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DP 938-103
2021-02-26 - 2023-10-24
Phase 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
ICD-10B97.4
歸類於他處呼吸道融合細胞病毒[RVS]所致的疾病
ICD-9079.6
肺部融合細胞病毒感染
一項第 2b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EDP-938 對於上呼吸道急性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的造血細胞移植成人接受者的作用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呼吸道融合病毒 (RSV) 感染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EDP-938 對於患有急性 RSV URTI 之 HCT 受試者發生下呼吸道併發症 (LRTC) 的作用
次要目標
‧透過鼻咽拭子檢體的定量反轉錄聚合酵素鏈鎖反應 (RT-qPCR),評估 EDP-938 對 RSV 病毒量的影響
‧評估 EDP-938 對呼吸衰竭惡化或全因性死亡率的影響
‧使用流感患者報告結果 (FLU-PRO) 問卷,評估 RSV 感染的惡化
‧評估 EDP-938 及其代謝物的藥動學 (PK)
‧評估 EDP-938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探索性目標
‧依據以細胞為基礎的定量感染力檢測,評估 EDP-938 對鼻咽拭子檢體中感染性 RSV 病毒量的影響
‧評估 EDP-938 的 PK 與抗病毒及臨床療效之間的關係
‧評估重大臨床事件發生率,包括但不限於住院、接受醫療的急性呼吸道感染 (MAARI) 以及補充氧氣的需求
‧評估住院天數與在加護病房 (ICU) 中的時間
‧評估特定治療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抗生素、ribavirin、皮質類固醇及/或免疫球蛋白
‧評估是否對 EDP-938 治療產生病毒抗藥性
‧評估 RSV 亞群(A 和 B)基因型與 EDP-938 之抗病毒及臨床療效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EDP 938
主成份
EDP-938
EDP-938
EDP-938
劑型
錠劑
劑量
200mg
150 mg
150 mg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直至第 28 天期間的 LRTC 發生率,定義為由指標判定委員會判定為符和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由 RSV 引起下呼吸道感染 (LRTI)
o繼發性細菌性肺炎的 LRTI
o不尋常病原體引起的 LRTI
o未知病因的 LRTC
‧直至第 28 天期間的 LRTC 發生率,定義為由指標判定委員會判定為符和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由 RSV 引起下呼吸道感染 (LRTI)
o繼發性細菌性肺炎的 LRTI
o不尋常病原體引起的 LRTI
o未知病因的 LRTC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 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
2. 年齡 16 歲至 7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3. 曾使用任何調理療法,來接受自體 HCT(簽署 ICF 後 6 個月內)或異體 HCT(任何時間)。
4. 異體 HCT接受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 (ALC) < 500 cells/µL。自體 HCT 接受者的 ALC <300 cells/µL。
5. 使用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採集的呼吸道檢體,經實驗室確診感染 RSV。RSV 的診斷可由任何經驗證的實驗室方法確認。
6. 簽署 ICF 前 3 天內新發生至少一項下列呼吸症狀:鼻咽分泌物、鼻咽充血、打噴嚏、鼻竇充血、喉嚨痛、嘶啞、耳痛、咳嗽、呼吸短促、呼吸喘鳴,或者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其中一項的這些症狀(如果慢性發生症狀時,即與先前診斷相關 [例如:慢性鼻漏、慢性肺病])出現惡化。
7. 簽署 ICF 前 2 天內進行的胸部造影(胸部 X 光和/或電腦斷層)檢查中,並無符合下呼吸道感染 (LRTI) 之新發生異常的證據。如果無法在簽署 ICF 前 2 天內取得胸部造影檢查資料,必須在篩選回診時進行胸部造影(胸部 X 光和/或電腦斷層)檢查。
8. 呼吸室內空氣時的血氧飽和度 ? 95%。
9.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8 kg/m2,且 ? 40 kg/m2以及體重 ? 50 公斤。
10.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如納入條件 11 所定義。
11. 與男性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從篩選日期開始、直到她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期間必須使用兩種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
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且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以下至少其中一項: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型、注射型、植入型、經皮型或陰道內型荷爾蒙避孕藥
(注意:荷爾蒙避孕法的作用必須與抑制排卵有關)
以上規定不適用於 1) 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女性受試者,惟該男性伴侶是受試者的單一性伴侶,且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除外、或 2) 其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的女性受試者,如下所述:
a. 篩選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子宮全切除術,
b.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卵巢切除術),
c. 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或輸卵管植入物,或
d. 已停經(月經完全停止至少 2 年;若受試者的月經停止時間在 1 至 2 年之間,且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35 mIU/mL,也將被視為已停經)。
12.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日期開始、直到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期間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避孕的定義,為使用保險套且女性伴侶至少使用以下其中一項: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型、注射型、植入型、經皮型或陰道內型避孕藥
(注意:荷爾蒙避孕法的作用必須與抑制排卵有關)
13.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日期起、直至其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期間避免捐贈精子。
14. 必須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試驗評估、回診時間表、禁止和限制規定。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主要因為任何原因引起的下呼吸道疾病住院。
2. 依據當地檢測確認,簽署 ICF 前 7 天內已知合併感染其他呼吸道病毒(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或其他冠狀病毒、流行性感冒病毒、副流行性感冒病毒、人類鼻病毒、腺病毒、人類間質肺炎病毒)。
3.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簽署 ICF 前 2 週內曾患有臨床上顯著的病毒血症、菌血症或真菌血症,或者細菌性或真菌性肺炎,且未經適當治療。
4.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5. 有藥物濫用和/或酗酒紀錄,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導致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活動。
6.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
7. 心臟疾病:任何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任何導致 QT 間隔延長的臨床表現。因抗腫瘤治療引起慢性心臟衰竭或缺血性心臟疾病或心臟疾病者,若過去 3 個月內未曾新增治療藥物或增加劑量,則不排除。
8. 已知有惡性腫瘤病史,而可能干擾試驗目的或受試者完成試驗。
9. 曾接受或計畫接受迴腸切除或減肥手術。若受試者曾接受不影響藥物吸收的胃部手術(例如:胃束帶或袖狀胃切除術),且在簽署 ICF 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1 年,將允許參與試驗。曾接受胃切除術者如果在簽署 ICF 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3 年,將允許參與試驗。
10. 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依據腎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50 mL/min。
11. 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測量的丙胺酸轉胺? > 5 × 正常值上限 (ULN)。
12. 篩選時 12 導程 ECG 顯示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間隔 (QTcF) > 470 ms,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其他臨床上相關的異常。
13. 在簽署 ICF 前 14 天內,使用或計畫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酵素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的任何藥物或補充劑,但預防性 azole 類抗黴菌藥物療法(例如:fluconazol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isavuconazole、posaconazole 和 voriconazole)除外,在 EDP-938 劑量調整中可允許使用該類藥物。
14.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非市售(依據地區)或試驗性藥物、疫苗、生物製劑。
15. 在簽署 ICF 前 4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性單株抗-RSV 抗體,或在 HCT 後使用任何試驗性 RSV 疫苗。
16. 已知對於 EDP-938 或安慰劑或其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7. 曾經或目前有醫學病症或任何其他發現(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混淆試驗結果,給予試驗藥物會對受試者造成額外風險,可能造成無法進行、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評估,或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 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
2. 年齡 16 歲至 7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3. 曾使用任何調理療法,來接受自體 HCT(簽署 ICF 後 6 個月內)或異體 HCT(任何時間)。
4. 異體 HCT接受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 (ALC) < 500 cells/µL。自體 HCT 接受者的 ALC <300 cells/µL。
5. 使用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採集的呼吸道檢體,經實驗室確診感染 RSV。RSV 的診斷可由任何經驗證的實驗室方法確認。
6. 簽署 ICF 前 3 天內新發生至少一項下列呼吸症狀:鼻咽分泌物、鼻咽充血、打噴嚏、鼻竇充血、喉嚨痛、嘶啞、耳痛、咳嗽、呼吸短促、呼吸喘鳴,或者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其中一項的這些症狀(如果慢性發生症狀時,即與先前診斷相關 [例如:慢性鼻漏、慢性肺病])出現惡化。
7. 簽署 ICF 前 2 天內進行的胸部造影(胸部 X 光和/或電腦斷層)檢查中,並無符合下呼吸道感染 (LRTI) 之新發生異常的證據。如果無法在簽署 ICF 前 2 天內取得胸部造影檢查資料,必須在篩選回診時進行胸部造影(胸部 X 光和/或電腦斷層)檢查。
8. 呼吸室內空氣時的血氧飽和度 ? 95%。
9.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8 kg/m2,且 ? 40 kg/m2以及體重 ? 50 公斤。
10.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如納入條件 11 所定義。
11. 與男性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從篩選日期開始、直到她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期間必須使用兩種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
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且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以下至少其中一項: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型、注射型、植入型、經皮型或陰道內型荷爾蒙避孕藥
(注意:荷爾蒙避孕法的作用必須與抑制排卵有關)
以上規定不適用於 1) 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女性受試者,惟該男性伴侶是受試者的單一性伴侶,且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除外、或 2) 其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的女性受試者,如下所述:
a. 篩選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子宮全切除術,
b.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卵巢切除術),
c. 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或輸卵管植入物,或
d. 已停經(月經完全停止至少 2 年;若受試者的月經停止時間在 1 至 2 年之間,且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35 mIU/mL,也將被視為已停經)。
12.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日期開始、直到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期間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避孕的定義,為使用保險套且女性伴侶至少使用以下其中一項: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型、注射型、植入型、經皮型或陰道內型避孕藥
(注意:荷爾蒙避孕法的作用必須與抑制排卵有關)
13.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日期起、直至其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期間避免捐贈精子。
14. 必須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試驗評估、回診時間表、禁止和限制規定。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主要因為任何原因引起的下呼吸道疾病住院。
2. 依據當地檢測確認,簽署 ICF 前 7 天內已知合併感染其他呼吸道病毒(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或其他冠狀病毒、流行性感冒病毒、副流行性感冒病毒、人類鼻病毒、腺病毒、人類間質肺炎病毒)。
3.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簽署 ICF 前 2 週內曾患有臨床上顯著的病毒血症、菌血症或真菌血症,或者細菌性或真菌性肺炎,且未經適當治療。
4.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5. 有藥物濫用和/或酗酒紀錄,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導致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活動。
6.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
7. 心臟疾病:任何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任何導致 QT 間隔延長的臨床表現。因抗腫瘤治療引起慢性心臟衰竭或缺血性心臟疾病或心臟疾病者,若過去 3 個月內未曾新增治療藥物或增加劑量,則不排除。
8. 已知有惡性腫瘤病史,而可能干擾試驗目的或受試者完成試驗。
9. 曾接受或計畫接受迴腸切除或減肥手術。若受試者曾接受不影響藥物吸收的胃部手術(例如:胃束帶或袖狀胃切除術),且在簽署 ICF 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1 年,將允許參與試驗。曾接受胃切除術者如果在簽署 ICF 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3 年,將允許參與試驗。
10. 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依據腎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50 mL/min。
11. 在簽署 ICF 前 3 天內或篩選時測量的丙胺酸轉胺? > 5 × 正常值上限 (ULN)。
12. 篩選時 12 導程 ECG 顯示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間隔 (QTcF) > 470 ms,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其他臨床上相關的異常。
13. 在簽署 ICF 前 14 天內,使用或計畫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酵素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的任何藥物或補充劑,但預防性 azole 類抗黴菌藥物療法(例如:fluconazol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isavuconazole、posaconazole 和 voriconazole)除外,在 EDP-938 劑量調整中可允許使用該類藥物。
14.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非市售(依據地區)或試驗性藥物、疫苗、生物製劑。
15. 在簽署 ICF 前 4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性單株抗-RSV 抗體,或在 HCT 後使用任何試驗性 RSV 疫苗。
16. 已知對於 EDP-938 或安慰劑或其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7. 曾經或目前有醫學病症或任何其他發現(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混淆試驗結果,給予試驗藥物會對受試者造成額外風險,可能造成無法進行、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評估,或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