 [ACE] 抑制劑、醛固酮拮抗劑等) 的治療,(時間為每次 Pexa-Vec 注射前 48
小時及注射後 48 小時)。
23. 曾接受過或預定進行器官移植 (例如:肝臟移植)
24. 懷孕或正在哺乳(哺乳期)的女性,其中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從受孕後直到懷孕
終止這段期間的狀態。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若在篩選時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hCG) 實驗室檢測結果呈陽性 (> 10 mIU/mL) 和/或在基期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陽
性,將進行超音波檢查以確認懷孕。
25. 因之前接種牛痘而發生嚴重全身性反應或副作用的患者
26.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參與某項活性試驗產品 (IP) 的臨床試驗和治療
27. 患者不能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28. 曾接受 Pexa-Vec 或其他牛痘載體的治療
29. 在室內空氣環境中,靜態下的脈搏血氧(O2) 飽和度 <90%
1. 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可允許小型手術,例如:血管內途徑導管或
Port-a-Cath® )
2.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肝細胞癌( HCC) 的局部治療
3. 組織學診斷為膽管癌、肝細胞膽管癌、纖維層狀癌和肝母細胞瘤
4. 於篩選時的 6 個月內曾有肝功能不足相關的中度或重度腹水、食道靜脈曲張破
裂出血、肝性腦病或肋膜積液
5. 巨瘤症患者 - 腫瘤涵蓋 >50% 的肝臟體積和/或下腔靜脈侵犯
6. 由於潛在的疾病 (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和/或免疫抑制藥物,包括高劑量皮質類固醇 (定義為在隨機分配當時和/或試驗
治療前 2 個月內使用超過 4 週 prednisone(去氫可體松) ≥20 毫克/天的劑量或等效
劑量) 導致已知且顯著的免疫不全
7. 正在發生中且需要醫治的重度發炎性皮膚病症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
8. 曾患有需要醫治的重度濕疹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
9. 在注射後腫瘤腫脹和/或壞死事件中,腫瘤侵犯主要血管結構 (例如:頸動脈) 或
其他重要解 剖結構 (例如:肺部呼吸道) (允許肝臟和肝門靜脈侵犯)
10. 臨床上顯著和/或快速積聚腹水、心包膜和/或肋膜積液。在主治醫生的判斷下可
允許不妨礙安全而進行 Pexa-Vec 腫瘤內(IT) 注射的輕度腹水。
11. 症狀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前 12 個月內的重大冠狀動脈疾病 (例如:需
要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術) 或鬱血性心臟衰竭。
12. 目前或曾患有心血管疾病病史 (例如: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肌病變),除
非經諮詢心臟科醫師並釐清疑慮後可參與試驗
13.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因容積負荷 (例如:靜脈 [IV] 快速輸液)、心搏過速或低
血壓而易使患者於 Pexa-Vec 治療期間或之後面臨不良醫療風險的醫療病症
14. 出現中樞神經系統惡性腫瘤 (允許完全切除或經放射線治療的腦轉移)
15. 先前接受肝細胞癌(HCC) 的全身性治療 (註:允許暴露於全身性治療不超過 7 天
的患者)
16. 根據藥物的處方資訊已知禁用 sorafenib(蕾莎瓦) 和/或對 sorafenib 或 sorafenib 的
任何其他成分嚴重過敏,或已知對 sorafenib 不具耐受性
17. 在主要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存在其他醫療病症或實驗室檢查異常或活動性感
染,其可能會增加試驗參與的相關風險或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和/或以其
他方式使患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8. 進行任何 Pexa-Vec 注射前 14 天內,無法停用 C 型肝炎病毒治療,包括干擾素/
聚乙二醇干擾素或 ribavirin(瑞比達)。如果患者正在使用任何其他抗病毒藥物,
應諮詢醫療監控醫師以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19. 未曾罹患惡性腫瘤,不包括下列: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患者已接受適當癌症治療且無出現疾病至少 3 年
20.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在過去的 12 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出血事件,其將使患者因
肝內腫瘤內( IT )注射程序而面臨風險
21. 不能在 Pexa-Vec 腫瘤內(IT) 注射前中斷的抗凝血劑或抗血小板藥物,包括:
Pexa-Vec IT 注射前 7 天不能停用 Aspirin (阿斯匹林)
Pexa-Vec IT 注射前 7 天不能停用 Coumadin(可邁丁)
Pexa-Vec IT 注射前不能停用低分子量肝素 (LMWH) >24 小時
Pexa-Vec IT 注射前不能停用未分段肝素 (UFH) >4 小時
Pexa-Vec IT 注射前 4 天不能停用口服直接凝血酶抑制劑 (dabigatran) 或直接
Xa 因子抑制劑(rivaroxaban[拜瑞妥]、apixiban[艾必克凝]和 endoxaban)
注意: Pexa-Vec 治療前,LMWH(低分子量肝素) 或 UFH(未分段肝素) 可用於轉換
患者接受上述抗凝血劑的治療 (如果主治醫師認為適當),只要 LMWH 的最
後一劑是在治療前 大於 24 小時以上時給予,及 UFH 的最後一劑是在治療
前大於 4 小時以上時給予。
若有治療前其他抗凝血劑處置上的相關問題,請聯絡試驗委託者。
22. 無法暫停使用抗高血壓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利尿劑、β-阻斷劑、血管收縮素轉
化酶 [ACE] 抑制劑、醛固酮拮抗劑等) 的治療,(時間為每次 Pexa-Vec 注射前 48
小時及注射後 48 小時)。
23. 曾接受過或預定進行器官移植 (例如:肝臟移植)
24. 懷孕或正在哺乳(哺乳期)的女性,其中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從受孕後直到懷孕
終止這段期間的狀態。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若在篩選時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hCG) 實驗室檢測結果呈陽性 (> 10 mIU/mL) 和/或在基期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陽
性,將進行超音波檢查以確認懷孕。
25. 因之前接種牛痘而發生嚴重全身性反應或副作用的患者
26.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參與某項活性試驗產品 (IP) 的臨床試驗和治療
27. 患者不能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28. 曾接受 Pexa-Vec 或其他牛痘載體的治療
29. 在室內空氣環境中,靜態下的脈搏血氧(O2) 飽和度 <90%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