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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29527
試驗執行中

2015-11-30 - 2026-05-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A PHASE III, OPEN-LABEL, RANDOMIZED STUDY TO INVESTIG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ATEZOLIZUMAB (ANTI-PD-L1 ANTIBODY) COMPARED WITH BEST SUPPORTIVE CARE FOLLOWING ADJUVANT CISPLATIN-BASED CHEMO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COMPLETELY RESECTED STAGE IBIIIA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余忠仁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黃煦晴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2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穎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5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IB 期至第 IIIA 期非小細胞肺癌的 PD-L1 選定患者

試驗目的

將評估意圖治療 (ITT) 族群 (即所有已切除之第 IB 期 [腫瘤大小 ≥4 公分] 至第 IIIA 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隨機分配患者)、依據隨機分配時TC與IC程式細胞死亡配體1 (PD-L1) 表現所選出的二個子族群患者 (即:分別為具有TC2/3或IC2/3的患者,或具有TC1/2/3或IC1/2/3的患者)、及已切除之第 II 期至第 IIIA 期非小細胞肺癌之子族群患者的下列療效目標。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TEZOLIZUMAB (anti-PD-L1 antibody)

劑型

270

劑量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標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標如下:
•評估 16 週期之 atezolizumab 治療的療效相較於最佳支持性照護,以試驗主持人所評估的無疾病存活期 (DFS) 測量結果為指標

本試驗之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評估 16 週期之 atezolizumab 治療的療效相較於最佳支持性照護 (BSC),以整體存活期 (OS) 測量結果為指標
•評估atezolizumab治療相較於最佳支持性照顧 (BSC)的3年與5年無疾病存活期 (DFS) 存活率。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之安全性目標如下:
•評估在最多四個週期的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輔助性化療後使用 atezolizumab 治療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針對 atezolizumab 輔助性治療評估抗治療抗體 (ATA) 的發生率及效價,以及探索免疫反應與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和療效之間的可能關係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之藥物動力學 (PK) 目標如下:
•分析 atezolizumab 輔助性治療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目標如下:
•評估腫瘤與血液生物標記物 (包含但不限於 PD-L1、programmed death−1[PD-1]、體細胞突變及其他) 之間的關係,如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或定量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次世代定序及/或其他方法和療效測量所定義
•評估建檔及/或新鮮腫瘤組織和血液內的預測、診斷和藥效探索性生物標記物,以及這些指標和病況、抗藥性機制及/或 atezolizumab 輔助性治療反應之間的關聯性
•評估分配至 atezolizumab 治療組別且確認疾病復發的患者,在原發疾病明顯復發時 (即非小細胞肺癌原發疾病復發、出現新的原發非小細胞肺癌) 時的生物標記物,以及辨認任何 atezolizumab 的免疫調節活動 (即腫瘤免疫浸潤)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招募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便具有參與招募階段的資格,並可在本試驗中接受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化療:
1. 為參加這項試驗,需要典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石蠟塊(建議) 或從 FFPE 腫瘤檢體新鮮切下的15 份(或以上)未染色連續切片(玻片)。本檢體必須伴隨相關病理學報告。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年齡≥ 18 歲 (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患者必須年滿 20 歲)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力狀態 0 或 1。
5.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的第 IB 期 (腫瘤大小 �d 4 cm) 至第IIIA 期 (T2-3 N0、T1-3 N1、T1-3 N2、T4 N0-1) 非小細胞肺癌(根據國際抗癌聯盟 (UICC) 分期系統/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第 7 版,Detterbeck 等人 2009)
6. 患者必須在納入試驗前 4-12 週 (�d 28 天且 �T 84天) 已完全切除非小細胞肺癌,並且必須自手術中充分恢復
�{ 接受的切除類型包含以下任一項:肺葉切除、袖型單一肺葉切除、雙肺葉切除或者全肺葉切除。
�{ 不允許肺節切除或楔狀切除。
7. 若外科手術前未進行縱隔鏡檢查,則需要至少進行縱膈腔淋巴結系統採樣,建議使用縱膈腔淋巴結全切除 (MLND)。系統採樣的定義是移除至少一個具代表性的指定區域淋巴結。縱膈腔淋巴結全切除 (MLND) 必須切除同區域的所有淋巴結。對於右側開胸術,區域 4 和 7 需要進行採樣或縱膈腔淋巴結全切除,對於左側開胸術,則為區域 5 和/或 6 與 7。
以下情況除外:
�{ 若在手術報告中有清楚的文件記錄或外科醫師所獨立提交的附錄中載明必須探索的淋巴結區域裡未發現淋巴結的患者將視為符合資格。
�{ 若患者已記錄單一區域中的 N2 疾病 (根據 UICC/AJCC 分期系統,第 7 版,Detterbeck 等人,2009) ,並非所有區域皆需採樣。
�{ 若術前分期造影檢查結果 (顯影電腦斷層掃描 (CT) 和正子斷層造影 (PET) 掃描) 並未顯示縱隔腔的疾病跡象,若依照外科醫師的決定未進行N2淋巴結採樣,此患者將視為符合資格。
8. 符合接受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化療的資格
9. 在納入試驗以前的 14 天內獲得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充足: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d 1500 cells /�L
�{ 血小板數 �d 100,000 cells /�L
�{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T 1.5,或者,若患者接受抗凝血治療時,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T 3.0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T 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若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時,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必須 � 1.5 倍 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T 1.25 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的患者,若其血清膽紅素�T 3倍正常值上限則可納入試驗。
�{ 草酸轉氨脢 (AST) �T 2.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麩丙銅酸轉氨脢 (ALT) �T 2.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CRCL) �d 60 mL/min,使用醫院準則或標準 Cockcroft-Gault (1976)公式。
10. 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以及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由患者本人和/或其伴侶)在試驗治療期間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若依正確方式持續使用此避孕方法時,則每年失敗率 � 1% 。女性和男性患者接受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化療 ((順鉑 (cisplatin) 加上溫諾平 (vinorelbine)、歐洲紫杉醇 (docetaxel)、健擇 (gemcitabine) 、或愛寧達 (pemetrexed)) 於最後一劑治療後應繼續使用避孕方法6個月。接受atezolizumab治療的女性患者,於接受最後一劑後應繼續使用避孕方法5個月。
�{ 若女性已有初經且未處於停經後狀態 (停經 �d 12 個月,除了更年期外未被判別出其他原因),並且未進行絕育手術 (摘除卵巢及/或子宮),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
�{ 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手術、正確使用能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法、荷爾蒙釋放子宮內避孕器、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患者於臨床試驗的時間長短、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算日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11. 在開始使用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化療以前 14 天內,未停經 (非治療誘發性閉經持續 �d 12 個月) 或手術絕育的女性必須經血清驗孕取得陰性結果。
隨機分配階段的納入條件
在完成招募階段並進行最多四個週期的順鉑 (CISPLATIN) 為基礎的化療後,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便具有隨機分配至接受 Atezolizumab治療 或最佳支持性照護 (BSC) 的資格:
1. 在隨機分配以前的 14 天內獲得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充足: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d 1500 cells/�L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刺激因子)
�{ 淋巴細胞數 �d 500 cells/�L
�{ 血小板數 �d 100,000 cells/�L
�{ 血紅素 �d 9.0 g/dL
患者可透過接受輸血來滿足此條件。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T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此條件只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者,而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穩定劑量。
�{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T)、丙氨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膽紅素 �T 1.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者、血清膽紅素 �T 3 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 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d 30 mL/min
CRCL是依照醫院準則或Cockcroft-Gault公式的方法 (1976) 計算
2. 在開始使用atezolizumab或最佳支持性照護 (BSC) 以前 14 天內,未停經(非治療誘發性閉經持續 �d 12 個月)或手術絕育的女性必須經血清驗孕取得陰性結果

排除條件
招募階段的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患者,本試驗招募階段將予以排除:
1. 患者的疾病或情況會影響其了解、遵從及/或遵循試驗程序之能力
2. 孕婦和哺乳中婦女
3. 曾接受過全身性化療,但下列情況除外:
�{ 可允許在納入試驗前,使用最後一劑針對惡性腫瘤早期階段以治療為意圖的化療達5年以上,但須取得醫療監測員的許可。
�{ 可允許治療非惡性疾病的低劑量化療,但須取得醫療監測員的許可
4. 納入試驗的前五年內,以荷爾蒙療法或放射治療作為癌症治療
�{ 納入試驗前五年以上,曾針對惡性腫瘤進行手術、生物性療法、荷爾蒙療法或放射治療且已痊癒者,為可以接受。
5. 在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接受其他以治療為意圖的試驗藥物治療。
6. 有兩個相鄰頻率的聽力損失 (透過聽力測定測得) 為 25分貝(僅針對疑似或明確聽力損失的患者須進行聽力測定)
7. 已知患者對於分配之化療組別的任何成分或對於美立妥 (MANNITOL) 過敏
8. 先前接受過 CD137 致效劑或免疫檢查阻斷治療、抗PD-1 以及抗PD-L1 治療性抗體
�{ 先前接受過抗CTLA-4治療的患者可予納入,惟應符合以下要求:
隨機分配前距離接受最後一劑抗CTLA-4至少 6 週
接受抗CTLA-4 後,未曾出現重度的免疫間接性不良作用 (NCI CTCAE 第3級和第4級)
9. 在納入試驗以前 5 年內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惡性腫瘤,除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者 (例如:預期 5年整體存活期 � 90%)、接受預期達到治癒結果的治療者(例如: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採治癒性手術的局部攝護腺癌,以及採治癒性手術的導管原位癌)不在此限。
10. 曾對嵌合/人源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的過敏症、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生產的生物藥劑或是 Atezolizumab 配方內任何成分過敏
12.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炎症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相關血管栓塞、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乾燥症候群 (Sjögren′s syndrome)、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是腎絲球腎炎。
�{ 具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且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素補充治療之患者可視為符合本試驗之資格。
�{ 具控制良好的第一型糖尿病、以穩定劑量接受胰島素療程的患者視為符合本試驗之資格。
�{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僅具有皮膚病表現的白斑症(例如無乾癬性關節炎) 之患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允許納入試驗:
�x 皮疹的覆蓋面積需低於體表面積(BSA)的 10%
�x 疾病於基期已獲得良好控制,且僅需要低效力的外用類固醇
�{ 過去 12 個月沒有急性發作,而必須以 PUVA [補骨脂素搭配紫外線輻射]、胺甲喋呤、類視色素、生物藥劑、口服鈣磷酸酵素抑制劑或高效力或口服類固醇來進行治療。
1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為陽性
�{ 所有病患將在納入試驗前進行HIV檢測,HIV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
患將不允參與臨床試驗。
14. 活躍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驗結果陽性)或 C 型肝炎患者
�{ 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HBV感染已緩解的患者 (定義為 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陽性且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陰性) 必須為HBV DNA陰性,方可視為符合資格。在納入試驗前,這些患者必須進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檢測。
�{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在聚合酶鏈反應 (PCR) 檢測後顯示為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為陰性時,才視為符合條件。
15. 活躍性結核病。
16. 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之心臟病或腦血管意外(第二級以上)、在前 3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已知具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但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的患者必須穩定接受治療醫師所認定的最佳療程,情況許可時應轉介心臟內科醫師。
17. 具自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自發性肺炎之病史,或是篩選時胸腔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急性肺炎證據
�{ 放射治療部位的放射性肺炎 (纖維化) 之病史為可允許的。
18.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19. 存在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可合理懷疑罹患某種疾病或醫療狀況,此疾病或醫療狀況會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或造成患者發生藥物併發症的風險提高。
20. 從其他臨床試驗以 IHC 檢測確定得知腫瘤 PD-L1 表現狀態 (例如:在研究篩選期間中,已判定 PD-L1 表現狀態伴隨抗 PD-1或抗 PD-L1 抗體,但不符合資格的患者則予以排除) 。
愛寧達 (pemetrexed) 治療的特定排除
1. 經組織學判定患有鱗狀細胞癌的患者
隨機分配階段的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患者,本試驗隨機分配將予以排除:
1. 隨機分配以前 14 天內有感染之徵象或症狀 (隨機分配以前 28 天內有嚴重感染),包含但不限於因感染、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之併發症而住院
2. 隨機分配以前 14 天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
�{ 曾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患者 (例如:用於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是預防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發作) 視為符合資格
3. 隨機分配以前 28 天內發生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的患者
4. 在隨機分配以前 28 天內接種活體減毒疫苗,或是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5. 在隨機分配以前 4 週內或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 (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介白素-2)。
�{ 先前曾接受癌症疫苗者為可允許的。
6. 在隨機分配以前 14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s) 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醇 [prednisone]、dexamethasone、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劑 [anti-TNF]) 治療。
�{ 患者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口服皮質醇[prednisone] �T10 mg或相當之藥物)、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可於試驗中進行隨機分配。
�{ 因慢性阻塞性肺病使用皮質類固醇(口服皮質醇[prednisone] �T10 mg或相當之藥物);因姿勢性低血壓使用礦物皮質醇 (例如:fludrocortisone);或因腎上腺皮質功能缺乏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補充劑為可允許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