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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417-0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89796

2016-12-01 - 2021-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1

ICD-10M06.9

類風濕性關節炎

ICD-10M06

其他類風濕性關節炎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和活性藥物對照、多中心、第三期試驗,在罹患中至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對 Methotrexate 療效反應不足的受試者中,評估 Filgotinib 與 Methotrexate 併用 52 週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孝義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伶容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方耀凡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克仁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棋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類風濕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了解 Filgotinib 在併用您當前的 Methotrexate (MTX) 劑量時,能否有效治療受試者的 RA。

藥品名稱

Filgotinib

主成份

Filgoti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 mg/Tablet、200 mg/Tablet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以第 12 週時達成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20% 改善反應 (ACR20) 的受試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安慰劑在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 (RA) 徵象和症狀方面的效果
2. 次要評估指標:
• 以第 12 週時,利用 C-反應蛋白算出的 28 個關節數疾病活性分數 (Disease Activity Score;DAS28 [CRP]) 達到 ≤3.2 分的受試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安慰劑的效果
• 以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 (Health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Disability Index,HAQ-DI) 分數在第 12 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安慰劑對生理功能的影響
• 以第 24 週時達到 DAS28 (CRP) <2.6 分的受試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安慰劑在治療 RA 徵象和症狀方面的效果
• 以第 24 週時 van der Heijde 修正 Sharp 總分 (modified Total Sharp Score,mTSS)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安慰劑在維持關節結構方面的效果
• 以第 12 週時達到 DAS28 (CRP) ≤ 3.2 分的受試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相較於 Adalimumab 在治療 RA 徵象和症狀方面的效果
• 評估 Filgotini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以 SF-36、FACIT-Fatigue、EQ-5D 和 WPAI-RA 為指標,評估 Filgotinib 對工作生產力、疲累及整體生活品質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在臺灣只會收納年齡 ≥20 歲的受試者。)
2) 有 RA 的診斷 (依據 2010 年 ACR/EULAR 的 RA 診斷標準),而且屬於 ACR 功能級別第 I-III 級。
3) 篩選和第 1 天時,都有 ≥6 個腫脹關節 (由 SJC66 判定) 和 ≥6 個壓痛關節 (由 TJC68 判定) (不需要是相同的關節)。
4) 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至少一項參數:
a) 中央判讀顯示手部、手腕或足部 X 光片上有 ≥1 處已證實患有關節侵蝕,而且
(中央實驗室的) 抗環瓜胺酸肽抗體 (anti-CCP Ab) 或類風濕因子 (RF) 檢測結果為陽性,

b) 如果依照中央實驗室判斷,兩種抗體 (即 RF 和抗 CCP) 都是陰性,則需中央判讀顯示手部、手腕或足部 X 光片上有 ≥3 處已證實有侵蝕現象

c) 血清 C-反應蛋白 (CRP) ≥ 6 mg/L (依照中央實驗室判斷)
5) 正在穩定劑量下接受 MTX 的治療,如下所述:
a) 在第 1 天前已連續使用口服型 MTX 至少 12 週,且在第 1 天前已使用 7.5 至 25 mg/週的穩定處方劑量至少 4 週。只有在無法耐受較高劑量或對較高劑量產生毒性時,或當地藥品標示或當地臨床實務禁止使用較高劑量時,才允許 <7.5 mg/週的穩定劑量。本試驗期間不允許使用 >25 mg/週的劑量。
b) 受試者應當正在以充足且由醫師開立的穩定劑量接受葉酸 (總劑量 ≥5 mg/週,或
遵照當地臨床實務做法給予);此療法應於篩選時確認或啟用,並於整個試驗期間持續施行。
c) 受試者可在本試驗期間併用 Hydroxychloroquine (HCQ) ≤400 mg/日或 Chloroquine ≤250 mg/日,且處方在第 1 天前已穩定至少 4 週。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和第 1 天取得陰性驗孕結果。
7) 與異性從事性行為的男性受試者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所明定之避孕方法。您可以請試驗醫師提供詳細資訊。
8)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直到停止參加試驗為止,停止哺餵母乳。
9)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結核病 (TB) 篩檢標準:
a) 沒有罹患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的證據:
 篩選時 QuantiFERON® TB-Gold In-Tube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
 在篩選時或篩選前 3 個月內 (需有報告或 X 光片可供試驗主持人審查) 拍攝的胸部 X 光片 (拍攝角度以當地指引為準) 中,沒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感染的證據,且
 沒有未治療或治療程度不足之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的病史
b) 先前曾為 TB 接受治療:亦即,受試者曾按照當地標準照護,為潛伏性 TB (若當地原發性多重抗藥性 TB 感染的發生率 <5%,應施用 9 個月的 Isoniazid,或者施行可接受的替代療法) 或活動性 TB (可接受的多藥併用療法) 接受充足的療程。在這些案例中不需進行 QuantiFERON® TB-Gold In-Tube 檢測 (或等效檢驗),但如果篩選前 3 個月內未曾進行胸部 X 光檢查,則必須進行胸部 X 光檢查 (須有報告或 X 光片可供試驗主持人審查)。試驗主持人須負責確認過往抗結核病治療的適足性,並提供適當之紀錄。
c) 篩選期間新發現的潛伏性 TB:亦即,受試者有新發現的陽性 TB 診斷性檢測結果
(定義為 QuantiFERON® TB Gold in Tube 檢測 (或等效檢驗) 結果陽性)、已排除活動性 TB 的可能性,而且在首次施用試驗藥物前,已基於該等結果開始為潛伏性結核病接受適當、目前仍進行中的預防性治療。合適的潛伏性 TB 治療,是以該國針對免疫功能不全受試者訂定的指引所定義。
歸入「b」和「c」類的案例在收納至本試驗前,必須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無論過去或現在是否使用抗 TB 藥物,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的受試者均不得參加本試驗。
10) 能夠且願意簽署由獨立研究倫理委員會 (R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書面同意必須在開始進行任何篩選評估前提供。受試者必須已閱讀並了解受試者同意書 (ICF)、必須完整了解試驗規定,而且必須願意配合所有試驗回診和評估;無法閱讀或了解 ICF 的受試者,不得透過監護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進入試驗中。
11) 能夠且願意進行皮下自行注射,或者有照護者能夠、願意、也有時間進行注射。
12) 受試者若因任何理由正在使用未禁用的藥物,應在第一天首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維持劑量穩定 (定義為處方無變化)。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即不得進入本試驗。
1) 先前曾接受 RA 的治療,如下所示:
a) 在任何時候用過烷化劑,例如 Chlorambucil 或 Cyclophosphamide
b) 曾接受 Janus激酶 (JAK) 抑制劑的治療
c) 在第 1 天的 8 週前曾用過 Leflunomide;若施行 Cholestyramine 藥物排除程序,則改為第 1 天的 4 週前
d) 在第 1 天的不到 4 週前才停用 Hydroxychloroquine 或 Chloroquine
e) 在第 1 天回診前 4 週內曾使用 Cyclosporine、其他 Calcineurin 抑制劑、金療法、Sulfasalaz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 Azathioprine
f) 先前曾接受一種 bDMARD 的治療但失敗的受試者,不具參加資格。先前曾使用一種 bDMARD 的受試者,若紀錄上有證據顯示受試者使用該種 bDMARD 的期間有限 (即不到 3 個月),則可納入本試驗 (大約佔整體試驗族群的 20%)
g) 先前有任何使用 Adalimumab 的經驗
h) 先前有任何使用 Rituximab 或其他選擇性 B 淋巴球清除藥物 (包括實驗性藥物) 的
經驗
2) 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代謝產物或製劑中的賦形劑高度敏感或過敏。
3) 以 >10 mg/日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的劑量使用口服型類固醇,或口服型類固醇的處方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經變動。
4)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注射。
5) 使用劑量在第 1 天前未維持穩定至少 2 週 (劑量穩定的定義為處方無變動) 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註:允許受試者在 ≤325 mg 每天一次的劑量下,以乙醯水楊酸進行心臟預防療法,或為了 RA 以外的適應症 (例如頭痛) 偶爾使用 NSAID。
6) 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預定於試驗期間接種。
7) 在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任何研究性藥物/器材的臨床
試驗。如果是研究性生物製劑的使用,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8) 曾在 >4 處關節上接受 RA 的手術治療,包括滑膜切除術和關節成形術
9) 有任何慢性、未受控制的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參加試驗期間的風險升高,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高血壓、病態肥胖、甲狀腺、腎上腺、肺臟、肝臟、腎臟、神經或精神疾病,或其他值得關注的疾病
10) 有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接受重大手術 (需要區域麻醉或全身麻醉者) 的病史,或預定於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1) 患有中至重度活動性全身性肌肉骨骼疾患,而會干擾試驗參數的評估或提高受試者參加本試驗時的風險,包括全身性骨關節炎、RA 以外的全身性發炎狀況 (例如但不限於:僵直性脊椎炎、反應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相關關節病變、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發炎性肌病變、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重疊症候群或痛風)。受試者若有任何 Felty 氏症候群或幼年特發性關節炎的病史,則無論篩選時疾病活性如何,都將予以排除。(註:受試若同時患有 Sjogren 氏症候群或範圍有限的 RA 相關皮膚血管炎,則不會排除於試驗之外,而可能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予以收納)。
12) 患有上方未列出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會干擾對試驗參數的評估或提高受試者參加本試驗時的風險,例如:發炎性腸病、未受控制的甲狀腺炎、全身性血管炎、橫貫性脊髓炎或葡萄膜炎。
13) 先前或當前患有中至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 或 IV 級),或於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不穩定型心律不整、篩選時有新的或重大的心電圖 (ECG) 異常,或有任何其他心血管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在參加本試驗時有風險。
14) 有在篩選前 5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 (經充分治療且沒有復發證據的基底細胞皮膚癌、或未轉移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為例外)。
15) 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或目前患有淋巴增生性疾病
16) 有胃腸穿孔的病史。
17) 有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18)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第 1 或 2 型血清學檢測結果陽性。
本人知悉若篩選時發現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我的試驗醫師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受試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證據。篩選時 HCV Ab 陽性的受試者,必須接受 HCV RNA 的進一步檢測。篩選時 Hep C RNA 病毒量 (VL) 陽性的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HCV Ab 陽性但 HCV RNA VL 陰性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保有受試資格,但必須依照評估時程所述持續接受監測。試驗期間患有活動性 HCV 感染的受試者 (以 RNA 陽性為證據),將按照試驗計畫書所述停用試驗藥物。
20) 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證據。受試者在篩選時若為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即排除於本試驗之外。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sAg 陰性的受試者,必須接受 HBV DNA 的進一步檢測。篩選時 HBV DNA 陽性的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V DNA 陰性的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保有受試資格,但可能必須按照 HBV 治療指引/當地標準照護接受預防性治療,而且必須按照評估時程所述,持續每 3 個月接受一次 HBV DNA 血液檢測的監測。試驗期間有活動性 B 型肝炎之證據的受試者 (以 RNA 陽性為證據),將按照試驗計畫書所述停用試驗藥物。
21) 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或患有免疫缺陷症候群,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有風險。
22) 在篩選前 60 天內患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需要住院或以靜脈注射型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或者在篩選前 30 天內患有任何需要以口服抗感染療法治療的感染。
23) 目前正以任何療法治療慢性感染 (例如肺囊蟲、巨細胞病毒、帶狀皰疹及非典型分枝桿菌)。有瀰漫性金黃色葡萄球菌或瀰漫性單純皰疹感染的病史。
24) 有在篩選前 12 週內罹患有症狀之帶狀皰疹感染的病史,或有瀰漫性/複雜性帶狀皰疹感染
(侵犯多個皮節、眼部帶狀皰疹、侵犯中樞神經系統,或帶狀皰疹後神經痛) 的病史
25) 有人工關節或其他植入式裝置遭受感染的病史,且人工關節或裝置仍留在原位。
2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目前有藥物、菸或酒精濫用的狀況。
27) 有任何已知的狀況或 Adalimumab 和/或 MTX 當地藥品標示中所述之禁忌症,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28) 有任何狀況 (包括活動性纖維肌痛),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難以基於本試驗之目的妥善評估 RA 的活性。
29) 有任何狀況或情境,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可能使受試者不太可能或無法完成本試驗,或配合試驗程序及符合試驗規定。
30) 使用禁用的藥物治療。您可以請試驗醫師提供詳細資訊。
31)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發生大出血 (>450 mL) 或輸注任何血品。
32) 篩選時於中央實驗室進行的檢測滿足下列任何條件 (在正常範圍外的實驗室數值可以在
判定受試者為篩選失敗案例前,於諮詢試驗委託者或其指定人員後重新檢測一次):
a) 血紅素 <8.0 g/dL (國際單位制 (SI):<80 g/L);
b) 白血球 <3.0 x 103 cells/mm3 (SI:<3.0 x 109 cells/L);
c) 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3 cells/mm3 (SI:<1.5 x 109 cells/L);
d) 淋巴球 <0.5 x 103 cells/mm3 (SI:<0.5 x 109 cells/L);
e) 血小板 <100 x 103 cells/mm3 (SI:<100 x 109 cells/L);
f)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5 x ULN;
g) 總膽紅素濃度 ≥2 x ULN,除非受試者已確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且此事有明確的紀錄;
h) 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40 mL/min。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650 人