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10004-PSA-003
2011-02-01 - 2017-03-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I77.6
動脈炎示
ICD-9447.6
動脈炎
A Phase 3, Multicenter,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arallel-group, Efficacy and Safety Study of Two Doses of Apremilast (CC-10004) in Subjects with Active Psoriatic Arthritis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試驗委託廠商); 賽基有限公司Celgene Limited (國內試驗委託者) ;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受託研究機構)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乾癬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測試2種apremilast劑量,並將各自的效果與安慰劑(與藥物具有相同外觀的非活性物質)比較。這項試驗會測試身體對於apremilast的耐受情況是否良好,以及apremilast是否能成功治療乾癬性關節炎。
藥品名稱
Apremilast (CC-10004)
主成份
Apremilast
劑型
錠劑
劑量
10, 20, or 3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概要
•76處腫脹關節與78處壓痛關節分數
•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Health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 Disability Index,HAQ-DI)
•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CRP)
•受試者與醫師整體疾病評估視覺類比量表(Visual Analog Scales,VAS)與受試者疼痛VAS
•Maastricht韌帶附著點僵直性脊椎炎分數評量 (MASES)
•指(趾)炎嚴重程度分數評量 (Dactylitis severity score)
安全性評估概要
•不良反應
•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體重
•臨床實驗室檢驗
•手動12導程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ECG)經中央試驗室判讀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評估概要
•第4版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量表-疲倦(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hronic Illness Therapy - Fatigue,FACIT-Fatigue)
•第2版醫療結果研究簡易36項式健康調查(Medical Outcome Study Short Form 36-Item Health Survey,SF-36)
•工作限制問卷(Work Limitations Questionnaire,WLQ-25)
•醫療結果研究(Medical Outcomes Study,MOS)睡眠量表
•歐洲生活品質評估問卷調查(EuroQol-5 Dimensions Questionnaire,EQ-5D)
•76處腫脹關節與78處壓痛關節分數
•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Health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 Disability Index,HAQ-DI)
•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CRP)
•受試者與醫師整體疾病評估視覺類比量表(Visual Analog Scales,VAS)與受試者疼痛VAS
•Maastricht韌帶附著點僵直性脊椎炎分數評量 (MASES)
•指(趾)炎嚴重程度分數評量 (Dactylitis severity score)
安全性評估概要
•不良反應
•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體重
•臨床實驗室檢驗
•手動12導程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ECG)經中央試驗室判讀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評估概要
•第4版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量表-疲倦(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hronic Illness Therapy - Fatigue,FACIT-Fatigue)
•第2版醫療結果研究簡易36項式健康調查(Medical Outcome Study Short Form 36-Item Health Survey,SF-36)
•工作限制問卷(Work Limitations Questionnaire,WLQ-25)
•醫療結果研究(Medical Outcomes Study,MOS)睡眠量表
•歐洲生活品質評估問卷調查(EuroQol-5 Dimensions Questionnaire,EQ-5D)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病患適合參與本試驗。
1.簽署同意書時年齡≥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超過20歲。)
2.在接受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前必須瞭解試驗內容,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與其他試驗計劃書要求。
4.具有≥ 6個月經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PsA)的記錄(依據任何條件)。
5.篩檢期時依據乾癬性關節炎分類標準(CASPAR)確診罹患PsA。
6.過去或目前接受疾病修飾型抗風濕病藥物(DMARDs)治療後仍具有≥3處以上腫脹關節以及≥3處以上壓痛關節(例如:DMARD治療失敗、失去保險、無法耐受藥物、不良反應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治療)。
7.目前正接受門診治療者。
8.如為使用methotrexate、leflunomide或sulfasalazine的病患,必須已接受治療至少達16週,且應在篩檢前至少4週以及24週試驗期間內均使用穩定劑量(口服或注射接受methotrexate劑量 ≤ 25 mg/週;leflunomide ≤ 20 mg/天;sulfasalazine ≤ 2 g/天)。在24週後則允許減少一次DMARD劑量。
9.如果口服皮質類固醇藥物,必須在篩檢前達穩定劑量至少一個月,即prednisone ≤ 10 mg/天或同等藥物劑量。
10.如果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或麻醉性止痛藥,必須在篩檢前達穩定劑量至少2週,並且持續該穩定劑量至完成24週試驗回診。
11.試驗期間,將允許按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使用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作為臉部、腋下及鼠蹊部乾癬的背景治療。患有頭皮乾癬的受試者將允許在頭皮病灶使用含煤焦油之洗髮乳,以及/或含水楊酸的頭皮製劑。非藥物添加的皮膚滋潤劑(例如:Eucerin乳膏)也可允許單獨用於身體病灶。受試者在臨床回診前的24小時內不得使用上述治療。
12.符合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條件:
•白血球計數≥ 3000/mm3 (≥ 3.0 x 109/L)並且< 14,000/mm3 (< 14 x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 100 x 109/L)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 132.6 μmol/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2 mg/dL (≤ 34 μmol/L)
•血紅素≥ 9 g/dL (≥ 5.6 mmol/L)
•糖化血色素≤ 9.0%
13.有性生活並可能致使伴侶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包含曾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者),必須在使用試驗藥物(IP)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劑IP後至少28天內採取屏障避孕法(男性乳膠保險套或任何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在篩檢及基期時取得陰性的懷孕檢測結果。有性生活並可能導致懷孕的FCBP,必須在使用IP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劑IP後至少28天內採取下列其中1種避孕方式:1)高效避孕方式(非口服荷爾蒙、子宮內避孕器[IUD]、輸卵管結紮術、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2)口服荷爾蒙避孕藥加上一種額外的屏障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含殺精劑的避孕膜、含殺精劑的子宮帽、含殺精劑的避孕棉);或3)2種屏障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加上下列其中一項避孕法(含殺精劑的避孕膜、含殺精劑的子宮帽、含殺精劑的避孕棉)。
具有下列情況之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
1.患有具臨床意義(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心臟、內分泌、肺臟、神經學、精神病學、肝臟、腎臟、血液學、免疫學疾病或其他無法控制的重大疾病病史。
2.若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可能導致出現受試者無法承受之風險,或是混淆臨床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情況(包括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3.篩檢時12導程心電圖(ECG)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結果。
4.目前已懷孕或正在哺乳。
5.對任何研究藥品(IP)的成分有過敏病史者。
6.篩檢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
7.篩檢時C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8.AST (SGOT)及/或ALT (SGPT) > 1.5倍ULN且總膽紅素>ULN或白蛋白<正常值下限(LLN)。
9.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先天或後天免疫缺陷(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疾病)疾病的病史。
10.具有活性肺結核或未獲完整治療的肺結核病史。
11.具備臨床意義,且至少為胸部後前向X光的異常造影結果(X光照片必須在篩檢前12週內或是在篩檢回診期間取得)。建議取得額外的側位相造影結果,但並非必要。
12.目前為藥物濫用者,或在篩檢前6個月內曾有藥物濫用記錄。
13.在篩檢的4週內曾有細菌感染,並需要以口服或注射抗生素治療,或是罹患重大的病毒感染或黴菌感染。針對任何此類型感染的治療都必須在篩檢前至少4週以上結束。
14.具有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除了已接受治療的[例如: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原位癌,以及已接受治療的[例如:已治癒的]子宮頸上皮內腫瘤[CIN]或子宮頸原位癌)。
15.篩檢前8週內或計畫在隨機分配後6個月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包含關節手術)。
16.隨機分配時出現紅皮性、點狀或全身性化膿性乾癬。
17.除納入條件中所述及者,在隨機分配的2週內曾接受局部乾癬治療(包含但不限於局部皮質類固醇,局部維生素A或D類似物製劑、tacrolimus、pimecrolimus或anthralin)。
18.具有乾癬性關節炎(PsA)以外的其他風濕性自體免疫疾病,包含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MCTD)、硬皮症、多發性肌炎或纖維肌痛。
19.符合美國放射醫學會(ACR)類風濕關節炎功能狀態分類標準所定義的第四級功能。
20.目前或曾經罹患PsA以外的發炎性關節疾病的病史(例如:痛風、反應性關節炎、類風濕關節炎(RA)、僵直性脊椎炎、萊姆病)。
21.在隨機分配的4週內使用下列全身性治療,包含但不限於cyclosporine或其他calcineurin抑制劑、皮質類固醇和小分子DMARDs藥物 (除納入條件中所述及者)、口服維生素A、mycophenolate、thioguanine、hydroxyurea、sirolimus、tacrolimus、azathioprine、fumaric acid esters。
22.隨機分配的4週內使用光線療法(例如:紫外線B光治療(UVB)、補骨脂素加長波紫外線光化學療法(PUVA))。
23.在隨機分配的12週內使用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infliximab、certolizumab pegol或tocilizumab。
24.在隨機分配的24週內使用alefacept或ustekinumab。
25.先前曾接受任何包含細胞消耗療法的治療,包括研究藥劑(例如:rituximab、CAMPATH、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以及抗CD20藥物)。
26.在基期的6個月內曾接受靜脈內注射伽瑪球蛋白,或曾接受血漿置換術或血液透析儀器(Prosorba® Column)。
27.先前曾接受任何使用烷化劑的治療,例如cyclophosphamide或chlorambucil或全淋巴放射線照射。
28.先前曾接受apremilast治療者。
29.曾對超過3種PsA製劑(小分子藥物或生物製劑)發生治療失敗,或對超過1種種腫瘤壞死因子(TNF)製劑發生治療失敗者。先前曾接受小分子藥物或生物製劑治療的受試者,如因費用或安全性等考量(例如皮下注射後感到不適)而終止治療,則在經過足夠的藥物清洗期(washout)後得參加本試驗。
30.已知在隨機分配的4週內,或5次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半衰期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視何者時間較長)。
1.簽署同意書時年齡≥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超過20歲。)
2.在接受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前必須瞭解試驗內容,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與其他試驗計劃書要求。
4.具有≥ 6個月經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PsA)的記錄(依據任何條件)。
5.篩檢期時依據乾癬性關節炎分類標準(CASPAR)確診罹患PsA。
6.過去或目前接受疾病修飾型抗風濕病藥物(DMARDs)治療後仍具有≥3處以上腫脹關節以及≥3處以上壓痛關節(例如:DMARD治療失敗、失去保險、無法耐受藥物、不良反應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治療)。
7.目前正接受門診治療者。
8.如為使用methotrexate、leflunomide或sulfasalazine的病患,必須已接受治療至少達16週,且應在篩檢前至少4週以及24週試驗期間內均使用穩定劑量(口服或注射接受methotrexate劑量 ≤ 25 mg/週;leflunomide ≤ 20 mg/天;sulfasalazine ≤ 2 g/天)。在24週後則允許減少一次DMARD劑量。
9.如果口服皮質類固醇藥物,必須在篩檢前達穩定劑量至少一個月,即prednisone ≤ 10 mg/天或同等藥物劑量。
10.如果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或麻醉性止痛藥,必須在篩檢前達穩定劑量至少2週,並且持續該穩定劑量至完成24週試驗回診。
11.試驗期間,將允許按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使用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作為臉部、腋下及鼠蹊部乾癬的背景治療。患有頭皮乾癬的受試者將允許在頭皮病灶使用含煤焦油之洗髮乳,以及/或含水楊酸的頭皮製劑。非藥物添加的皮膚滋潤劑(例如:Eucerin乳膏)也可允許單獨用於身體病灶。受試者在臨床回診前的24小時內不得使用上述治療。
12.符合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條件:
•白血球計數≥ 3000/mm3 (≥ 3.0 x 109/L)並且< 14,000/mm3 (< 14 x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 100 x 109/L)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 132.6 μmol/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2 mg/dL (≤ 34 μmol/L)
•血紅素≥ 9 g/dL (≥ 5.6 mmol/L)
•糖化血色素≤ 9.0%
13.有性生活並可能致使伴侶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包含曾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者),必須在使用試驗藥物(IP)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劑IP後至少28天內採取屏障避孕法(男性乳膠保險套或任何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在篩檢及基期時取得陰性的懷孕檢測結果。有性生活並可能導致懷孕的FCBP,必須在使用IP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劑IP後至少28天內採取下列其中1種避孕方式:1)高效避孕方式(非口服荷爾蒙、子宮內避孕器[IUD]、輸卵管結紮術、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2)口服荷爾蒙避孕藥加上一種額外的屏障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含殺精劑的避孕膜、含殺精劑的子宮帽、含殺精劑的避孕棉);或3)2種屏障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所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例如:聚氨酯]加上下列其中一項避孕法(含殺精劑的避孕膜、含殺精劑的子宮帽、含殺精劑的避孕棉)。
具有下列情況之病患不得參與本試驗。
1.患有具臨床意義(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心臟、內分泌、肺臟、神經學、精神病學、肝臟、腎臟、血液學、免疫學疾病或其他無法控制的重大疾病病史。
2.若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可能導致出現受試者無法承受之風險,或是混淆臨床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情況(包括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3.篩檢時12導程心電圖(ECG)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結果。
4.目前已懷孕或正在哺乳。
5.對任何研究藥品(IP)的成分有過敏病史者。
6.篩檢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
7.篩檢時C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8.AST (SGOT)及/或ALT (SGPT) > 1.5倍ULN且總膽紅素>ULN或白蛋白<正常值下限(LLN)。
9.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先天或後天免疫缺陷(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疾病)疾病的病史。
10.具有活性肺結核或未獲完整治療的肺結核病史。
11.具備臨床意義,且至少為胸部後前向X光的異常造影結果(X光照片必須在篩檢前12週內或是在篩檢回診期間取得)。建議取得額外的側位相造影結果,但並非必要。
12.目前為藥物濫用者,或在篩檢前6個月內曾有藥物濫用記錄。
13.在篩檢的4週內曾有細菌感染,並需要以口服或注射抗生素治療,或是罹患重大的病毒感染或黴菌感染。針對任何此類型感染的治療都必須在篩檢前至少4週以上結束。
14.具有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除了已接受治療的[例如: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原位癌,以及已接受治療的[例如:已治癒的]子宮頸上皮內腫瘤[CIN]或子宮頸原位癌)。
15.篩檢前8週內或計畫在隨機分配後6個月內接受重大外科手術(包含關節手術)。
16.隨機分配時出現紅皮性、點狀或全身性化膿性乾癬。
17.除納入條件中所述及者,在隨機分配的2週內曾接受局部乾癬治療(包含但不限於局部皮質類固醇,局部維生素A或D類似物製劑、tacrolimus、pimecrolimus或anthralin)。
18.具有乾癬性關節炎(PsA)以外的其他風濕性自體免疫疾病,包含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MCTD)、硬皮症、多發性肌炎或纖維肌痛。
19.符合美國放射醫學會(ACR)類風濕關節炎功能狀態分類標準所定義的第四級功能。
20.目前或曾經罹患PsA以外的發炎性關節疾病的病史(例如:痛風、反應性關節炎、類風濕關節炎(RA)、僵直性脊椎炎、萊姆病)。
21.在隨機分配的4週內使用下列全身性治療,包含但不限於cyclosporine或其他calcineurin抑制劑、皮質類固醇和小分子DMARDs藥物 (除納入條件中所述及者)、口服維生素A、mycophenolate、thioguanine、hydroxyurea、sirolimus、tacrolimus、azathioprine、fumaric acid esters。
22.隨機分配的4週內使用光線療法(例如:紫外線B光治療(UVB)、補骨脂素加長波紫外線光化學療法(PUVA))。
23.在隨機分配的12週內使用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infliximab、certolizumab pegol或tocilizumab。
24.在隨機分配的24週內使用alefacept或ustekinumab。
25.先前曾接受任何包含細胞消耗療法的治療,包括研究藥劑(例如:rituximab、CAMPATH、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以及抗CD20藥物)。
26.在基期的6個月內曾接受靜脈內注射伽瑪球蛋白,或曾接受血漿置換術或血液透析儀器(Prosorba® Column)。
27.先前曾接受任何使用烷化劑的治療,例如cyclophosphamide或chlorambucil或全淋巴放射線照射。
28.先前曾接受apremilast治療者。
29.曾對超過3種PsA製劑(小分子藥物或生物製劑)發生治療失敗,或對超過1種種腫瘤壞死因子(TNF)製劑發生治療失敗者。先前曾接受小分子藥物或生物製劑治療的受試者,如因費用或安全性等考量(例如皮下注射後感到不適)而終止治療,則在經過足夠的藥物清洗期(washout)後得參加本試驗。
30.已知在隨機分配的4週內,或5次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半衰期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視何者時間較長)。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49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