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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380-445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47908

2019-09-11 - 2023-07-06

Phase III

召募中6

終止收納3

ICD-10B20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疾病

ICD-10B18.9

慢性病毒性肝炎

評估固定劑量併用製劑 Bictegravir/Emtricitabine/Tenofovir Alafenamide 相較於 Dolutegravir + Emtricitabine/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用於從未接受治療、HIV-1 和 B 型肝炎共同感染成人患者之安全性和療效的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柯文謙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楊家瑞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舒倖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宏津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育蕙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夙容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健清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柏樑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建淳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HIV-1 和 HBV 共同感染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 -以從未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治療之第一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1) 和 HBV 共同感染受試者為對象,依據第 48 週達到 HIV 1 核糖核酸 (RNA) - 50 copies/mL 的資料,評估固定劑量併用製劑 (FDC) bictegravir /emtricitabine /tenofovir alafenamide (B/F/TAF) 相較於 dolutegravir (DTG) + emtricitabine/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F/TDF) 療程的療效 -以從未接受 HIV 和 HBV 治療之 HIV-1 和 HBV 共同感染受試者為對象,依據第 48 週達到血漿 HBV RNA < 29 IU/mL 的受試者比例,評估 FDC B/F/TAF 相較於 DTG + F/TDF 的療效

藥品名稱

Biktarvy

主成份

bictegravir/emtricitabine/tenofovir alafenamide

劑型

tablet

劑量

50/ 200/ 25

評估指標

安全性:以不良事件和臨床化驗來評估治療療程安全性和耐受性。
療效:主要療效指標為:
• 依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所規定快照演算法之第 48 週 HIV-1 RNA < 50 copies/mL 的受試者比例
• 依據遺失 = 失敗法,第 48 週血漿 HBV DNA < 29 IU/mL 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抗-HIV 療效指標為:
• 第 96 週 HIV-1 RNA < 50 copies/mL 的受試者比例。
• 第 48 和 96 週 CD4 細胞計數與 CD4% 的自基期以來變化

次要抗-HBV 療效指標為:
• 第 96 週血漿 HBV DNA < 29 IU/mL 的受試者比例
• 第 48 和 96 週 ALT 正常化的受試者比例
• 第 48 和 96 週 HBsAg 消失的受試者比例

藥物動力學:最低血中濃度 PK 血液檢體將在第 4、12 和 36 週最後一劑後 20-28 小時收集。給予觀察劑量後,將在第 8 和 24 週給藥後 1 至 4 小時期間收集一份給藥後 PK 血液檢體。
可能採用敘述性統計方式,彙整 bictegravir、tenofovir alafenamide、和/或代謝物的血漿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有能力理解和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之前取得
2) 年齡 ≧ 18 歲 (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HIV-1 共同感染:
a) 必須是在篩選時,未曾接受 HIV 抗反轉錄病毒治療且血漿 HIV-1 RNA ≥ 500 copies/mL
b) 在診斷為 HIV-1 感染後,接受先前任何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包括 lamivudine 和 entecavir) ≤ 10 天 (PrEP 或 PEP 的使用除外,為在篩選前一個月內)
c) 篩選基因型報告必須顯示對 FTC 和 TFV 具敏感性。這份報告將由 Gilead Sciences, Inc. 提供。或者,如果在篩選訪視日前 ≤ 90 天得自當地實驗室的基因型結果顯示對這些藥物具敏感性,雖然在篩選時無法獲得該基因型,但在確認所有其他納入/排除條件的前提下,仍可接受該基因型符合此項納入條件
4) HBV 共同感染:
a) 必須未曾接受 HBV 治療 (定義為 < 12 週的口服抗病毒治療)
b) 篩選 HBV DNA ≥ 2000 IU/mL
5) 心電圖 (ECG) 正常 (或如果異常,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有臨床意義)
6) 依據克羅夫特-高爾特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50 mL/min
7) 肝轉胺酶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 ≤ 1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8) 總膽紅素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9) 足夠的血液學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750/mm3 (≥ 0.75 GI/L) ;血小板 ≥ 50,000/mm3 (≥ 50 GI/L) ;血紅素 ≥ 8.5 g/dL (≥ 85 g/L) )
10) 血清澱粉酶 ≤ 5 × ULN (如果血清脂肪酶 ≤ 5 × ULN,則血清澱粉酶 > 5 × ULN 的受試者仍然符合條件)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和具生育力的男性受試者在進行異性性行為時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中規定的避孕方法,如「懷孕和哺乳」一節所述。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藥物起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排除條件任一項的受試者,不予納入本試驗。
1)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和可檢測到 HCV RNA
2) 以前曾使用任何已核准或實驗性 HIV 整合酶抑制劑
3) 篩選前 30 天內診斷為第 3 期 HIV 的伺機性感染疾病
4) 出現代償不全肝硬化 (例:如腹水、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或 Child-Pugh-Turcotte (CPT) C 功能受損
5) 在試驗篩選的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劑或化療藥物的治療,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這些藥劑或正在進行全身性類固醇治療 (例如:皮質類固醇、免疫球蛋白和其他免疫或細胞素療法)
6) 試驗主持人認定目前的飲酒或藥物使用情況可能會干擾受試者的試驗遵從性。
7) 除了皮膚卡波西氏肉瘤、完全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基底細胞癌或非侵入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或完全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 (CIN 3) 或肛門原位癌 (AIN 3) 以外,自試驗篩選 5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但先前曾接受根治性療法,且在篩選前至少五年沒有疾病跡象的惡性腫瘤是可允許的。
8) 在試驗治療第 1 天前 30 天內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或抗真菌治療的活性嚴重感染 (非 HIV-1 和 HBV 感染)
9) 參與本試驗期間,未經試驗委託者事先核准,禁止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 (包括觀察性試驗)
10)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使受試者不適宜參與試驗,或無法遵守用藥要求的任何臨床病況或先前療法。
11) 任何已知對 B/F/TAF FDC 或 DTG + F/TDF FDC 錠劑的賦形劑過敏
12) 已懷孕的女性 (透過血清懷孕檢測的陽性結果證實)
13) 哺乳中的女性
14) 目前接受下表中任何一種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包括不與 FTC、TAF、TDF、bictegravir 和 DTG 一起使用的藥物
藥物類型 禁用藥物*
抗心律不整製劑 Dofetilide
抗痙攣藥 Phenobarbital、Phenytoin、Carbamazepine、Oxcarbazepine
抗分支桿菌藥 Rifampin、Rifapentine、Rifabutin
抗反轉錄病毒 任何不屬於試驗療法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胃腸蠕動製劑 Cisapride
中草藥/天然補充品 聖約翰草、紫花馬蘭菊
*在試驗治療第 1 天訪視前至少 30 天、以及整個試驗的期間,以上任何一種藥物均必須停止。

15) 參加試驗前 30 天內罹患急性肝炎
16) 活性肺結核感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7 人

  • 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