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29227
2014-07-01 - 2020-03-01
Phase II
終止收納5
A RANDOMIZED, PHASE II, MULTICENTER, PLACEBO CONTROLLED STUDY OF IPATASERTIB (GDC 0068), AN INHIBITOR OF AKT, IN COMBINATION WITH PACLITAXEL AS FRONT LINE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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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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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enentech,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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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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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評估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化學治療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化學治療併用,對於經組織學確診、無法進行手術,且無法以根治性治療治癒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病患的療效。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是以所有病患以及有低 PTEN 腫瘤病患之無惡化存活率 (PFS) 進行測量,評估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在無法進行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 (mTNBC) 病患中的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如下:
•以整體存活率 (OS)、客觀反應率 (ORR),以及客觀腫瘤反應的持續時間進行測量,評估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在所有病患以及有低 PTEN 腫瘤病患中的的臨床活性。
•以 PFS、OS、ORR,以及客觀腫瘤反應的持續時間進行測量,評估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在有PI3K/Akt路徑活化腫瘤的病患中的臨床活性。
安全性目的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的是評估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動學目的
本試驗的藥動學 (PK) 目的是探討 ipatasertib 與稀疏血漿採樣的藥動學特徵。
病患報告結果目的
在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和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兩治療組間,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 30 問卷 (QLQ-C30) 進行測量,比較治療相關症狀、病患身體功能,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評估 (HRQoL) 的病患報告結果 (PROs),以更加瞭解治療的影響與耐受性。
探究性目的
本試驗的探究性目的如下:
•根據使用自以下一項或多項分析而獲得的分子資料,所進行的腫瘤組織探索性分析,評估在以 ipatasertib 與 paclitaxel 併用相對於安慰劑與 paclitaxel 併用治療的病患中 PI3K/Akt 途徑變化在 PFS 上的影響:
−藉由 DNA 定序所得知的致癌基因、腫瘤抑制因子,和/或其他與 mTNBC 進展有關基因的突變與複製數改變
−藉由 IHC 所得知的腫瘤抑制因子和/或受體酪胺酸激酶 (RTKs) 水平
藥品名稱
IPATASERTIB (GDC 0068)
主成份
Ipatasertib (GDC-0068)
劑型
錠劑 (tablet)
劑量
100 毫克/錠 (mg/tablet) 或 200 毫克/錠 (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結果指標
在所有病患與有低 PTEN 腫瘤之病患中的主要療效結果指標為: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發生疾病進展(使用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標準判定,並由試驗主持人評估),或任何因素在試驗中死亡的時間。 在試驗中死亡定義為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療程 30 天內任何因素的死亡。
次要療效結果指標
在所有病患與有低 PTEN 腫瘤,或有PI3K/Akt 路徑活化腫瘤的病患中的次要療效結果指標為: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組之日到任何因素的死亡為止的時間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在基期時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的確認客觀腫瘤反應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在基期時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的確認客觀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第一次觀察到一項確認的客觀腫瘤反應至第一次觀察到疾病進展之間的時間
安全性結果指標
當與 paclitaxel 併用時 ipatasertib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將由以下結果測量所評估:
•根據 NCI CTCAE 第 4.0 版所評分的不良事件發生率、性質與嚴重度
•在 ipatasertib 給藥期間與之後,於生命徵象、生理發現,以及臨床實驗室結果中的臨床顯著變化
藥物動力學結果指標
對於 ipatasertib,以下的 PK 參數將使用一個族群 PK 方法學 (popPK) 方法分析,並在適用時報告:•穩定期的 ipatasertib 暴露量(在第一劑後與穩定期的暴露量 [AUC0-24])
•口服給藥後的明顯清除(口服給藥後的明顯清除 [CL/F])
病患報告結果指標
本試驗的 PRO 指標為:
•HRQoL,包括惱人的治療副作用以及藉由 EORTC QLQ-C30 所測量的病患身體功能
探究性結果指標
本試驗的探究性結果指標如下:
•DNA 與 RNA 的變化,包括但不限突變狀態、RNA 表現量、DNA 複製數、蛋白質表現量與修飾
在所有病患與有低 PTEN 腫瘤之病患中的主要療效結果指標為: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發生疾病進展(使用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標準判定,並由試驗主持人評估),或任何因素在試驗中死亡的時間。 在試驗中死亡定義為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療程 30 天內任何因素的死亡。
次要療效結果指標
在所有病患與有低 PTEN 腫瘤,或有PI3K/Akt 路徑活化腫瘤的病患中的次要療效結果指標為: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組之日到任何因素的死亡為止的時間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在基期時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的確認客觀腫瘤反應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在基期時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的確認客觀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第一次觀察到一項確認的客觀腫瘤反應至第一次觀察到疾病進展之間的時間
安全性結果指標
當與 paclitaxel 併用時 ipatasertib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將由以下結果測量所評估:
•根據 NCI CTCAE 第 4.0 版所評分的不良事件發生率、性質與嚴重度
•在 ipatasertib 給藥期間與之後,於生命徵象、生理發現,以及臨床實驗室結果中的臨床顯著變化
藥物動力學結果指標
對於 ipatasertib,以下的 PK 參數將使用一個族群 PK 方法學 (popPK) 方法分析,並在適用時報告:•穩定期的 ipatasertib 暴露量(在第一劑後與穩定期的暴露量 [AUC0-24])
•口服給藥後的明顯清除(口服給藥後的明顯清除 [CL/F])
病患報告結果指標
本試驗的 PRO 指標為:
•HRQoL,包括惱人的治療副作用以及藉由 EORTC QLQ-C30 所測量的病患身體功能
探究性結果指標
本試驗的探究性結果指標如下:
•DNA 與 RNA 的變化,包括但不限突變狀態、RNA 表現量、DNA 複製數、蛋白質表現量與修飾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1. 已簽名之受試者同意書 (ICF)
2. 年紀 ≥ 18歲、尚未停經或已停經之婦女 (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4. 有組織學記錄、無法進行手術,且無法以根治性方式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
5. 具有可診斷三重陰性乳腺癌、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代表性腫瘤檢體,連同相關的病理學報告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子分析 (為進入隨機分配前所必須)。
– 檢體必須含有足量的可存活的腫瘤細胞 (切除性切片樣本需 ≥ 15%,核心切片樣本需 ≥ 25%)。
– 檢體可由組織塊 (較佳) 或 15 片未染色的連續玻片組成。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 (FNA) 檢體。若封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在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並與醫療監督員討論後,該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可以提供 ≥ 5片未染色連續玻片
或
自願同意並接受治療前腫瘤核心或切除性切片。 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 (FNA)檢體。 請注意,接受新採腫瘤切片的受試者,無論存活腫瘤細胞的內容為何一律符合資格。
6. 根據 RECIST 1.1 版為可測量之疾病
7. 首次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有正常的血液學與器官功能,其定義如下:
– 嗜中性球 (絕對嗜中性球 [ANC] ≥ 1500/μL)
– 血紅素 ≥ 9 g/dL
– 血小板數 ≥ 100,000/μL
–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上限 (ULN),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受試者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者,血清膽紅素 ≤ 3 × ULN 時得予納入
– AST 和 ALT ≤ 2.5 × ULN,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受試者有肝轉移或骨轉移之記錄者,AST 和 ALT 可 ≤ 5 ×ULN
– 鹼性磷酸酶 ≤ 2 × ULN (受試者已知有肝侵犯者 ≤ 5 × ULN,受試者已知有骨侵犯者 ≤ 7 × ULN)
– PTT 以及/或 INR 或 PT ≤ 1.5 × ULN (接受抗凝血療法之受試者除外)。
接受肝素治療之受試者,aPTT 應介於 1.5 至 2.5 × ULN (或受試者於開始肝素治療前之數值)。
接受香豆素衍生物之受試者在分別測量 1 至 4 天的 INR 時,連續兩次的評估結果應介於 2.0 至 3.0 之間。
– 空腹總血糖 ≤ 150 mg/dL,醣化血色素(HbA1C) ≤ 8%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 (受試者及其伴侶雙方) 從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絕育手術、可靠的屏障法、避孕丸、荷爾蒙植入避孕法、或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如女性伴侶使用的日曆、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或抽退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 先前曾針對無法進行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進行任何療程,包括化療、荷爾蒙療程或標靶療程。
– 受試者過去可接受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以及/或放射線療法,以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只要所有療程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6 個月之前完成即可。
– 局部復發疾病,不得接受以根除為目的之切除術。
2. 轉移部位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28 天內曾接受任何放射線治療。
– 受試者的周邊部位 (例如骨轉移) 先前接受過控制疼痛的緩解性放射線治療,且最後一次治療已於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14 天前完成,若受試者已從所有急性、可逆性的作用中復原,並已通知醫療監測員,則該受試者得納入試驗中。
3. 已知為 HER2 陽性、ER 陽性或 PR 陽性乳癌
– HER2 陽性之定義為下列之一:經當地實驗室評估為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比率 > 2)、呈色原位雜交法陽性或 IHC 3+ (如果檢驗結果不只一種,而並非所有結果均符合納入標準的定義,則應該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所有結果以確定受試者資格)。
– ER 和 PR 為陽性,定義為以 IHC 分析有 ≥1% 的細胞表現荷爾蒙受體。
– 過去沒有接受 HER2、ER 或 PR 檢驗,因而乳腺癌的 HER2、ER和 PR 狀態不明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4. 曾接受 Akt、PI3K 及/或 mTOR 抑制劑的療程
5.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30 天內接受過重大外科手術、開放式切片或有明顯創傷,或試驗期間有接受重大外科手術之預期需求
– 置放血管通路醫材不被視為重大手術。
6. 在篩選期間或放射影像評估前,經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 (MRI) 評估已知出現腦轉移或脊椎轉移
7. 每天需要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其他相等劑量的抗發炎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作為治療慢性疾病的長期皮質類固醇療程
8. 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包括對 paclitaxel 的賦形劑 macrogolglycerol ricinoleate 有過敏或禁忌症
9. ≥ 2 級之周邊神經病變
10. 有第 I 類或第 II 類糖尿病病史而需要胰島素
– 在試驗治療開始至少2 週前以穩定劑量口服糖尿病藥物之受試者,符合納入資格
11.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II 或 IV 類心臟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率 50%、或活動性心室頻脈而需服藥
12. 目前有不穩定心絞痛、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之病史
13. 未受控制或未受治療的 ≥ 2 級高膽固醇血症或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14.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校正後 QT 間隔 (QTc) >480毫秒。
15. 為目前的症狀性高鈣血症接受雙磷酸鹽療法
─因其他因素(如:癌症骨轉移、骨骼疏鬆等)而使用雙磷酸鹽療法是可允許的。
16. 有吸收不良症候群病史、上腸胃道生理不健全、或患有其他影響腸道消化的疾病而導致無法或不願意口服藥片
17. 患有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8.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史(相當於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如: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病毒)、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20. 懷孕、泌乳或正在哺乳
21. 無法遵循試驗及後續追蹤程序
22.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 5 年內,曾罹患三重陰性乳腺癌 (TNBC) 以外的惡性腫瘤,但僅有極低的轉移或死亡風險者除外(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一般或鱗狀皮膚癌、已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原位乳管癌)。
23. 先前治療的毒性作用未緩解且仍具臨床意義。掉髮及第 1 級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24. 活動性小腸或大腸腸道發炎(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
25. 罹患任何在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下,被合理懷疑成為試驗藥物使用的禁忌疾病或症狀,其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解釋或使得病人有高治療併發症風險之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1. 已簽名之受試者同意書 (ICF)
2. 年紀 ≥ 18歲、尚未停經或已停經之婦女 (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4. 有組織學記錄、無法進行手術,且無法以根治性方式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
5. 具有可診斷三重陰性乳腺癌、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代表性腫瘤檢體,連同相關的病理學報告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子分析 (為進入隨機分配前所必須)。
– 檢體必須含有足量的可存活的腫瘤細胞 (切除性切片樣本需 ≥ 15%,核心切片樣本需 ≥ 25%)。
– 檢體可由組織塊 (較佳) 或 15 片未染色的連續玻片組成。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 (FNA) 檢體。若封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在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並與醫療監督員討論後,該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可以提供 ≥ 5片未染色連續玻片
或
自願同意並接受治療前腫瘤核心或切除性切片。 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 (FNA)檢體。 請注意,接受新採腫瘤切片的受試者,無論存活腫瘤細胞的內容為何一律符合資格。
6. 根據 RECIST 1.1 版為可測量之疾病
7. 首次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有正常的血液學與器官功能,其定義如下:
– 嗜中性球 (絕對嗜中性球 [ANC] ≥ 1500/μL)
– 血紅素 ≥ 9 g/dL
– 血小板數 ≥ 100,000/μL
–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上限 (ULN),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受試者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者,血清膽紅素 ≤ 3 × ULN 時得予納入
– AST 和 ALT ≤ 2.5 × ULN,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受試者有肝轉移或骨轉移之記錄者,AST 和 ALT 可 ≤ 5 ×ULN
– 鹼性磷酸酶 ≤ 2 × ULN (受試者已知有肝侵犯者 ≤ 5 × ULN,受試者已知有骨侵犯者 ≤ 7 × ULN)
– PTT 以及/或 INR 或 PT ≤ 1.5 × ULN (接受抗凝血療法之受試者除外)。
接受肝素治療之受試者,aPTT 應介於 1.5 至 2.5 × ULN (或受試者於開始肝素治療前之數值)。
接受香豆素衍生物之受試者在分別測量 1 至 4 天的 INR 時,連續兩次的評估結果應介於 2.0 至 3.0 之間。
– 空腹總血糖 ≤ 150 mg/dL,醣化血色素(HbA1C) ≤ 8%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 (受試者及其伴侶雙方) 從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絕育手術、可靠的屏障法、避孕丸、荷爾蒙植入避孕法、或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如女性伴侶使用的日曆、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或抽退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 先前曾針對無法進行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進行任何療程,包括化療、荷爾蒙療程或標靶療程。
– 受試者過去可接受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以及/或放射線療法,以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三重陰性乳腺癌,只要所有療程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6 個月之前完成即可。
– 局部復發疾病,不得接受以根除為目的之切除術。
2. 轉移部位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28 天內曾接受任何放射線治療。
– 受試者的周邊部位 (例如骨轉移) 先前接受過控制疼痛的緩解性放射線治療,且最後一次治療已於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14 天前完成,若受試者已從所有急性、可逆性的作用中復原,並已通知醫療監測員,則該受試者得納入試驗中。
3. 已知為 HER2 陽性、ER 陽性或 PR 陽性乳癌
– HER2 陽性之定義為下列之一:經當地實驗室評估為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比率 > 2)、呈色原位雜交法陽性或 IHC 3+ (如果檢驗結果不只一種,而並非所有結果均符合納入標準的定義,則應該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所有結果以確定受試者資格)。
– ER 和 PR 為陽性,定義為以 IHC 分析有 ≥1% 的細胞表現荷爾蒙受體。
– 過去沒有接受 HER2、ER 或 PR 檢驗,因而乳腺癌的 HER2、ER和 PR 狀態不明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4. 曾接受 Akt、PI3K 及/或 mTOR 抑制劑的療程
5.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30 天內接受過重大外科手術、開放式切片或有明顯創傷,或試驗期間有接受重大外科手術之預期需求
– 置放血管通路醫材不被視為重大手術。
6. 在篩選期間或放射影像評估前,經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 (MRI) 評估已知出現腦轉移或脊椎轉移
7. 每天需要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其他相等劑量的抗發炎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作為治療慢性疾病的長期皮質類固醇療程
8. 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包括對 paclitaxel 的賦形劑 macrogolglycerol ricinoleate 有過敏或禁忌症
9. ≥ 2 級之周邊神經病變
10. 有第 I 類或第 II 類糖尿病病史而需要胰島素
– 在試驗治療開始至少2 週前以穩定劑量口服糖尿病藥物之受試者,符合納入資格
11.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II 或 IV 類心臟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率 50%、或活動性心室頻脈而需服藥
12. 目前有不穩定心絞痛、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之病史
13. 未受控制或未受治療的 ≥ 2 級高膽固醇血症或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14.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校正後 QT 間隔 (QTc) >480毫秒。
15. 為目前的症狀性高鈣血症接受雙磷酸鹽療法
─因其他因素(如:癌症骨轉移、骨骼疏鬆等)而使用雙磷酸鹽療法是可允許的。
16. 有吸收不良症候群病史、上腸胃道生理不健全、或患有其他影響腸道消化的疾病而導致無法或不願意口服藥片
17. 患有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8.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史(相當於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如: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病毒)、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20. 懷孕、泌乳或正在哺乳
21. 無法遵循試驗及後續追蹤程序
22.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 5 年內,曾罹患三重陰性乳腺癌 (TNBC) 以外的惡性腫瘤,但僅有極低的轉移或死亡風險者除外(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一般或鱗狀皮膚癌、已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原位乳管癌)。
23. 先前治療的毒性作用未緩解且仍具臨床意義。掉髮及第 1 級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24. 活動性小腸或大腸腸道發炎(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
25. 罹患任何在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下,被合理懷疑成為試驗藥物使用的禁忌疾病或症狀,其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解釋或使得病人有高治療併發症風險之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